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应实施怎样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鼓励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因此,应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出发点客观看待围绕电商征税的争论,尽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认识误区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征税的讨论有三个误区,厘清这三个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1.电子商务交易免税。中国现行税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因此,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2.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的漏税。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不存在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由于征管缺失,电子商务领域漏税非常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8%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都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征管问题集中在C2C交易平台,与国外C2C平台主要是个人在二手市场的交易不同,中国C2C交易平台中包含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兼职经营的个人。淘宝集市在C2C交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超过95%,年交易额约为8000亿元。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每年24万元计算,有94%的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年交易额超过24万元的网店的销售总额约为1600亿,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50亿,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56亿元。这其中还没有扣除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纳税登记,线上交易已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3.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但是,这个共识也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中国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于C2C平台交易,而即使按现行税法规定将700万户全部纳入征管范围,流转税及其附加的应纳税额也仅有50多亿元,仅就数额而言并不会导致市场失衡。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因此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解决电商征税问题的三种思路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其深层的原因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导致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应对所谓电商征税问题有三种基本思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在电子商务领域应重视的其他税收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热议的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全部的税收问题,甚至并不是主要的税收问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们应当重视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跨境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中国作为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直接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首先不应轻易放弃对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权力。而面对日益发展的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应进一步完善“逆向征管机制”,有效征收增值税和预提税。尤其是应针对跨国公司利用特许权等直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施转让定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跨境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对于间接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尤其是外贸B2C的发展,目前应积极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海外代购,则应积极探索完善海关通关环节的进口税收征管措施。
3.国内电子商务税源划分问题。对国内电子商务而言,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区域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随着与消费者数量和消费能力匹配的区域性传统批发和零售企业逐步被远程电子商务企业替代,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征收的税收更多地向电子商务企业聚集的区域集中,这会加剧已经比较严重的区域间税源分布的不均衡,从而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造成影响。未来,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源分布的影响,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流转税改为中央税。
⑵ 电子商务税收法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
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⑶ 怎么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的税收问题,对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有何建议需要详细的建议,不要发链接哦!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 要: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政策是必要的。为此,应强化网络技术,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电子税收的征收;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情报交流,协调国际税收关系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第三方支付 一电子商务状况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 、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 、新方式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0 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环比增长10%,达1.1万亿元 电子商务市场整体格局稳定,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数据显示, 2010年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083亿元,环比上涨15.6%,同比上涨86.8% 艾瑞预测, 2010年第三季度,网上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有望达到2550亿元,环比增速将超22%。 二 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管的困难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 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 如果刻意隐瞒, 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 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 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 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然而,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三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举措 第一,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 1999 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 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 AOL 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 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 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第二,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 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 TRTB)于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 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 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原则及其措施建议 4.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同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应既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1)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做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才能从某种程度上调动起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税收政策具有能被广大纳税人认同的合理性,杜绝“歧视性”税收的出现。 (2)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4.2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了一定阶段,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税法方面的建议。首先,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特别是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问题,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纳其他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如“税收中性原则”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转税、增值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流转税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应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数字化产品在内的多重形式的产品,比如对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和劳务提供的都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首先,从征税机关来讲,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同时要提高稽查人员的网络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过上网发现税源,及时跟踪处理。第二,加强对第三方现代物流的监督。第三,对第三方支付予以监控:如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四,建立发票及金额流向监控。第五,完善会计电算化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逐步完善其网络功能及会计数据与互联网络的标准接口,发挥电算化会计对经济业务监督的适时性,有效性。 4.3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实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促进各国互相交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这也是保护各国经济利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共同繁荣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由于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容易给交易者带来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地打击网上逃税在近几年内又难以实现,如何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便成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 ,第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廉政建设,使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第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公民福利待遇,从而促动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第三,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而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兰 淼。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财税金融,2010年21期 [2]陈洁璟。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陈 菲,黄德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技术与市场,2011,第18卷第2期97~98
⑷ 我国现在是否有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规范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综述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尽快采取对策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制定优惠政策
2.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⑸ 我国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规范情况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综述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中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尽快采取对策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制定优惠政策
2.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
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1.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第三,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就税收管辖权,对某一税目是否征税等问题达成共识,以免造成双重征税或税源转移等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对其特殊重视;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又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团结起来,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随着电子商务不断的飞速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将电子商务完全纳入税收管理之下是历史的必然。
⑹ 电商平台要交哪些税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1、电子商务只要有业务收入就要交纳税款的。
2、个人卖家应当承担的主要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卖家则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于已达到建设标准(即《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人卖家。
税务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查账征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至于那些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人卖家,相关部门则定期定额征收个税。目前,全国各地核定应纳税额的标准不同。
4、与个人卖家类似,企业卖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该税种的税率为25%。
而就增值税而言,不管个人卖家还是企业卖家,按照国税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6)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各电商平台收取的税收:
1、天猫:
是阿里巴巴集团的B2C网站,以平台模式运作(让别人来开店);淘宝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服务费和平台管理费,开6%的营改增增值税发票;
2、京东商城:
是京东集团的B2C网站,以自营模式(自己销售货物)+平台模式运作(让别人来开店);除了服务费和平台管理费6%的营改增增值税,还有自营销售货物的16%的传统增值税。
⑺ 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政策
2014年3月9日晚在两会抄新闻中心举袭行的网络访谈中,针对电商征税问题,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张佩东表示,相关部门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并在积极研究对策。
张佩东说,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税法对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是统一适用的。简单说“未对淘宝等电商征税”是不准确的。因为,这要区分一下电商的身份,这里说的未征税对象,应是指以个人身份在淘宝等平台上经营的那一部分电商。由于这些个体网店没有工商注册,无实体店经营,经营数据、收支电子化,分布区域广,给我们“实体化”“属地化”的监管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张佩东表示,相关部门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并在积极研究对策。具体情况建议向税务主管部门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