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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在民航票务中的应用的引言

发布时间:2021-03-04 02:20:27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交易方对产品的订购、销售、配送、支付以及各类谈判等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在网络条件下,国际贸易的商务场所和运营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整个贸易活动包括交谈、讨论、信息的索取、洽谈、定购、商品交换、结算、商品退换等都是在电脑网络上进行的,这大大地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同时,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凭借网络技术将商务活动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资源汇集在一个平台上,并通过这个平台完成资源的共享和业务的重组,从而帮助交易主体降低经营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另外,电子商务能够使人们更广泛、更充分地利用信息,了解商情,共享资源。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使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必将有助于促进企业拓宽服务渠道并带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简而言之,作为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全新贸易运作方式,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加快了商业周期循环,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说,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它的运用,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实现了划时代的深刻变革。[3]所有这些,都是电子商务在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也是其可能取代传统贸易方式的根本所在。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越发显示出它的勃勃生机,其必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
为了顺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强化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我国政府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即实施了“金关工程”,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和相关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网络化管理。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进出口统计系统、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外汇核销系统的联网,通过金关工程的主干网把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商检、银行等政府和外经贸企业联系起来,实现贸易动态管理,逐步改变企业贸易方式。近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表的一份报告声称,未来几年内,全球电子商务还将进一步快速发展,其增速将超过50%,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最多可达12万亿美元。报告着重指出,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已经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范围、程度和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存在着诸如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认证、电子物流配送等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差甚远。以因特网的普及率为例,据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6800万人,在我国将近13亿的总人口中仅占5.2%,而美国则在50%以上,比例相差近10倍,而网络拥挤、运行速度慢、资费偏高等因素,进一步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我国的网络规模相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严重不足,这就决定了目前电子商务的市场机会还十分有限。有限的网络人口大多集中在学历较高、年龄较轻、收入尚不稳定的群体。如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中,大专、本科学历占到52.6%,硕、博士占到2.6%;18~24岁的用户占到39.1%,25~30岁的用户占到17.2%;用户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占到20.8%,500~1000元占到18.3%,1000~2000元的占到25.7%。[5]这就使得网上销售的商品只能局限于电脑、软件和耗材等信息产品以及图书、音乐制品等可以在线销售的商品。
其次,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它就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要有很高的安全系数。但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不设防的系统,其开发和设计的初衷也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故此因特网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安全性。大量的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资金在网上划拨流动,网上交易的权威性认证都要求做到万无一失,然而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还令人忧虑。据CNNIC电子商务资料库的最新统计报告显示,在过去一年内我国有63.0%的网络用户计算机被入侵过。加之,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因此会产生很多传统商务模式中不会出现的新问题。目前对网上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第三,跨国电子商务容易导致避税和各国间税收冲突问题。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束缚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较自由地通过国际互联网从事跨国商务活动,这无疑增加了获取充足税收证据的难度,同时也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冲突。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出口目的方在国外,其身份不易确定,供货方更容易伪造向国外供货的证据,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虽然世界各国都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都在加紧寻求对策,但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特性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的技术障碍是不容回避的。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下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
第四,物流环节不畅。在电子商务下,虽然无形商品贸易的全过程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但实物商品的交割必须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即只有商品和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告一段落。没有现代化物流的保障,无论多轻松的商务活动都会变成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物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体制上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称多元的管理方式,涉及到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等专业部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部门之间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在物流硬件上,物流设施和物流装备都较为陈旧,功能单一,无法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且工作效率低下。通讯设备及线路、传真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硬件设施缺乏,跟不上电子商务物流的要求。总体上说,我国的物流系统效率低下,距离现代化物流的目标相差甚远。
第五,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全球对于电子商务都没有标准的法律文献。传统的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有纸式”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及在线争议解决等,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局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一道不容忽视的屏障。我国虽然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采用的都是部门割裂管理模式,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地解决争端。因此,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首先所面临的就是法律风险,其次才是技术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机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前两次工业革命中错过了与世界齐驱并进的大好机遇。在以电子商务为标志的新经济的竞争中,我国应当努力地同世界先进国家同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应用的现状,一方面应当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降低上网费用,提高资源效益,加强安全技术(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防火墙)的研究和应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宣传教育,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上网,努力扩大网络规模,培育电子商务市场。同时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尽快建立电子商务资料库,带起一支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再有,应当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加快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建立一个对我国有利且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国际框架;及时追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动向,分析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资本流出和流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从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尽快制定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❷ 急需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几种模式分析”论文的内容摘要,引言..

