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子商务法包括哪些内容
电子商务法应该包括向网店征税,对网店实行征税是大势所趋,2012年7月1日开始,网店实行“实名制”,这为依法征税创造了条件,有人担心对网店征税会扼杀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以制度规范网店,适当提高经营门槛,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遏止网络失信行为,而且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很多国家早有类似制度。比如英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开网店要登记纳税。
电子商务既然依旧是商务,不能因为披上一件网络的“马甲”,便享受免税的待遇。网店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不利于收入的调节与分配。
❷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需建立的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来规范化的网自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❸ 电子商务薪酬激励制度的方案怎么制定
一.部门职能:
1.客服部:主要负责售前咨询,售后服务及配合市场部工作;含有职位:售前客服、售后客服
2.市场部:只要负责市场推广计划制定,活动策划及推广等工作;含有职位:数据分析专员,直通车广告推广专员
3.物流部:主要负责仓储管理,配货、打包、发货及配货客服部工作;
4.产品部:主要负责产品整理,买手,配合市场部进行产品整理,配合物流部进行打包配货,配合客服部进行售后处理,配合技术部进行产品编辑。
5.数据部:负责网站维护,产品编辑,美工;含有职位:产品摄影师,平面/网页美工,文案编辑
6.运营部:负责整个电子商务团队管理,店铺经营,发展规划;含有职位:运营总监,运营助理
7.其他部门: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等等
二.薪酬组成:
底薪+福利待遇+提成+奖金
三.底薪制度:
1.客服类:新员工底薪1500元,老员工工资2000至5000元,无管理级别底薪;
2.市场类:新员工底薪1500,老员工工资2000元至5000元,无管理级别底薪;
3.物流部:无底薪,普通员工保底提成1500元,管理人员或老员工保底提成2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部门经理保底提成及普通员工保底提成;
4.产品部:普通员工1500元,管理人员或老员工工资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分新老员工底薪及管理级别底薪;
5.数据部:普通员工1500至2500元,管理人员或老员工工资3500元至5000元不等,分新老员工底薪及管理级别底薪;
6.运营部:运营总监3500至50000元不等,运营助理2000元至5000元不等;
7.其他部门:根据公司相关人事方案执行。
四.福利待遇:
餐补、社保、公积金、带薪假期、年终奖等根据公司各阶段的福利政策执行。通常来说:提供社保+餐补每月300元。
五.提成制度:
1.无指标销售额提成-:客服部人员发放的提成方法。比如销售额提成2%,客服工作人员无任何销售指标,只按照自己成功完成的销售额进行提成。一个客服当月完成10万元的销售额,那么按照2%的提成即2000元;
2.订单数量定额提成:数据部和物流部的提成方法。如每个月成功的订单数量有10000笔,那么按照每笔定额提成1元共计1万元发放给物流部员工,每笔定额提成0.5元共计5000元发放给数据部员工;
3.单指标完成提成:市场部提成方法。即市场部员工需要完成市场销售指标才能享受规定比例的提成。
六.奖金制度:
1.总指标优秀员工奖金:整个团队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销售毛利总指标情况下,按照总指标的40%的比例发放优秀员工奖金,由运营部与人事部、财务处制定各部门名额及奖金数据,各个部门经理执行;
2.总指标优秀管理奖金:整个团队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销售毛利总指标情况下,按照总指标的40%的比例发放优秀管理奖金,由运营部与人事部、财务处制定各部门的奖金数据并由运营部执行;
3.总指标优秀运营奖金:整个团队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销售毛利总指标情况下,按照总指标的20%的比例发放优秀运营奖金,由运营部与人事部、财务处制定并共同执行;
七.计算方法:
1.销售毛利=销售总额-无指标销售额提成-产品成本价
2.销售纯利=销售毛利-订单数量定额提成-单指标完成提成-市场推广费用-售后快递费损失-其他运营成本
3.总指标=销售纯利/3≥当前员工底薪总和(即总指标是销售纯利的三分之一,并且总指标应该大于或等于当前员工底薪总额,比如,当前所有员工的底薪为2万元,那么总指标需要在2万或2万以上,那么销售纯利应为6万或6万以上)
4.单指标=销售毛利/10≥所需的市场推广费用(比如:某款商品预算用100元的直通车广告推广费,那么这款商品需要完成1000元的销售毛利收入)
八.薪酬特点:
1.客服部是一个执行部门,一个网站平台的盈利与客服的工作息息相关,制定无指标销售额提成,让每个客服看到具体每笔订单量的提成,能够有效提升客服的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
2.市场部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部门,公司制定有指标完成提成,类似于对赌协议,公司给你预算市场推广费用及让各个相关部门配合你的工作,并且根据市场推广费用制定销售目标,完成了跟你分成,完不成没有提成,这样子让每一个市场员工有目标性地更加细化市场推广工作,提供销售转化率。当然,如果出现了市场部员工很难完成指标,就得好好分析其中的原因,是指标制定太高,还是市场人员的自身能力问题。
3.物流部无底薪只有按照订单定额提成的设计方法,并针对不同员工进行保底提成,是参考杭州九堡申通快递公司的业务员薪酬设计方法:快递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有8%的快递营业额的提成,新员工提成不足1800元发足1800元,老员工提成不足2500元发足2500元。这样子以来,在保底提成保障下,公司发货量越大,收入越高,劳有所得,物流部的员工也不会埋怨钱都是别人赚的,我们只是干苦力的份。
4.数据部采取底薪加订单定额提成的设计方法,数据部的工作性质类此于外面的一些广告企划公司,但毕竟数据部是属于公司内部成员,不像外面的广告策划公司是按照工作量提成的,那么公司按照每个月订单定额提成,让数据部员工收入与订单量化相关,这样子有效促进数据部员工更加努力把公司的数据做到最好,最完善。
5.公司的总指标完成奖金,为公司销售毛利的三分之一并且大于或等于公司当前员工底薪总和,当整个团队完成总指标后以后按照总指标发放奖金。这样子的计算方法相当于公司拿出销售毛利的三分之一发放员工工资,三分之一用来发放奖金,三分之一用来公司自己留用作为发展资金及员工福利待遇。总指标制定,有效考核整个团队的运营状况及运营总监的能力。
6.市场部与客服部都没有制定经理级别底薪,只是分为新老员工底薪差异,这个部门的经理的职位是流动的,让员工去竞争这个职位,比如这个月谁销售量高,谁就当下个月的部门经理,享受部门经理的管理奖金。
7.产品部享受底薪与优秀员工奖金及优秀管理奖金。
❹ 如何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设
首先,通过立法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监管。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和补充,根据电子商务“款到发货”的特性,对于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境内在线交易电商企业,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其纳税地点。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与增值税“扩围”改革相结合,把电子交易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电子交易征税规定,便于基层政府、税务部门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实行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商务主要依靠认证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统、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体系”,为此,建议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种类,通过网络执行制作、使用、保管、缴销,规定凡网上交易均应开具电子发票,并将电子发票作为银行结算的重要凭证,保证电子商务在合法渠道内运营。
