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与对策文献综述范文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5.《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张秦,韩峰,2000-01-036.《税收译丛》,1999年2、3、4、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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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和职业定位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兴趣是可以通过职业生涯来培养的。兴趣的形成,可能是通过职业经历培养出来的,由于擅长做此类工作,或者是越做越好,得到的主观、客观的回报越来越多,所以产生兴趣。而在有兴趣的前提下,人们又可以将自己的工作从事得更出色、更持久。每个人在职业上会面临很多的选择机会,一个人如果选择了更符合他兴趣的领域,工作起来就可能更轻松、出色、持久。
另一方面,职业也可以成为联结一个人兴趣变化的纽带。兴趣分显性兴趣和隐性兴趣,人有时候对某项职业感兴趣,但并没有表现出来,这就是隐性兴趣。隐性兴趣点要转化为一个成熟的显性兴趣,必须有一个职业催化的过程。如果人的兴趣被工作所激发的话,这个兴趣点就会存在人本身的气质里面,变成显性兴趣
兴趣对职业生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兴趣是职业生涯选择的重要依据——兴趣是强大的精神力量。可以使人集中精力去获得所喜欢的知识,启迪智慧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一个人对某种职业发生兴趣时,他就能发挥整个身心的积极性;就能积极的感知和关注该职业知识、动态,并且积极思考,大胆探索;就能情绪高涨、想象丰富;就能增强记忆效果,增强克服困难的意志。
2)兴趣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才能——个人对工作有兴趣时,枯燥的工作会变得丰富多彩、趣味无穷。因为兴趣可以调动人的全部精力,促进能力的发挥,兴趣和能力的合理结合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曾有研究显示:如果从事自己感兴趣的职业,则能发挥个人全部才能的80—90%,且长时间保持高效率不感到疲劳;而从事没兴趣的工作,只能发挥全部才能的20—30%。
3)兴趣是保证职业稳定、职场成功的重要因素——对工作感兴趣,就愿意钻研,就会出成就,这正是兴趣的作用所在。兴趣可以为职业生涯选择提供有效的信息;用于预测你的工作满意感和工作稳定性,从事自己感兴趣的职业不但让你感到满意,而且能够让你的工作单位感到满意,并由此导致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多方面的兴趣也可以使人善于应付多变的环境。如需变换工作,只要自己感兴趣,就能够很快地学会这门工作,求职成功。因此,兴趣是职场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它能将你的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使你长期专注于某一方向,做出艰苦的努力,取得令人注目的成绩。
通常把职业兴趣分为六种基本类型:
1、社会型:喜欢与人交往、善言谈、愿意教导别人。关心社会问题、渴望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寻求广泛的人际关系,比较看重社会义务和社会道德
典型职业:从事提供信息、启迪、帮助、培训、开发或治疗等事务,并具备相应能力。如: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
2、企业型:追求权力和物质财富,具有领导才能。喜欢竞争、敢冒风险、有抱负。为人务实,习惯以利益,权利、地位、金钱等来衡量做事的价值,做事有较强目的性。
典型职业:喜欢要求具备经营、管理、劝服、监督和领导才能,以实现机构、政治、社会及经济目标的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如项目经理、销售人员,营销管理人员、政府官员、企业领导、法官、律师。
3、常规型:尊重权威和规章制度,按计划办事,习惯接受他人的指挥和领导。喜欢关注实际和细节情况。
典型职业:要求注意细节、有系统、有条理,具有记录、归档、和文字信息的职业。如:办公室人员、会计、行政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出纳员、打字员、投资分析员。
4、实际型:使用工具从事操作性工作,动手能力强,做事灵活,动作协调。不善言辞,做事保守,较为谦虚。缺乏社交能力,通常喜欢独立做事。
典型职业:要求具备机械方面才能、体力或从事与物件、机器、工具、运动器材、植物、动物相关的职业有兴趣,并具备相应能力。如:技术性职业,技能性职业。
5、调研型:抽象思维能力强,求知欲强,肯动脑,善思考。喜欢独立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知识渊博,有学识才能,考虑问题理性。
典型职业:具备智力或分析才能,并将其用于观察、估测、形成理论、最终解决问题的工作,如教师、工程师、电脑编程人员、医生、系统分析员。
6、艺术型:有创造力,渴望表现自己的个性,实现自身的价值。做事理想化,追求完美,不重实际。善于表达、怀旧、心态较为复杂。
