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是特殊的民法
您好,我国目前还未产生正式的《电子商务法》。之所以说其为特殊的民版法,因为电子商务是指权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附: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㈡ 电子商务法三审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哪几点
电子商务法三审 ,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这几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此同时,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竞争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菅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菅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菅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何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也备受关注。
在这一问题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在有关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建议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遇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新华网生活
㈢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如下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专发属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㈣ 电商法将出台是怎么回事
由于新电抄商法的颁布,自2019年1月袭1日起,每家网店都必须要在工商备案注册营业执照,并且在近几年的税务收紧的情况下,税务报关也是必不可少了(即使是零申报)。touchshishang(记得标注)现在提供全国的虚拟地址注册(做过公司都知道每年的土地使用税等大量税不少,虚拟地址可以减去这部分费用并且不影响正常营业)。
实地注册和虚拟注册的区别:jiahao..com/s?id=1575850434448091&wfr=spider&for=pc
新电商法2019的全文政策:jiahao..com/s?id=1610756965239289364&wfr=spider&for=pc
㈤ 学界热议电商法三审稿还有什么疑问
再过不到一个星期,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将截止。在一些核心条款的措辞和基本问题上,目前学界仍有诸多不同声音。
何为“电商平台”?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称,电商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1.0阶段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阶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配置社会资源;尚未来临的4.0阶段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在周汉华看来,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覆盖面不够广”。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认为,当前电商平台已经相当多元化,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权利、义务各不相同,且今后平台形式将更加丰富。在此情况下,试图用一种标准来框定所有平台,“这是立法技术上一大遗憾”。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电商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法律。用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的话说,法律刚制定出来,很多内容“可能已经落后于时代”。要解决这一问题,须有更具前瞻性的眼光。
平台责任的边界在哪?
三审稿显著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间专家认为,加重平台义务和责任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看来,这一规定没有理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这种把责任泛化的做法,将对整个电商经济造成显著冲击。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也直言,让平台承担太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这将是一个平台不能承受之重”。
以网约车为例,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要进行资质审核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
“加强对平台的治理,不是说要强化不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而应当让平台充分竞争,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市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说。

吴沈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电商乃至经济发展中备受瞩目的力量之一。建设电商法制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应是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出发点。在此情况下,“中国电子商-务法面临一个亟待回应、思考的问题,即该法如何发挥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中的制度性价值。”
电商法要保护双方的利益。
消息来自凤凰网。
㈥ 微商被纳入电子商务法了吗
纳入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范围。想做微商、代购,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还要纳税。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就包括微商和代购。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微商、代购也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纳税。

(6)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扩展阅读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㈦ 中国电子商务将如何发展!国家有没有出台政策或法规来完善
专家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应该是应用水平的提高与基础回设施的投资并重发答展。有专家把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诠释为所谓“在线(online)”与“离线(offline)”的融合,其主要方式将是创立(依托传统业务创立网上商务,同时依托网上商务创立传统业务)、兼并(在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在线与离线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联盟(跨行业与上下游的联盟)和建立中介平台(包括专业化和综合性的电子商务中介平台)。
国家出台的对电商的政策: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㈧ 我国电子商务法最早是从2000年的关于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开始的吗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从起草组成立至,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5]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㈨ 目前我国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
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络处理日常的业务、交易,即与供应商、顾客、银行、分销商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日常联系。美国学者Kalakota & Whinston认为,从通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话线、电脑网络来传输资讯、产品和服务;从企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动化的技术应用;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企业管理阶层想要降低成本,同时又要提高产品品质及加速服务传递速度的一种工具;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上的采购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的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近年来,以发达国家为先导的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增长,到2003年全球企业对企业 (B2B)的网络交易额将达3.2万亿美元。电子商务如此飞速的增长速度,使它带来的商机是巨大而深远的。各国政府纷纷制定电子商务规划,大力发展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建设。我国虽说这几年电子商务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其效果还只是停留在电子商务的初级水平上。这种情况有必要认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从而研究适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状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文中更进一步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应用,我国海关是最早引入EDI进行报关,经过几年的完善发展目前企业可以通过上网申请报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发展,从1998年资料界和媒体宣传电子商务的概念开始算起,在短短的两年间,中国的电子商务已从启蒙阶段迅速进入实施阶段,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00年7月,中国的网上商店由1998年底的100多家已发展至近1000家,并以平均每天两家以上的速度增长。发展的区域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城市向沿海和内地各大城市扩展,许多传统行业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也开始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较快的是网上销售、网上促销、网上服务。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据中国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网上消费额(不含个人对个人的拍卖)为5500万元(相当于 660万美元),仅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0177%,以此推算,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 1999年末,全国上网计算机为350万台、互联网用户890万,其中50%在家中上网。现有网络用户中,参与消费类电子商务的比例仅为28.6%。网络用户参与网上购物的仅占 20.3%,其中只有40%感到满意。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即使有部分交易额,也多是将网上沟通信息与传统的资金结算、物流方式相结合实现的。由于传统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介入甚浅,整体上看,中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
