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意义是什么
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
㈡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现行国内税收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
扩大了内需,表面上好像少了一点点的增值税,但是实际在其他环节税收增加了,例如物流、营业等等。
㈢ 电子商务公司的税收是怎么样的
要看公司的收入而言的,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你的问题应该再详细一些。
㈣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网络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网络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网络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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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怎么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的税收问题,对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有何建议需要详细的建议,不要发链接哦!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 要: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政策是必要的。为此,应强化网络技术,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电子税收的征收;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情报交流,协调国际税收关系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第三方支付 一电子商务状况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 、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 、新方式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0 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环比增长10%,达1.1万亿元 电子商务市场整体格局稳定,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数据显示, 2010年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083亿元,环比上涨15.6%,同比上涨86.8% 艾瑞预测, 2010年第三季度,网上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有望达到2550亿元,环比增速将超22%。 二 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管的困难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 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 如果刻意隐瞒, 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 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 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 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然而,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三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举措 第一,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 1999 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 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 AOL 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 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 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第二,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 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 TRTB)于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 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 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原则及其措施建议 4.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同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应既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1)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做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才能从某种程度上调动起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税收政策具有能被广大纳税人认同的合理性,杜绝“歧视性”税收的出现。 (2)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4.2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了一定阶段,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税法方面的建议。首先,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特别是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问题,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纳其他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如“税收中性原则”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转税、增值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流转税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应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数字化产品在内的多重形式的产品,比如对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和劳务提供的都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首先,从征税机关来讲,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同时要提高稽查人员的网络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过上网发现税源,及时跟踪处理。第二,加强对第三方现代物流的监督。第三,对第三方支付予以监控:如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四,建立发票及金额流向监控。第五,完善会计电算化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逐步完善其网络功能及会计数据与互联网络的标准接口,发挥电算化会计对经济业务监督的适时性,有效性。 4.3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实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促进各国互相交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这也是保护各国经济利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共同繁荣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由于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容易给交易者带来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地打击网上逃税在近几年内又难以实现,如何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便成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 ,第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廉政建设,使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第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公民福利待遇,从而促动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第三,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而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兰 淼。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财税金融,2010年21期 [2]陈洁璟。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陈 菲,黄德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技术与市场,2011,第18卷第2期97~98
㈥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5、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