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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结算方式

发布时间:2021-06-14 05:53:30

A. 电子商务是如何进行支付的

2005年,网上支付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大的“看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60亿元人民币,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市场规模2001是1.6亿元,2004年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认定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A-insured 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

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帐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也不甚明确。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就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像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我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它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我国未来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应对这些企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凭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从心。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二、网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网上支付参与主体,不管B2B还是B2C的交易模式,网上支付业务的参与主体除了交易双方之外,通常还应该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从电子商务平台来看,一类只提供网上交易信息,给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场所;另一类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卖家,直接向买家提供商品服务和配送服务;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这样的组织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充当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银行网关相连,另外一类是专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不直接隶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为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这类支付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为交易双方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是通过他们建立支付网关,网上支付指令通过银行网关最终进入他的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从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非银行支付中介所从事的这些支付业务最终还是要经过银行网关,通过银行完成的,当然也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种是银联的方式,类似于把银行卡收单业务放到网上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户以后,他可以直接通过帐户之间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也不是通过银行完成,这两种方式不用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完成。

从网上支付模式来看,大概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网关的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这种模式下面买卖双方只涉及到电子商务企业和银行,网上交易实际上直接进入银行的网银系统处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跟银行签约;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第三种模式是银联的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支付平台内部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封闭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帐户服务,通过内部的帐户就可以完成这种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帐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帐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帐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帐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帐户后,在帐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帐户,通过帐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与第三方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指引根据现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些新情况,从银行角度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在整个网上支付中,银行还是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展的确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还是商业银行。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电子支付整体都处于发展阶段,对有关问题还没有研究得很透,我们到底是以促成它的发展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在指引中体现了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或者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思路。根据这种考虑,结合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把整个支付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大额支付,一类小额零售体系,网上支付属于小额零售体系范畴。小额零售和大额支付比较起来具有更多的参与主体,涉及到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第三方认证服务等机构。每个主体间可能都有一个合同,最终形成很庞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础和前提应该是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应该是首要需要明确和解决的。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往往出现了中介组织,像专门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机构,实际上都是转发人的角色。这个转发人可能是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银行。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柜面通业务,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折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农行折子在工行取款,柜面通的形成下,非开户行承担转发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清算业务有一个界定,是从事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这样一些组织。这样的组织不允许吸收存款,也不允许办理资金的最终结算。而从现在电子支付的许多机构来看,这两块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这两块到底怎么定性,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定性,还是作为支付清算组织定性,又陷入一个矛盾里面。这个问题在国外目前来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五、下一步的网上支付立法

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第一号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业银行从事的网上支付范畴,以后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指引。规范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交易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如交易资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银行进行专门托管;在商业银行开专用帐户进行托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证客户在回赎电子货币或者把他帐户里的虚拟资金转化为法定资金。还有,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第二个方面就是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所以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第三个方面是要关注打击洗钱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问题,比如网上赌博的资金也会通过网上支付,需要加强监管。

从事网上支付可能涉及基于网络或一些软件会发行电子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现在发行的人民币有国家信用在后面保证,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赎回的问题要不要管,怎么控制,怎么保证,等都是问题,否则社会公众可能会对这种货币体系产生怀疑。

还有就是电子票据的问题,对电子票据的问题,最好能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通过法律层次解决它的法律地位。现在看,修改票据法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现在实际应用已经开始出现,比如今年招商银行已经开始签发了国内电子票据。对这种电子票据的发展,也值得我们积极关注和研究。电子票据会对网上支付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网上支付可能会又上一个台阶。而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和现有的票据管理或者票据法所规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参考资料:http://www.fzecp.com/Get/dzsw/100335861.htm

B. 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介绍

《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从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的关系人手,引导出电专子支付的概念,并以属电子支付为主线,全面讲授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银行电子化和银行电子商务建设,电子支付及其清算体系,电子货币的类型、运作模式和支付流程,安全电子支付问题及其相关技术,第三方支付与结算,网络支付与结算,网络银行中的电子支付,最后,讲授了中国的网上支付环境建设和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C.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有哪几种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

2、企回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答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4、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推广效果可查,每笔交易可跟踪。

5、BoB模式, Business-Operator-Business的缩写,意指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6、B2Q模式,通过在采购环节中引入第三方工程师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售前验厂验货、售后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D.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有支付宝、网上银行支付、微信支付等内。
基本简介容: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
2、网上银行(Internetbank or E-bank),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网上的转移,其他服务方式和内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又产生了全新的业务品种。
3、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支付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完成快速的支付流程。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向用户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E. 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方式有哪几种