二、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中国来说是挑战大于机遇。中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远比一般发达国家多得多,不仅需要解决EDI商务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问题、因特网商务中大宗交易的保密和安全问题,以及电子纳税及其管理问题等等,而且还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特有的问题。
1.企业现代化问题。构成电子商务的有政府的管制行为和居民的消费或投资行为,但主要是企业的购销行为。因此,企业的发展与现代化程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信息管理水平低、信息机构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与建设成本过高、经营管理中运用计算机网络不充分等问题。国家企业中的信息处理能力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1%,国家重点企业中70%认为信息化投资不足,用于信息技术和设备投资累计仅占总资产的 0.3%,与发达国家大企业8%~10%的水平相距甚远,有 62%的企业还认为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
2.信息网络的环境和条件问题。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或核心技术多为国外研发机构或IT厂商所拥有;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软件开发的基础平台多为国外厂商提供,国内厂商只完成组装和属地化的应用开发;高性能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多是由品牌的产品所垄断,国内厂商的产品只占有拾遗补缺的地位;在信息集成的增值和增值领域,国内企业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涉及企业、行业及国民经济基本情况与运行状况的综合,其开发利用、有效传输与社会共享等方面基本处在空白状态。另外,我国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等,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其质量离电子商务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从电子商务的要求看,无论是网络技术、网络管理、技术标准、消费水平、通信速度、安全和保密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3.市场成熟问题。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分两类:企业间交易和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就其发展过程来看,它又必然经历—个从简单的商情查询到网上购物和实现交易的阶段。据调查,1997年消费者用于购买网上服务和产品的总价值为32亿美元,但上网寻找产品信息后再进行离线购物的达42亿美元,这说明建立通畅快速的购物网络并不困难,但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费体系和互相信任的市场运作方式,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中国,由于在货源的质量保证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假冒商品、伪劣产品、售后服务不能兑现等等现象,使顾客对网上的消费心有疑虑,所以即使拥有上网条件的顾客,也愿意传统的选货方式。此外,对于网上的交易,客户或企业对网上资金帐户的安全没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使其尽快成热起来,从而使电子商务能健康地发展。
4.网上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将来要在网络上直接进行交易,就需要通过银行的信用卡等各种方式来完成交易,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的连接来支付和收费。而目前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中国的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化进程而加快变革步伐。
5.协调统一问题。电子商务是个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则、统一的法律、行政框架以及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
6.人员素质和技能问题。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它的知识亟需普及。对我国来说,特别需要提高企业领导计算机水平,商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网络技能。
显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观有条件,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但我们也不可能等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来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必须的、迫切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
三、解决目前电子商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1.应当把企业信息化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企业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使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开发能力、经营水平的过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因特网的出现和应用的普及,使得信息技术得以迅速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标志着全球信息社会的形成,信息化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潮流。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原因之—是信息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具体体现在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迅速普及。一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迅速完成了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及互联网的扩展,拉动了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生产。“高增长、高就业与低通胀”,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标志。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企业信息化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系统,循序渐进地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率先推进基础比较好的国家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带动全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我国企业信息化的策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信息化的准备。强化企业决策层对企业信息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以企业信息主管(CIO)为核心的信息工作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做好资金、技术和人才准备。
(2)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按照企业内部资源管理的要求,实现基础管理、研究与开发的信息化。借助企业资源计划(ERP)、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对研发、生产、供应、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连接,对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优化。
(3)企业外部资源的利用。通过加强企业间的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CAM),密切企业与供应商、销售商的联系,跟踪技术、客户、市场,确保对市场变化的及时了解、迅速反应与竞争优势。
(4)建立电子商业社区。企业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要从自身的信息化转向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业社区。通过互联网,在同业、上下游企业间开展贸易和业务协同,以信息的实时交互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消除信息障碍。
(5)开展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企业间实现信息采集、交流和共享的基础上,以信息流向资金流、物流递进,以信息平台向交易平台升级,积极稳妥地开展电子商务。
