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我就例举其中1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钱某可以撤销来赠与,源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 求一个商务管理合同签订过程有关案例与分析字数1500字
某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同意将C514增至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复电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4.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4. 合同法案例分析
以下为我的个人观点:
1、属于单方解除,约定解除。
2、天一公司对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版,此种解除需要双方协权商一致。
3、应履行单方通知,异议起诉或仲裁的程序。黄某某若不同意对方意见,应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等几项。
5、该主张不能成立,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天一公司目前要求解除合同,多半是因为商业的原因,是因为房价已经翻了好几倍。
5、若我是本案法官,我会要求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5. 电子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应作出判决,北京公司胜诉,无须赔偿纽约公司的利益损失.法院判决北京公司胜诉的依据是,纽约公司的承诺(即其“还盘”)被北京公司职员从其电脑中检索到时,已经超过了北京公司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其“承诺”未生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合同要约必须规定承诺期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
承诺又叫“还盘”,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3条及《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不能生效.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纽约公司与北京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承诺是否超过了一个星期.纽约公司认为,北京公司的要约于纽约时间5月31日晚上9时许(北京时间与纽约夏时制时间的时间差为12个小时)到达其公司的电子邮箱,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电子邮箱,该公司的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一个星期的承诺期限内作出的,而且也在承诺期限内抵达了要约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告成立.北京公司未按合同行事,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公司则认为,虽然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电子邮箱,时间并未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但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是按北京公司发出要约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回邮的,而是发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个并不经常使用的邮箱,到北京公司检索到该邮件时,已经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距离其发出要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星期,因此,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生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对于北京公司的上述观点,纽约公司反驳称,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中国的《合同法》,都规定了网络商务合同以“收到生效”为原则来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订立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因此,其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按该承诺抵达北京公司电子邮箱的时间即6月8日上午8时22分计算,而不应当按北京公司检索到该邮件的时间来计算.
北京公司则采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援引了“示范法”的同一条款来抗辩,只是引述的是该条款的不同部分:“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北京公司认为,既然其已经使用了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发出要约,就应当认为其已向纽约公司指定了一个特定的信息系统作为后者回邮的地址,但纽约公司没有使用该指定的系统,则其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当按照承诺被检索到的时间来确定.
最终,北京公司的观点获得了法院的采纳,纽约公司被判败诉.
我们可以做出一些经验的总结:
首先,北京公司在本案中获得胜利的关键,是其在发出要约时给对方承诺设定了一个星期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北京公司恐怕在平时也都难于找到理由为自己开脱,一旦遇到国际价格波动有利于对方时,更可能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可见在对外发盘时,按常规给对方规定一个承诺时间,并非多此一举,而是生意人自我保护的一个坚强盾牌.
其次,从纽约公司方面来说,就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换来了个“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惨痛教训,如果熟悉国际的相关规则,恐怕也就不会贸然用另外一个邮箱来跟对方联系了.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各项规则多如牛毛,在实务操作中多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6. 合同法案例
从一般的交易习惯来看,甲说的预付5000英镑,是指交给自己单位,没有必须由开户行先行保管的意思。而乙加了这个条件,是对要约的变更,为新要约,甲不承诺,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责任。
7. 合同成立 案例
本题来关键在于乙要求甲提源供卫生检疫证、产地证、磅码单和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是否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个人认为乙的要求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未成立,不用赔偿。
8.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 电子商务的要约与承认是什么
要约又称为“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内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容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有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要约是当时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相对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一旦违反则应承担一定责任,要约邀请一般对发出者不具有约束力。网事易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