有四种,分别是:第三方平台,网银,货到付款,银行转账。

F. 电子商务有哪几种模式

电子商务都有哪些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九类电子商务模式等等。现在应用比较广的主要有B2B、B2C、C2C、O2O这四种运营。

(1)B2B模式(B2B = 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他)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写作B to 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wo)。如阿里巴巴网。

(2)B2C模式(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如今的B2C电子商务网站非常的多,比较大型的有京东商城、哈妹网、当当网等。

(3)C2C模式(C2C = 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4)O2O模式(O2O=Online to Offline)

O2O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电子商务新商业模式,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该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推广效果可查。

G. 电子商务模式都有哪些

1、C2B

C2B模式更具革命性,它将商品的主导权和先发权,由厂商身上交给了消费者。传统的经济学概念认为针对一个产品的需求越高,价格就会越高,但由消费者因议题或需要形成的社群,透过社群的集体议价或开发社群需求,

只要越多消费者购买同一个商品,购买的效率就越高,价格就越低,这就是C2B的主要特征。C2B的模式,强调用“汇聚需求(demand aggregator)”,取代传统“汇聚供应商”的购物中心型态,被视为是一种接近完美的交易型式。

2、C2C

C2C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是多变的。例如消费者可同在某一竞标网站或拍卖网站中,共同在线上出价而由价高者得标。

或由消费者自行在网络新闻论坛或BBS上张贴布告以出售二手货品,甚至是新品,诸如此类因消费者间的互动而完成的交易,就是C2C的交易。

目前竞标拍卖已经成为决定稀有物价格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举凡古董、名人物品、稀有邮票…只要需求面大于供给面的物品,就可以使用拍卖的模式决定最佳市场价格。

拍卖会商品的价格因为欲购者的彼此相较而逐渐升高,最后由最想买到商品的买家用最高价买到商品,而卖家则以市场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卖掉商品,这就是传统的C2C竞标模式。

3、C2C运作

阶段(1):卖方将欲卖的货品登记在社群服务器上

阶段(2):买方透过入口网页服务器得到二手货资料

阶段(3):买方透过检查卖方的信用度后,选择欲购买的二手货

阶段(4):透过管理交易的平台,分别完成资料记录

阶段(5):付款认证

及阶段(6):付款给卖方

阶段(7):透过网站的物流运送机制,将货品送到买方

4、O2O运作

O2O (Online-to-Offline) 将线下(离线)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离线)交易的前台。

简单说就是线上(网络平台订购)交易,线下(人与人或者实体店面)服务。 例如:O2O旅行、餐饮、美容美发等通过打折、提供讯息、服务预订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网络上的客户,从而将粉丝转成线上会员再转成实体消费,这就特别适合必须到店消费的商品和服务。

5、B2B2C

B2B2C 是指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金流及物流等服务 ,供第三方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供应商将商品上架至电子商务平台,由平台端来进行活动安排及曝光,若有产生销售行为则电子商务平台需开发票给消费者,而供应商则每个月结算总额后统一开发票给电子商务平台。