B2B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有时写作B to B,但为了简便干脆用其谐音B2B(2即to也)。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还有C2C(Custom to Custom),B2C、C2B等模式。
B2B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她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
C2C即Consumer To Consumer。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构成成份之一。

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B2C是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类中的一种,即表示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例如经营各种书籍、鲜花、计算机、通信用品等商品。著名的亚马逊(www.amazon.com)就是属于这种站点。
参考资料:各个网站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据最新的统计,在本年初互联网上B2B的交易额已经远远超过B2C的交易额,在今后的5年内,B2B将达到41%的年平均增长率,到2004年,全球范围内的B2B交易预计将达到7.29万亿美元。
传统的企业间的交易往往要耗费企业的大量资源和时间,无论是销售和分销还是采购都要占用产品成本。通过B2B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能够在网上完成整个业务流程,从建立最初印象,到货比三家,再到讨价还价、签单和交货,最后到客户服务。B2B使企业之间的交易减少许多事务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网络的便利及延申性使企业扩大了活动范围,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国界更方便,成本更低廉。

B2B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网上的买卖者群体,它也为企业的之间的战略合作提供了基础。任何一家企业,不论它具有多强的技术实力或多好的经营战略,要想单独实现B2B是完全不可能的。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间建立合作联盟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网络使得信息通行无阻,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在市场、产品或经营等方面建立互补互惠的合作,形成水平或垂直形式的业务整合,以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实力、更经济的运作真正达到全球运筹管理的模式。

目前企业采用的B2B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 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的垂直B2B。垂直B2B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上游和下游。生产商或商业零售商可以与上游的供应商之间的形成供货关系,比如Dell电脑公司与上游的芯片和主板制造商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合作。生产商与下游的经销商可以形成销货关系,比如Cisco与其分销商之间进行的交易。

2. 面向中间交易市场的B2B。这种交易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象Alibaba、环球资源网等。

B2B只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的一个开始,它的应用将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适应所有行业的企业的需要。

目前企业要实现完善的B2B需要许多系统共同的支持,比如制造企业需要有财务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供应链管理SCM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等,并且这些系统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的完全自动化。实现这样的系统需要企业投入数量可观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多数中小企业会对这样大的投入望而却步。考虑到这些企业的特点,新网提供了企业支付得起的B2B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一方面,企业可以采用新网提供的产品,从低端到高端、从单一到全面,有步骤地实现B2B。比如分销商可以针对业务的主要特点采用新网的DRP系统,商业企业可以使用新网的SCM系统,以销售、服务等业务为重点的企业可以采用CRM系统。

另一方面,考虑到一些中小企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新网将以ASP应用软件服务提供商的方式,向企业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的软件托管、分发、管理应用程序租用及相关服务。企业用户可以将业务应用所需的基础结构、业务运作和应用管理等完全托管给新网这样的应用服务提供商。使用户以低成本的投入方式得到了高质量的技术和服务保障,从而确保了企业电子商务战略的顺利实施。

B2B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推动企业业务发展的一个最佳切入点,企业获得最直接的利益就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也能带来巨额的回报。