典型职业:喜欢的工作具有艺术性、能体现创造力和直觉,并将其用于语言、行为、声音、颜色和形式的审美。不善于事务性工作。
Ⅳ 求 中国消费者奢侈品消费行为及营销策划 的论文开题 和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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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是全球奢侈品最具潜力的市场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如何让奢侈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形象并建立忠诚度?本文从奢侈品品牌特性分析入手,对基于消费者的奢侈品营销方法及过程中的要点做了重点分析。
[关键词]奢侈品牌 消费者 营销
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加上奢侈品消费者的人数大幅增加,大大促进了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发展。潜在的成长空间非常巨大的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大牌的关注之地。奢侈品消费时代已经来临,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行为,正确应用销售方法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奢侈品的品牌特性
奢侈品品牌是指这样的一类品牌,其产品的价格、品质、工艺等方面都远远高于同类产品的其他品牌,其带给消费者的无形效用远远高于其产品本身的实际功效对消费者产生的效用,是社会各个阶层公认的顶级品牌。就商品种类所关联的基本功能需求上讲,奢侈品的功能性未必高到产生消费者可感知的显著差别,但他的无形效用表现性却一眼可见。从营销的角度来看,奢侈品是指“无形价值/有形价值”比值很高的产品。
Dubois等人(2001)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消费者眼中的奢侈品牌具以下6个特征:
1.卓越的品质(Excellent quality)
超凡细腻的手工,对品质的苛刻要求,经典的设计理念,设计大师的匠心独具,用料的考究都使奢侈品精致而唯美。
2.超高的价格(Very high price)
极品的价格并不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反而与其极品的形象相辅相成,让消费者觉得只有这个品牌才是不折不扣的众品牌中的至尊。在消费者脑中价格已成为质量的触发特征,已形成了“昂贵=优质”的固定思维模式。
3.稀缺性和独特性(Scaricity and uniqueness)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产品稀缺性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影响效果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潜意识中存在着“物以稀为贵”的认识,消费者常常把购买某种产品的机会和可能性作为评价该产品的一个标准(Lynn 1992),这是一种“对稀有资源的竞争”;二是根据Brehm(l981)的“心理抗拒理论”,某种产品的逐渐稀缺性会给消费者现在享有的购买自由带来限制,消费者为了抵抗这种购买自由丧失的威胁,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产生较以前更强的购买冲动。奢侈品不断树立起“独特”的形象,创造着自己的最高境界。正是因为奢侈品的独特性,才为人们的购买创造了理由,也正因为奢侈品的独特性而非大众化,才更显示其尊贵,才能给人以独特的体验。
4.美学和感官刺激(Aesthetics and poly sensuality)
奢侈品牌产品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美学艺术,有此甚至堪称艺术精品。这此经过精心创作的产品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它以其独特的视觉形象,克服了语言和文字的障碍,在市场上引为时尚,使大消费者乐于观赏并从中获得愉快的美学享受,这样的产品必然对消费者的感官产生刺激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激发其产生强烈的购买欲望,这就是奢华品牌的魅力。
5.传承性和个人历史(Ancestral heritage and personal history)
从奢侈品中都可以萃取出其具有的独特的历史。比如品牌与贵族皇室血统的渊源,比如品牌独有的历史文化和传奇性,这些都是可以使奢侈品牌得以物有所值的原因。
6.非必要(需)性(Superfluousness)
奢侈品存在“可经济替代”性,奢侈品所能满足的实际或实用功能,事实上都可以用其他更便宜的产品或服务来替代,而并非是必需的。
二、基于消费者的营销
要让消费者从不了解到了解某品牌奢侈品,并最终拥有一定的忠诚度,是一场基于消费者的,而不是产品的营销。
(一)从不了解到了解