第三,完善网上税务登记和税款征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建立实名税务登记制度,获取且公开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及相应证件。对于电商税款征收实行分类处理,通过交易平台的,营运商为应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单纯性网上交易的,由税务机关委托电商平台运营商在支付环节代扣代缴,税款由税务总局统一征缴,分成入库;既有传统业务又有电商业务的,按属地原则直接征收税款,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第四,建立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作为电商与税务机关征纳双方相互交流的载体,并通过平台强化对电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款划缴分配、异常情况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管理,起到“网上税务局”的作用,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最后,完善税收分配制度。目前电子商务主要为总部经济,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费对象遍及全国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将欠发达地区税收转移到发达地区。建议对总局征收入库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款,由中央财政根据网上社会商品零售消费数额比例直接划转至相应地区。
❺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求祥
电子商务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 形式规范 2、 技术规范 3、 开放规范 4、 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 中立原则 2、 自治原则 3、 功能等同原则 4、 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 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 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 3、 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 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 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 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 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 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 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 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 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 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1、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A、 依法成立的公司 B、 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 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A、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A、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 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 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 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 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 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 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 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 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 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 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 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 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 独立运营的权利 2、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 违约求偿权 4、 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 合法经营 2、 身份明示义务 3、 信息内容记录 4、 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 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合同的特点: 1、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 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 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称 2、 有必要的财产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7、 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❻ 电子商务平台制度里的商品和服务怎么区分
电子商务平台制度里的商品和服务的区分主要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包括很多的版类目,比如:衣服权类目,鞋子类目,生活用品类目,食品类目,特殊商品类目等,种类繁多,并且各自有各自的优点和推广的方式,商品通过对网店的装修,图片的美化来在类目下上传此商品,通过各种推广的手段,让用户看到商品,从而产生吸取,进行购买和成交等;
电子商务平台制度里的服务一般可以分为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售前服务指的是电子商务商品在上架被用户看到,想要购买时的咨询,一般都是通过交流软件来进行,比如淘宝使用的是阿里旺旺和千牛,在交流中达到成交的目的,而售后客服是买家已经买了该宝贝,该宝贝在运输中或者质量上,或者买家不喜欢或者尺寸不合适,需要退货或者换货,或者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售后来解决等,这是电子商务中的服务。
❼ 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三、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