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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1-05-13 11:07:06

⑴ 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般认为《中华人抄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的法律。它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⑵ 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有何意义

电子商务是属于网络这一块的,网络发展的是比较快的,很多的一个时候是法律法规没有更上的,提出的意义就是对网上的安全信息、行为等有一个保证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利于后期的发展。

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⑷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有什么作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的作用如下:

  1. 电子商务具有规范性和一致性;

  2. 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保护用户和向消费者授权;

  3. 使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等作用。

⑸ 分析《电子商务法》的实施

这部法律的最大意义不是实施,而是给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前这个领域是空白的,也就存在真空地带,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上无法可依,现在不同了,有了可依的法律了。

⑹ 电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作用

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来商源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的 积极意义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摘要: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关键词: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本文来源】:经济论坛 2004.19
【本文作者】:刘宝辉 高晴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数据,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 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络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起来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⑻ 简述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作用可以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部分。电子商务的直接作用有:第回一,极度节约商务成答本,尤其节约商务沟通和非实物交易的成本;第二,极大提高商务效率,尤其提高地域广阔但交易规则相同的商务效率;第三;有利于进行商务(经济)宏观调控、中观调节和微观调整,可以将政府、市场和企业乃至个人连接起来,将“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连接起来,既可克服“政府失灵”又可克服“市场失灵”,既为政府服务又为企业和个人服务。

电子商务间接作用有:第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高效化、节约化和协调化;第二,带动一大批新兴产(事)业的发展,如:信息产业,知识产业和教育事业等;第三;物尽其用、保护环境,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⑼ 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好处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迎头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确认书"。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⑽ 什么是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和实质意义的电子商务法,举例说明.

电子商务法都是一些对互联网行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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