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

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

发布时间:2021-03-25 10:48:58

电子商务是如何实现税收的

电子商务实现税收的方式: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㈡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带来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㈢ 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对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如下的冲击:
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国际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收人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2 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
3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作用弱化
在国际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税所面临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5 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
因特网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和交易,使之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6 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税务机关很难稽核
比如,中国证券报社在和讯公司的网络上设置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站点,凡是在站点读取信息的客户,都应向报社付费。报社取得的这笔所得,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上网收费的降低,上网者大量增加,提供网上收费服务的单位必然越来越多,服务项目也必然花样翻新,如网上影院、网上电视等。如此一来,潜在的税收损失就可观了。
7 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
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其销售收人的多少,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比如,用友软件公司就打算将来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和提供技术。特别是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税法上应及早明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8 广告收人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公司定期上缴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设置一个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信息。这一部分收人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人或服务收入,税务机关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征,与对报刊社、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所得征税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这时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公司和电信局上缴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在网上,企业可以自行制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点。制作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成本和费用是非常少的。同样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发布,以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税务机关可从中征税3000元。而现在却不能对其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损失。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络为媒体的覆盖范围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很多企业就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那时,从广告中征收的营业税就会减少。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网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大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该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增加是否能补营业税的损失,则很难估算。
另外,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飞速发展,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用户在本国即可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境外消费,这又将造成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就拿我国来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乃至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税款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

㈣ 电子商务与税法的相关资料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到亿美元。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额可能会增长到3500亿—5000亿美元之间,从2000年起的10年内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完成。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许多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网上交易开通后,就有3500项高新技术经严格挑选上了网,仅1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突破100亿大关。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形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税收实体法的困惑
税收实体法又称税种法,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目前,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而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导致税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从我国现行税法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有些人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国际税收更难处理。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㈤ 关于电子账务方面如何应对税务核查

1 引言

当国际互联网(Internet) 在中国呈爆炸式发展的时侯,与之俱来的电子商务如潮起云涌般挤占在各个网站上。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网站已达600多个。据统计,1999年网上总交易额达到2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1倍以上。据预测,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 《电子商务:21世纪税收的最大敌人?》 )。1999年美国的网上销售额比上一年增长4倍多,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间,网上销售定单为3600万份,销售额为33.5亿美元,而1998年同期的定单数仅为840万份,销售额为7.3亿美元。雅虎公司1999年节日期间的网上定货量增加了5倍,就连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也赶起了时髦——在网上购买圣诞礼物(周文林.电子商务立法浮出水面.市场报. 2000年6月22日第七版)。

20世纪末,电子商务迅速增长,人们把它看成是21世纪最有潜力的摇钱树。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是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有人惊呼道:电子商务是21世纪税收面临的最大的敌人。

2 电子商务及其税收的种类

现代商业经历了3次伟大的革命,第一次是现代化大商场的崛起,第二次是跨区域连锁经销的迅速发展,第三次就是20世纪末的电子商务的出现。

2.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C)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的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是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电子邮件和20多年前开始的EDI,都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某种形式。但只有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才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将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利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以及其它广域网、局域网来解决交易问题,降低成本,增加商业价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都是EC。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 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已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国界的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换方式和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从这个意义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革命,它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2.2 电子商务税收的种类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税收分为三类。

A 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和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赋,或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一个网上购物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和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营业方式。

B 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发布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例如,一些咨询公司、收费的网站和电子报刊等。消费者--需要接受咨询、查询信息和阅读电子报刊的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后才能浏览到服务器上的信息。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无形贸易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C 第三类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 information)。比如,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这是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后就一直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3 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征管的现状

3.1 传统税法存在漏洞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业领域,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从而使税务征管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巨大的冲击:

其一,互联网具有的信息服务与传输功能打破了时空和地域限制,电子商务没有国际国内之分,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这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国际税收基本概念带来巨大冲击,使国家间关税的征管变得十分复杂。税收中某些基本概念的外延乃至内涵发生了变化,需重新认定。例如:增加了电子商务类及境外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形式及实现生产经营的时间、空间的变化,使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无法确定;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越来越难以把握。

其二,在电子商务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如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的出现和发展,这些无纸化操作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征管的难度,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的凭据,现行税法还不能对网上交易的偷逃税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其三,国家间税收管辖权问题引起争议。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指将税务缴纳给供应商国家或安装有服务器的国家。根据这种模式,消费者把税及成本价缴给供应商或服务器国家,再由供应商向供应商所属国或服务器所属国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属人原则指将税缴纳给消费发生国。根据这种模式,供应商被认为是消费者国家的进口商。

电子商务带来国际电子商务税收中管辖权确定的困难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比如,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管辖权。在网络空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认为是服务地,消费者所在的国家被认为是消费地,货物与服务在互联网上的交易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如果消费者在A国,有关该产品信息的数据库服务器安装在B国,而拥有财产清单的电脑商店属于C国,供应国间没有协议,税收也依然可以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目前美国采用了销售税体系而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采用增值税税系,在国家间不同税系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国际贸易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逃税。

其四,国际避税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电子商务的易变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稽查。互联网上的交易双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而且又可以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也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难以鉴定交易性质和确定税种和税率。而且,由于网址是虚拟化地址,可以经常变动,使纳税人变得难以确定。这一切均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其五,国际间的税收协调面临着严峻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商品、劳务、技术和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贸易国际化和纳税人国际化等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际间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而互联网电子贸易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这种协调与合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这种协调将不再局限于关税、所得税等税制和消除双重课税等方面的内容,还可能要求各国在对电子贸易征税时采取协调一致的步骤与策略;另一方面,不仅要求各国在税收制度、政策和立法上要相互协调,还要求在税收征管稽查的技术、手段、信息交换等方面紧密合作,而这种征管、稽查的技术和手段又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而难以趋同。