❸ 非常急......有没有人知道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论文引言怎样写出

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电子商务与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商务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的交易,而商品交易会涉及到四方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商品本身的转交。即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其中信息流既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销行销、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询价单、报价单、付款通知单、转账通知单等商业贸易单证,还包括交易方的支付能力、支付信誉等。商流是指商品在购、销之间进行交易和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运动过程,具体是指商品交易的一系列活动。资金流主要是指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款、转帐等过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四个部分都与传统情况有所不同。商流、资金流与信息流这三种流的处理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的流动过程,具体指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对于少数商品和服务来说,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如各种电子出版物、信息咨询服务等。而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要经由物理方式传输。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然而,它在中国的发展的实际情况却远没有预想中的那样好,其中物流能力的滞后是一个重大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于物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发生变化也认识不足,认为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物流仍然可以经由传统的经销渠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物流能力的滞后对其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物流的重要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影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但是电子商务与物流究竟是什么关系,却很少有人去探究。目前对这个关系把握最宏观的一个观点是“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有一定道理,但并不确切。这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电子商务最本质的成功是将商流处理信息化,信息处理电子化。电子商务简而言之,就是在网上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这种买卖,是商品或服务所有权的买卖,也就是商流。有的观点认为商流要靠物流支持,所以说“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物流和商流之间并不只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像废弃物回收与退货就是两个例子。对于物流与商流的关系,可能这样说更好一点:物流与商流,即电子商务的本质内容,是相对应关系,换个说法,就是物流和电子商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第二,网络经济将商流、资金流信息化,将信息流电子化,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可以说是虚拟经济。而物流是实体的位置转移,说“实”是“虚”的组成部分,怎么看也是不恰当的,而把这种关系说成是“虚实相应”可能更为合适。
这里补充一点,商流可以包括服务(此处的“服务”不包含物流服务)所有权的转移,而服务的真实“交付”,即消费,并不是物流的内容,但这也是一种“虚实相应”关系,把服务消费与实物位移合并在一起,与电子商务称“虚实相应”才真正恰当。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极为密切。物流对电子商务的实现很重要,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也肯定极为巨大。物流在未来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这样理解这种关系:物流本身的矛盾促使其发展,而电子商务恰恰提供了解决这种矛盾的手段;反过来,电子商务本身矛盾的解决,也需要物流来提供手段,新经济模式要求新物流模式。
2.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与物流间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这场革命必然对物流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物流业的地位到物流组织模式、再到物流各作业、功能环节,都将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发生巨大的变化。
电子商务对物流业的影响
物流业的地位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是一次高科技和信息化的革命。它把商务、广告、订货、购买、支付、认证等实物和事务处理虚拟化、信息化,使它们变成脱离实体而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处理的信息,又将信息处理电子化,强化了信息处理,弱化了实体处理。这必然导致产业大重组,原有的一些行业、企业将逐渐压缩乃至消亡,将扩大和新增一些行业、企业。
产业重组的结果,可能实际上使得社会上的产业只剩下两类行业,一类是实业,包括制造业和物流业;一类是信息业,包括服务、金融、信息处理业等。在实业中,物流企业会逐渐强化。
物流企业会越来越强化,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里必须承担更重要的任务:既要把虚拟商店的货物送到用户手中,而且还要从生产企业及时进货入库。物流公司既是生产企业的仓库,又是用户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企业成了代表所有生产企业及供应商对用户的唯一最集中、最广泛的实物供应者。物流业成为社会生产链条的领导者和协调者,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可见电子商务把物流业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其提供了空前发展的机遇。

