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的目录
前言/1
第1章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法律保障/1
1.1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范围/2
1.2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7
1.3电子商务的目标、特征和本质/11
1.4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和法律保障/12
第2章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6
2.1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16
2.2电子商务合同的本质和特征/18
2.3电子商务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20
第3章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环境、问题和对策/21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环境/21
3.2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环境的问题和对策/23
第4章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比较研究及借鉴意义/27
4.1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比较研究/27
4.2电子商务合同法比较研究的借鉴意义/29
第5章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32
5.1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3
5.2电子商务合同代理人/35
第6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38
6.1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38
6.2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成立/39
6.3电子商务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反悔”/43
6.4“电子代理”的要约与承诺/45
第7章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52
7.1电子商务合同效力的认定/52
7.2电子商务“在线合同”的法律效力/66
第8章电子商务合同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69
8.1电子密钥/69
8.2电子签名/72
8.3电子认证/75
第9章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1
9.1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权利义务和特别规定/81
9.2电子商务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82
9.3电子商务卖方的权利(买方的义务)/84
9.4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运输合同/86
第10章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89
10.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要权益和经营者的主要义务/89
10.2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利益平衡:经营者权益保护/90
10.3网络在线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担忧及其原因分析/93
10.4预防、制止和打击网络电子商务欺诈的方法/97
10.5对在线网购消费者的建议/99
第11章电子支付/102
11.1电子支付的概念、特征和应用/102
11.2电子支付的规范/103
11.3电子支付的问题及其应对/108
第12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救济/115
12.1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115
12.2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19
12.3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121
12.4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124
第13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128
13.1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28
13.2电子商务合同的诉讼时效/130
13.3电子商务合同的司法管辖/132
13.4电子商务民事诉讼参与人/138
13.5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142
13.6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仲裁/144
13.7电子商务合同民事诉讼程序/155
13.8电子商务合同的涉外诉讼和国际诉讼/169
13.9电子商务合同的准据法暨最高法院关于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司法解释/175
第14章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179
14.1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意义/179
14.2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181
14.3电子商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186
14.4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证据审查的方法/209
第15章电子证据的归类、分类及其证明标准/212
15.1电子证据的归类及其意义/212
15.2电子证据的分类及其证明标准/217
15.3《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原件、保存和真实性要求的规定/221
15.4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对电子文件管理的启示/222
15.5电子证据的广阔前景/223
第16章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224
16.1国际组织和外国的立法原则及其启示/224
16.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实践与经验教训/227
16.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制度创新也是解放生产力/234
参考文献/237
B. 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目的
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包含四百二十八条的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合同法是市场各交易主体进行经济往来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是百姓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衣、食 、住、行等方面各项权益得以保护的护身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向健康,成熟方向发展的重要推进器。
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在汉语中,合同和契约一词是有分别的。在近代中国,一些法学家认为合同和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别在1892年德国法学家康采发表《协同行为论》后,许多法学家将合同与契约区别开,认为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去做某事,而不是相互之间去做某事,各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相同的;契约是当事人约定的相互之间做某事。现在我们称的合同,在本意上讲是和契约同义的。我国以前对合同和契约概念的使用没有严格区别,官方法律文件中使用的是合同。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合同既可以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狭义的合同,指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这种行为更具有合法性,合同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就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 产生合同的约束的效力,达不到当事人所期望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合意的结果,虽然各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意向不一定完全一致,但各方想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一方要卖,另一方要买,意向对应,但想达成双方间买卖协议,取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则是共同的。合同的这一特点使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等区别开来。
第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或设定或变更或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
第四,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作违法干预。这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自由表示其意志的前提,也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达到各自经济目的的保障。
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即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行为规范。狭义的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书所称合同法即狭义上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三法合一”,《合同法》既减少了三部法律规定内容的某些相互重复,又添补了许多法律空白,使合同法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改);199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制订了十三个配套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制订了一百多个地方部门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经济合同法》不但被广泛运用于商品经济流转的各个领域,而且《经济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还被运用到其他法律关系中;经济合同制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大,经济合同履约率有所提高,交易主体法律意识也有所加强。这三部法律制定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在合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表现为:三部合同法调整不同的合同行为,在一些共性问题上不统一,对于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合同法之间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给社会经济活动和司法活动带来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诈骗的案件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合同使用度低,违约现象十分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市场交易基本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合同法》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C.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的内容简介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通过分析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运行状态,及其因果链条,找出现行规范结构与应然状态的差距,进而说明我国应当在法律体系中明确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摆脱套用传统书面形式的束缚,真正为数据电文通讯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障碍。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环境、问题和对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效力和电子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司法管辖和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等。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不仅适合电子商务实践工作者、法学和经贸等专业大学生使用,也适合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者参阅。