目前常见的B2B2C有MOMO购物网、YAHOO购物中心、PCHOME购物中心、东森购物中心等。

H. 电子商务模式有哪些

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七类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 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他)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有时写作B to 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wo)。 B2B的典型是中国供应商、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敦煌网、慧聪网、瀛商网、Needsee、电子商务学吧 等。B2B按服务对象可分为外贸B2B及内贸B2B,按行业性质可分为综合B2B和垂直B2B,垂直B2B有:中国化工网,鲁文建筑服务网。
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第一种:
综合商城:淘宝 线上的 天河城,正佳广场
商城,谓之城,自然城中会有许多店,是的,综合商城就如我们平时进入 天河城 正佳 新大新 等现实生活中的大商城一样。商城一楼可能是一级品牌,然后二楼是女士服饰,三楼男士服饰,四楼运动/装饰,五楼手机数码,六楼特价…… 将N个品牌专卖店装进去,这就是商城。而后面的 淘宝商城 也自然是这个形式,跟传统无异,它有庞大的购物群体,有稳定的网站平台,有完备的支付体系,诚信安全体系(尽管目前仍然有很多不足),促进了卖家进驻卖东西,买家进去买东西。如同传统商城一样,淘宝自己是不卖东西的,是提供了完备的销售配套。
而线上的商城,在人气足够,产品丰富,物流便捷的情况下,其成本优势,二十四小时的不夜城,无区域限制,更丰富的产品等等优势,体现着网上综合商城即将获得交易市场的一个角色。
这种商城在线下是以区域来划分的,每个大的都市总有三五个大的商城。而互联网这一领域,也注定了三五家综合商城独大,目前是 淘宝 一家独大的尴尬境地。其实相似的有拍拍/易趣/有啊,只是相差甚远,乃至都不太想提及。
第二种:
专一整合型:赛V网
赛V网主要从事体育用品网上销售、导购、新闻资讯、赛事报道等,将作为一体的大型体育综合门户网。北京赛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富有创新性的综合性企业,他们把先进的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零售业进行创新性融合,用现代化网络平台和呼叫中心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主要做体育品牌用品业务,做到只做正品,假一罚十,十分注重客户服务。公司依托赛V网,用网络营销和网站推广为主要手段,主要靠先进的营销理念, 高效完善的配送方式,全新的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完美购物体验。
第三种:
百货商店: 亚马逊 当当 卓越 线上的沃尔玛
商店,谓之店,说明卖家只有一个;而百货,即是满足日常消费需求的丰富产品线。这种商店是有自有仓库,会库存系列产品,以备更快的物流配送和客户服务。这种店甚至会有自己的品牌。就如同 线下的 沃尔马,屈臣氏,百佳百货。
这种模式最据关注的当数 亚马逊,很多业内的朋友笑称,要入电商行业,先研究 亚马逊,要做电商行业,要摆脱 亚马逊,说的就是其专业,而规模化,让你既爱之,又妒恨之。而这里举 当当 卓越是我个人佩服的做了十年几乎不赚钱都还坚持 的公司,尽管在04年 号称 亚马逊 号称以 1.5亿美元收购当当被拒,后以一半的价格收购了卓越。或是这是资本运作层面的战略,也只能说操作这两个网站的主儿,资本运作能力还是不错的。
当当,卓越这种商店存在于网上的,会有多少家呢?
因为各自有库存,配送等环境的差异,会给每个平台赋予了各自不同的元素,也就是说是有品牌效应的。有了品牌效应,其实这种模式的网店是可以多家的,不仅仅三五家,可以是一个倍数。可能消费者会因为某一个体验,较小的价格差异,或是一次不好的购物体验,而使得会选择尝试其它家的可能。
其中,当当 卓越都试过 店中店的模式,不过比较失败,但有想往 商城转化的迹象。
第四种:
垂直商店:麦考林 红孩子 京东 优歌网 线上的千色店、国美 360商城 、笑购网
垂直商店,服务于某些特定的人群或某种特定的需求,提供有关这个领域或需求的全面产品及更专业的服务体现。
如 麦考林 定位于 18-25岁的年轻女性群体无店面销售载体,尽管起家是用DM,后面慢慢向网店倾向。
红孩子起步时就以母婴市场切入
如京东,做线上的国美,专业于销售电器/3C产品
这种商城的产品存在着更多的相似性,要么都是满足 于某一人群的,要么是满足于某种需要,亦或某种平台的(如电器)。
垂直商店,存在于互联网上有多少有呢?这取决于市场的细分。设定细分的种类是X的话,那就是X的三到五倍,因为每一个领域,总有三五家在那里竞争着,尽管互联网大家都说没有老二,但也其实不然,尽管老二活得很辛苦,也是卧薪尝胆,坚挺地活着。 而也正因为有了良好的竞争格局,而促进了服务完善。
这里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比如 上述例子的 京东,红孩子,以近期的动作来看,都开始了扩大产品线,如 红孩子 以原有的 母婴市场,拓展到以 家族为单位的购物平台;如 京东 通过低价的电器/3C产品吸引了大批的购买者,然后通过丰富产品线,添加/推荐 利润空间更大的 产品以谋求赢利。 很明显, 他们都在往 综合商店 转型。而另一个现象,像 麦考林,优歌网 这种针对人群细分的垂直商店,是将自己 形成 品牌的趋势。
第五种:
复合品牌店: 佐丹奴 百丽
佐丹奴是一个传统的服装品牌,自己有N家直属、加盟店。正佳商城开了,佐丹奴进驻,而网上的淘宝商城开了,线上的佐丹奴也进去了。而哪怕是所有的商城都倒掉,佐丹奴也有自己有独立形象店,这就是传统的品牌。当佐丹奴发现线上的消费者和线下的消费者是不同的时候,他们大胆的作了不同价格的运营,而其完善的仓储调配管理通过网络的销售更好的把握了现金流及货品流通的运作。
就像百丽,线下有近8000家店,据公布08年就做了160亿的市场。目前进军网络,更是大胆尝试,线上的款式或是品牌有一定的区隔,也进行大量的生产,因为,如何线上卖不完了,那8000家店可是很好的清库存的出口。20万双线每家店销上二十多双就解决了.
类似这种店,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会越来越多的传统品牌商加入电商战场,以 抢占新市场,拓充新渠道,优化产品与渠道资源为目标,一波大肆进军的势头蠢蠢欲动。
这种网店有多少呢?线下有多少家,线上就会有多少家。而包括了国美这种,都是属于复合型网店,只是整合的力度还不够,模式未成熟,所以暂时不提。
第六种:
轻型品牌店 PPG VANCL 梦芭莎
PPG 与VANCL 的案例已传遍大街小巷了,尽管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新事物总是在争议中产生的。而这里加入梦芭莎有两个原因,第一,是 YES PPG 已被众多媒体棒打,VANCL也传闻即将转型为综合商城。对于梦芭莎是先从 DM投递+网络+CALL Centre,然后再做线下形象品牌店。据说月销售额达600万了。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代表。
中国已是一个生产大国,N多的代工厂,成熟的行业链条足以满足生产需要,而中国人赚钱都是属于产品利润溢价,而非品牌利润溢价(比如中国的MP3,在赚十块钱的利润,而美国的APPLE 赚的却是不止十美金的利润),在环境的催熟下,做一个 品牌已非一定必要是自己有工厂,相反,中国拥有了与天独厚的优势,品牌商可以更专注的提供个性化,更细腻的满足受众群体需求的产品,基于品牌定位,加强产品设计,通过信息化应用,配合日益成熟的互联网销售平台,日趋完善的物流配送乃至各种服务等,整条链条日趋细化与完善,使得品牌商可以专注做自己擅长 的事情,而其它事情都外包,用最好的原材料提供商,找最好的生产厂商,寻找高效益的有效推广渠道,强强结合,你的优势将突现得淋漓尽致。回头看,世界顶级的品牌商们,不也是这样做吗?
轻型的品牌店是可行的,关键是别迷茫了自己,找出自己核心的竞争力,其它让更强的人来承担。而眼下,再有想着什么都是自己干的老板们,也需要重新思考了,别让自己绊倒。
前面谈到梦芭莎也开了几家实体店,甚至由原来的卖内衣,拓充产品系列至女性消费的方方面面。这也说明轻型的网店也正在往复合型转化。同时,往后,轻型的品牌店,将对传统的品牌店,挑起一场混战,谁都可能会赢,而输的总是不肯接受别人优点的企业。
第七种
服务型网店 易美 亦得
易美是一家 网上冲印公司,比如,小王结婚了,跟老婆去了欧洲度蜜月,拍了好多的相片,可是,还没回到家,亲戚朋友们都拿到了小王通过易美网上冲印好的相片,相片有的是嵌在骨瓷杯上,有的按自己的意愿,装订了漂亮的相框,正放在爸爸妈妈的房前。
