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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商务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1-06-25 09:12:22

电子商务战略的电子商务战略

书 名: 电子商务战略
作者:覃征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出版时间: 2007
ISBN: 9787302143314
定价: 29.00 元 本书介绍了电子商务战略,全书分4章,第1章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的含义、战略与电子商务战略的概念、如何制订电子商务战略、研究电子商务战略的方法。第2章是国家级电子商务战略,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中国、日本、印度、爱尔兰以及一些亚洲国家的电子商务战略的战略背景、战略定位、战略内容、战略效果以及战略措施等。第3章是企业级电子商务战略,主要介绍了IBM、通用电气、Google、海尔、联想、招商银行等国际知名企业电子商务战略背景、战略内容、战略措施、战略效果等。第4章对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战略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介绍了电气商务的发展现状,对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本书可作为电子商务专业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用书,计算机学科本科生与研究生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员、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 第1章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战略
1.1电子商务
1.1.1电子商务的含义
1.1.2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1.1.3电子商务的研究内容
1.2电子商务战略的概念
1.2.1战略
1.2.2电子商务战略概述
1.2.3电子商务战略研究
第2章国家级电子商务战略
2.1美国电子商务战略
2.1.1美国基本经济情况
2.1.2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背景
2.1.3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定位
2.1.4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内容
2.1.5美国电子商务的战略实施效果
2.2欧盟电子商务战略
2.2.1欧盟概况
2.2.2欧盟电子商务战略背景
2.2.3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定位
2.2.4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内容
2.2.5欧盟电子商务战略实施效果
2.3日本电子商务战略
2.3.1日本基本国情
2.3.2日本的信息产业战略
2.3.3日本电子商务战略背景
2.3.4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定位
2.3.5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内容
2.3.6日本电子商务战略实施效果
2.4中国电子商务战略
2.5印度电子商务战略
2.6爱尔兰电子商务战略
2.7其他经济体电子商务战略
第3章企业级电子商务战略
3.1IBM电子商务战略
3.2通用电气电子商务战略
3.3海尔电子商务战略
3.4招商银行电子商务战略
3.5联想电子商务战略
3.6Google电子商务战略
第4章电子商务战略比较与展望
4.1各国电子商务战略的特点
4.2电子商务现状与未来
参考文献

㈡ 为什么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不同

因为美国与欧盟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实力相差太多了,所以采取的对策内完全不同。美国容的软件、芯片、雅虎、亚马逊等是在全球有压倒性的优势,几乎完全占领了欧洲市场,当然就希望欧洲不要征税。反过来,欧盟认为,你赚了我那么多钱,“照章纳税”不过分吧?所以希望征税。总之,利益不同,态度自然就不一样了。

㈢ 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什么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挑战,本文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电于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涉税业务的顺利处理。
一、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 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
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五)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管理队伍。
上述谈到,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税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否则无法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对现行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一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设备,使其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工作服务;二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国内、国际税收法规,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准确,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发展。

㈣ 什么是中国或欧盟成员国做生意的风险

同样的一种生意经营,当然最重要的是市场是否景气,要考察投资项目适不适合在当地发展。当然要说经营环境我觉得国内比不上国外,国外政府都很支持外来投资者,不仅是政策上的支持还有语言上的支持等。在国外投资还有机会全家移民,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子女上学免费等好处。以下这篇文章没准会帮到你。

澳洲移民和房产投资下分析:
环境优良宜居住
澳洲是全球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拥有先进的教育体系,小学到高中实行免费教育。新移民子女可享受公立学校的免费教育,澳洲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教育机制完整,其教育机构和课程均具有世界级水平,而各校入学率均列世界前茅。另外,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对残疾人士、失业者和退休人员有良好的照顾,整个国家的犯罪率很低,对生活居住及孩子的成长都很有益。
海外投资好时机
目前国内的房产投资环境不太乐观,在宏观调控下,主打自住消费的上海房产市场对投资客来说已经没有太多可施展的舞台。而近期内海外投资市场尤其是旅游度假房产市场却不断出现各种新诱惑,使得投资商将投资目光转向海外市场。而设施健全,景色宜人的澳洲极为房产投资商所认可。
当今澳大利亚政局安全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都为其投资环境保证了一个良好的前提。房产市场的规范化,保证了投资风险低,物业升值稳定,多年来已形成一个7年翻一倍的市场定律。在经历了奥运的平稳调整后,澳大利亚迎来了新一轮的房地产上升周期。

