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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发布时间:2021-02-11 20:16:21

1. 谁知道欧盟第4号指令是什么

迄今为止,欧盟共起草了13份指令,正式公布的指令有9份。在这些指令中,与会计和财务报告事项直接有关的指令主要有3个,即第4号指令、第7号指令和第8号指令 。

第4号指令
欧盟第4号指令于1978年颁布,是欧盟框架中最广泛和最全面的会计规则,所有公共持股和私有公司都必须遵循。第4号指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条款9和10)和损益表(条款23-26)的格式规则。这反映了法国和德国对报表格式进行详细法定描述的传统。为满足不同国家监管和实务的需要,指令中包含有选择项;
2.披露要求(条款43)对欧盟成员国中现存实务进行了折衷,在存有严重冲突时,规定了选择项;
3.计价规则(条款31-42)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也允许使用现行价值。此项指令发布时,英国、爱尔兰以及荷兰的准则制定机构鼓励对现行成本会计的采用;
4.真实公允观点(条款2)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特定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由成员国根据其会计体系自行确定。
真实公允的观点不仅适用于财务报表,也同样适用于财务报表的辅助披露。因此,公司还必须作出以下披露:
● 主要的会计政策;
● 公司持有20%或以上股份的联属公司名单;
● 股东权益的变化以及各种流通股份的数量(不需要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
● 长期有担保债务的细节;
● 义务和有事项的细节,包括单独披露的养老金负债;
● 分部信息,包括各产品类型和地区分部的销售收入,如果分部信息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歪曲",公司可以不披露;
● 平均雇员数量以及人工总成本,例如: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各类雇员的养老金;
● 董事报酬、贷款和预付款信息;
● 当期应付所得税和经营活动所应承担金额间的差额,以及特殊所得税激励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遵循历史成本、持续经营、谨慎性、权责发生制以及一致性等原则。第4号指令还有以下特定的要求:
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具有有限经济寿命的固定资产必须系统地进行折旧。如果由于成员国允许特殊的税务激励,而导致较高的折旧,则必须披露此项折旧的性质和金额。
2.公司间投资--对联属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成本计价。如果成员国允许使用权益法,则必须披露公司间投资账户的所有变化。未实现的权益法收益必须在所有者权益中作为未分配项目披露。
3.无形资产--商誉、筹备费以及研究发展费用等无形资产,应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摊销。成员国可以允许在更长的时间内对研究发展费用和商誉进行摊销,但是摊销时间不能超过其经济寿命。
4.存货--存货必须按照成本市价孰低法计价。成员国可以允许使用实际成本法、FIFO、LIFO、加权平均法或者类似方法,也可以允许使用上述多种方法。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重置成本和帐面价值存在重要差异,则应该披露此项差异。
5.流动资产--单个项目应该以成本(购买价格或生产成本)市价孰低法计价。
6.负债--必须计提所有可预见的负债和潜在损失。
7.长期债务--如果长期债务折价发行,则每年必须摊销合理的金额,在债务到期之前,必须全部摊销完毕。
8.开办费--开办费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摊销,但适用股利限制原则,即在未限定留存收益至少和未摊销开办费相等之前,不能发放股利。
9.通货膨胀会计--成员国可以允许或者要求其公司编制主要的或补充的通货膨胀调整财务报表,但成员国法律详细规定公司应该遵循的方法。第4号指令列举了以下可能的方法:
● 对有形的固定资产(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金融长期资产(如投资或贷款)进行重估;
● 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使用重置成本;
● 对所有财务报表项目按照一种方法进行重估,以确定通货膨胀的影响。

2. 欧盟指令

2010年3月25日欧盟发布委员会条例(EU)No257/2010,对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制定重新评内估计划。重新评估工作由欧容盟食品安全委员会(EFSA)负责。已批准食品添加剂,具体包括在2009年1月20日前已获得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35/EC中规定的食品中使用的甜味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36/EC中规定的食品中使用的色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中规定的除甜味剂和色素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对于在该条例发布前已由EFSA重新评估过的已批准食品添加剂不再进行评估。
EFSA重新评估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评估程序,具体有:
审查食品科学委员会(SCF)或EFSA的最初观点和工作文件;
审查最初的档案文件;
审查相关企业或任何相关团体提交的数据;
审查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制定的数据;
鉴定对食品添加剂最后评估的相关文献。
本条例还具体规定了EFSA在重新评估工作中的寻求数据、相关企业或团体的递交数据以及监督进程等。本条例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

