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述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务法的主要区别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
传统商务的商贸实务运作过程是企业在具体进行一个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步骤和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如果按照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 事务流:是指商贸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单据和实务操作过程。
2 物流:是指商品的流动过程。
3 资金流:是交易过程中资金在双方单位(包括银行)中的流动过程。
传统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务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磋商、合同与执行、支付与清算等环节组成:
1 交易前的准备:对于商贸交易过程来说,交易前的准备就是供需双方如何能宣传或者获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过程。商品的供应方的营销策略是通过报纸、电视、户外媒体等各种广告形式宣传自己的商品信息。对于商品的需求者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要仅可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来充实自己的进货渠道。因此,交易前的准备实际上就是一个商品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匹配过程。
2 贸易磋商过程:在商品的供需双方都了解了有关商品的供需信息后,就开始进入具体的贸易磋商过程,贸易磋商实际上是贸易双方进行口头磋商或纸面贸易单证的传递过程。纸面贸易单证包括询价单、价格磋商、定购合同、发货单、运输单、发票、收货单等等,各种纸面贸易单证反映了商品交易双方的价格意向、营销策略管理要求及详细的商品供需信息。在传统商贸活动的贸易磋商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有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因为传真件不足以作为法庭仲裁依据,故各种正式贸易单证的传递主要通过邮寄方式传递。
3 合同与执行: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贸易磋商过程经常通过口头协议来完成的,但在磋商过程完成后,交易双方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商贸合同,来确定磋商的结果和监督监督执行,并在产生纠纷时通过合同由相应机构进行仲裁。
4 支付过程:传统商贸业务中的支付一般有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票方式多用于企业的商贸过程,用支票方式支付涉及到双方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现金方式常用于企业对个体消费者的商品零售过程。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贸实务的运作过程虽然也有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的磋商、合同的签定与执行以及资金的支付等环节,但是交易具体使用的运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1 交易前的准备:在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中,交易的供需信息都是通过交易双方的网址和网络主页完成的,双方信息的沟通具有快速和高效率的的特点。
2 贸易的磋商:电子商务中的贸易磋商过程将纸面单证在网络和系统的支持下变成了电子化的记录、文件和报文在网络上的传递过程,并且由专门的数据交换协议保证了网络信息传递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和快速的特点。
3 合同的签定与执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协议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功能保证了交易双方所有的贸易磋商文件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在第三方授权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应,可以作为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仲裁依据。
4 资金的支付:电子商务中交易的资金支付采用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等形式以在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
Ⅱ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1、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专引起的商事关属系;
2、在接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
3、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这个法律的实施对电商行业会有一定的影响,对一些海外代购的影响尤其大,具体的影响表现在:
1、以后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了,并且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2、代购以后需要纳税了,不纳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卖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认定:
1、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Ⅲ 试论述电子商务法的思路选择不同思路的优缺点的及选择建议
《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
从《电子商务法》的思路选择来分析,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等都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1、平台追责界定身份是关键
电商平台分两种,一种是淘宝那种只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如京东等既有自营板块,同时也给一些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平台对于商户和商品都有一套筛选机制,如果通过筛选的商户和商品再出现问题,平台肯定要担责。
2、信息保护既抓源头也靠监督
置身于大网络、大信息时代,用户的个人隐私往往自身难保,网购、海淘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对铺天盖地、不知来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潜在的诈骗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障?
应加强对数据源头的管理。他表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此外,他还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除了要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密之外,电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以及消费者维权等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和共享,形成多方监督,共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3、跨境电商要“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说道,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无法特别具备前瞻性。相对的,为了不给跨境电商套上沉重的枷锁,鼓励跨境电商能够自主创新发展,与之对应的法律尽量规定一些原则性问题即可,因为通过事后监管同样可以达到把控和约束的目的。
Ⅳ 电子商务法具有哪些特点
(1)开放式系统。即在结构上保持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为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保留必要的接口,使法律处于易于修改、更新的状态。这种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做作了很出巨大贡献的一项创举,它是由电子商务的动态性、复杂性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多样性决定的。即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必须在较短的周期内对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这一需求在电子商务立法的结构设计上应有所考虑;而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将其穷尽地包容,并且短期内也不可能都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但同时立法的迫切性又很强,所以采取这样的开放式结构,成熟一部分规范一部分,既使虚拟世界及时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又保证了法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比如,在示范法中,其分则部分只有第一章,这与总则部分的三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要为今后的增加和修改留有余地。示范法的这种做法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在采取立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情况下。 (2)网络状体系。即以规范数据电文的示范法为核心,使其与在这之前出台的《电子资金传输法》和在这之后出台的《电子签章统一规则》形成有机的整体,组成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状的法律体系,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Ⅳ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是特殊的民法
您好,我国目前还未产生正式的《电子商务法》。之所以说其为特殊的民版法,因为电子商务是指权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附: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Ⅵ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现今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法不仅致力于解决一系列矛盾与问题,同时也符合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电子商务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坚持促进发展”摆在工作原则的首位。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文本中,除了将“促 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写入法律第一条,还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促进”法律制度。
二、《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
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必然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在起草过程中,也是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三、《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都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 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 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四、《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绿色发展法
《电子商务法》落实生态文明入宪的新要求,多处就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做出规定: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 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Ⅶ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哪些
(1)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内物渠道移容到互联网上。
(2)电子商务强调创造新的商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创造商业价值。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经营和管理形态,根本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会员制,服务费
(4)基础: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广,盈利模式
(5)现金支付的特点:具有最终法律的特征。即现金是法律上规定的最终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灵活;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携带的不便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机密;完整;可靠;防抵赖;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