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及认证机构建议的基本原则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 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内方有 义务接受认容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 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 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 的地位和作用。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 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 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 。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 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 秩序负责。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 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
⑵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⑶ 电子商务法的三大基础原则,是什么
1、中立原来则,电子商自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⑷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哪些如何理解
1、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版,建立公平权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2、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
⑸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求祥
电子商务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 形式规范 2、 技术规范 3、 开放规范 4、 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 中立原则 2、 自治原则 3、 功能等同原则 4、 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 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 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 3、 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 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 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 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 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 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 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 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 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 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1、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A、 依法成立的公司 B、 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 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A、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A、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 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 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 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 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 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 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 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 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 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 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 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 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 独立运营的权利 2、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 违约求偿权 4、 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 合法经营 2、 身份明示义务 3、 信息内容记录 4、 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 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合同的特点: 1、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 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 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称 2、 有必要的财产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7、 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⑹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⑺ 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看你怎么样去划分了,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有变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电子商务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2G),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况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差别的。但是基本上的责任和义务都是要以服务消费者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