❹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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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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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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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❺ 电子商务方面的论文如何写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网络安全 管理
论文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但给电子商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而且也带来了相应的网络安全问题。当前,电子商务中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黑客攻击、软件漏洞、网络缺陷和技术管理欠缺等,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商务企业本身的安全管理问题。所以,需要对电子商务实施技术和管理的安全策略。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对应的经济社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商业贸易领域,因为网络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电子商务这样一种贸易方式。但是电子商务也是经历了一番坎坷的,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产生了交易安全的问题,对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Internet网是一个互连通的自由空间,一些人常常会因为某些目的攻击电子商务网站,比如盗窃资金、商业打击、恶作剧等,导致有些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贸易交流受损、服务暂停,甚至出现资金被盗的现象。据有关数据的统计,美国每年因为网络安全问题在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就达到近百亿美元,而国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因此,当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给生活带来的这些好处的时候,网络的安全问题,早已变成电子商务的重大难题,给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所以,计算机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和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从维护顾客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做好安全防范和自身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
2电子商务面对的网络安全问题
当前,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但有技术管理的问题,而且也有网络缺陷的因素,具体地说,直接原因有以下几点:1网络“黑客”侵犯电子商务网站
网络黑客是专门在网络中利用本身掌握的技术非法强行进入他人网站后台的人,这类人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能够不受电子商务网站技术防护的限制。许多“黑客”篡改内容信息、破坏网站;****商户或企业的账户资金,极大地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2电子商务软件有漏洞
许多软件研发单位研发的技术不成熟的电子商务软件,存在许多安全漏洞,防护极易被外来入侵者利用漏洞攻破,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即使安装了防护软件,但由于软件没有得到及时升级,致使软件丧失了应有防护功能。
3电子商务网络自身存在安全问题
网络具有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它的设计原则是确保信息传输不会受到局部损坏的影响。所以,对网站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特别是对电子商务企业情况更加严峻。
4网站管理的缺失
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缺乏警惕性,不重视网络安全的管理,通常只有在受到攻击以后才会去加强网站安全;部分企业则以为只要安装了入侵监测系统、杀毒软件、防火墙等安全产品,就能保障网站的安全,所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加强技术防范,给入侵者提供了机会。
3应对的措施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是在网络化、电子化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出现的,所以很多传统的解决办法不能简单地应用过来。电子商务企业想要取得效益,就要从企业的健康发展出发,改善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技术投入。具体的防范措施有:
3.1安全技术管理需要加强
1需要重视电子商务网站的维护、升级等方面,做好每天的安全备份,加强网站服务器的管理。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只要发生安全事件,能够得到尽快解决,从而减少损失。使用权威性较强的安全防护软件,并能够正常启动、正常升级,发挥应有的防护功能。
2在电子安全方面扩大管理和技术投入
企业需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购买技术防护设备,加大对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的投入。引进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招聘相应的管理人才,并进行适当的待遇倾斜,确保安全管理团队的稳定。
3使用密码管理技术
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防范环节是密码管理,要使用先进的密码管理手段,确保能发挥特定的功能,重点有交易信息安全、身份认证安全和账户安全等。

4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得到强化
安全技术是电子商务企业的首要防范措施,但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还是严密的管理,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系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所以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制定安全防护制度,保证明确职责;要有奖惩制度,责任事故的时候,能够做到及时追究,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4总结
总的说来,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问题,表面上像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但主要还是在于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和重视程度等情况。企业不当的安全管理,不仅会发生企业账户资金被盗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地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让客户对电子商务企业不再信任。电子商务企业维护客户市场的关键是信誉度,所以,应当重视网络安全,克服网络技术自身的弊端,使企业能得到持续稳定的贸易发展。
参考文献:
[1]祁明.电子商务实用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陈辉.浅谈电子商务的安全与技术保障[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1).

杨爱民.电子商务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科技资讯,2006(06).
杨利丽.浅谈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与技术保障[J].信息网络安全,2010(07).
王燕.电子商务中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与发展[J].信息通信,2011,(1).

❻ 求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摘要

关键字

一、网站介绍

二、规划网络推广主要目标

(一专)网站推广的主要目标

(二)网站推广的具体属目标

三、分析竞争对手的网站及其推广方式和行业分析

(一)竞争对手分析

(二)行业分析

四、分析网络推广的目标市场主要目标

(一)分析网站目标客户

(二)分析目标客户影响者

(三)分析目标客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

(四)明确网络推广的市场定位

五、推广方案的实施

六、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❼ 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我国民航客运销售代理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我国民航客运销售代理行业未来的发展,未来的发展一定是很很好的,电子商务是我国的发向,是我的,我国的发展方向

