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哪些
(1)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内物渠道移容到互联网上。
(2)电子商务强调创造新的商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创造商业价值。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经营和管理形态,根本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会员制,服务费
(4)基础: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广,盈利模式
(5)现金支付的特点:具有最终法律的特征。即现金是法律上规定的最终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灵活;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携带的不便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机密;完整;可靠;防抵赖;匿名
❷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现今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法不仅致力于解决一系列矛盾与问题,同时也符合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电子商务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坚持促进发展”摆在工作原则的首位。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文本中,除了将“促 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写入法律第一条,还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促进”法律制度。
二、《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
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必然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在起草过程中,也是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三、《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都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 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 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四、《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绿色发展法
《电子商务法》落实生态文明入宪的新要求,多处就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做出规定: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 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❸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99年~02年萌芽阶段。
这个阶段里中国的网民数量相比起今天是在是少得可怜,根据2000年年中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网民仅1000万。而且这个阶段,网民的网络生活方式还仅仅停留于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的阶段。网民未成熟,市场未成熟,以8848为代表的B2C电子商务站点能说得上是当时最闪耀的亮点。可惜8848最终逝去,萌芽期的电子商务环境里没能养活几家电子商务平台,只是孕育了一批初级的网民。这个阶段要发展电子商务难度相当大。
2、03年~06年高速增长阶段
当当、卓越、阿里巴巴、慧聪、全球采购、淘宝,这几个响当当的名字成了互联网江湖里的热点。这些生在网络长在网络的企业,在短短的数年内崛起,和网游、SP企业等一起搅翻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以前程无忧网络招聘为例,在这个以专门发行招聘报纸的企业,03年初的时候还是投报纸广告送网络招聘会员,到今天已经变成了投放网络招聘广告赠送报纸招聘广告,可见变化之巨大(这个例子说明的就是网络应用的发展对传统业务的影响深远)。
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来说最大的变化有三个:
第一个变化:大批的网民逐步接受了网络购物的生活方式,而且这个规模还在高速的扩张。
第二个变化: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从B2B电子商务中获得了订单,获得了销售机会,“网商”的概念深入商家之心。
第三个变化: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不断成熟,物流、支付、诚信瓶颈得到基本解决,在B2B/B2C/C2C领域里,都有不少的网络商家迅速的成长,积累了大量的电子商务运营管理经验和资金。
3、07年~10年电子商务纵深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天下。数不清的传统企业和资金流入电子商务领域,使得电子商务世界变得异彩纷呈。
首先:阿里巴巴、网盛上市标志着B2B领域的发展步入了规范化、稳步发展的阶段;
淘宝的战略调整,网络的试水意味着C2C市场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不断的优化和细分市场。
PPG、红孩子、京东的火爆,不仅引爆了整个B2C领域,更让众多传统商家按耐不住纷纷跟进。
07年~10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将达到新的高度。虽然还不至于会颠覆人们的生活习惯,我们一定会看到更为精彩绝伦的新鲜事,会看到一个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不断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回到上文的问题,拥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传统企业,以及慢慢成长起来的中小网商未来之路该如何走?
可以预言,由传统企业延伸过来的电子商务公司和互联网中成长起来的中小网商将会是未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力量。
原因有三:
1、 对于B2B电子商务平台,承载其盈利模式的90%以上都是中小型企业。随着B2B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暂时的稳定,B2B领域的规模扩张将会降温,取而代之的是结构优化和业务深挖。
2、 在C2C领域,随着B2C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市场管理的日益规范,纯C2C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也会放缓。
3、 B2C领域,随着传统企业的资金涌入,会获得高速发展。而且,拥有独立品牌、优势货源、良好口碑、服务完善的各行业B2C商家会为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带来前所未有的、百花齐放的盛况。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0年B2B交易额将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 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高潮。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目前B2B 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综合类网站中,阿里巴巴已占近乎7成份额。2007年我国B2C网站总收入约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B2C是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好转以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升,在总体规模上B2C 将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并成为未来网购的主流。2007年我国C2C交易额约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C2C是目前我国网购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还较低,不到网民总数的3成。
