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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4-28 15:54:41

Ⅰ 如何计算电子商务公司的营业税

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缴税。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以享受适当的税收待遇。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Ⅱ 电子商务公司的营业税如何计算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缴税。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以享受适当的税收待遇。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

Ⅲ 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Ⅳ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带来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Ⅳ 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引发了电子商务应用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而且对企业现代化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正如盖茨说的那样,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电子商务是当今世界贸易中速度最快、应用前景最广、内容不断创新的一个领域。它从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商务活动在时空上的限制,从而使商贸业务的运行和发展更加趋于灵活性、实时性和国际性。 从筹资到生产到销售一直到售后服务,电子商务已经影响到了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一.电子商务改变着企业资金筹措的方式

资金筹措的部分手段(例如作为资本市场一部分的股票与债券市场)早已电子化了。企业资金筹措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作为资金市场中介的商业银行,它也正在由于IT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而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网络银行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企业资金操作的手段,降低了操作的成本。企业财务管理的部分规则,不得不随之而有所变化。例如,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发出借款信息的时机选择,有关还款数量与时间的决策技术等,将会由于操作的手段的更新而改变,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二.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采购和生产成本 公司要降低采购成本就得发展与主要原料供应厂商的关系,才能获得折扣,并更加紧密地融入加工过程。在应用电子商务后,公司在进货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通过网络降低劳动力及其他成本。自动化的进货程序可使负责进货的职员有更多的时间去为更划算的价格进行谈判。据专家估计,在进货成本方面,使用EDI的公司一般能节省5%~10%的成本,而Internet可以使成本进一步降低。Internet使公司可以与新厂商进行电子贸易,也可以同以前使用传真和电话的中小型企业进行电子贸易。 电子商务能降低交易成本,节省了潜在开支,如电子邮件节省了通信邮费,电子数据交换则大大节省了管理和人员环节的开销。从而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电子商务有助于减少企业的库存产品 公司的库存量越大,经营成本就越高,利润就会减少。存货太多并不能保证更好的销售服务。正确管理存货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为公司降低经营成本,加快库存核查频率会减少存货相关的利息支出和存储成本。减少库存量意味着现有的生产加工能力可更有效地得到发挥。更有效的生产可以减少或消除企业和设备的额外投资。电子商务被运用于加工厂、市场营销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使公司能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可以减少产品的库存量,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需求突然增加,或是一个加工企业不能按期完成任务,通过电子商务就能及时了解情况,去另一个企业增加产量。四.电子商务正在再造整个流通环节

传统的"厂家─批发─零售─消费者"的方式正在被打破,"厂家─(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方式正在形成,新的物配体系正在形成。从而新的物流体系正在形成。
这是无情的"大浪淘沙"。其结果,是流通组织的再造:有的要消亡(特别是有的传统的商业中介要消亡),有的要改进(不改进,也要消亡),有的流通组织则要新创。运输体系、运输的组织方式和相应的存储方式也会因电子商务而再造。五.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竞争机制和营销方式 首先,改变了企业竞争方式。电子商务改变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成本结构,使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改变供销合同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进一步密切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这不仅给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消费与开拓销售市场的机会,而且也提供了更加密切的信息交流场所,从而提高了企业把握市场和消费者了解市场的能力。 其次,改变企业形象的竞争模式。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以全面展开其产品和服务的品种和数量的虚拟空间,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根据在线购物表明,网上公司可以为顾客提供品种齐全的商品、折扣以及灵活的条件、可靠的安全性和友好的界面,在线购物者在购物上不一定非购名牌不可。因此,没有名牌的企业可以与名牌企业达到一种新的竞争。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形象可以重新建立。 再次,改变了企业的营销方式。一方面,改变厂商的广告方式,网上广告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平均费用大为降低。另一方面,改变品牌的塑造方式,因而品牌的市场优势的作用正在改变。不知名品牌进入市场的机遇之门正在洞开。六.电子商务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加贸易机会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趋显著,国外许多大公司已明确宣布,谁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供货,就拒绝向谁订货。由此可见,电子数据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壁垒,不用电子数据就等于被排斥在这个壁垒之外。因此,开发和应用电子数据对于冲破 这个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机会具有着非常重要而且积极的战略意义。七.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销售方式

