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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综述

发布时间:2021-05-27 23:53:53

1. 电子商务的法律及政策风险有哪些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属商法与国际商法范畴,主要用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以及相关的程序要件,可以包括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等。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则范围要广得多,除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外,还包括对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安全认证、消费者保护、信息发布、市场准入、责任承担等多个环节的规范和调整。
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99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此后,《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连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内,基本形成了我国一整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这其中,还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相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201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商务部副部长发表了关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政策:
一是要继续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电子商务发表意见,关于流通的电子商务的意见,关于促进电子购物健康指导意见。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同时我们将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统计标准和统计体系的建设。制定“ 十一五”电子商务的运营规划,继续组织好、编写好中国电子商务报告。
二是要积极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利用,电子商务发展离不开企业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及商务部继续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在内的电子商务利用,融合资源,鼓励公共平台建设,推动模式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提高。

2.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3. 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何影响

法律是商务的保障。政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切身关系者。特别是政策的执行,可以回说是电子商务的命答门所在。因为法律是比较滞后的和相对稳定的,而政策可能会根据市场的实践现实随时进行调整的,当然,现在的政策还是从保障电子商务顺畅发展的基调运行的,而麻烦往往是市场主体的不诚信不规范造成的,或者说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导致政策有时候会进行干预。

4.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4)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综述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5. 国内电子商务的法律现状

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如下:

《电商法》《广告法》《食药法》等众多法律。

6. 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7. 目前我国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

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络处理日常的业务、交易,即与供应商、顾客、银行、分销商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日常联系。美国学者Kalakota & Whinston认为,从通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话线、电脑网络来传输资讯、产品和服务;从企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动化的技术应用;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企业管理阶层想要降低成本,同时又要提高产品品质及加速服务传递速度的一种工具;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上的采购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的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近年来,以发达国家为先导的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增长,到2003年全球企业对企业 (B2B)的网络交易额将达3.2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如此飞速的增长速度,使它带来的商机是巨大而深远的。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电子商务规划,大力发展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建设。我国虽说这几年电子商务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其效果还只是停留在电子商务的初级水平上。这种情况有必要认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研究适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文中更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应用,我国海关是最早引入EDI进行报关,经过几年的完善发展目前企业可以通过上网申请报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发展,从1998年资料界和媒体宣传电子商务的概念开始算起,在短短的两年间,中国的电子商务已从启蒙阶段迅速进入实施阶段,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国的网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发展至近1000家,并以平均每天两家以上的速度增长。发展的区域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城市向沿海和内地各大城市扩展,许多传统行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也开始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较快的是网上销售、网上促销、网上服务。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据中国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网上消费额(不含个人对个人的拍卖)为5500万元(相当于 660万美元),仅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0177%,以此推算,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 1999年末,全国上网计算机为350万台、互联网用户890万,其中50%在家中上网。现有网络用户中,参与消费类电子商务的比例仅为28.6%。网络用户参与网上购物的仅占 20.3%,其中只有40%感到满意。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即使有部分交易额,也多是将网上沟通信息与传统的资金结算、物流方式相结合实现的。由于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介入甚浅,整体上看,中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

二、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中国来说是挑战大于机遇。中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比一般发达国家多得多,不仅需要解决EDI商务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问题、因特网商务中大宗交易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以及电子纳税及其管理问题等等,而且还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特有的问题。

1.企业现代化问题。构成电子商务的有政府的管制行为和居民的消费或投资行为,但主要是企业的购销行为。因此,企业的发展与现代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管理水平低、信息机构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与建设成本过高、经营管理中运用计算机网络不充分等问题。国家企业中的信息处理能力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1%,国家重点企业中70%认为信息化投资不足,用于信息技术和设备投资累计仅占总资产的 0.3%,与发达国家大企业8%~10%的水平相距甚远,有 62%的企业还认为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

2.信息网络的环境和条件问题。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或核心技术多为国外研发机构或IT厂商所拥有;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软件开发的基础平台多为国外厂商提供,国内厂商只完成组装和属地化的应用开发;高性能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多是由品牌的产品所垄断,国内厂商的产品只占有拾遗补缺的地位;在信息集成的增值和增值领域,国内企业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涉及企业、行业及国民经济基本情况与运行状况的综合,其开发利用、有效传输与社会共享等方面基本处在空白状态。另外,我国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等,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其质量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技术标准、消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3.市场成熟问题。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分两类:企业间交易和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就其发展过程来看,它又必然经历—个从简单的商情查询到网上购物和实现交易的阶段。据调查,1997年消费者用于购买网上服务和产品的总价值为32亿美元,但上网寻找产品信息后再进行离线购物的达42亿美元,这说明建立通畅快速的购物网络并不困难,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费体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场运作方式,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中国,由于在货源的质量保证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假冒商品、伪劣产品、售后服务不能兑现等等现象,使顾客对网上的消费心有疑虑,所以即使拥有上网条件的顾客,也愿意传统的选货方式。此外,对于网上的交易,客户或企业对网上资金帐户的安全没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使其尽快成热起来,从而使电子商务能健康地发展。

4.网上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将来要在网络上直接进行交易,就需要通过银行的信用卡等各种方式来完成交易,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的连接来支付和收费。而目前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中国的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5.协调统一问题。电子商务是个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则、统一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

6.人员素质和技能问题。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它的知识亟需普及。对我国来说,特别需要提高企业领导计算机水平,商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网络技能。

