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月8日起开始实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是什么政策
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贰』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抄商务袭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什么意思
就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肆』 出口跨境电商涉及哪些税种
你好,出口免增值税 及附加税,到出口国可能涉及的税种为关税:从欧盟以外的国家/地区内进口货物到容欧盟成员国需要缴纳关税,税率的浮动范围可能为0%到25%。
(2)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通常是一种可以退的税
(3)VAT:增值税,全称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欧洲境内,销售增值税由增值税注册商家就其在欧洲境内的销售进行征收,并向相关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
『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你真的懂了吗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1)纳税义务人:购买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以内。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增值税、消费税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陆』 如何看待《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税制实施所引发的成本上涨,对大型电商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它们退出市场。税改后国内跨境电商要经过一个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低门槛时期彻底过去,跨境进口电商将进入规范化、规模化、公平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公布后,对整个行业结构影响显著,对一些企业有促进作用,如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器类等,但对个别企业如低价彩妆类可能呈现负面影响。商家可能根据“正面清单”中的具体细则来引进不同品类商品、调整商品结构。
“正面清单”是对跨境电商税改的一项补充性政策,能够为跨境电商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此次税改后,跨境电商整体经营成本会上升,企业加速进入淘汰赛,行业将进一步优胜劣汰。
3、“正面清单”中,生鲜食品没有包含在内,业内认为这将对生鲜垂直类电商企业造成一定影响。未列其中的商品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寻找新型跨境通关模式,将耗费更多成本。
『柒』 我国正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是什么时候
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捌』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