表面上,这是最寻常的改变。毫无"石破天惊"之感。然而,最不寻常的改变,正孕育在这最寻常的改变之中。 传统的商务活动最典型的情景就是“推销员满天飞”“采购员遍地跑”,“说破了嘴、跑断了腿”;消费者在商场中筋疲力尽地寻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新技术、新产品日新月异,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全球客户和企业都在同一网络之中。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面对的客户将是业界各地上亿万的各具个性的网络消费者,并且可以了解市场信息,即时地完成网上交易结算,同时,网络消费者也会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在全世界无数个企业和各种各样的产品中进行选择。八.电子商务使企业的售后服务日趋完善 借助于电子商务,各个公司的售后服务途径变的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人工和电话渠道外,还包括网上客服:有条件退货、建立客户咨询系统、成立客户投诉中心、无条件退货等。从以上的网络服务内容可以看出,各个公司都在通过各种方式来完善售后服务,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可见,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标的 表达都虚拟化。交易者的知觉线索被部分剥夺,交易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上网络黑客侵扰及经济犯罪的威胁存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都有所增加。 然而,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运用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任何人任何势力也阻挡不了的历史潮流。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相关法规的不断健全,这些阻碍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是一定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的。 我相信:在电子商务的强力推动下,企业一定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辉煌业绩;在众多企业的应用实践中,电子商务也一定会显示出越来越蓬勃的生命力!</p>

Ⅵ 搞电子商务需要交营业税吗(急)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正在全面走进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运输、组成虚拟企业等内容。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在日益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税法对其规定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余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税收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结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解决。
我国税法就中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法对收入来源的判断标准不一。
比如,对销售商品的征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
对劳务的征税则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
特许权使用费则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为标准。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劳务提供地、使用地,从而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
2.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在增值税上,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规定不同;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
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3.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缴税。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以享受适当的税收待遇。
4.常设机构的判断
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网址销售货物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
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以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亦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服务器或网站的活动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而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执行提出了新课题。
此外,如果固定通过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在国内商议和签发定单,该网络服务供应商是属于独立代理人还是已构成常设机构的非独立代理人也不明确。
5.制定转让定价政策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机器和软件来完成。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它们可快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的分摊,制定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转让定价政策。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作出税务调整增添了相当的难度。
6.印花税的缴纳
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
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从上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已相对滞后,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对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又因为难以把握而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例如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固定资产的抵扣两个问题就非常突出。
电子商务中经常出现资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电子商城和电子超市网上交易是通过虚拟的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真正的物流并没有到电子商城或电子超市,而资金流则是从采购方到电子商城或电子超市,再到供应方。
按照目前有关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项规定确定了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即资金流和物流的方式须一致。
如果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采用的虚拟出、入库的处理方式使购进货物的企业无法抵扣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的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将加大企业的税负,使企业对企业交易类型的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准确及快捷,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机器设备,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如果对电子商务企业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或适当降低其增值税税率,可减轻其税负,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尽早对这一新经济模式带来的税务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重新修订和解释现行相关税法。

作者单位: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Ⅶ 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对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如下的冲击:
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国际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收人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2 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
3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作用弱化
在国际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税所面临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5 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
因特网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和交易,使之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6 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税务机关很难稽核
比如,中国证券报社在和讯公司的网络上设置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站点,凡是在站点读取信息的客户,都应向报社付费。报社取得的这笔所得,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上网收费的降低,上网者大量增加,提供网上收费服务的单位必然越来越多,服务项目也必然花样翻新,如网上影院、网上电视等。如此一来,潜在的税收损失就可观了。
7 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
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其销售收人的多少,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比如,用友软件公司就打算将来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和提供技术。特别是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税法上应及早明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8 广告收人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公司定期上缴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设置一个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信息。这一部分收人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人或服务收入,税务机关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征,与对报刊社、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所得征税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这时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公司和电信局上缴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在网上,企业可以自行制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点。制作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成本和费用是非常少的。同样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发布,以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税务机关可从中征税3000元。而现在却不能对其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损失。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络为媒体的覆盖范围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很多企业就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那时,从广告中征收的营业税就会减少。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网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大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该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增加是否能补营业税的损失,则很难估算。
另外,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飞速发展,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用户在本国即可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境外消费,这又将造成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就拿我国来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乃至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税款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Ⅷ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政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总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突飞猛进地发展,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手段在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露出来,必须注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适应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Ⅸ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望采纳】

Ⅹ 电子商务公司交的是营业税吗,按多少的税率交的

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缴税。那么,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以享受适当的税收待遇。

(10)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扩展阅读: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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