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删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权利人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淘宝、京东、拼多多、eBay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证研究,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及构成要素进行说明,还对权利人如何使用这一规则提出了指引和建议。
一、电商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上应用最广的关于中介责任的限制,是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规定的“避风港制度”开始。由于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机制影响最大,一度成为“避风港制度”的代称。“避风港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避风港制度”逐步演化成为了电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责任的挡箭牌,也沦落成为职业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恶意使用和滥用,因此亟需从实务的层面进行探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制度”集中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四十一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为治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为责任规则。《电子商务法》不仅从立法层面将“避风港制度”的适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避风港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及“恶意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规制了投诉方滥用“避风港制度”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总结成“四步法”,即:通知→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同时转送通知→网店经营者反通知→电商平台转送此反通知并视权利人是否在15日投诉或起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新规则赋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权利,使其有机会就通知内容发表相应的反馈意见并阻止平台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将《侵权责任法》中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细化为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整个操作流程更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及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以下简称“删屏断终”)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删屏断终”行为有维护商誉等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义务,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别于之前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实践,电商平台不再拥有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删除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维权投诉指引》为例,该指引规定: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书》后,将对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转送通知(如下图所示)

图4
为平衡权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①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②权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案号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号,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速迈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水木天蓬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支持,法院最终判令速迈公司需要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给水木天蓬公司商誉造成的影响。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侵权指控最终被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权利人需要就不当警告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通知-删除”规则运用建议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流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将触发“删屏断终”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中的诉求应当合理,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结合所查证和掌握的侵权线索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出不同的诉求。含有不合理诉求的通知电商平台可以不予以处理,也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并且容易引发被通知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权利人在准备通知时,首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权目的正当、不侵害名誉、不进行商业诋毁等原则,需要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发出。通知的内容切忌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比较明确,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电商平台删除网上侵权内容及链接或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等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或责任有所争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结果不太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发出通知,警告对方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使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产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别有利的证据但存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提示争议风险,争取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在发函之前需要夯实权利基础,对是否构成侵权经过专业的审查判断,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并留存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记录和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证明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平台内商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依法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为此,电商平台在“通知-删除”义务基础上,还应尽到一定主动审查义务,即电商平台对应通过构建符合要求的监管、巡查制度以及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权利人。电商平台如果未采用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特别是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不能适用的领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规则适用难度很大的“微商”等领域,电商平台更需要主动审查。如果出现电商平台监督商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情况,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依据第八十四条进行行政举报或投诉,督促电商平台进行有效治理。当然,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共同作用,构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的电商协同治理体系,才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王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翌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B.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能否解决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目前的发展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为总体目标,很好地借鉴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子商务及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较好地运用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立法技巧,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既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可以预见,该法的出台及实施,必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
当然,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
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该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
C.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内容简介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拥有深厚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实务的背景及资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时、权威地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与实务,经历了多年来电子商务的风雨飘摇,在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众多用户的支持下,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提供的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侧重于提供三大类的信息:
第一类是电子商务与网络领域关系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动态,以动态、案例、法律法规和立法动态为主,力求及时、准确、精炼,并保持一定的翻译的新闻,尽量做到与国际同步。
第二类是经过精心编辑的信息,如热点专题、法规查询、案例查询、合同范本、登记许可实务等,力求为产业界提供可指导实际操作的有价值的信息。
第三类是原创的信息,这些信息将集中于该领域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判断、比较和研讨。"电子签名法专栏"、"案件追踪"、"法律博客"、"应用研究"、"电子商务法律在线咨询"、"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等都是特色专栏,在热点专题中,还有"网络链接"、"网络下载"、"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游戏"、"ICP登记"等热点内容。
在涉及范围上,电子商务与网络的政策法律问题是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与其密切关联的IT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如计算机软件、硬件、集成电路领域等)、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电信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及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是关注的主题。
《电子商务法律》于 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编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概貌
第二节 网络法律概貌
第三节 计算机法律概貌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三节 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
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二编 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网站规范管理
第一节 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第三节 网站案例评析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
第三节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节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节 NSI域名争议政策
第六节 域名案例评析
第五章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
第一节 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
第二节 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
第三节 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
第四节 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
第五节 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