3. 欧盟ce认证指令有哪些

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低电压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1991
机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6.11.1992
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升降设备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非简单压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4. 欧盟EC指令中的EC是什么意思哪两个单词谢谢

欧盟与EC指令 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EC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 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符合产品必需符合适用的EC指令,否则将被排除于此市场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评估产品符合的程序,这些程序在各产品间与各指令间都不尽相同。 CE 标示CE标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标志,表示符合所有现行的指令。对于大多数销售到欧盟的产品而言,CE标示的使用和声明产品的符合性 ,是强制性的法令条文。有此符合标志,产品可自由在会员国流通。CE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然而此CE标示 并不能免除国家执法单位对于未符合标示的产品所采取的行动。 # 决定适用的调和标准与必要的健康与安全要求 #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实际的需要,则必须选定一个验证机构。 # 决定是当的符合模式并进行评估。 # 将指令要求纳入设计考量 # 汇整技术文件资料# 准备符合声明书

5. 什么是欧盟的RoHS指令

RoHS认证焦点问答

1.何为RoHS指令?

答: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

2.欧盟为何要颁布RoHS指令?

答: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全球对RoHS指令有何反应?

答:可以说,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RoHS指令的出台反响强烈,高度关注,有的称其为绿色环保指令,有的称其为技术壁垒指令,还有的称其为牵动全球制造业神经的指令。其间,美国、日本、韩国、泰国等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指令。中国是全球制造业大国,也是产品出口大国,出口总量的70%以上涉及到RoHS指令,因此中国政府亦十分重视相关问题,并于2004年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容类似RoHS指令,并准备与其同步实施。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企业宣传推广,提醒广大生产商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4.RoHS认证涵盖哪些产品?

答: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5.怎样开展RoHS认证

答:不少大型企业对RoHS认证早有研究,早有准备,而且不少产品已通过RoHS认证,但仍有不少中小型企业对RoHS认证仍相当陌生,一知半解、雾里看花、不清不楚、不知从何下手,不知找谁认证。其实,RoHS认证并非那么神秘,与人们所熟悉的CE、FCC、等认证大同小异,只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公证实验室均可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无非是把你的相关产品送往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其中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是否符合RoHS指令要求,若符合就可获得RoHS合格报告和证书,若不符合,就得另找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替代。

6.确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律是什么?

答:确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是欧盟委员会先后颁布的(2002/95/EC)指令和2005/618/EC决议。

7.电子电器设备中六种2005/618/EC决议。有害物质的限值是多少?

答:其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8.怎样让您的整机产品节省RoHS认证测试费用?

答: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与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流程,如采购已获得RoHS认证的零部件、原材料,以回流焊接替代传统的焊接,以无铅焊料替代传统焊料,只要整机采用了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您的整机做RoHS认证自然就省时省钱,方便快捷了。另外,对认证产品进行合理有效的拆分,也可节省一定的费用。

9.RoHS认证何时做最合适?

答:RoHS指令强制性实施时间从今天起至明年七月一日止,只余下半年多一点的时间了,因此,应当说越早越好,越早越主动,越晚越被动,事实上不少敏锐性高的大型企业,早就着手此项工作了,一是明确规定所采购的零部件、原材料必须是通过了RoHS认证的产品,二是将自己的整机产品进行RoHS认证,同时国内外大部分采购商也对制造商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没有通过RoHS认证的产品一律不签订单。因此,如果您的产品不及早做认证,将会痛失市场,枉然后悔。事实上由于受欧盟RoHS指令的影响,广东机电出口产品仅八、九两月就下降了80%之多,详见“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14日C02版,标题是《粤机电出口急剧下滑》。

10.产品不做RoHS认证有何危害?

答:产品不做RoHS认证,将给生产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届时您的产品无人问津,痛失市场,假如您的产品侥幸进入对方市场,一经查出,将遭遇高额罚款甚至刑拘,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关门倒闭。

11. 我司的RoHS实验室为您的产品可提供哪些服务?