随着奢侈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形成了三类奢侈品消费群体:“财富新贵”“时尚新宠”“尚酷新族”。“财富新贵”是中国奢侈品市场的主力消费群,这类顾客以商人为主,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上,他们一般选择最为人们熟知的主流奢侈品品牌。“时尚新宠”是日益扩大的消费群,这类顾客以白领阶层为主,年龄在20多岁到30多岁之间,他们比较注重奢侈品品牌的款式、风格和品位。“尚酷新族”是未来奢侈品市场的生力军,这类顾客是20岁左右的独生子女,他们选择不同的奢侈品牌以彰显其独特个性。
针对这些奢侈品的消费群体,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宣传:
1.广告。易为公关CEO大龙:“当你经营奢侈品牌时,‘正确的’人和‘正确的’媒体比‘众多’人和‘众多’媒体更重要。”对于奢侈品的品牌宣传都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针对目标受众群来选择不同的媒体。奢侈品的品牌宣传应注意选择一些专门的媒体,比如一些杂志,它的发行量不高但接触的高档消费人群却很多,所针对的消费者都是高级富有的一群。类似的如高尔夫球的会刊,高档汽车会员的会刊,都是奢侈品牌的较好广告媒体。奢侈品一般不常选择大众媒体,奢侈品若常在电视上做广告,特别是在一些不严肃的节目之间插播广告会使品牌的档次降低损害品牌形象。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人们往往效仿那些与自己相似的人,而不是与自己不同的人。据此,奢侈品的广告中的人物应该针对三类奢侈品消费群体分别进行不同的选择。
2.公关。公共关系与广告的区别体现在奢侈品行业,就是一个间接的,一个是直接的。公共关系通过媒体、活动展示产品的特色,是品牌和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关可以给消费者更亲切的感受。其中事件营销是利于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方法之一。事件营销就是利用社会热点,进行公关活动。与广告宣传相比,事件营销具有成本低廉、可信度高和传播面广等特点。对企业来说,在事件营销上要注意把握三个机会:时代背景的机会、媒体热点的机会和品牌自身的机会。
(二)对“了解”的强化
1.情景营销
奢侈品的价值无法用一般商品的标准来衡量,而它们的消费者也更多地寄希望于通过消费,享受奢侈品的象征性价值,体验一种期盼已久的精致生活。顾客消费心理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奢侈品的营销手段与众不同。
情景营销(SceneMarketing)就是在销售过程中,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给顾客描绘一幅使用产品后带来的美好图像,激起顾客对这幅图的向往,并有效刺激顾客购买欲望的手段。
在奢侈品消费中,人们追求的核心价值已不再侧重于商品本身的功能利益,他们更看重的是依附在商品使用价值之外的“符号象征价值”。即物品的象征性利益。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等奢侈品就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彰显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展示自己的能力、地位、品位等等。这种消费过程所起的已不仅是一种享受功能,更多的是希望与外部客体世界建立直接的联系,以达到对精彩人生、精致生活的追求与体验。消费者对奢侈品象征性利益的这种追求为情景营销的成功奠定了基础。在导购现场,营销人员富有感情色彩的描绘可以使顾客将这种场景和自己的亲身经历结合起来。满足他们的期望值,让消费者动情。而顾客的购买行为主要是由感情力量引起,如果终端销售人员所描绘的情景,正好吻合购买者原有的想法,这种带有感情色彩的话最容易说服顾客。消费者对品牌的疯狂偏好,存在关联的道理。营造的情景正可以强化奢侈品牌的美好形象。
情景营销首先要涉及不同的场景。了解顾客购买产品的原因,并分析各类产品对主体消费者而言意味着什么。再从这些出发点根据顾客的实际需要进行场景描绘。在情景营销不仅要掌握好语言的表达方式,还需要把售卖的奢侈品和顾客的需求有机地联系起来,并想像出一幅有趣的、具体的、能打动人心的图画。然后把这幅图画有声有色地描绘给顾客听。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不应让消费者特别快地得到销售给他的东西,先仅让他感觉到有这样一个东西。总之,销售人员首先要做好消费者的消费动因分析工作,然后把握好顾客进店、介绍产品、深入沟通、顾客离开等四个主要的时机,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情境营销的效用。
2.终端视觉表现
与生俱来的高贵感让奢侈品在品牌传播上,不适宜把轰炸式的广告策略和琳琅满目的卖场促销等手段作为亲近消费者的最佳工具,而对终端视觉传达的重视和细节的把握成为他们演绎品牌内涵,实现与顾客沟通、拉动销售的重要或者主要手段。
奢侈品终端的视觉传达通过店堂的内外装修、商品陈列、商品的包装、店员着装、橱窗等多种载体来实现。为营造品牌的尊贵感,奢侈品牌不仅注重店堂内部装修还追求店堂外在的建筑艺术感,以营造属手自身品牌的独一无二的购物空间。从橱窗设计到商品陈列,再到商品包装甚至终端销售人员,奢侈品品牌把终端建设作为品牌打造链上关键的一环。成功的终端形象能呈现具有主题的视觉冲击力,让顾客短时间内就能从中识别和理解品牌理念。
(三)强化后建立奢侈品牌忠诚度