❽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在旅游业的应用

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在不谋面的情况下,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此模式可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及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旅游业内部激烈竞争以及旅行者生活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电子商务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进而催生了旅游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
电子商务在旅游业的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一)旅游产品提供商
景区、景点是常见的旅游产品提供商。目前,我国旅游景区、景点的电子商务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就市场条件而言,我国旅游景区、景点具备市场规模,其为电子商务发展市场提供了物质条件,能扩大旅游景区(点)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二)旅游服务中介
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旅行社以及地方旅游服务网站是常见的旅游电子服务中介。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网站从1996年开始出现,建立时间虽短,但其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信息时代旅游交易的新模式。目前,具有一定旅游资讯能力的网站已达8000多家,主要包括地区性网站、专业网站和门户网站旅游频道三大类。总体上,这些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多数为借用网络以介绍企业、景点和旅游线路。缺少与消费者的互动,吸引度低,极难体现其娱乐性和趣味性;网站缺乏自创新颖性,对景点的介绍互相的粘贴复制,千篇一律;此外,网站内容更新缓慢,不能对相关景区的最新信息,包括优惠信息等进行第一时间的更新。应该说目前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还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强大的信息管理与传递的功能,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及开发潜在客户资源等延伸到网络上
(三)旅游产品消费者

旅行者从旅行筹划到旅游成行,再到旅行结束,整个过程涉及到的电子商务应用主要有景点查询,车票、机票、门票预订支付系统,酒店预订系统,团体旅游操作系统;如果境外旅游还要涉及各种签证办理系统等。这些旅游电子商务从属关系看,可以归结为旅游网站、交通、民航、景区、酒店、外交领事馆。可见,旅行者成行的繁杂行。
面对各种繁杂的出行系统,如何降低旅行者的操作负担,实现便捷操作,将是一个重要课题,显然,这是当前各种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各种功能单一系统所不具备的。协调各种部门,构建融合各种子系统的复合旅游系统,提供解决常规旅行问题的透明的一站式服务,例如融合景区介绍、车票购票、景区门票购票、餐饮服务、酒店预订等信息,这将是一种趋势。

❾ 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与发展前景的探讨,怎么写

2.7我国工业、交通企业电子商务有显著进展

2002年制造业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全面启动,全国27个省市、46个重点城市和近2000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

