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㈡ 求隐私权案例
案例一:“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二: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三: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㈢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3.2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㈣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2
感觉“搜狐”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是95年出版的,他是2000年发现的,这中间回5、6年时间里,是不答是还有其他人或者是原告当时的出版社给搜狐提供了该书的译著呢?所以说,不能定死是搜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该还要考虑一下其他原因。
㈤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网络服务合同案纠纷评析http://wenku..com/view/165d72fff705cc1755270989.html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回司计算机网络答域名纠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96060100csz3.html
㈥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的目录
前言
第一编导论/1
第一章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3
第二章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环境/7
第三章本书编写理念与内容要览/31
第二编国内外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35
第四章电子合同/37
案例1Step―saverDataSystems公司诉TheSoftwareLink公司案/37
案例2ProCD公司诉Zeidenberg案/46
案例3Specht诉NetscapeCommunicationsCorp.案/53
案例4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案/60
案例5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66
第五章在线证券交易/76
案例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GunSooOhPark,TokyoJoe,及TokyoJoe’SSocieteAnonyme公司案/76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85
案例1Amazon诉Barnes&Noble侵害411专利案/85
案例2MercExchange公司诉eBay侵害线上拍卖相关专利案/91
案例3荷兰宜家公司诉国网公司“ikea”域名抢注案/95
案例4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99
案例5A&M等唱片公司诉Napster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5
案例6M―G―M公司诉Grokster公司和Streamcast公司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案/109
案例7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1AA)诉Verizon(要求披露涉嫌侵权用户身份)案/119
案例8王蒙、张抗抗、张承志、张洁、毕淑敏、刘震云6位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25
案例9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28
案例1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权案/132
案例11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诉NetCorn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s,Inc.案/137
案例12EarthWebInc.诉MarkSchlack案/142
第七章电子商务中的反不正当竞争/149
案例1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49
案例2WashingtonPost公司诉TotalNews公司(视框链接)案/154
案例3Ticketmaster公司诉Microsoft公司(深层链接)案/156
案例4PlayboyEnterprise公司诉CalvinDesignerLabel(元标记)案/159
案例5PlayboyEnterpriseInc.诉ExciteInc.和NetscapeCommunicationCorp.(关键词搜索)案/163
案例6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王俊商标侵权纠纷案/171
第八章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6
案例1杨丽华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纠纷案/176
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186
案例1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公司案/186
案例2诺厄.布卢默夫(NoahBlumofe)诉Pharmatrak公司侵犯隐私权案/196
案例3对DoubleClick公司侵犯隐私权的集体诉讼案/205
第十章网络服务商责任/215
案例1Hendrickson诉eBay案/215
案例2《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案/224
案例3齐伦(Zeran)诉America()nline,Inc.案/235
第十一章电子商务中的名誉权保护/244
例1张静诉俞凌风网络侵犯名誉权案/244
案例2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和施清体诉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郑明辉侵犯名誉权案/250
案例3郑州中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黎显、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259
案例4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266
第十二章网络犯罪/276案例1EFCulturalFravel公司诉Zefet―Corp.和Explorica,Inc.非法入侵网站窃取信息案/276
案例2“酷美女国际乐园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286
案例3镇江市郝氏兄弟侵入计算机非法取款案/296
案例4赵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316
第十三章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328
案例1雅虎公司涉嫌拍卖亲纳粹物品案/328
案例2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338
案例3Zippo.ManufacturingCo.诉ZippoDotCoin,Inc.案/345
案例4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354
案例5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庄振宁、姚锦程借款纠纷案/364
㈦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
电子商务法第四次测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12017年下半年以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㈧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专隐私。
根据属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㈩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案例
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近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成为安徽省首次运用电子证据判案的案例。电子证据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从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来看,近几年,电子证据多运用于民事案件而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情况却十分罕见。此案就是借助电子证据审判刑事案件典型例证,对于探索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冯唐新在明知小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2004年9月8日晚,冯唐新以出差为由,将小丽约到某宾馆内,见面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冯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发案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取得突破。此时,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突然翻供,不仅否认知道小丽的年龄,而且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为此,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案刑警依法搜集到冯唐新通讯录及其他网友的旁证,确定冯唐新与小丽“QQ”号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厦门等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刑警获得了冯唐新与小丽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53页。
庭审中,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电子证据”,并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报案距发案时间较长,并且此类案件在提取证据方面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因此难以得到能够有力证明案件事实的传统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无疑派上了大用场。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凸现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决定的。
首先介绍一下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这个定义确定了它的根本属性——电子文件,这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最大区别.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就电子证据问题出现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QQ记录是否可以证明犯罪,是否具有证明力;
做为一项刑事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三个要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特别强调了对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根据《电子签名法》,笔者认为QQ聊天记录应属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对于如何认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数据电文的保存方法和传送方式给予了明确的规范。由此可推断本案公诉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具备真实性。其次,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被告冯唐新“明知”小丽不满14周岁;
在2004年刑警获得的QQ聊天记录中记载了这样的内容,小丽说:“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虽然,被害人已将不满14周岁的事实告诉加害人,但是,笔者认为仍不能断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处于虚拟空间中的聊天者其心态与现实世界有所不同,身份的虚拟性使聊天者对谈话内容抱有怀疑。假设小丽在与犯罪嫌疑人通过QQ进行聊天过程中的表现与之年龄智力不相符,并且其外表也令犯罪嫌疑人产生超越真实年龄的假相,那么,“明知”这一主观心态不成立。在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信被害人所说的:“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观上“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难以断定。
再次,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被告冯唐新强行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
被告冯唐新实施强奸后在QQ上向其他网友介绍了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但是并不能单凭被告与其他网友的聊天记录就认定被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聊天记录得不到现实证据的作证的情况下,不排除被告刻意炫耀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与网友聊天时描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描述情况吻合,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冯唐新强行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
回顾电子证据的三个特点:高科技性、多样性和证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较之传统证据有所区别的态度。具体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