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⑵ 电子商务47条标准
一、信息中心
必须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并且使消费者在网站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这个信息中心的链接。(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使用“Information”这个词作为该信息中心的标题。(最低要求)
二、需公布的内容
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内容:销售商的法定名称以及业主;主要办公地点;和销售商联系的渠道,如电话或EMAIL;特殊业务的专业许可证。(最低要求)
必须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广告中没有明确的客户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资料。(最低要求)
在消费者被要求最终确认订单之前,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所有费用的清单,包括商品/服务的费用、运费、处理费以及税。(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须提供质量保证的说明,包括担保的有效期、适用的范围、不适用的范围、如何担保等。(最低要求)
对每个产品或服务都必须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如何进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须向客户说明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须向客户公布可以选择的各种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须提供有关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的原则,包括可以取消订单的有效期、哪些产品可以退货、退货的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的费用、运费的支付方、消费者何时可以得到退款等。(最低要求)
必须公布销售商从消费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规定。(最低要求)
三、产品/服务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或发货上对不同消费者(如特定地区或年龄)有限制必须明确说明。(最低要求)
在消费者最终订货之前,销售商必须提供有关产品的供应情况,即货物发送或订单的处理估计所需要的时间。(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订购者。(最低要求)
必须用明显的标记,如颜色,图标等标识那些在网站上列出,但不能从网络上直接定购的商品。(最低要求)
对于订购了无现货的产品的消费者,应该在货物到达后通知他们。(最佳选择)
四、保密和安全
必须公布销售商的保密原则,至少包括:销售商将收集消费者的哪些资料,在何处收集;使用这些资料的目的;销售商是否会向第三方提供这些资料,如果提供,是在何种情况下;消费者资料是否是整个商务计划的一部分,如进行目标市场分析、建立各种促销方案等;消费者是否有可能限制使用私人资料,如何进行。(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主页和信息中心提供标记为“Privacy”的保密原则链接。(最低要求)
消费者必须有能力选择销售商是否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消费者资料主动发送的各种信息,并且在这些资料被开始收集时就可以进行这种选择。(最低要求)
消费者必须有能力选择是否同意将自己的私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且在这些资料被开始收集时就可以进行这种选择。(最低要求)
如果有关交易的第三方(如购物车、支付网关)的保密原则和销售商的不同,销售商必须提供指向第三方保密原则的链接。(最低要求)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销售商必须对所有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加密传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对销售商存储的消费者资料进行加密处理。(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哪些传输过程和资料是被保护的信息。(最低要求)
五、确认和通知
销售商必须在消费者订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发出订单确认EMAIL。(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将总费用包括在订单确认通知中,或者明确告诉消费者从何处可以查找到总费用。(最低要求)
销售商应该在消费者定购的货物被发运或者服务被执行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MAIL通知消费者。(最佳选择)
销售商必须将如下信息包含在发运通知中,或者明确告诉消费者从那里可以得到这些消息:货物名称、总费用、货物从哪里以何种方式运出、估计的运输时间和如果有问题如何解决。(最低要求)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方式可以进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跟踪,销售商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这一方法。(最佳选择)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方式提供有关货物已经被收取和收取者姓名的资料,销售商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这一方法。(最佳选择)
如果销售商仅运出消费者定购的部分商品时,销售商应该通知消费者其他商品将在以后运出。(最佳选择)
如果客户取消订单或者退货,销售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中通知消费者已经收到取消订单或者退货。(最低要求)
六、帮助和客户服务
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通过EMAIL提问或投诉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中提供获得客户服务条款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提供客户反馈和文本投诉的渠道。(最低要求)
销售商必须在收到问题或投诉48小时内向消费者承认收到了问题或投诉。(最低要求)
如果投诉是有关商品而且销售商自身不能解决,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和生产商联系的适当方法(最低要求)
七、其他
销售商应该保证发运的每个包装都在运输机构进行了标准的防丢失、防盗和防损害保险。(最佳选择)
销售商必须按照可打印的格式向消费者提供定购货物的发票。(最低要求)
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运输公司许可,销售商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可以进行特别投递的能力。(最佳选择)
如果消费者以前已经提供过必要的信息,销售商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键”购物的能力。(最佳选择)
ECML(电子商务模式语言)的支持,允许消费者在填写购物车表格时,避免重复性的输入。(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实时处理订单和效验消费者信用卡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通过关键词对整个站点的信息和产品进行搜索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通过WEB来检查订单状况的工具。((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提供消费者可以检查以前订单的能力。(最佳选择)
销售商应该有一种系统化的方法来不断处理消费者的反馈和了解他们的满意程度。(最佳选择)
⑶ 电子商务标准的公布内容
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公布如下内容:销售商的法定名称以及业主;主要办公地点;和销售商联系的渠道,如电话或EMAIL;特殊业务的专业许可证。(最低要求)
必须在信息中心提供在广告中没有明确的客户支付方式或其他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资料。(最低要求)
在消费者被要求最终确认订单之前,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所有费用的清单,包括商品/服务的费用、运费、处理费以及税。(最低要求)
信息中心必须提供质量保证的说明,包括担保的有效期、适用的范围、不适用的范围、如何担保等。(最低要求)
