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子商务立法会因为保持开放失去现实意义吗
“电子商务立法不会因为保持开放性就让它在当下失去现实意义,如何在具体版规则和抽权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是法律必须要予以精准把握的。”薛军说。专家表示,电子商务立法的开放性和具体性是根据业态发展各有侧重的。总则和关于主体分类的部分保持了开放性,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义务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则有非常具体、规范的规定。

“当然,作为一部法律,将来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颁布实施条例、具体解释、司法解释等,进一步细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王文华说。
❷ 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好处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迎头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确认书"。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❸ 为什么说当下电子商务有必要单独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巨大,已经是经济增长的中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加入,若没有单独立法,发展混乱,没有法律来规划,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❹ 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现实意义
行业规范化,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❺ 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背景及意义是
电子商务的立法背景首先是电子商务到达一定的影响力;
立法的意义是让其规则化,也意味着交易环境更加公衡。
❻ 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2点: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包括诸如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等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和政府确立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环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❼ 为什么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立法
原因有三:
1、法律制度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
2、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
3、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原有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电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商业模式、商业形态,其对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影响,甚至已经大大超过了传统商业模式和商业形态。要想让电商行得更稳、走得更远,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给予更多的行为约束与规范,防止出现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7)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扩展阅读:
正如许多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电商在快速受到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重视和警惕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矛盾,如销售假货、价格行为不规范、大数据“杀熟”、搭售商品和服务等。应当说,这些问题并不是电商所特有的,在其他商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只是电商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比在实体店更难防备,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解决。
严格相关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助于让电子商务立法更加符合实际,符合电商发展要求。随着电子商务法出台日益临近,从事电商业务的平台和从业人员需要认识到,更严格的法律规范即将到来,需要更加自觉地按照规范要求从事电商经营活动,避免某些“习惯性”违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伤害。
❽ 为什么说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迫切性
因为我们国家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别快应该给电子商务例
❾ 电子商务法有哪些作用
1、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2、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用户必须对数字化市场具有信心,才能积极地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随着电子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和商家期望他们使用的网络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他们能够验证有关交易和交易对方的重要信息。消费者要求能控制对他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确认并能够使用纠正错误的机制。如果可信的技术和政策法规能够到位,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失误、公众教育、纠错和防范滥用等问题,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可能要顺利的多。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种信心的国家法规体系和保证措施必须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数字化市场抱有信心。在这方面,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特别对于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进行介绍,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3、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和价格合理的使用。电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而不仅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也扩展了对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
❿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