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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

发布时间:2021-06-17 08:27:53

A. 电子商务发展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一、抄交易主体:1、主体的认定,2、对主体的保护。3、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对交易行为的要求:1、合同法的挑战。2、对证据法的要求。3、对金融相关法律的要求
三、对其他法律的要求:1、对国际司法的要求。2、对传统税收的要求。

B. 举例说明电子商务引发了哪些新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它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如果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C. 如何正确对待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的冲击

我认为电子商业和传统商业的发展并不完全冲突。要论证这一观点,就必须先从电商的发展趋势来看:
1、电商行业的纵深会进一步发展;
2、电商会结束当前的战国时期,像天猫、京东、当当等等网络销售巨头将会逐渐兼并或者被兼并,直到达到某一个特定的数值为止;
3、移动电子商务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这是因为移动终端的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电子商业将完全取代传统商业,理由如下:
1、传统商业所涉及的广度和深度是电商所不能比拟的,虽然电商如今在高速发展,但要和当今的传统商业所比拟,任然任重道远。
2、相对传统商业而言,电子商业更难给予人们安全感,毕竟是无法谋面的交易,而相反,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实体店)则更有人味。
3、电子商业无法在交易的同时对商品有进一步的、更直观的了解,为什么模特穿起来那么好看而我穿起来那么挫……嗯,这也是我三个月前给卖家差评的原因。
4、电商不能在实行交易后快速的给予主感官服务以及物质享受,比如说你们能在网上定烛光晚餐来和女友罗曼蒂克一下,却不得不动身前去所定餐的餐厅,因为只有到那儿才会有相应的氛围啊。
5、传统商业有一项最大的好处,即资金的不可追索,更有利与保护个人隐私。
据上所述,传统商业不会被电子商业所彻底代替,而将来的商业模式应该会发展成为电子商业和传统商业相结合的新型的综合商业模式,而传统商业将更趋向于令顾客进行物质的即时体验,电子商业则负责线上的交易,两者密不可分,所以也就不存在谁被谁取代这一说法了。

D. 论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哪些法律问题

先分析电子商务与传统营销的区别,因网络的便捷和虚拟性,使得“诚信”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大的问题所在。

E. 电子商务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F.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中国商业的哪些冲击影响

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引入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让人们不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以一种很简单的,快速的方式来完成更复杂的业务活动,将手动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提高业务系统运行的严密性和效率。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商业、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电子商务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模式

在传统的零售业务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现场环境。消费者进入现场,一般都要看看自己购买的这种产品。消费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外部质量,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它的性能是不足的。这时候可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是看销售人员的态度。态度优秀的销售人员会极力推荐的产品给客户,并详细说明由消费者提出的一些问题,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态度不好的消费人员经常看到顾客假装没看到,心不在焉,问一句答一句,或者甚至只是爱搭不理。致使本来可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卖不出去,在这种环境中购物的消费者,身体和精神异常的压抑。

在互联网上就大大不同,购物网站多如牛毛,网站上的商品也是淋琅满目,客户可以在任何一个购物网站,单击、浏览,比较和选择的空间增大,购物没有压力,不必考虑销售人员的情绪,不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更好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因,传统的经营模式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的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消费者进行信息传播,在一定区域内强制性的发布广告信息。消费者不明白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能直接了解,只能被动地接受在广告中传递的信息。网络是不同的,它有一个传播很广的时空,非强制性、全天候传播,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点击企业的网站上;查看企业信息,既方便又快捷;消费者还可以使用友情链接或搜索引擎,直接或间接到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网站上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做到全面了解产品信息。

(二)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贸业的连锁经营

传统品牌营销走的是以实力占据优质资源,渠道为王、终端为王。高租金,高人工、高成本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发展的瓶颈和利润吞噬机器。PPG的B2C模式,无论成功与否,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对于传统的营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它冲击了传统渠道里由那些强势品牌、外商投资企业筑起的堤坝,以创建一个新的、公平的、随时可能出现奇迹的商业生态圈。然而,机遇和挑战并存,电子商务对传统品牌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造成的的变革,无论是在供应链的改造,还是更直接地与消费者接触,都可能成为其快速增长的开始,进而突破企业发展的瓶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对于传统企业来说,如今的网络销售与十多年前的零售连锁企业有相似之处。新的零售业态,代表了一种新的生活和购物的需求。对于传统企业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很大的一个作用就是可以节省时间,节省成本,提高企业的产出效率。在传统模式下,传统企业深受资金链过长、地域限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最大程度地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电子商务恰恰能够帮助他们实现低成本的“货通天下”。因此,传统企业在电子商务中不仅是一种需求变更,还是整个行业和最终用户的共同需求。

(三)电子商务在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缓慢,但因为它有一个广阔的市场、高效方便: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等特点,在西方国家里快速发展,并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点。它会带来整个交易业和金融业带来强烈的冲击,整个商贸业和金融界都面临着“重新洗牌”的风险,但也给金融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产生以下金融业的新兴商业业务范围:
(1)安全电子交易服务;
(2)企业和个人网上银行;
(3)网上银行;
(4)网上证券交易和管理;
(5)电子货币管理;
(6)网上保险的业务;
(7)网上金融信息服务;
(8)财务评估和认证服务;
(9)加密,防火墙和金融安全服务等。

(四)电子商务将改变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政府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政府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重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管理行为。

G. 电子合同对我国传统合同法有怎样的冲击

电子合同只是表现形式上属于一种新的合同表现方式,但是具体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如在网上购物,可能就与卖家达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具体还是根据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只是电子合同的便捷,与传输的速度具有传统合同不具有的某些特点,促进了交易的效率,简化了好多程序。

H. 电子商务安全立法,与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造成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方面,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旦确定管辖法院,则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事实上,无论怎样弱化地域性,也总还存在着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影响。“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诈等方面,“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只是一种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

I. 电子商务对社会、对政府、对人类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社会的影响:

由于在线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随着电子商务在电子交易环节上的突破,网上银行、银行卡支付网络、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以及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服务,将传统的金融业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通过互联网只要动动手就可以了,人们可以进入网上商场浏览,采购各类产品,而且还能得到在线服务,商家们可以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进行货款结算服务,政府还可以方便地进行电子招标、政府采购等。

二、电子商务对政府的影响:

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在电子商务时代,对政府管理行为提出新的要求,电子政务或称网上政府,将与电子商务一起快速发展推进。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三、电子商务对人类的影响:

网上购物的最大特征是消费者的主导性,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同时消费者还能以一种轻松自由的自我服务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消费者主权可以在网络购物中充分体现出来。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快捷、方便的购物手段,消费者的个性化、特殊化需要可以完全通过网络展示在生产商面前,为了争取顾客和市场,针对消费者需求来进行产品设计和研发,许多生产企业纷纷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


(9)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扩展阅读:

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扶持政策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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