2、中央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政策和法规,努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❹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法》起草的背景是,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电商立法主要解决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支付等问题。同时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电商行业准入门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到“十二五”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但是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信部发布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❺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历史发展】[编辑本段]以欧美国家为例,可以说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的如火如荼。在法、德等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已占商务总额的1/4,在美国则已高达1/3以上,而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在美国,美国在线(AOL)、雅虎、电子港湾等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在1995年前后开始赚钱,到2000年创造了7.8亿美元,IBM、亚马逊书城、戴尔电脑、沃尔玛超市等电子商务公司在各自的领域更是取得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巨额利润。欧美国家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 欧美国家拥有电脑的家庭,企业众多,网民人数占总人口的2/3以上,尤其是青少年,几乎都是网民,优裕的经济条件和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 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3. 欧美国家的物流配送体系相当完善,正规,其是近年来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出现,使的不同地区的众多网民,往往能在点击购物的当天或转天就可收到自己所需的产品。这要得益于欧美国家近百年的仓储运输体系的发展史。以美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站后,许多企业将军队后勤保障体系的运做模式有效地加以改造运用到物资流通领域中来,逐渐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星罗棋布,无孔不入的物流配送网络。即使在电子商务业务还未广泛开展的十多年前,只要客户打电话通知要货,几乎都可以享受免费的送货家政服务。美国联邦快递,UPS(联邦包裹快递)等是大型物流公司的典范,专门负责为各个商家把产品送到顾客手中,有了这样庞大的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当电子商务时代到来后,美国只需将各个配送点用电脑连接起来,即顺理成章的完成了传统配送向电子商务时代配送的过度,电子商务活动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环节——物流配送问题就是这样轻而易举的解决了。 【中国状况】[编辑本段]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如果说美国电子商务是“商务推动型”,那么中国电子商务则更多的是“技术拉动型”,这是在发展模式上中国电子商务与美国电子商务的最大不同。在美国,电子商务实践早于电子商务概念,企业的商务需求“推动”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并促成电子商务概念的形成。当Internet时代到来的时候,美国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先进和发达的电子商务基础。在中国,电子商务概念先于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启蒙者”是IBM等IT厂商,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需要不断“拉动”企业的商务需求,进而引致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了解这一不同点是很重要的,这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理解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一把钥匙。 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正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这一变化是深刻的,然而也引发了对中国电子商务形势的一些不正确看法。人们已经习惯以网站电子商务,特别是以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作为了解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重要甚至唯一的依据。因此,一些“热点”网站电子商务的衰落,导致不少媒体和专业人士作出了中国电子商务处于低谷、走向衰退或者干脆从此一蹶不振的判断,许多人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产生极大的怀疑,对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负面的、否定性的意见。 这是看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正确。事实上,与表面情形相反,中国电子商务正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总的态势是健康的。电子商务的主体正在由IT厂商、媒体和电子商务服务商转换为企业,传统企业正在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特点是坚定、有效但不太吸引“注意力”。企业电子商务是今后观察和判断电子商务形势的主要视角。 未来电子商务展望[编辑本段]尽管近来对于互联网零售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明显减少,但北美互联网零售市场的总销售额在2000年仍然达到了史无前例的29.3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了75个百分点。这是从Gartner Group Inc.公司最近关于互联网业界研究报告中所得到的消息。Gartner Group Inc.是主要从事于互联网技术研究以及业界咨询的公司。该公司的这份报告中还提到在1999年北美互联网零售市场的总收入是16.8亿美元,而较1998年则增长了157%。据Gartner的分析家介绍,随着该市场的逐渐成熟,该领域内的一些实力雄厚的零售商也开始崭露头角,他们将来有可能成为这个领域的领导者。 Gartner公司电子商务服务部门的主要分析家Robert Labatt说:“一些具有知名品牌以及雄厚客源支持的在线销售公司将在以后的大合并浪潮中占得先机,而一部分小型零售商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发展能够获得收益的战略伙伴关系。” “而对于目前市场的领导者而言,现在正是猎取利润的大好时机。因为他们与那些相同弱小的商业伙伴相比,他们具有雄厚的人才团体、技术及客户基础等多个优势,只要他们与这些弱小的商业伙伴达成协议,他们将肯定获得更多的利益,至少可以减少更多的商业成本,”Robert Labatt说。“为了生存,这些互联网零售商除了在短期内向人们展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得到所预期的利润之外别无他法。” 在1999年,北美零售市场中在线购物活动的发生额还不到用户总销售额的1%,而Gartner预计,到2004年,在线购物整个销售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将达到5%至7%左右,其中计算机软/硬件以及家庭消费电器的销售将是在线购物活动中的主要领导产品,预计这类产品的销售额将从1999年的7.5亿美元在2004年猛增到59.7亿美元。 “尽管看似这类产品拥有很好的销售背景,但事实上这类产品的销售商多是采取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特别是与那些从事在线银行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来看,更是如此,”Labatt说。
❻ 电子商务的发展史
Version 1.起步期
1990-1993年,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
Version 2.雏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
1993年成立国务院副总理为主席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继组织了金关、金卡、金税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6年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我国信息化建设。
1996年,全桥网与因特网正式开通。
1997年,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我国信息化规划。
1997年,中国第一家垂直互联网公司诞生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订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1997年,广告主开始使用网络广告。
1997年4月以来,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开始运行。
Version 3.发展期
1998-2000年,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已有试点,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
Version 4.稳定期
2000-2009年,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
Version 5.成熟期
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V5时代成型。
❼ 我国电子商务法最早是从2000年的关于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开始的吗
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从起草组成立至,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5]
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常委会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❽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❾ 电子商务法未来发展趋势
人人都是商了,未来
❿ 电子商务法的国外发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 美国先后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