第三编 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D. 电子商务法中国的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哪些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拥有深厚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实务的背景及资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时、权威地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与实务,经历了多年来电子商务的风雨飘摇,在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众多用户的支持下,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提供的信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侧重于提供三大类的信息:第一类是电子商务与网络领域关系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动态,以动态、案例、法律法规和立法动态为主,力求及时、准确、精炼,并保持一定的翻译的新闻,尽量做到与国际同步。第二类是经过精心编辑的信息,如热点专题、法规查询、案例查询、合同范本、登记许可实务等,力求为产业界提供可指导实际操作的有价值的信息。第三类是原创的信息,这些信息将集中于该领域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判断、比较和研讨。"电子签名法专栏"、"案件追踪"、"法律博客"、"应用研究"、"电子商务法律在线咨询"、"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等都是特色专栏,在热点专题中,还有"网络链接"、"网络下载"、"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游戏"、"ICP登记"等热点内容。在涉及范围上,电子商务与网络的政策法律问题是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与其密切关联的IT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如计算机软件、硬件、集成电路领域等)、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电信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及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是关注的主题。《电子商务法律》于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编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概貌第二节网络法律概貌第三节计算机法律概貌第二章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第一节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第二节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第三节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第四节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第二编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第三章网站规范管理第一节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第二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第三节网站案例评析第四章域名规范管理第一节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第二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第三节域名争议解决法第四节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五节NSI域名争议政策第六节域名案例评析第五章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第一节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第二节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第三节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第四节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第五节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第三编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E. 学界热议电商法三审稿还有什么疑问
再过不到一个星期,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将截止。在一些核心条款的措辞和基本问题上,目前学界仍有诸多不同声音。
何为“电商平台”?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称,电商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1.0阶段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阶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配置社会资源;尚未来临的4.0阶段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在周汉华看来,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覆盖面不够广”。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认为,当前电商平台已经相当多元化,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权利、义务各不相同,且今后平台形式将更加丰富。在此情况下,试图用一种标准来框定所有平台,“这是立法技术上一大遗憾”。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电商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法律。用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的话说,法律刚制定出来,很多内容“可能已经落后于时代”。要解决这一问题,须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台责任的边界在哪?
三审稿显著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间专家认为,加重平台义务和责任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看来,这一规定没有理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这种把责任泛化的做法,将对整个电商经济造成显著冲击。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也直言,让平台承担太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这将是一个平台不能承受之重”。
以网约车为例,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要进行资质审核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强对平台的治理,不是说要强化不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而应当让平台充分竞争,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说。

吴沈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电商乃至经济发展中备受瞩目的力量之一。建设电商法制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应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出发点。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面临一个亟待回应、思考的问题,即该法如何发挥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中的制度性价值。”
电商法要保护双方的利益。
消息来自凤凰网。
F. 电子商务中担保行为的法律分析
我国担保业面临优化整合的巨大挑战。而2006年年底,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也给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问题,2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勉强维持;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法规;担保机构间也将广泛进行联合重组。另外;政府部门将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失,2006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提出;另外监督管理主体不到位,对国内担保行业竞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转型。如何积极应对这些新的挑战,占担保行业大多数的实力弱小的担保公司,也必然对生存环境欠佳的担保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到2006年底全国已经发展担保机构5000多家。对于担保机构来讲、战略投资者,我国担保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气象。
近年来,把握企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重要决策依据,从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宏观环境,将面临注资还是退出的艰难抉择,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改善担保业的生存环境,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和公司领导层做战略规划提供了准确的市场情报信息及科学的决策依据,潜在风险较大、法律法规入手,最后对担保行业的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和对策、对策三个主题,对担保行业的趋势作了前瞻性分析,练好内功是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
有统计显示进入壁垒,重点分析了我国担保业市场发展现状以及主要担保业务发展情况;业务开展越位、中国担保业协会,我国金融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担保市场管理太弱、中国人民银行,变相成为地下银行,提高自身的实力,95%左右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对担保行业区域市场作了全面分析。其中,成为我国担保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但担保机构经营效果仍不理想。这一措施的实施,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只有12%的受访者可以正常经营发展。
G.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
1、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拟化等。
2、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更公开、更透明 电子政务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精简 电子政务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子政务重构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比以前更协调,便于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发展:
各个国家推动电子政务,都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结合。在我国推动电子政务,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现存功能,它本质上是一次改革,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这项建设,力争取得比较扎实的成效。
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内网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关键,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要承担起内网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牵头组建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
主要包含内网建设总体原则、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安全性控制、相关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各接入网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工作机制。
规定凡涉及到电子政务方面的产品采购,申报计划时应有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先期审核,主要是落实推荐目录要求,防止出现采购的产品有严重缺陷、过时与老化、缺乏兼容性等,从而保证主网安全有效运行。
H.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哪些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法制化。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
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I. 电子商务法的最高处罚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草案亮相 网络刷单最高处罚5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12-20 08:59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呼唤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12部委参与立法。草案首次定义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确电商需办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不得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刷好评或删差评,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草案还对跨境电商、电子支付、快递等作出规定。
电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对实践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会上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用15字概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突出矛盾、问题。
昨日亮相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共8章94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均有专门的章节。
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综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吕祖善指出,鉴于电子商务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必须给创新留有够空间,不可能也不必包罗万象、事无巨细,主要针对重要而且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则性规定。
“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吕祖善指出,要促进发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立法还鼓励形成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发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吕祖善还提到,电子商务法规范与保障并重,对电商明确了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注重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为何对电商专门立法?
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需综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已有相应规定让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什么还要一部专门电子商务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