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最终解释权,你只需要明白两个层面的意思,就可以了。
第一,从商家内的角度看容,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
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B. 店内海报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能用了,那应该改成什么才符合法律规定
今后需改成: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本店(公司)所有。
《合同违法行专为监督处理办法属》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促销搞活动最后解释权扩展阅读
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商家为刺激消费,争相推出自己的促销活动,利用海报、电子屏、报纸等媒介大肆宣传,但其宣传内容难免会构成多种理解方式。当消费者的理解方式与商家不一致时,他们便搬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行小字,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事实上,商家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身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意思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其中“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销搞活动最后解释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D.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有好多活动之类的在最后都加上最终解释权归谁谁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 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缔约、 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 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 法律咨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有根据吗
没有法来律根据,一切依据合同法源、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执行。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5)促销搞活动最后解释权扩展阅读: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F. 试分析“本店对促销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的性质,为什么合同法对此类条款有何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底发过一个文,认为“最终解释权”这样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禁止采用这样的条款。
基本上,本人认为,该条款没什么用。
G. 商家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
促销活动对消费者在众多商品品牌中作出购买选择有一定影响。商家给予的“优惠”不是单方赠予行为,而是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合同标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可单方变更。
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无论从哪个法律的角度说都是无效的。他们说,从法律角度讲,商家的促销广告属于格式合同,而最终解释权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此一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它是否符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也分别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最终解释权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那么它将是无效的,或者说,在发生争议时,第三方要向有利于格式合同非制定方解释。可以说,促销广告中的所谓最终解释权侵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广告法》第9条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在广告中含糊其辞、做文字游戏是不对的,违反者应予依法处理。
只有法院才有“最终解释权”
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保留最终解释权” 的做法起不到排除消费者诉权的作用。消费者起诉的结果是,将引起讼争的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交给了法院。所以,可以说,只有法院才有“最终解释权”。
H. 做活动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可以吗工商所有权力罚款吗
做活动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可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工商所有权力罚款。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I.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搐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
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扩展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网络-《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