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子商务的安全风险有哪些
客户来面临的风险
客户面临的风险是指客源户一方的私有信息被盗用或破坏的可能性。例如:客户的账号及密码、信用卡信息、客户计算机系统及数据等。
销售商面临的风险
在电子商务中,销售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即假客户、被封锁服务和数据被窃。
企业自身面临的风险
(1)人为制造的灾难包括计算机病毒和硬件设备的人为破坏。
(2)企业内部网的风险。据统计,对网络系统的攻击有85%是来自企业内部的黑客。
(3)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务活动时的风险。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商务合作或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利用非法手段窃取该企业的文件或数据。其中的风险为:传输中数据的被盗、企业计算机上的数据及文件的被盗。
电子商务在网络上的运行还不够规范
对于网上的税收、合同以及保险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在加之法律在网络上的不健全,这些都制约着电子商务在网络的发展。
⑵ 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
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
2.1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
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
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
3.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
3.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
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
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
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
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
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3.2.1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
3.2.2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
3.2.3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
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
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
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
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
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 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⑶ 什么是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机密
ROI=客单价*点击转化率/平均点击花费
从上面的公式就可以看出要提升ROI,主要关注:Uv 转化率 客单价以及 PPC
要提升ROI那么最基本的在Uv为定值的情况下降低PPC,提升转化率,提升客单价
⑷ 电子商务安全要素有哪些
电子商务安全要素有以下四点:
1、有效性、真实性
有效性、真实性是指能对信息、实体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鉴别,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如何保证这种电子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成了经营电子商务的前提。
2、机密性
机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漏给非授权人或实体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手段,其信息是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网络交易必须保证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交换信息的保密性,而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商业保密就成为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点保护对象。
3、数据的完整性
数据的完整性要求防止数据非授权的输入、修改、删除或破坏,保证数据的一致性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这种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信息丢失、信息重发或信息传送次序的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不相同。
4、可靠性、不可抵赖性
可靠性是要求保证合法用户对信息和资源的使用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不可抵赖性是要求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防止实体否认其行为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是匿名的,原发方字发送数据后不能抵赖;接收方在接收数据后也不能抵赖。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经不可能。
⑸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你可以先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环境现在面临的情况,再引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接下来就是主体部分了,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境分析,应采取的对策,能达到的预期目标等。如果想要论文的内容更详尽充实,还可以用一个章节比较研究一下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得出发展努力的方向等等。
至于要看写什么资料,我想,电子商务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你都需要有一定了解。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下面这篇论文你可以看一下,或许会有点启发,先预祝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
韦景竹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 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新环境下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 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3)02—0058—03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国政府要根据新特点,制定《商业秘密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
1.1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增大
电子商务环境是一种技术环境,它以数据库技
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使得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
业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成为现实;同时,商业秘密的
电子化、网络化,使得网络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
渠道,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
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网络信息安全
主要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
胁。如在电子商务软件方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其初衷是
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提供唯一的识
别,使电子商务更加可靠,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用户
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微软也已承
认其在Windows中存在两个外部接人密匙[1],类似
的密匙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秘密构成了潜在的威
胁。我国计算机行业由于主体水平条件所限,目前
许多电脑核心部件还要依赖国外,这不利于电子商
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企业信息共享影响商业秘密的安全。电子
商务环境要求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以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
础的电子商务技术,使得企业信息的内外部共享成
为可能。企业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信息外部共享和内
部共享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共享是指企业与商业伙
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内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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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是指基于企业内部网的内部员工信息共享。企业
信息共享带来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同
时也造成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的多点接
触,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
1.2 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难度增大
(1)传统管辖权的确定更加困难。对于商业秘
密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的规定,适用“侵
权行为地”原则。而在网络空间,由于侵权行为与特
定现实的物理场所之间的联系具有瞬间性、偶然性,
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例如,在原告瑞得公司
诉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一案中,原告向自己的
ISP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
则以其住所地在四川宜宾市,北京海淀区不是被控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为由,对北京海淀
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不执行此案的判决。由此
可看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出
现了困难。
(2)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困难。商业秘密应符
合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对这三要件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在
新颖性的认定上。①网络公开是否构成新颖性的丧
失?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有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
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中每一种方式都会使商业秘密
丧失新颖性。网络公开虽不同于书面公开、口头公
开,但鉴于其具有其他公开形式的后果,笔者认为,
网络公开同样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例如,如果企
业将其商业秘密发布在网站上,就可以认为企业的
这一重要信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也不构成
商业秘密,因此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②国外公开 2003年第 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 4月
是否导致新颖性的丧失?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
国界的,网络公开没有国内国外的区别。其次,在保
密性的认定上。法律要求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必须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
业秘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与传输,企业对自己的
商业秘密一般采取访问限制、防火墙以及传输过程
中的信息加密等措施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只要企
业实施了加密等适当的技术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
为其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性;而保密措施是否适当,
则要根据当时的技术进行判断。
(3)侵权举证更加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一般适用“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拥有人或支配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负有举证责任,应
提出证据证明:①自己拥有商业秘密;②侵害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
业秘密侵权具有高技术性,行为人大多是具有相当
高的计算机技能的人员,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
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2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立法更显迫切