对每个产品或服务都必须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如何进行等。(最低要求)
在信息中心中必须向客户说明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最低要求)
必须向客户公布可以选择的各种支付方式。(最低要求)
必须提供有关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的原则,包括可以取消订单的有效期、哪些产品可以退货、退货的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的费用、运费的支付方、消费者何时可以得到退款等。 (最低要求)
必须公布销售商从消费者的信用卡上收款的规定。(最低要求)

⑷ 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有何意义
网上最多关于这个就是此文章了。
域名基础知识 商务电子化,已成为加快商务活动中各个环节进程、减少差错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商务活动数据或单证能被不同国家、行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识别处理,一定要有数据格式的一致约定。这就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标准化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现状,即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EDI标准、识别卡标准、通讯网络标准和其他相关的标准。目前涉及我国标准约有1250多项。我国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行。
1.EDI标准:国际上6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EDI标准。198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综合了经过10多年实践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和欧洲流行的“贸易数据交换(TDI)”标准,制定了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EDI FACT)。该标准的特点,一是包含了贸易中所需的各类信息代码,适用范围较广;二是包括了报文、数据元、复合数据元、数据段、语法等,内容较完整;三是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扩充,应用比较灵活;四是适用于各类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因此,该标准应用广泛。目前我国已等同转化为5项国家标准。此外,还按照ISO6422《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LK)》、ISO7372《贸易数据元目录》等同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运声明、原产地证明书、单证样式和代码位置等8项国家标准。现在EDI FACT标准有170多项,至今在北美地区广泛应用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有110项。由于我国EDI标准研究起步晚,需要制定更多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积极研究、采用EDI FACT标准和ANSI X.12系列标准。
2.识别卡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从80年代开始制定识别卡及其相关设备的标准,至今已颁布了37项。我国于90年代从磁条卡开始进行识别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现有6项磁条卡国家标准,基本齐全,等同采用ISO7810《识别卡物理特性》和ISO7811《识别卡记录技术》系列标准;三项触点式集成电路卡(IC)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SO7816《识别卡带接触件的集成卡》系列标准。另外,有5项国家标准涉及到金融卡及其报文、交易内容,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将无接触件集成电路卡、光存储卡以及使用IC卡金融系统的安全框架等国际标准转化制定为我国标准。
3.通讯网络标准:通讯网络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有MHS电子邮政系统和美国Internet电子邮政系统。前者遵循ISO、IEC、CCITT联合制定(个别是单独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联(OSI)系列标准,后者执行美国的ARPA Internet系列标准。这两套标准虽然可兼容,但还有差异。因此,我国制定通讯网络国家标准时,主要采用OSI标准,但不要考虑ARPA Internet标准。现在我国有146项网络环境国家标准,其中有99项标准分别采用ISO、IEC标准,占67.8%。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国家标准还不配套。如网络管理,我国仅有2项国家标准,而ISO/IEC有40多项标准。其中系统管理、管理信息机构、系统间信息交换是我国标准空白。
这里需指出,数据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签名等安全要素,已有国际标准草案,需要我们追踪,及时等同地转化为我国标准。通讯、网络设备标准约有380项,其中123项采用IEC、CCITT等标准占32%。微波通讯、卫星通讯、移动通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比例较低,如卫星通讯1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仅一项。信息传输介质国家标准较多。以光纤通讯电缆为例,有53项国家标准,其中45项采用IEC、CCITT标准,8项涉及到进网要求,视我国情况而定,故没有采用。
4.其他相关标准: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标准,有术语、信息分类和代码、计算机设备、软件工程、安全保密等标准,约有440项国家标准,其中采用ISO标准的有164项,占37%。这些相关标准中许多标准仅描述我国特有的信息,如民族代码,汉字点阵模集等,因此不能也不应该采用外国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一是起步晚,EDI等领域内的技术标准工作在90年代才开始的;二是标准未成体系,EDI标准、EDI FACT有170项,ANSI X.12有110项,我国仅有13项,其中租赁计划询价单、税务情况报告等还是空白;三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90年代前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有60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30%;90年代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65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50%。这表明我国进一步重视电子商务标准的国际化
⑸ 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六 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七 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为鉴定费等维权成本高的原因,尽管受害者众多,但许多消费者却维权无力。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⑹ 公布世界上第一个Internet电子商务标准是哪一年
1999年12月1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的St.Francis饭店,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 Version 1.0 –
1999)。这一标准是由Ziff-Davis杂志牵头,组织了301位世界著名的INTERNET和IT业巨头、相关记者、民间团体、学者等经过半年时间,对七项,47款标准进行了两轮投票后才最终确定下来的。虽然这也还只是1.0版,但它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利用INTERNET从事零售业的网上商店需要遵从的标准。虽然它的制定完全是按照美国标准,但显然对我国正在起步的电子商务事业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在这一标准中首先定义了电子商务和INTERNET商务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任何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务或管理运作或进行信息交换。
INTERNET商务是指利用INTERNET,包括WWW万维网进行任何电子商务运作。