奢侈品品牌形象的口碑传播是关键方法之一。进行更好的口碑传播,就要让消费者对企业文化产品价值有更好地了解。即使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近似,也让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奢侈品牌的生产工序,生产工艺和生产原料,并且让他们将之作为他们购买此品牌的理由。而消费者不仅仅喜爱并购买奢侈品牌的设计本身,他们实际上也是在购买奢侈品牌的设计师的时间和灵感。让设计师走向前台,让消费者深入了解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和设计风格,都是让消费者对企业文化产品价值有更好地了解的方法。消费者对于某品牌的追捧等于对于某品牌设计师的喜爱和忠诚。而原产地、产品本身、产品的设计师等最好通过故事的形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才能更容易调动消费者的兴趣易于记忆和理解。奢侈品牌需要讲述奢侈品牌自己的故事。这样建立起了一定的忠诚度后的口碑传播的“物质”基础便成熟了。当顾客向其他人推荐品牌的时候,真正了解品牌的含义、有内容可以说,就能更有效地令别人兴奋。如此,会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从不了解到了解的阶段,到强化的阶段,从此进入良性循环。
三、总结
营销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营销者与消费者的双向行为的改变。奢侈品消费者在不同购买心理的驱动下,积极搜寻产品信息,营销者应通过收集与消费者心理密切相关的信息,采取相适应的手段来刺激消费者,从而实现刺激消费者从不了解到了解,到建立忠诚度。随着我国奢侈品消费时代的来临,把握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正确应用销售方法,针对目标顾客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实施有效的营销活动是奢侈品牌能否成功定位于消费者心里并在消费者脑里建立品牌忠诚度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西奥迪尼;陈叙译,影响力 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长江,汪艳霞,浅析奢侈品的营销策略.商业时代,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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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性消费的经济学解释 奢侈品是与必需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原来被认为是奢侈品的东西,可能会不断在社会上扩散,最终成为必需品,进而又有新的奢侈品出现。 奢侈品具有超出实用价值的“符号价值”,是人们炫耀财富、身份地位和生活方式的象征符号。奢侈性消费与炫耀性消费具有相似的含义。 按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在消费中理性的做法应该是选择价钱便宜而实用的东西,但为什么时尚男女却钟情于劳力士手表、LV手包等昂贵的东西呢?行为经济学家把这种似乎“不理性”的消费选择称作炫耀性消费,认为炫耀性消费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能够给人带来超出基本需求的满足。在商业社会里,要想表现财力并借此获得或维持好名声,炫耀性消费是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里指出,“对有闲阶级而言,价格标签与地位的关系极为重要;要表现财力并借此取得或维持名声,手段就是招摇式的挥霍行为”。富人的这种做法看上去是违背常情的自我放纵,但却很有目的性——要把自己跟穷人区别开。 炫耀性消费主要是为了炫耀财富,而不是满足真实需求 这种消费的动机是谋求某种社会地位。人们之所以热衷于炫耀性消费,是因为它对于增加自己的财富有好处。借助炫耀性消费所表达的象征符号,人们容易认清自己要交往的对象。中国的新富阶层,一方面是要通过奢侈性消费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是要通过炫耀式消费来维系和创造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关系网络。 全球奢侈品行业的发展轨迹表明,一个国家奢侈品消费的增长,是与其GDP增长密切相关的,奢侈品消费背后有富豪作动力。奢侈挥霍性消费方式,典型地表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马克吐温发表于1873年的小说《镀金时代》,反映了当时工业与商业的发展给美国带来的巨大财富,造就了摩根、卡内基、洛克菲勒等一大批富翁,富翁们在肆意的奢侈中展示其财富实力,成全了美国人富甲天下、纸醉金迷的梦想。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高科技又造就了新一代的富翁和新的奢侈性生活方式。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一书中认为,资本主义有双重起源——禁欲苦行主义和贪婪攫取性。在现代西方社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似乎不是新教伦理的节俭与苦行精神,而是一种以奢侈消费为主要特征的消费主义精神。