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子商务的合同责任指什么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航空运输作为一种
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只有百余年历史,其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产品
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完成其商品属性。航空运输可
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类别。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
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
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
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
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
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
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主要标志就是“华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华沙体系
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
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统一了运输凭证、运输条件、运输责任
和赔偿诉讼等有关国际运输各项主要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
鉴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害实行严
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
,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
出具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
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合同
进行变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当事人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航空运
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范围内,赔
偿对象上仅限于财产损失。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
托运货物违反如实申报义务、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
运费应当补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航空运输领域,《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了
传统的以过错为责任前提的归责原则,即对航空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仍然以承运人是否有过
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在具体归责的时候,采用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华
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3)延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
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
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应用目前集中在电子客票,电子客票是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表
现。电子合同是一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合同,承诺人通过数据信息形式发送要约,采用
到达生效主义,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处合同当即成立,并经承诺人确认生效。但是电子客票在
我国现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订立程序也和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有待通过法律修订
解决。
❷ 电子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应作出判决,北京公司胜诉,无须赔偿纽约公司的利益损失.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胜诉的依据是,纽约公司的承诺(即其“还盘”)被北京公司职员从其电脑中检索到时,已经超过了北京公司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其“承诺”未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合同要约必须规定承诺期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
承诺又叫“还盘”,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3条及《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不能生效.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纽约公司与北京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承诺是否超过了一个星期.纽约公司认为,北京公司的要约于纽约时间5月31日晚上9时许(北京时间与纽约夏时制时间的时间差为12个小时)到达其公司的电子邮箱,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电子邮箱,该公司的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一个星期的承诺期限内作出的,而且也在承诺期限内抵达了要约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告成立.北京公司未按合同行事,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公司则认为,虽然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电子邮箱,时间并未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但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是按北京公司发出要约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回邮的,而是发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个并不经常使用的邮箱,到北京公司检索到该邮件时,已经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距离其发出要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星期,因此,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生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对于北京公司的上述观点,纽约公司反驳称,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中国的《合同法》,都规定了网络商务合同以“收到生效”为原则来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订立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因此,其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按该承诺抵达北京公司电子邮箱的时间即6月8日上午8时22分计算,而不应当按北京公司检索到该邮件的时间来计算.
北京公司则采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援引了“示范法”的同一条款来抗辩,只是引述的是该条款的不同部分:“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北京公司认为,既然其已经使用了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发出要约,就应当认为其已向纽约公司指定了一个特定的信息系统作为后者回邮的地址,但纽约公司没有使用该指定的系统,则其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当按照承诺被检索到的时间来确定.
最终,北京公司的观点获得了法院的采纳,纽约公司被判败诉.
我们可以做出一些经验的总结:
首先,北京公司在本案中获得胜利的关键,是其在发出要约时给对方承诺设定了一个星期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北京公司恐怕在平时也都难于找到理由为自己开脱,一旦遇到国际价格波动有利于对方时,更可能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可见在对外发盘时,按常规给对方规定一个承诺时间,并非多此一举,而是生意人自我保护的一个坚强盾牌.
其次,从纽约公司方面来说,就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换来了个“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惨痛教训,如果熟悉国际的相关规则,恐怕也就不会贸然用另外一个邮箱来跟对方联系了.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各项规则多如牛毛,在实务操作中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❸ 电商违约会怎么样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消费者在网站上通过下单的方式购买商品,一旦所下订单得到对方的确认,消费者与电商之间就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属于违约行为,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
同时,此类行为也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商品服务知悉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的权利。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是留存证据。针对电商违约,消费者要保留好网站上所下订单以及网站对订单的回馈等有效信息。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提交法庭;也可以携带能够上网的电脑,在法庭上当庭演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复印件。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完成下单或接到对方的确认件之时就要保留好相关的页面,以防证据遗失。
针对电商违约,消费者有多种维权途径。除与电商协商解决外,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❹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网购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下单前看看商品评价是不少网购消费者的习惯,但是一些商家删差评、刷好评,让商品评价不尽客观真实。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❺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交易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的交易纠纷:生活消费合同纠纷、生产购销合同纠纷、网银支付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旅游休闲合同纠纷。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证据是一个难以保存的难题。当事人通过律师证人、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先进电子设备制作的音像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也不方便。
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地方行使管辖权。
电子商务涉及涉外并形成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选择大陆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参考法律法规:
1、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3、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4、第六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5、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❻ 电子商务交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需承担3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实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事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卖方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并承担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并以此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如果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事先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但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则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由于卖方原因而造成的违约,买方有一些补救措施。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
2、减少支付价款;
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