2001年8月,CCID对10个城市13个行业6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9.3%的企业开展供应链管理,15.6%个企业开展分销渠道管理,51.4%的企业进行网上销售,72.9%的企业进行信息查询,72.4%的企业进行网上信息发布。国家经贸委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6家航空企业中,有66.67%的实施了电子商务,7家石化企业中实施电子商务的占57.14%,15家外贸企业有46.67%实施了电子商务,其他行业如电子、铁道、医药、机械、汽车、化工、纺织、冶金等行业实施电子商务的比重都在20%-50%左右,相应的如轻工、电力、烟草、交通等行业电子商务开展不够充分,在20%以下,特别是煤炭、建筑和有色金属行业,开展电子商务所占比例均在10%以下。2002年,中国约26.1%的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大型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最积极,比例达32.1%,中、小型企业比例分别为27.8%和21.4%,
按不同性质企业来分,外商独资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比例最高,达到41.3%,其次是中外合资企业,比例为33.5%.国营和民营/私营企业比例相对较低,都不到25%,但和2001年比,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部分大中型企业集团如宝钢、中国石化、联想、方正、海尔等集团,在实现企业内部ERP管理基础上开展网络营销、网上采购,已经或已在建设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在B2B网站的交易已经纳入主生产计划,截至2002年12月交易额突破了193亿元,其中电子采购106亿元,电子销售87亿元。2002年头10个月,中石油网上交易额为150亿元,其中电子采购92亿元,电子销售58亿元。平均节约采购成本5%,西气东输工程中,一笔6亿多元网上采购仅7小时就完成,节约资金1.2亿元。石油专用管材电子采购一项,中油股份每年就可以节省两亿元
中国石化石化产品销售电子商务网络有如下效益:1.降低了销售成本,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石化产品成交额302亿元,节省销售费用数亿元;2.更有效地为客户服务,客户可在网上查阅产品、定单处理信息,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3.增加了商机,在网上宣传企业、介绍产品性能,扩大销售营业额,开通至今新增客户100多家。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系统采购成交1.97万笔、成交额209亿元,节约采购资金约5亿多元。海尔集团实现了以定单信息流为中心的业务流程重组,通过B2B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与营销,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减少仓储面积及库存资金,。截止2001年12月31日,网上交易额达188亿元。成交金额1236万元;定单遍布全国90多个城市,包括农村,网上接受处理信息近万条,包括建议、咨询、合作、服务等各类信息,其中有多条产品设计建议被采纳,通过对定单信息和接收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挖掘,为销售和生产决策服务,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为海尔国际化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海尔2001年实现全球营业额602亿元人民币,建立mySAP.com电子采购平台,10%的采购定单从网上下达,实现一流三网,以定单信息流为中心,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用户资源网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使采购周期从原来平均10天降低到3天,仓储面积减少一半,降低库存资金约7亿元,库存周转日期从30天降低到12天以下,实现即时采购、即时配送、即时分拨物流。宝钢股份公司通通过应用东方钢铁在线Bsteel平台大宗物资的网上招标工作,截至2002年7月实现的采购额达50多亿元人民币,参与的供应商已近400家。目前宝钢集团每年数万T钢铁产品、数百亿元人民币的销售,包括出口都是在网上进行。联想集团通过实施资源管理计划(ERP),规范和优化了77个业务流程,加强了财务、销售、生产制造、采购等子系统之间的集成,目前,联想集团已经完成了供应链环节的信息化,已经开展协同电子商务。`全国大约70%的大中型企业已上网,建立网站,有了网址、主页,开展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进行网上洽谈、签约,开展网络经销。
计算机在铁路、民航、航运部门的应用有长足进步,铁路运输管理系统TMIS基本建成,各铁路局计算机订票系统投入运行,全国铁路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自1996年投入运行以来,2199个车站6000多个窗口已实现计算机售票,建成铁道部客票中心和24个地区客票中心,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异地售票,售票量占全国铁路客票发售总量90%以上,铁路电子商务系统近期建设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与电子商务、铁路物资总公司电子商务试点即中铁物资贸易网、物流网,实现网上贸易物资调配、物流配送、仓库管理、货物追踪等功能以及集装箱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民航订票系统为国内26家航空公司提供航班座位的控制与销售服务,离港系统、货运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信息系统以及民航商务数据网进一步完善,目前己开始建设民航分销系统(GDS),己与386家外航、2000家酒店相连,为开展电子商务打下基础,信息技术在公路、内陆水运与远洋航运系统包括公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集装箱运输、港口管理EDI网络,电子提单系统及水上安全监督等方面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2.8远程教育迅速发展

全国约10万多所中小学己普及计算机课,1万多所中小学己建成校园网,计算机辅助教学己在大学、中学推广,开发了不少课件,提高了教学质量,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教学,首先在清华、北大、邮电大学实现,目前全国重点大学都开展远程教育,教育部已批准67所大学都开办网上大学。全国2001年9月共招生60.8万人,其中中央电大46万人;全国中学已有200多所正规网校,在7万多所中学中注册网校学生已达60多万。非典时期北京市教委开通了课堂在线,供学生在家上网自习。国家基础教育资源网也已经开通。现代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为教育系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教育部所批准的67所网络大学在这一时期更是得到了空前发展,而在非常时期,普通在校生和离校学生以及远程教育注册学生一起感受远程教育。北京所有高高校充分利用已有的远程教育学院,让离校学生离校不下课。北京创下了八万人同时上课的记录。北大附中网校近日推出了非典时期学习方案,凡是北京地区的中小学生,均可免费得到一个月的网上学习时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同中国21世纪电子商务学校,开设免费学习电子商务课程教育,5000人的注册名额很快爆满,咨询电话更是络绎不决。高教出版社开通免费网络课程,为高校师生提供200余门精品课程。学校也可以免费获得网络课程的存储介质,安装到本校服务器上,利用校园网实施教学活动。目前已经有100多门课程在网上开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华夏大地教育网推出40门免费自考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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