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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众筹

发布时间:2025-08-30 19:52:25

㈠ 众筹,是电子商务的新形态吗

众筹,其实就是群众集资的意思。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回、多样性、依靠大答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
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
及公共专案等。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电子商务的定义是把因为互联网出现和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的商业行为,都叫做电子商务。从某角度来看,人筹也算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方式。

㈡ 什么是消费众筹模式

消费众筹模式是一种众筹模式,即消费者通过众筹的方式购买预售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是关于消费众筹模式的详细解释:

一、模式概述

二、运行机制

三、模式特点

㈢ 电商有什么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前途是毋庸置疑的,什么时候决定做都是正确的选择现在国内的电商已经从第一代发展到了第三代电商,行业虽然规范度还不是特别清晰,但也已相对完善。
电子商务是有前景的。就目前国内整体情况来说,电商中高端人才非常匮乏。目前电商行业内鱼龙混杂情况仍很严重。若有能力突出重围迈向更高台阶,前景是非常不错的。
电子商务专业的考生毕业之后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广阔的,毕业之后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方向都是很好的,能够从事的工作非常多,一般可以从事和电子商务有关的一些淘宝微商店铺之类的,其实这里边的利润空间是非常大的,或者也可以从事一些和网络相关的网络运营等相关工作。
从当前发展趋势上来看,电子商务未来更会高速发展,就业前景是非常好的,只要是自己的能力水平够好,发展前景也是很好的。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可谓是全球电子商务领先者,主要以阿里、京东平台为主的几大体系,也还很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退换货、售后服务、假货(实物照片不真实)等等问题需要改进.另外中国电子商务未来五年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呢?电子商务未来有十大趋势,关键词分别是:移动化,平台化, 三四五线城市,物联网,社交购物,O2O,云服务,大数据,精准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

电子商务最近一年面临巨大拐点:1.以马云主导的淘宝系,以及京东这些以产品为主要形式的实物型电商;2.以马化腾为主导的腾讯系,以及美团等,这些以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服务型电商.
第一个趋势,移动购物.
大家知道去年年底时候,手机用户已经达到了五亿,而PC用户是5.9亿,而手机的渗透率增速是远大于PC的渗透率的.也就是说在2017年,手机用户将超过PC用户,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将来的主战场不是在PC,而是在移动设备上.而移动用户有很多的特点,首先购买的频次更高、更零碎,购买的高峰不是在白天,是在晚上和周末、节假日.而移动购物将会革PC电子商务的命,我们要做好准备,我们要迎接这场新的革命.而做好移动购物,不能简简单单的把PC电子商务搬到移动上面,而要充分的利用这种移动设备的特征,比如说它的扫描特征、图象、语音识别特征、感应特征、地理化、GPS的特征,这些功能可以真正的把移动带到千家万户.

第二个趋势,平台化.
大家可以看到大的电商都开始有自己的平台,其实这个道理很清楚,就是因为这是最充分利用自己的流量、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最大效益化的一个过程,因为有平台,可以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弥补自己商品的丰富度,增加自己商品的丰富度,增加自己的服务和地理覆盖.
第三个趋势,电子商务将向三四五线城市渗透.
一方面来源于移动设备继续的渗透,很多三四五线城市接触互联网是靠手机、Pad来上网的,而且这些城市首先经济收入提高,再加上本地的购物不便,加上商品可获得性很差,加上零售比先进国家落后.

随着一二线城市网购渗透率接近饱和,电商城镇化布局将成为电商企业们发展的重点,三四线城市、乡镇等地区将成为电商"渠道下沉"的主战场,同时电商在三四线欠发达地区可以更大的发挥其优势,缩小三四线城市、乡镇与一二线城市的消费差别.阿里在发展菜鸟物流,不断辐射三四线城市;京东IPO申请的融资金额大约为1500000000到1900000000美元之间,但是京东在招股书中表示,将要有10到1200000000美元用于电商基础设施的建设,似乎两大巨头都将重点放在了三四线城市.事实上,谁先抢占了三四线城市,谁将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更大的优势.

第四个趋势,我认为是物联网.
大家可以试想一下这些可穿戴设备和RFID的发展,将来的芯片可以植入在皮肤里面,可以植入在衣服里面,可以在任何的物品里面,任何物品状态的变化可以引起其他相关物品的状态变化.你可以想象,如果你放一个牛奶放进你的冰箱,进冰箱的时候自动扫描,自动的知道这个保质期,知道什么时候放进去,知道你的用量,当你要完的时候,马上可以自动下订单,这个订单作为商家接到订单马上给你送货,刚好下订单可能又会触发电子商务,从供应商那里下订单,而那个订单触发生产,也就是说所有的零售、物流和最后的生产可以全部结合起来.
第五个趋势,我认为是社交购物.
希望听到亲人、朋友、意见领袖的意见,作为参考,我们推荐.社交购物可以让大家在社交网络上面更加精准的去为顾客营销,更个性化的为顾客服务.

㈣ 电商纵筹是什么

电商众筹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众筹活动。以下是关于电商众筹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特点

电商众筹结合了电子商务与众筹两种模式的特点。它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筹款渠道,向广大消费者或投资者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某个项目、产品或创意的实现。这种模式下,众筹项目通常会在电商平台上展示,并设定筹款目标和期限。消费者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回报(如产品、服务、体验等)来支持项目,并获得相应的筹款权益。

二、运作流程

  1. 项目发起:项目发起人需要在电商众筹平台上提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介绍、筹款目标、筹款期限、回报设置等。
  2. 平台审核:电商平台会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3. 上线展示:审核通过的项目会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展示,面向广大消费者或投资者进行筹款。
  4. 筹款过程:在筹款期限内,消费者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回报来支持项目。当筹款金额达到或超过目标时,项目即视为成功;若未达到目标,则筹款失败,已筹集的资金会按照平台规则进行退还。
  5. 项目执行与回报发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需要按照约定执行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支持者发放回报。

三、平台选择

不同的电商众筹平台在审核标准、筹款流程、回报设置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项目发起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平台特点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众筹。同时,也需要注意平台的信誉度、用户口碑等因素,以确保众筹活动的顺利进行。

㈤ 电子商务 互联网众筹是否合法

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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