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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含义

发布时间:2020-12-12 00:37:00

电子商务税收案例

以“彤彤屋”网店偷税为例,在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下,探讨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附属链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❷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望采纳】

❸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哪些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❹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政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总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突飞猛进地发展,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手段在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露出来,必须注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适应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❺ 谁能解释一下 电子商务与税收 的概念^^谢谢啊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显著特点。

❻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哪些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❼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不知道你说的电子商务是哪种模式,不过如果是B2C在线销售商品的话,每个订单按照国家相关内法规都是需要开容具发票的,开了票就会缴税,这个跟正常的公司经营流程一样,另外如果在线收款的抬头都应该是公司名称的,这样都做在账上的收入,也是按照政策缴税的,单单做个网站没有销售额应该是不需要缴税的。

❽ 电子商务是如何实现税收的

电子商务实现税收的方式: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❾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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