小贴士
澳洲商业移民的政策类别:
163A(企业主):2年成功经商背景,拥有公司10%以上股份,公司4年中2年营业额约180万,全家资产达到150万。
163B(企业高管):过去5年中有3年公司最高三个阶层中任职,连续三年公司营业额达到600万以上,全家资产150万。
164(企业高管):过去4年中有2年在公司最高三个阶层中任职,任职2年中公司年营业额约6000万,全家资产150万。
165(投资者):至少3年投资或者经商经验,过去5年中至少1年在公司拥有10%以上的股份或者管理过450万投资,全家资产680万,投资450万澳洲政府债券4年。
132(商业天才):过去4年中有2年拥有公司股份10%以上,且股份价值240万,公司2年中年营业额约1800万,全家资产900万。

㈤ 求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源,就是最初的情况,越详细越好

我补充一下楼上朋友的回答,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互联网出现之前的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指的是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传递订单、发票等等贸易文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核心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触网”,企业电子商务经过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黄页型。互联网提供企业或产品黄页,取代了传统的传播介质,其优势在于使用方便、内容新且多、传播范围广、获得成本低。

第二阶段,广告型。取代了传统的企业介绍画册,增加了多媒体内容,信息量更大,作用相当于一个广告,同时为企业和消费者建立了平等的沟通渠道。

第三阶段,销售型。取代传统的销售方式,一些适合在网上销售的产品开始向互联网转移,主要是出于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因为互联网具有其他销售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当前国内互联网企业主要处于这个发展阶段,如B2C,B2B等。

第四阶段,整合型。前面几个阶段着重于外向型商务平台,其实内部电子商务从简单的计算机文字处理时代就已经存在了,财务管理,库存管理,人事管理,决策管理等企业应用层软件一直没有停止过网络化的步骤。随着服务器系统管理软件功能的强大,为了节约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了整合型的方案,从产品销售,招聘,招商引资,企业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合作意向等,凡是可以公开的内容都上网了。从消费者,员工,经销商,零售商,供应商,直到管理者,都可以以不同的角色和权限登录一台服务器,浏览各种相关的内容,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如咨询,采购,面试,组织会议,发布消息,采访等等。这时候,电子商务才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应用平台,这不再是一个现在所谓的人机交互式的平台,而是人与人沟通的平台。消费者可以上网向值班的技术支持咨询,经销商可以上网了解生产进度,供应商可以上网和采购主管洽谈业务,这些客户不需要了解他的接触对象身在何处,也许在办公室,也可能在家,甚至可能在度假,也就产生了虚拟的概念,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会议技术实现的,员工每天第一件事情就是登录网络,在家办公也就成为可能。

第五阶段,在线生产在线消费(POCO)。这是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最高形式。

另外,根据电子商务大师Kalakota和Whinston的研究 ,电子商务至少应该包括后端的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B2B)和前端的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B2C)。其中,B2C的内涵包括:线上广告;目录展示商品;建立虚拟商店及销售(线上购物);客户资料收集及行销规划;一对一个性化行销;客户服务。这一对电子商务内容或活动主体的分类可以借以分析上述的五个阶段。

㈥ 为什么欧盟应用单一的货币政策

因为欧盟很多国家都统一使用欧元了,都用同样的货币当然需要统一的货币政策了!简言之,内德国、法国想通容过货币实现大欧洲的第一步,然后就是财政统一了。可惜,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阻止了这一进程,未来可能有两个方向,一是欧元区解体,欧洲国家又恢复原来的货币,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另一个方向就是财政政策统一了~

㈦ 欧盟与东盟的区别

欧盟是在冷战时期成立的,主要有欧洲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参加,其性质是经济一体化。而东盟是东南亚国家的地区组织,主要由发展中国家参加,而后搞了个10+1,即中国作为贸易对话国参与,后有日本和韩国参与。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s),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现拥有27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1990年4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

经过1年的谈判,12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于泰国曼谷,现有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总面积约449万平方公里,人口6.54亿(截至2018年)。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2018年11月12日,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在新加坡签署东盟电子商务协议。

㈧ 什么是电子欧盟

是ROHS吧?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㈨ 1119221145 电子商务

商助复习题

第1 题: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国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马来西亚