答:(1)对产品零部件、原材料进行欧盟RoHS指令的测试与验证服务;

(2)对整机设备进行欧盟RoHS测试与验证服务;

(3)对电子元件与部件的材料构成声明提供支持服务;

(4)对电子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第三方评估;

(5)对玩具类、纺织品的重金属进行测试服务;

(6)对包装材料进行测试与验证服务;

(7)对塑料材料中六种增塑剂提供测试服务;

(8)对各类电池进行有害物质测试与验证服务。

12.如何对RoHS认证产品进行拆分、分类?

答:根据RoHS指令要求,如何对整机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拆分归类,使检测费用降至最低也是一大学问,通常主要分为金属材质、塑料材质和其它材质,金属材质只需要做重金属检测(铅、汞、镉、六价铬),塑料材质需要做规定的六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其它材质只需做重金属测试。

13.如何提供RoHS测试样品?

答:制造商在送检产品之前,最好提前将送检产品自行详细拆分、包装,并分别在每个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与编号,原则上每个零部件检测所需的重量为:固体10-20克,液体10-20毫克。

X-MET3000TXR是一种测试塑料和其他部件是否满足ROHS指令的快速,非破坏性的仪器。它对所有受限元素Pb, Hg, Cd, Cr 和 Br提供了快速定量分析。如电线,PCB,塑料,插接件等各种不同电子产品都可以在X-MET3000TXR上进行测试。当然,它也可以对其他存在于各种材料中的金属,非金属元素进行分析。

6. 欧盟的指令有ec指令和eec指令,请问这两种指令有什么区别,多谢!

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欧洲经济共同体
EC 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
开始的时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欧共体(现在都不说了),Europen Economic Area(简称EEA)。欧共体是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的一个自由贸易同盟。EEA里面的负责制定法规的最高行政部门是欧洲经济委员会, Europen Economic Commission(简称EEC). 所以欧共体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指令结尾是EEC。如MDD的指令92/42/EEC, 意思是1992年,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第42号指令。

1995年(记得不是特别清楚,好像是),当时的EEA有18个成员国,这18个成员国中有15个签署了罗马条约,根据这个条约,EEA上升为EU,就是Europen Union(欧盟),欧盟就不是仅仅经济的一个自由贸易同盟,是谋求欧洲一体化,要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等各个方面实行同盟和一体化。根据这一条约,后来就诞生了欧元,以前的港督彭定康回去了就去主持欧盟的外交委员会去了,欧盟现在还要组建欧盟的军队。所以当时欧盟东扩的时候俄罗斯极力反对。其中有3个原欧共体的成员国,心想,我只和你们做做生意就好了,玩政治、外交的我们就不干了,所以就没有签署,这3个国家是挪威、冰岛、列示之敦(我不知道标准的翻译是什么,音译是这个)。因此,欧盟刚刚成立的时候是15个成员国。后来有东欧10国加入,变成了25个成员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也加入了,因此现在的欧盟成员国有27个。现在还有土耳其和塞尔维亚哭着喊着要加入欧盟。估计希望不大。

因为上升为欧盟了,欧盟里面制定法规指令的最高行政机构是EC(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委员会),就不是EEC了(EEC没有了,被EC替代了),所以是EC制定的法规,结尾就是EC,比如IVD指令是98/79/EC,意思就是1998年(那个时候已经是欧盟了)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98号指令。

7. 欧盟指令的代码意义是什么

“12”这抄是指欧洲经济委袭员会制定的第12号指令,1993年11月1日欧盟正式诞生,也就是以后的指令应该都是EC了,之前的EEC已经被现在的EC所替代了,你看到的都是以EC制定产生的,欧盟的指令中是可以从代号中看出分类的

8. 欧盟的指令与欧标有什么区别

EC/EEC--欧洲联盟--指令
就是你指的欧盟指令,它是欧盟颁发的指令(Directive),也算是法规条款的。版

UNECE/ECE-欧洲经济委员权会-法规
它是联合国颁布的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Regulation)

