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是什么
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和现代物流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
1、基础知识、经济数学、英语、经济法、经济写作等知识;
2、商业企业经营与管理理论知识;
3、计算机基础知识;
4、电子商务概论;
5、计算机网络与网络营销知识;
6、市场营销知识;
7、Photoshop图像处理;
8、Flash制作。

(1)电子商务法律常识扩展阅读:
关联对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交易离不开以下四方面的关系: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二、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也称为清算系统(Clear System)。
㈡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
1.掌握信息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知识;2.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识;内3.掌握电子商务相关容的基本法律知识;4.掌握电子商务的实际技术与技能;5.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6.了解电子商务和企业运营管理的最新进展与发展动态;7.熟练掌握英语语言应用能力;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㈢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
专卖店和皮鞋厂复订成立的制是买卖合同关系,也可以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具体到这个题中,二者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童鞋专卖店和皮鞋厂;二、客体:童鞋100双;三、内容:童鞋专卖店和皮鞋厂之间以50元的价格买卖100双童鞋。
㈣ 电子商务法律这门课程能教给你什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2,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㈤ 电子商务法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和公民权力!
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必然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是受到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是不一样的,同样的道理就是公民权利是在民法通则里面有相关规定。
㈥ 电子商务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回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答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在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初步介绍的基础上,概述了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等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针对与电子商务法相关的几个法律制度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有所侧重地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包括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网上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最后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网上内容审查与管制、网页链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可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电子商务专业)》也适合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人员阅读和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从事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及法律界相关人士熟悉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参考。
㈦ 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颁布部门】商务部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
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相关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的,应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条件的,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要求的条件。
2.规范服务,完善制度
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3.信息披露
服务提供者应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各项协议、规章制度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醒用户注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密切关系的内容,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的阅读和保存。
4.维护交易秩序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服务提供者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卖方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卖方。
网上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和账号信息的安全。
6.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7.监督平台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减少垃圾邮件的传播。
8.维护系统安全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四、网上交易促进
(一)加强网上交易的环境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范围广、层次高的电子商务工作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促进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不断发展网上交易技术,构建有利于网上交易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交易社区建设有利于网上交易的各类机制,包括预警、欺诈投诉、争议处理、信用评估、行业与交易社区联动机制等。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规范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规范物流配送行为,促进电子签名应用,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和物流配送的准确性。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网上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参与建设网上交易的安全认证体系、信用体系、网络仲裁和网络公证体系等。
(二)促进全国网上交易的协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网上交易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特别注意促进中西部地区网上交易的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城市网上交易向农村扩展,提高农产品网上交易的比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扶持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三)参与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参与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条约和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
(四)倡导网上交易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网上交易模式、交易平台建设、交易主体行为分析、网上营销、网络广告、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安全、纠纷解决、统计标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总结网上交易的经验教训,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网上交易模式和操作规程。
㈧ 电子商务法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和公民权利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方面,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旦确定管辖法院,则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事实上,无论怎样弱化地域性,也总还存在着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影响。“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诈等方面,“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只是一种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