(1)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问
题,使现有法律显得不足。从现行有关商业秘密立
法的情况看,存在下列不足:①在调整范围上,有关
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对职工侵
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明确规定;②在程序
法方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商
业秘密纠纷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商业秘密诉讼的级
别管辖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③过于分散,规
定不具体。如对行政、司法禁令规定得就不具体,包
括禁令的条件、种类、作出禁令的时间都没有具体规
定。④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
缺乏民事责任规范 ,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
利益。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秘密
侵权深入到了网络环境,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
有发生,著名的苹果计算机公司状告他人在互联网
上发布了公司尚未正式推出的双处理器系统和新型
的Apple Pro鼠标,侵害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就是一
例[2]。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手段和保护
方式都出现了新的特点,使得现有法律的适用性显
得不足,迫切需要进行商业秘密立法。
(2)为顺应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有
立法的必要。商业秘密保护规范作为贸易规则的组
成部分,同样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TRIPS)第 39条将商业秘密(表述为
“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列为单独
条款,该条“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化
任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
分。”[3 同时地区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已制定一
些,目前已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欧盟
也有制定商业秘密法令的计划。在这一背景下,考
虑到我国已经加入 WTO及电子商务的勃兴,我国
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这就要求我国企
业清楚地了解国外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同时也要
求国内立法,为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保护。
(3)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秘密立法提供了契
机。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
务的三种“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中,“信息流”
是最基本的【4],而 “信息流”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
“数据信息”,它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电子商务作
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对其运作中所涉及的商业
秘密问题作出规范,一方面可使我国的商业秘密立
法从一开始就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也能保
证立法的弹性。另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
秘密问题,各国立法均不成熟,我国借助这一契机进
行商业秘密立法,起点较高,这对于我国企业与国外
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是十分有利的。
3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立法的策略
为尽快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以下策略。
3.1 向国际通行做法靠近,注意与国际相协调
(1)降低立法成本,体现与国际立法相协调。目
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立法,
如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加拿大有《统一商业秘
密法草案》等等。这些立法不但有法律规定,而且有
大量的案例、成熟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可
以借鉴。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也体现了与国
际立法相协调。
(2)适应国际立法协调的趋势i电子商务技术
的超越国界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知识
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更趋向统一。商业秘密主要是企
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使得其与商务贸易有
着天然的、更为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国际立法协调
的大趋势下,商业秘密立法应顺应国际化趋势,充分
考虑国际协调。
3.2 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1)与《民法通则》相协调。《民法通则》对制定
商业秘密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通则》中规
定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应是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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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4月
商业秘密法的理论基础 引。但由于《民法通则》中的
规定是原则性的,难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业
秘密侵权问题,所以应在《民法通则》的指导下,制定
出单独的《商业秘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协调。我国有关商
业秘密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进行规定的,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与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其他许多
社会关系,如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关系,管理部
门、商业中介部门与企业的保密关系等,均未作出具
体规定。同时,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从禁止不
正当竞争的消极角度着眼的,既缺乏对商业秘密权
属的确定,也缺乏商业秘密能否构成一项实在的民
事权利及其权利性质的界定等。此外,在法律责任
上,该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没有全面的救济
规定。因此,仍需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
秘密作出全面的保护规定。
(3)与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商业秘密因其保护
对象的宽泛,往往会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
识产权法交织在一起。因此,拟制定的《商业秘密
法》应注意和这几部知识产权法相协调。首先,与版
权法相协调。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
延及“思想”本身。其次,与专利法相协调。专利法
保护的客体是技术信息,而对于不具有技术特征的
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专利法是不予保护的 再次,
与商标法相协调,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使用的
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的保护需由持有人向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注册.保护范围
只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为限。《商业秘密法》应能
弥补上述三部法律的不足,它可以保护不在版权、商
标权领域的客体或达不到专利性的技术,而且基本
上不与这三部法律相冲突。
3.3 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体现《商业秘
密法》的时代特征
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模式,《商
业秘密法》要充分考虑其特点。具体来讲,应注意:
①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要求该法应体现国际协调性。
②该法要体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与传统的商务相
比,电子商务的运作更加依赖于技术,因而出现了更
多的技术问题,法律应对其加以规范。
3.4 考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体现《商业秘密法》的
自身特点
《商业秘密法》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独立法
律,它应有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商业秘密
法》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①
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商业秘密权虽不具备传
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但其主要是一种智力
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
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应承认商业秘
密权,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下位类。②商业
秘密的界定及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法》保护
的对象,应明确其范围,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的概
念,如专利等。同时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确定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可受法律保护。③商业秘
密权的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权
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商业秘密立法应突破这一限
制,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④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对不正当获取、使
用、披露等侵权行为的规定。⑤主管,即哪些机关有
权解决商业秘密的侵权问题。⑥侵权诉讼。包括权
利人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的规定。⑦救
济及责任。要规定救济方式、侵权责任和免责条款。
参考文献
1 http:/www.pcword.corn.cn/99/99O8/O816f.asp
2 http:/www.sina.corn.cn2000/08/03
3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3页
4 王伟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学位
论文].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1.
5 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53页
⑹ 什么是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机密性
零售电商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某一类最大的需求,通过流量规则、服务、商业模式等制定平台调性最大的满足这部分需求,与此同时满足最大需求的同时或将不能兼顾另一端的需求,比如消费升级就不能兼顾高性价比等,当某一需求通过技术手段可以高效率实现时,可能会诞生出新的平台,如算法推荐的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冲击传统的电商平台
⑺ 电子商务安全是什么
电子商务主要的安全要素
(1)有效性
EC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E的前提。EC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要对网络故障、操作错误、应用程序错误、硬件故障、系统软件错误及计算机病毒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
(2)机密性
EC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邮寄封装的信件或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报文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EC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尤其Internet是更为开放的网络),维护商业机密是EC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
(3)完整性
EC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EC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
⑻ 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的具体内容
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大体上包括:
稳定运营:系统不被崩溃,如果有电回脑宕机可以自动答切换,遇到线路出故障有备用线路
防止被攻击:主动防御、遇到攻击可以迅速修复,软件系统避免漏洞
数据安全:数据定期备份,包括会员数据/交易数据,防止被破坏/丢失/或被窃
金融安全:保证往来资金流的安全,交易账户及相关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