9.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么

美国方面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 Article 2B)的由来。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18个月内将其贯彻到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采纳该法,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于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的交易。例如亚马逊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向全球出售书籍,虽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权贸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更确切地说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财产的贸易。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及其他适用于最终用户的许可合同。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拟定的这类合同面向广大公众,基于基本相同的条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网络上的计算机信息交易大量采用自动的格式许可合同的形式,因此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这种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格式许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有些格式条款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己经付了款,支付有关费用或者遭受了损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予以合同补偿。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从缔约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动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机从事违法或欺诈活动。因此《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负有担保的义务,即担保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在许可期间被许可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任何第三方对计算机信息主张权利而受到损害。具体而言,计算机信息提供者应当担保其许可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其所属国的领域内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担担保义务,它必须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说明。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的网上自动交易中,标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时,如受到干扰,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一旦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承担担保义务,其信息的市场价值就降低了。
总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美国国内曾经在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这一点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指责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过于偏坦商业组织的利益,但是该法仍然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了一大步。美国各州正在积极采纳该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最终会成为调整美国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10. 什么是欧盟指令

各成员国政府有责任将本国的法律与指令取得协调一致,与指令有冲突的现行国家法律都应撤消。欧盟颁布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指令主要规定了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对于电气产品,还规定了电磁干扰和抗干扰的要求。 编辑词条 欧盟协调标准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 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 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 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 和ETSI 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 2002 年底,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 多个。如: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600 多个,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50 多个,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400 多个,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89/33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0 多个,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200 多个,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5 个,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 涉及的协调标准有180 多个。、 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初探 作者:张丽莉 孟冬 崔路 王力舟 来源:中国标准化 日期:2006-3-7 16:10:20 1.引言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 协定》)所管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任何一个经济体在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当然,针对货物贸易中的不同对象,基于各经济体不同的贸易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三要素的作用不是并重的,而是各有其侧重。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创立欧洲单一市场始,到现在建成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欧洲联盟的过程中,欧盟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其中三要素具有协同作用的典型特征。本文旨在通过对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构成和三要素对具体货物贸易对象的应用的剖析,阐明一经济体在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必须对三要素给以同样重要的战略地位,统筹兼顾各要素的发展规划,并使之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中发挥协同作用,方能在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科学水平的同时,跨越和打破其他经济体依托技术性贸易措施构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其对经济贸易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2.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在建立欧共体初期,各成员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自行制定了符合本国经济利益和科技发展水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得欧共体内部缺乏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导致欧共体成员之间贸易的种种不便,阻碍了单一市场的建立。建立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体系,从而在欧共体内部构建统一的市场,促使贸易便利化一直是欧共体努力的方向。从 60 年代初起,欧共体就开始了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的制定工作,从旧方法指令到新方法指令,辅之以欧洲协调标准以及使合格评定模式规范化的“全球方法”的制定,在欧盟内部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化的、涵盖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与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2.1 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四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正式批准的文件颁布在每个工作日出刊的《欧盟官方公报》的 L 卷上: -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须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读批准后方能颁布实行,条例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共体法律的条文,它只能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指令的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为国内法律,成员国在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 -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 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 欧盟技术协调指令的制定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术协调指令也分为两种类型。 -旧方法指令(0Id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前的技术协调指令通常对产品的规格和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规定,要求成员国完全执行。按照这种方法制定的欧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药物、农药、食品添加剂和机动车辆等领域。这在三要素协同作用机理的理论研究中,可归为“规定型技术法规”。规定型技术法规是指确定了达到特定结果方法的一类技术法规,它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其焦点集中在达到目标的惟一途径上。因此,规定型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方法上的确定性。 -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yes):1985 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为主体的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在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强制性的要求,达到指令目标要求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有选择余地的,而对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则由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判定。在 j 要素协同作用机理的理论研究中,这种类型的技术法规可归为“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以精确的术语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但允许通过对实体本身进行调控来确定其达到结果的方法。 2.2 欧盟的标准体系 欧盟标准体系的特点是与其技术法规紧密相连。欧盟技术法规的制定仅限于产品在欧盟统一大市场中流通时所必须符合的保证安全、健康、消费者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不对符合要求的具体途径做出强制性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至于如何使产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的,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是通过发布“协调标准”(EN)的方式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导。欧盟委员会授权区域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ETSI)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欧盟指定领域的协调标准的制定通常由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完成,它们为欧盟成员国及其统一市场的贸易利益提供技术支持。 协调标准的制定以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为基础,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种工具。目前,依据新方法指令的 基本要求制定的协调标准达2000 余项,《欧盟官方公报》不定期地公布与相关指令相适应的协调标准题录。但这些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愿采用的性质,它为生产企业正确实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然而,指令往往又赋予协调标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就为欧盟以功能导向型为主的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搭建了平台。借助协调标准,欧盟技术法规达到其既定目标。这种符合性推断,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生产商和拟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以采用欧洲协调标准为达到欧盟相关指令的首选措施。 2.3 欧盟的合格评定体系 为了使其技术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欧共体理事会于 1989 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总体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用以确定产品对技术法规和协调标准要求的符合性,保证并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1993 年欧共体理事会又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 CE 合格标志的贴附及其使用规则的决定” (93/465/EEC),该决定对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新方法指令巾将要使用的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同时还对加贴和使用CE 标志的规则做出规定。 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细分为8 种基本模式和8 种派生模式。这些模式依据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例如设计、定型、完全生产)、有关评定的类型(例如文档审查、型式批准、质量保证)和承担评定的主体(制造商或指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据这些模式,合格评定活动以第一方(制造商)或者第三方(欧盟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因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向各成员通报其名录而被称为NB 机构,即NotifiedBody)为基础进行。 欧盟在每一项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对所涵盖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并依据产品的危险程度,要求采用不同的合格评定方法。指令中提供的合格评定模式为制造商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NB 机构依据每个相关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 3.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三要素的关系 3.1 三要素的主要区别 3.1.1 措施制定主体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欧盟的技术法规是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基础条约授权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标准是由非政府部门的标准机构制定的。欧盟的标准是由CEN 和CENELEc 等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技术文件。 合格评定程序是评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程序文件,它既要评定产品对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评定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对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部门往往与技术法规的制定部门具有相同的层次。在欧盟及其各成员制定的技术法规中往往既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又规定了产品如何符合这些要求,成为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混合体,欧盟的新方法指令就是这样。因此,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也是由欧盟理事会制定的。 3.1.2 强制性与自愿性 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则是自愿遵守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指令形式出现,是必须强制执行的。 标准是自愿遵守的技术文件,标准管辖范围内的产品供生产企业自愿执行该产品的相关要求。根据欧 盟指令98/34/EC 中的定义,欧洲标准是“欧洲标准化组织为满足非强制性重复或持续运用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规范”,说明了欧洲标准的自愿性质。 合格评定是据合格评定程序进行的符合性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是用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操作程序,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所评定的对象和技术法规及标准中对相应对象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就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就是自愿性的,如标准化的检验测试方法。合格标志则是产品对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证明。 3.1.3 表现形式 技术法规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技术文件的总称,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既包括欧盟层次的法律、条例、指令、决定等,也包括欧盟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 标准是供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技术文件。在欧盟包括欧洲标准、新方法指令中的协调标准,也包括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欧盟内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 欧盟在其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现为合格评定的8 种基本模式和8 种派生模式以及它们的组合。 3.1.4 约束范围 技术法规和标准都是对产品的特性、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进行约束,也可对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进行约束。但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上述约束之外还对适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 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是对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约束。 3.1.5 对贸易的影响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不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以及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由于其具有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是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未通过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进口产品不得入境;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与标准不一致的产品则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当地的标准不符,可能影响其在市场中占据的销售份额。 3.1.6 透明度要求 《TBT 协定》对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是相同的,而对标准的透明度要求有所不同。拟议中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需在其正式批准与实施前向 WTO 秘书处通报,而对于标准,《TBT 协定》只是要求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 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纳的标准。 为履行《TBT 协定》的透明度义务,设在欧盟委会企业总司的欧盟 WTO/TBT 咨询点负责向 WTO 秘书处通报欧盟境内的技术法规草案与合格评定程序草案的基本情况,而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向ISO/IEC 信息中心通报欧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计划。 