D.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1.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虚拟性。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再无需面对面对内容的进行协商,两者只需借助于网络,通过网络上自己被认证的虚拟的主体身份双方进行交流,在互联网上完成合同的签订。
2.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环境得以完全改变,这打破了订立传统合同中,双方必须是在现实和实体环境中完成的概念,这完全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双方只需借助科技,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来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
3.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毋庸置疑传统合同都是以“实在的”即书面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但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以数据的方式存放在网络系统中的。
4.电子合同管辖权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本质上即为合同,具备传统合同订立中必经的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发出和收到的时间点上是不同的,这也势必会导致合同最终生效效力不同
5.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在合同订立中,双方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得以保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人们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是面对面进行交易,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无法知晓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后台实名制进行认证,来降低这种风险。
(二)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订立传统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通过文本形式进行签订的,对于合同中的错误是很容易避免的。但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依靠科技在自动执行后才能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被曲解或篡改是很容易的。由于电子合同的客观性,发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又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发生错误是不易被人察觉的,且发生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比在传统合同中的错误要严重得多,双方当事人对因此产生损失的承担往往也是各执一词。
(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由于其电子要约自身的属性,要约的发送与接收通过数据传输往往就在一瞬间,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可以实现的。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电子承诺的撤回与电子要约的撤回大致是一样的,同样电子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承诺的撤回必须先于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其基本依据也与要约撤回大致相同。
三、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用来作为验证身份的一种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工作组第 35 届会议提出的《电子统一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识别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从而确保交易信息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电子信息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由一般合同构成要件和电子签名成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要求电子合同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签名可靠性基于电子签章在电子合同中的作用,电子商务交易才能更安全高效地发展。由此可见电子合同只有具备了一般合同成立的要素外,还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授权,具备防篡改技术进行电子签名,这样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同传统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
在实践中,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一直备受争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大都发生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种类,可以被法院所采纳。但在电子合同中采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有前提的,首先要保证电子数据的储存性,电子数据借助于现代技术,能被屏幕显示出来或纸张打印出被人们识读,这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而是一种对证据的“抄录和展现”,在实践中电子证据也不会被当做证据的原件所采纳,但这并不能否认其自身的证据性。其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和不稳定性,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篡改技术或第三方认证系统,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E. 电子商务合同还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一般情况下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我们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重视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面形式问题
书面合同的具有明确肯定,有据可查的特点,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问题
1.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
2.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笔者以为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三)数字签名及认证问题
1、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但是,鉴于亲笔签名在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多种功能:确定当事人的身份;表明当事人同意合同的内容并愿意受其拘束;证明合同文书是真实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签名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废除,相反,应当得到强化。
2、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需要鉴别对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也有着极为广泛的适用余地。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
(五)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电子证据到底该归入何类,这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
F.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合同问题,抄双方通过电子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发出邀约、承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有资格和你方交易。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文件来确定。
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约定如果将来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的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受理。
违约行为要约定清楚,如果发生违约应当如何处理,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G. 电子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
《合同法》里面几乎没有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因为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接触,融洽,达内成协议的过程,里面容的责任与义务一旦明确生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出现任何意外都可能有赔偿责任发生。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数据电文形式出现,相关规定有第十六条第2款,关于合同生效时间说,“收件人制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时间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还有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他的一些规定参考《电子签名法》,里面有一些详细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
H. 电子商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来好双方来往自信件,如有严重纠纷还可申请公证,保全电子证据。2.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是有资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等文件资料确定对方真实客观存在并有资质。3.注意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有中国法院处理;如果是国内的,应约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