第2 题:
( B )是规范网络信息链接的重要法律,该法是调整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竞争中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著作权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D. 《专利法》

第3 题:
个人隐私偏好平台英文缩写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题:
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B )

A. 优先注册
B. 先申请先注册
C. 商标注册
D. 自动注册

第5 题: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络隐私权方式属于( B )

A. 监视软件的滥用
B. 滥用识别机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滥用

第6 题: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B. 互联网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 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维护

第7 题:
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是( A )颁布的相关法律。

A. 欧盟
B. 美国
C. 日本
D. 中国

第8 题: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C )

A. 域名抢注行为
B. 域名混淆行为
C. 域名混淆行为
D. 反向域名侵夺

第9 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C )

A. 技术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于其他三种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第10 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网上银行设立规定的立法是( D )

A. 《网上银行法》
B. E条例
C. 《网上银行设立规定》
D. 《虚拟银行认可规则》

第11 题: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谁请求赔偿(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权人
C.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题:
TRIPs对商业秘密作出的规定不包括( C )

A. 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B. 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
C. 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经营方法
D. 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题:
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C )

A. 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D. 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题:
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D )

A. 司法部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商务部
D. 信息产业部

第15 题: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起源(D )

A. 英国
B. 法国
C. 瑞典
D. 美国

第16 题: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哪项权利( A )

A. 消费者选择权
B. 消费者知情权
C. 消费者财产安全
D. 消费者隐私权

第17 题:
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于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从即日起在网上搜集( C )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A. 10岁
B. 12岁
C. 13岁
D. 16岁

第18 题:
下列不符合商业秘密主要特征的说法是( C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C. 属于网络专利方法的一种
D.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题:
已经获得Internet工程组标准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协议是( A )

A. SET协议
B. SSL协议
C. SSH协议
D. PKI协议

第20 题:
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被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 D )

A. 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 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 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 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第21 题: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 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 其他选项都对

第22 题:
以下为商业秘密主要特征:(A B D E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 一般为专利技术
D. 具有实用性
E.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第23 题: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行为按使用方式可分为:( A B E )

A. 内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间接使用
E. 反馈使用

第24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B D E )

A.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继续使用
B. 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软件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使用
D.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25 题: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 A B D E )

A. 技术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内容中立
D. 实施中立
E. 同等保护

第26 题:
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风险
B. 流动性风险
C. 系统风险
D. 欺诈风险
E. 操作风险

第27 题: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A D )

A. 发表权
B. 展览权
C. 表演权
D. 翻译权
E. 摄制权

第28 题:
支付命令错误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B. 错误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 支付指令认证错误

第29 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规范
B. 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C. 技术保护模式
D. 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A B C D E )

A. 已在报刊上刊登,网站予以转载、摘编,没有支付报酬
B. 已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但没有注明出处
C.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D.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报纸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 其他选项都是
第31 题:
对于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发生的抢注,权利人应到英国去解决,因为此类域名在英国注册。 ×

第32 题: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仅适用于儿童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33 题:
英国1984年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是《数据保护规章》。×

第34 题:
火灾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过失行为。 ×

第35 题:
电子商务整个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电子认证。 ×

第36 题:
网络中的域名绝对惟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

第37 题: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权利在19世纪后半叶获得了法律的确认。 ×

第38 题:
具有实用性是属于商业秘密特征的一种。 √

第39 题:
目前,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是美国。 √

第40 题:
美国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的针对对象是利用电脑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

第41 题:
简述网上银行对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答:网上银行度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1)预先申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3)执行的义务:即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第42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答: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第43 题:
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
答: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第44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4)同等保护。

第45 题:
论述网络隐私权在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答:(1)总体上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另一种是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2)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
(3)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则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
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要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第46 题:
案例:
“名牌网”是一个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商,卖家王某于2012年3月,在“名牌网”上开设了“腔调名牌馆”的网店,并在2012年8月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总计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在先后接到众多在该店购得假冒名牌商品的买家投诉后,根据“名牌网”提供的买家信息与线索,查获该网店大量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5万余元。
结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名牌网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该案例中王某开网店专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4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名牌网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名牌网虽然提供了买家信息与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得以查获该网店,但仅从这一点,不能肯定其没有参与该网店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牌网在以下情况下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①参与他人侵权行为;
②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③明知该网店通过实施侵权他人权利依然纵容;
④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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