今天,全球化使得这种消费方式逐渐向全球扩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普遍性。中国等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面对自己突然增加的财富时,也毫不犹豫地选择富贵的标志——奢侈品来表明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大量涌现的新的消费手段,如快餐店、信用卡、购物中心、电视和网络购物、商品目录册等,它们赋予人们某些能力,使人们能够做以前不能做的事情。但是,它们在资金、心理以及物质上强制人们,使人们超出自己的需要进行花费。这是资本家梦寐以求的,这样也可以促使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增长。 另外,现代社会的大众传媒与广告,作为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传播渠道,使得奢侈(炫耀)性消费成为一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散播的现象。广告、传媒操纵着人们的欲望和趣味 激发着人们追逐变化不定的时尚,“使消费者神魂颠倒”。传媒在商业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不仅展示着人们的消费现实,也不断创造着消费现实。 另据经济学人智库预测,到2008年,中国的年境外旅行人数将达4900万人次,2010年将达到6000万人次,2015年则会增长到1亿人次。 奢侈品市场的经济学解释 (1)需求理论悖论 经济学中的需求,定义为有能力购买并且愿意购买的某种产品的数量,对目前仅仅步入小康水平的中国消费市场而言,奢侈品市场的火爆现象显然并不足以用需求理论来解释。因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对于奢侈品而言绝大多数有购买的意愿但却并不具备对该商品的支付能力,因此,只有所谓的富人才具有对奢侈品的真正需求。但从当前奢侈品的消费现状来看,奢侈品并不完全是富人的专利品,普通居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使得他们的需求层次不断增加。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以及量入为出的思想对于当前的许多消费者而言已经不复存在,在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基于马斯洛的五需求层次理论,居民对于奢侈品消费的需求将远远超出经济学理论中所定义的需求。 (2)效用理论悖论 按照萨缪尔森给出的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不难发现,从效用最大化的观点出发,对人本身影响最大的效用不是财富,而是幸福本身。财富仅仅是能够带来幸福的很小的因素之一,人们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很多和绝对财富无关的因素。因此,财富的多少并不能最终决定人们的幸福,当人们在对奢侈品的消费者(有能力支付或者超前消费)中能够获得足够的效用越来越接近其欲望水平,甚至超出其欲望水平时,其幸福程度不断增加。当然,这一效用既可以是消费者在对奢侈品的直接消费中所获得的满足程度,亦可以认为是该奢侈品并无实用性但其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炫耀资本而使消费者获得一定的满足程度(如虚荣心得到满足)。另外,从经济学的效用理论来说,当消费者追求的目标过于单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将迅速产生作用,消费者最大化的总效用自然会降低,当从消费者追求的目标具有多样性时,各种效用不会递减,并且总效用最大化。因此,效用理论可以预测,对于某一消费者或某个单一市场而言,对于奢侈品的消费将逐步趋向于多元化发展。 (3)弹性理论悖论 从现实来看,奢侈品(如豪华别墅、名玩古董等)在很多情况下的价格要高出其价值本身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奢侈品的炒作抬高了奢侈品的价值。根据弹性理论,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奢侈品和正常商品),厂商所采取的定价策略亦将随之不同。比如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缺乏弹性的商品(正常商品)由于其价格弹性小于l,厂商将提高价格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对于富有弹性的商品(奢侈商品)由于其价格弹性大于1,厂商可降低价格从而获得更大收益。笔者认为,以上结论的产生是基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以及消费偏好趋同的条件而产生。当消费人群能够根据收入水平或者消费偏好而有效细分时,上述结论并不完全成立。这主要是因为即使对于同一种商品,由于收入水平与消费偏好不同,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价格弹性也将不同。另外,由于攀比心理的驱使,当奢侈品提高价格时反而会使得消费需求增加,价格较低时却无人问津。因此,在奢侈品市场中,奢侈品往往被定义为缺乏弹性的商品,必须通过提高价格以获得更多收入。 希望有些可以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