制订这个INTERNET标准的目的有五个:
1,增加消费者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的信心和满意程度;
2,建立消费者和销售商之间的信赖关系;
3,帮助销售商获得世界级的客户服务经验,加快发展步伐并降低成本;
4,支持和增强INTERNET商务的自我调节能力;
5,帮助销售商和消费者理解并处理迅猛增长的各种准则和符号。显然,这一标准既可以被销售商用于其INTERNET商务,并且向所有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宣称自己符合这一标准;也可以被消费者用来检验销售商是否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也可以指导如IT供应商、网站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从事相关的业务。
⑺ 电子商务的标准定义是什么
网上看资料去
买书去
现在还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
基本概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简单地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1. 电子商务组织的定义
A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 GIIC)的定义: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凡是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
B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的商业交易
2. 欧洲议会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3 i t 行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
IBM定义 Intranet, Extranet, E-commerce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和电子商务,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
HP提出 E-Commerce, E-Business, E-consumer, E-WORLD 电子商务,电子业务,电子消费和电子化世界的概念,定义是通过电子化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宗方式
⑻ 电子商务技能的标准由谁制定
域名基础知识 商务电子化,已成为加快商务活动中各个环节进程、减少差错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商务活动数据或单证能被不同国家、行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识别处理,一定要有数据格式的一致约定。这就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标准化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现状,即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EDI标准、识别卡标准、通讯网络标准和其他相关的标准。目前涉及我国标准约有1250多项。我国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行。
1.EDI标准:国际上6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EDI标准。198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综合了经过10多年实践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和欧洲流行的“贸易数据交换(TDI)”标准,制定了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EDI FACT)。该标准的特点,一是包含了贸易中所需的各类信息代码,适用范围较广;二是包括了报文、数据元、复合数据元、数据段、语法等,内容较完整;三是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扩充,应用比较灵活;四是适用于各类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因此,该标准应用广泛。目前我国已等同转化为5项国家标准。此外,还按照ISO6422《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LK)》、ISO7372《贸易数据元目录》等同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运声明、原产地证明书、单证样式和代码位置等8项国家标准。现在EDI FACT标准有170多项,至今在北美地区广泛应用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有110项。由于我国EDI标准研究起步晚,需要制定更多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积极研究、采用EDI FACT标准和ANSI X.12系列标准。
2.识别卡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从80年代开始制定识别卡及其相关设备的标准,至今已颁布了37项。我国于90年代从磁条卡开始进行识别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现有6项磁条卡国家标准,基本齐全,等同采用ISO7810《识别卡物理特性》和ISO7811《识别卡记录技术》系列标准;三项触点式集成电路卡(IC)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SO7816《识别卡带接触件的集成卡》系列标准。另外,有5项国家标准涉及到金融卡及其报文、交易内容,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将无接触件集成电路卡、光存储卡以及使用IC卡金融系统的安全框架等国际标准转化制定为我国标准。
3.通讯网络标准:通讯网络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有MHS电子邮政系统和美国Internet电子邮政系统。前者遵循ISO、IEC、CCITT联合制定(个别是单独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联(OSI)系列标准,后者执行美国的ARPA Internet系列标准。这两套标准虽然可兼容,但还有差异。因此,我国制定通讯网络国家标准时,主要采用OSI标准,但不要考虑ARPA Internet标准。现在我国有146项网络环境国家标准,其中有99项标准分别采用ISO、IEC标准,占67.8%。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国家标准还不配套。如网络管理,我国仅有2项国家标准,而ISO/IEC有40多项标准。其中系统管理、管理信息机构、系统间信息交换是我国标准空白。
这里需指出,数据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签名等安全要素,已有国际标准草案,需要我们追踪,及时等同地转化为我国标准。通讯、网络设备标准约有380项,其中123项采用IEC、CCITT等标准占32%。微波通讯、卫星通讯、移动通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比例较低,如卫星通讯1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仅一项。信息传输介质国家标准较多。以光纤通讯电缆为例,有53项国家标准,其中45项采用IEC、CCITT标准,8项涉及到进网要求,视我国情况而定,故没有采用。
4.其他相关标准: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标准,有术语、信息分类和代码、计算机设备、软件工程、安全保密等标准,约有440项国家标准,其中采用ISO标准的有164项,占37%。这些相关标准中许多标准仅描述我国特有的信息,如民族代码,汉字点阵模集等,因此不能也不应该采用外国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一是起步晚,EDI等领域内的技术标准工作在90年代才开始的;二是标准未成体系,EDI标准、EDI FACT有170项,ANSI X.12有110项,我国仅有13项,其中租赁计划询价单、税务情况报告等还是空白;三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90年代前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有60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30%;90年代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65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50%。这表明我国进一步重视电子商务标准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