显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观有条件,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但我们也不可能等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来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必须的、迫切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

三、解决目前电子商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1.应当把企业信息化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企业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使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开发能力、经营水平的过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出现和应用的普及,使得信息技术得以迅速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标志着全球信息社会的形成,信息化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潮流。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原因之—是信息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具体体现在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迅速普及。一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迅速完成了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及互联网的扩展,拉动了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生产。“高增长、高就业与低通胀”,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标志。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企业信息化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系统,循序渐进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率先推进基础比较好的国家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带动全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国企业信息化的策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信息化的准备。强化企业决策层对企业信息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以企业信息主管(CIO)为核心的信息工作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做好资金、技术和人才准备。

(2)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按照企业内部资源管理的要求,实现基础管理、研究与开发的信息化。借助企业资源计划(ERP)、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对研发、生产、供应、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连接,对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优化。

(3)企业外部资源的利用。通过加强企业间的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CAM),密切企业与供应商、销售商的联系,跟踪技术、客户、市场,确保对市场变化的及时了解、迅速反应与竞争优势。

(4)建立电子商业社区。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要从自身的信息化转向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业社区。通过互联网,在同业、上下游企业间开展贸易和业务协同,以信息的实时交互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消除信息障碍。

(5)开展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企业间实现信息采集、交流和共享的基础上,以信息流向资金流、物流递进,以信息平台向交易平台升级,积极稳妥地开展电子商务。

2.加强政府的积极参与,发挥国家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功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但政府仍需积极引导。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大都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在这些国家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是在电信网络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宽松的电信政策就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我国由于电信的垄断机制以及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电信服务价格过高,带宽有限,服务不及时或不可靠等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制约因素是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率低。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政策和发屉速度看,随着电子技术的,经济的发展必然使硬件终端设备的价格下降,价格的下降必然导致硬件终端设备的普及。因此我们的硬件终端设备的发展将会在不长的时间有很大得改善。对于另一个制约因素,我国目前也正加大竞争机制政策的扶持,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的确定,在此,基于此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我国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一贯的决策、支持和引导是推广电子商务的基础。国家要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及时制订适于我国国情的方针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放宽电子商务的定义,除推进EDI和因特网这两种电子商务外,同时在国内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通过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及货币传递系统等四种途径的电子商务,以便从电子商务的寻求阶段、订货及支付阶段、运输阶段分别积累有益的经验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建立于等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不少发达国家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发展Internet/Intranet的经验,搞电信业垄断的国家Internet的发展就比较缓慢。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而电信业开放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Internet/Intranet以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发展迅速。竞争的最大收益者是用户,他们总是可以得到较好的服务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推广的快慢,是和网络使用的价格高低密切相关的。

第三,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统一的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平台。由于我国目前基础建设环节薄弱的情况,导致了交易的阻碍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的良性发展。所以要实现我目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建设坚实有效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

(2)鼓励试点,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在推广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应鼓励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加上中国行业和区域差别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上的认识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试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比较高、领导重视、对电子商务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区,应鼓励他们不失时机地发展各种方式的电子商务以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在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比重的做法。电子商务解决不了的问题先由传统商务的老办法解决,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就会容易一些。在我国可以先发展沿海、东部等基础较好的区域,然后再带动西部。

第二,应在一些管理和经营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发挥的领域中推行电子商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图书出版、医药等行业。让这些行业的企业先行动起来,获得成功,再带动其他企业。同时应注意推广重点的选择。大企业资金雄厚,上马比较容易,但有些大企业运用传统商务一直做的比较好,让他一下子改变营销方式容易遇到阻力,而有些中小企业更需要借助于电子商务促使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因此,也许某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会更高一些。

对于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的单位,国家应在资金、税收、宣传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从宏观角度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实现良性发展。

(3)构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订,它们将使电子市场中的跨边境交易具有统—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无论这些交易是在同一国家之内还是跨国的。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两种或更多的法律中哪—个适用于规范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制订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类似的合同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出台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当局所认可的、明确的、共同的法律原则,也只有当客户、政府和公司认为电子商务与其目前进行的面对面的或纸上的交易具有同样的确定性时,全球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其全部潜能,中国参与全球电于商务也才有其意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有:

第一,从交易安全方面看,要制定一些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使它能够保证网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单方面对交易信息的生成和修改。

第二,从电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馀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三,此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标准的制订。要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除了法律的制订外,还必须加强计算机的安全技术。有关部门应组织一支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并能够随着计算机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些技术,同时为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这一系统应包括国际出入口(信息海关)监控、电子交易证书授权、密钥管理、安全产品评测认证、病毒检测和防治、系统攻击与反攻击等分中心。通过各种安全控制分中心的协调作用,将电子商务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为了保证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物理方面的顺利完成的,要建好公共电子商品导购平台,它主要涉及网络平台建设和企业信息库建设两方面的问题。人们发送到网络上的交易信息,必须准确、迅速地在供应商、流通商、管理部门、银行、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传送,这需要各国家、各部门统一信息存储、通讯、处理的标准和协议,具有—个协调一致的导购平台。同时,各企业的商品信息库建设是平台的基础,企业没有与平台标准一致的商品信息库,电子商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5)加强人才培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在每一个领域,每—个过程都离不开人,在我国现在的电子商务中,不仅需要高新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Internet、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选修课程,从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8.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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