2.加强政府的积极参与,发挥国家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功能。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但政府仍需积极引导。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大都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在这些国家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是在电信网络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宽松的电信政策就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我国由于电信的垄断机制以及经济实力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电信服务价格过高,带宽有限,服务不及时或不可靠等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制约因素是信息终端设备的普及率低。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政策和发屉速度看,随着电子技术的,经济的发展必然使硬件终端设备的价格下降,价格的下降必然导致硬件终端设备的普及。因此我们的硬件终端设备的发展将会在不长的时间有很大得改善。对于另一个制约因素,我国目前也正加大竞争机制政策的扶持,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的确定,在此,基于此硬件设施的基础上,我国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一贯的决策、支持和引导是推广电子商务的基础。国家要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及时制订适于我国国情的方针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放宽电子商务的定义,除推进EDI和因特网这两种电子商务外,同时在国内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通过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及货币传递系统等四种途径的电子商务,以便从电子商务的寻求阶段、订货及支付阶段、运输阶段分别积累有益的经验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建立于等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不少发达国家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发展Internet/Intranet的经验,搞电信业垄断的国家Internet的发展就比较缓慢。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而电信业开放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Internet/Intranet以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发展迅速。竞争的最大收益者是用户,他们总是可以得到较好的服务和低廉的价格。电子商务推广的快慢,是和网络使用的价格高低密切相关的。
第三,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统一的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平台。由于我国目前基础建设环节薄弱的情况,导致了交易的阻碍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的良性发展。所以要实现我目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建设坚实有效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
(2)鼓励试点,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在推广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应鼓励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加上中国行业和区域差别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上的认识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试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对于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比较高、领导重视、对电子商务有需求和有效益的地区,应鼓励他们不失时机地发展各种方式的电子商务以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在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比重的做法。电子商务解决不了的问题先由传统商务的老办法解决,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就会容易一些。在我国可以先发展沿海、东部等基础较好的区域,然后再带动西部。
第二,应在一些管理和经营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发挥的领域中推行电子商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图书出版、医药等行业。让这些行业的企业先行动起来,获得成功,再带动其他企业。同时应注意推广重点的选择。大企业资金雄厚,上马比较容易,但有些大企业运用传统商务一直做的比较好,让他一下子改变营销方式容易遇到阻力,而有些中小企业更需要借助于电子商务促使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因此,也许某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会更高一些。
对于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的单位,国家应在资金、税收、宣传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从宏观角度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实现良性发展。
(3)构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合同法律框架的制订,它们将使电子市场中的跨边境交易具有统—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无论这些交易是在同一国家之内还是跨国的。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两种或更多的法律中哪—个适用于规范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制订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类似的合同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出台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当局所认可的、明确的、共同的法律原则,也只有当客户、政府和公司认为电子商务与其目前进行的面对面的或纸上的交易具有同样的确定性时,全球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其全部潜能,中国参与全球电于商务也才有其意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有:
第一,从交易安全方面看,要制定一些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使它能够保证网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加强数据保护,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保证用户具有对Internet上的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单方面对交易信息的生成和修改。
第二,从电子支付方面看,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馀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三,此外,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广告法如何管理控制网络广告等。
(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标准的制订。要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除了法律的制订外,还必须加强计算机的安全技术。有关部门应组织一支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并能够随着计算机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些技术,同时为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这一系统应包括国际出入口(信息海关)监控、电子交易证书授权、密钥管理、安全产品评测认证、病毒检测和防治、系统攻击与反攻击等分中心。通过各种安全控制分中心的协调作用,将电子商务交易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为了保证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物理方面的顺利完成的,要建好公共电子商品导购平台,它主要涉及网络平台建设和企业信息库建设两方面的问题。人们发送到网络上的交易信息,必须准确、迅速地在供应商、流通商、管理部门、银行、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传送,这需要各国家、各部门统一信息存储、通讯、处理的标准和协议,具有—个协调一致的导购平台。同时,各企业的商品信息库建设是平台的基础,企业没有与平台标准一致的商品信息库,电子商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5)加强人才培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在每一个领域,每—个过程都离不开人,在我国现在的电子商务中,不仅需要高新技术人员,而且需要大量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建设步伐。国家应该鼓励教育部门向学生普及网络知识,在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一些大专院校经济、贸易、计算机等专业院系开设Internet、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选修课程,从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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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都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侵权责任法和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实施,貌似),有直接关于电商的阐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础性及原则性的规定了。
如果要查询一些电子商务法律,可以到:我私信发你的网址去看看,有一些电子商务法律的案例和论文可以参考,浏览一下吧!我觉得对于你写论文有帮助的。
补充,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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