3.2 国家税金流失严重

在不久前发表的一项研究中,税务经济学家田纳西大学教授Donald Bruce 教授称:2003年会因为在线交易而使全美各州失去约100亿美元的税金,佛蒙特州损失的国家税金至少达1710万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损失达14.9亿美元;加上其它行业的漏税,在2003年全美税金流失会高达240亿美元。

Bruce说各州减少税金流失的传统办法只有增加税率。他的研究表明到2003年要增加0.5-1.0%税率才能弥补流失的税金空缺。

德克萨斯审计办公室的税务主任Jesse.Ancira说德州的税收有55%来自销售市场,在1999年的电子商务中流失税金5000万美元。Ancira说德克萨斯正在努力想法使税收平等,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都得平等纳税(天极网 《美在线销售税金流失110亿》 。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1997年,美国网上购物的金额就达60亿美元,到1998年底已达310亿美元,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约占全球电子商务活动的4/5。著名的芯片制造商Intel公司的财政报告显示,该公司1999年第一季度的收入为71亿美元,其中约30亿美元来自在线销售。这意味着Intel公司每月的在线销售额平均达10亿美元之多。

此外,网络界的巨头Cisco公司在1999年第四季度的网上销售收入则超过了20亿美元,而个人电脑制造商Dell公司平均每天在线销售达1000万美元的电脑产品。 21世纪初,电子商务将成为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Forester公司预测,2002年通过网络完成的商业贸易将达8427亿美元。最新的预测表明,到2005年世界电子商务将达1万亿美元。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上交易会给各国带来巨大的的税金损失 (于清文.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各国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严峻挑战。

3.3 利益争夺日趋激烈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

比如美国政府极力主张“Internet零关税”。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网上贸易实施“零关税”的提案。趁着尚没有哪个国家在网上收税,发达国家未雨绸缪。如果全球网上贸易实行零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堤防将不攻自破。埃及代表就曾两次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言,警告说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将无法从网上贸易中得到预期的好处,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发展委员会也正在对此进行研究,考虑如何在电子商务时代里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我国现行税制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互联网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更长远地讲为了在电子商务中更有效地扶植和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应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利益的Internet税收政策,当然包括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各国对利益的争夺将更加激烈。

4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的不同,必然导致税收政策的不同,一国不能将其国内政策简单地推行于域外,也不能无视电子商务无国界的新特点而将税收法律完全游离于互联网现实之外。

4.1 网上税务征管困难产生的原因

(1)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址等基本环节的界定陷入了困境。

(2)无纸化的操作导致交易凭证不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审计的基础。在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账簿和计账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网上凭证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审计基础。

(3)交易主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没有有形的合同,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很难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及交易的细节。

(4)与互联网交易相应的税务征管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网络的应用能力不强,税收征管稽查的技术和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2关于电子商务课税的建议

(1)对于电子商务这种以深刻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新生事物,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的方式来促进其发展,遵循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的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这种做法正如某些高科技园区对高科技企业采取的所得税"二免三减"等优惠办法一样,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电子商务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之后,对其税务征管上的优惠政策应该逐渐取消,因为作为一个朝阳产业、高回报的产业,不应长期靠免税来减少亏损或实现高利润。否则,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普及,国家的税收将逐渐减少,这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国家将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财政投入从而不能实现其良性循环,这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

(2)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同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有利于互联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

(3) 对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

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4) 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我们的基本立场,因为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极力鼓动的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会带来不利影响。

(5)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6)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系统,建立各级税务网站。“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该方式用以实现纳税人远程申报及缴纳税款。对税务机关而言,除了能减少数据录入的庞大工作量、大幅度降低差错率之外,能缩短税款在途滞留时间。 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税逃税。

(7) 应加快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税务部门应在依托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加大科技投入,在提升硬件档次的同时,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迅速培养一批通晓税收专业知识和税收法规、通晓英语、通晓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三通”人才,使税务征管的软硬件发展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列,以便对电子商务中税务的征收和管理能够进行有效地监控。

㈥ 跪求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几个案例!在线等,挺急的。

豆丁网查一下不就行了

㈦ 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望采纳】

㈧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一、是来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的自问题

二、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
三、电子商务相关税收中一些基本环节如何确定的问题
(1)对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问题
(2)电子商务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3)电子商务税收的可稽查问题

(4)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的实现问题
(5)如何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问题
四、如何从税收优惠的角度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五、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税务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
六、税收电子申报的相关问题

阅读全文

与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培训对标方案 浏览:503
c2c电子商务平台运作方式 浏览:681
家具促销活动经典广告词 浏览:267
深圳大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 浏览:242
景区超市营销方案 浏览:267
北京吾爱吾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8 浏览:364
电子商务公司如何报税 浏览:618
移动电源促销方案 浏览:787
淄博电子商务创业园 浏览:384
天津滨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120
开班教育培训机构方案 浏览:564
幼儿全员培训方案 浏览:535
大型促销活动歌曲店铺 浏览:768
欢乐谷六一儿童节广告策划方案范文 浏览:905
小型酒会主题策划方案 浏览:154
鲁班网电子商务平台官网 浏览:943
培训机构中秋节线下活动方案 浏览:500
房地产促销活动预算表 浏览:344
茶叶促销活动预算表 浏览:703
小学毕业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