3.1.7 可协调性 标准具有相对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在实践上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致,如欧洲协调标准、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区域标准化机构的标准都是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技术法规缺乏这种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常常因国家与文化特性的差异而不同,而且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而是不可协调的。合格评定程序亦因国家与文化特征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不可协调的。但是,《TBT 协定》鼓励各成员之间通过签署相互认可协议(MRA)来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以避免重复检验,从实际意义上讲,这对于双方的合格评定程序起到了一种协调的作用。 3.2 三要素的主要联系 3.2.1 内容上的相关性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以产品为纽带联系在一起。内容上,技术法规和标准二者都是对产品的特性、过程和生产方法做的规定,也可包括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但是合 格评定程序的实施是有针对性的,在实施合格评定的过程中,必然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具体内容发生直接的联系。 3.2.2 措施制定的理由 制定措施如果是出于相同的理由,即出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等原因,则《TBT 协定》规定,WTO 各成员有权针对产品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或自愿性的标准,以及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3.2.3 措施制定的基础 《TBT 协定》鼓励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亦鼓励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所以说,国际标准是制定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支撑。 3.2.4 措施的作用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形式,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积极作用,但当其被用作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工具时,则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出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利益的目的,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时会变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的工具,例如歧视性的技术法规、过于苛刻的标准、过于烦琐的合格评定程序等,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从以欧盟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个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综合、立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但是,WT0 各成员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政治、历史、文化传承方面的差异,很多成员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或是在构建的过程中没有达到各要素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而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以其结构上的完整性、发展上的成熟性、各要素间的协调性等特征,为 WTO 各成员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发布时间:2009.11.05 新闻来源:冷热冲击试验箱|高低温冲击试验箱-众志冷热冲击试验机厂 浏览次数:0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欧盟规范管理体系是由欧盟技术法规、新方法指令、欧盟协调规范、欧盟的合格评定顺序构成的欧盟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证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 ( 即“ 协调规范 ” 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平安、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欧盟规定。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顺序,并加附 CE 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产品一经加附上 CE 标志后,便标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1 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 然后再颁布实施。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 ; 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发达国家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法令、指令决议等形式颁布实施的涉及平安、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 为减少内部自由贸易障碍 , 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同时为克服原有技术法规 ( 指令 ) 存在技术性要求过于具体、制定时间长、通过生效条件过高等缺点已不能适应欧洲经济、科技及贸易发展要求的问题 , 欧盟公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之间的职责。 2 欧洲规范化体系及欧盟协调标准 同时欧洲规范化组织的规定,欧洲规范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规范化委员会 ( CEN 欧洲电工规范化委员会 ( CENELEC 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 ETSI 欧洲各国的国家规范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欧盟 “ 协调规范 ” 指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规范。协调规范制定的顺序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各成员国必需将协调规范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规范。协调规范会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规范,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规范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3 欧盟的合格评定顺序和 CE 标志 以及它综合顺序。合格评定顺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2 大类 合格评定顺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任何顺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 即产品认证; 1 对产品的平安、功能特性等进行的实验室检测顺序。 即所谓体系认证。其中, 2 由国家认可机构对企业或他组织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环境管理等进行的认可顺序。产品认证又分为平安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平安认证是强制性的合格认证和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机器在投放市场时,必需附加 CE 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 字号:小 中 大 2008-04-15 近年来欧盟对纺织品实施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提出越来越严格的生态要求和社会责任问题,陆续发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学品的法规已形成欧盟所有成员的统一行动。欧盟是浙江省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为此,有必要对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信息有个全面的了解。 1、欧盟67/648EC 指令 欧盟于1997 年发布67/648EC 指令,是一个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与当时德国政府的法规不同的是增加了邻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 个致癌芳香胺。 2、欧盟2001/C96E/18 指令 欧盟于2001 年3 月27 日发布了2001/C96E/18 指令,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纺织品。该指令还规定了三个禁用染料的测试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出 30mg/kg。三个检测方法为:35LMBGB82.02-2-1998(纺织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该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减去对氨基偶氮苯,只有21 种。 3、欧盟2002/61/EC 指令 欧盟于2002 年7 月19 日发布了2002/61/EC 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 30m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员国于2003 年9 月11 日开始实施。 4、欧盟2003/3/EC 指令 欧盟于2003 年1 月6 日发布了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2001/C96E/18 法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只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混合物,分为:611-070-00-2 及EC.NO.405-665-4;前者为 CAS.NO118685-33-0。 欧盟关于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滞后德国政府法规和Oeko-Tex standard 100 标准。根据目前情况,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全面展开,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行动。 5、欧盟的生态标签Eco-Label 欧盟的生态标签是由欧盟执法委员会根据 880/92 法令建立的。申请该标签纯属自愿行为,企业希望借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也有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纺织品标准Eco-Label 是根据1992 年2 月17 日欧盟委员会 1999/178/EC 法令而建立的。2002 年5 月15 日公布了欧盟判定纺织品生态标准的新标准。它分为三个主要类目即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使用标准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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