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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意见

发布时间:2025-10-13 07:43:17

① 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监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以下为《加贸司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内容: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焊管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商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金库的区域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一场情况,完善监管办法。
供参考!

② 电子商务法如何监管电商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法历经五年时间终于在万众期待的目光下出台,对于电子商务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平台亦或是用户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对消费者来说无疑能最大程度提高我们的消费体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 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 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第一,注重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对以平台规则为核心的平台治理机制作出明确规范。
1、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猜世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2、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 当事人的争议;鼓励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3、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4、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 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5、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 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让电商平台参与或协助监管。
1、在实名制方面,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 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应当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 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3、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提示依照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应 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在违法处置方面,发现平台内的 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明确建立以电商平台为关键节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1、“避风港”规则。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配兆纳取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 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电商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培没送发出通知的知 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起诉。电商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 施。
2、公示规则。电商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前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3、“红旗规则”。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更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可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治理,是电商法着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想内核,也是对于电商行业未来发展的长远治理。

③ 如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管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管,需要政府、行业组织、消费者群体以及平台自身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多维度的监管体系。

政府应该扮演关键角色,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例如,政府可以制定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保护法等,对平台的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滥用用户数据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确保法律的执行。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业组织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管,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来规范平台的行为。行业组织可以由平台企业自发组成,也可以由政府引导成立。它们可以制定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行为准则,比如平台应该如何处理用户数据、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业组织还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和审计平台的行为,来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

消费者群体也是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费者可以通过评价和反馈来表达对平台行为的看法,对不满意的平台进行抵制和投诉。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还可以代表消费者群体与平台进行谈判和协商,以争取更好的权益保护。此外,媒体和公众舆论也可以对平台行为进行监督和曝光,形成有效的社会压力。

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自我监管责任。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平台还应该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和认证,以证明其行为的合规性。此外,平台还应该积极回应和处理用户投诉和反馈,不断改进和优化自身的服务和管理。

总之,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管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行业组织、消费者群体以及平台自身共同努力。只有形成一个多维度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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