亦得代购,购遍全球。是的,可以帮你到全世界各地去购买你想要的产品,并以收取适量的服务费赢利。
服务型的网店越来越多,都是为了满足人们不同的个性需求,甚至 是帮你排队买电影卖,都有人交易,很期待见到更多的服务形式的网店。
第八种
导购引擎型 爱比网
比友们可以通过这里分享到比友的产品体验点评,比友们也热衷于将自己用过的产品体验告诉给更多的比友。
作为B2C的上游商,给商家们带去客户,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做服务的,这才是王道。爱比网力争成为电商有效的流量采购平台,并以降低高品质b2c商家们的营销成本。
C2C = 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模式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C2C的典型是网络C2C、淘宝网、拍拍网等。
B2M = Business to Manager
B2M是相对于B2B、B2C、C2C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是一种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这种电子商务相对于以上三种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目标客户群的性质不同,前三者的目标客户群都是作为一种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而B2M所针对的客户群是该企业或者该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为其工作者,而不是最终消费者。
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职业经理人通过网络获取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并且为该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或者提供企业服务,企业通过经理人的服务达到销售产品或者获得服务的目的。职业经理人通过为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取佣金。
B2M与传统电子商务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除了面对的用户群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外,B2M具有一个更大的特点优势:电子商务的线下发展!以上三者传统电子商务的特点: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家和卖家都只能是网民,而B2M模式能将网络上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全的走到线下,企业发布信息,经理人获得商业信息,并且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所有的百姓,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其实B2M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
Business to Marketing
面向市场营销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司或电子商务是其重要营销渠道的公司)。B2M电子商务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核心而建立起的营销型站点,并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对站点进行广泛的推广和规范化的导购管理,从而使得站点作为企业的重要营销渠道。
M2C = Manager to Consumer
M2C是针对于B2M的电子商务模式而出现的延伸概念。B2M环节中,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职业经理人通过网络获取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并且为该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或者提供企业服务,企业通过经理人的服务达到销售产品或者获得服务的目的。而在M2C环节中,经理人将面对Consumer,即最终消费者。
M2C是B2M的延伸,也是B2M这个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后续发展环节。经理人最终还是要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这里面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要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类似于C2C,但又不完全一样。C2C是传统的盈利模式,赚取的基本就是商品进出价的差价。而M2C的盈利模式则丰富、灵活的多,即可以是差价,也可以是佣金。而且M2C的物流管理模式也可以比C2C更富多样性,比如零库存;现金流方面也较传统的C2C更有优势。
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 to B方式)两种。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另外还有两类:
B2A = Business to Administration(也即 B2G = Business to Government)
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例如,政府将采购的细节在国际互联网络上公布,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招标,企业也要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投标。
目前这种方式仍处于初期的试验阶段,但可能会发展很快,因为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树立政府形象,通过示范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这类电子商务实施对企业的行政事物管理,如政府用电子商务方式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开展统计工作,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理交税和退税等。
我国的金关工程就是要通过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如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退税、电子报关等,建立我国以外贸为龙头的电子商务框架,并促进我国各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
C2A = Consumer to Administration(也即 C2G = Consumer to Government)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指的是政府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类的电子商务活动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然而,在个别发达国家,如在澳大利亚,政府的税务机构已经通过指定私营税务,或财务会计事务所用电子方式来为个人报税。这类活动虽然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报税电子化,但是,它已经具备了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电子商务的雏形。
政府随着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对社会的个人实施更为全面的电子方式服务。政府各部门向社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社会福利金的支付等,将来都会在网上进行。

I. 请问电子商务的支付模式有哪些

不要被哪些编概念的SB弄糊涂了,国内的电子商务本身就是刚起步,当然,全世界也专不见得说一件很成熟了,属(任何一个成熟的商务模式都不可能长时间的存在爆发性发展,这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一样,愈成熟愈趋于稳定)。在不成熟的状态下大家都在摸索,很多人就会乘这个机会倒卖概念。
实际上支付方式就那么几个,谈不上“模式”,第三方中介担保(支付宝、财付通)、直接付款(货到付款、转账汇款)、预付款(充值消费)。
电子支付模式可以应用到电子商务支付模式,但是不能转变。

J.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有哪些

很银行都支持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使用支付宝支付。据我所知、 中国工商银行一直以来以科技和业务创新为动力,致力于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凭借强大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至今企业网上银行已经发展成为集账务信息管理、收付款、资金集中调度、投资理财等十大类服务在内,全方位、一体化的企业客户资金管理平台。1. 稳定高效的系统、发达的结算网络。2. 强大丰富的产品、持续的更新能力。 3. 3A(Anytime、Anywhere、Anyhow)式的服务、优质的管理。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服务,无论地处何方、身处何境,只需接入互联网即可享受迅速优质的银行服务。4. 多级组合授权机制,为您提供多人顺序授权和无序授权的便捷服务。还有北京农商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功能全面、强大的电子银行服务,服务产品齐全,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96198客服热线)、短信通知、指纹银行等电子化产品。 短信金融服务指建设银行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通过建设银行短信平台,以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建设银行相关金融服务。他的优点是:及时、方便、经济、准确。 在加点小知识吧!名词解释:(1)汇款 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是一种传统支付方式,也是目前为止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邮局汇款是顾客将订单金额通过邮政部门汇到商户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又称送货上门,指按照客户提交的订单内容,在承诺配送时限内送达顾客指定交货地点后,双方当场验收商品,当场交纳货款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3)网上支付 所谓网上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的流通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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