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创业电商公司如何做法律风险控制
关于法律在每个领域里都有相应。自己去慢慢的找吧
⑵ 创业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方法有哪些
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比较复杂,甚至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因为创业组织形式和创业经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静态的,而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则往往是动态的。因此,在创业实践中更应当注意对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规避。一是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时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管理等等,创业者几乎要与每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创业组织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客户签订合同,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偿债能力等,避免发生纠纷和诉讼;要给雇佣的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直接向创业者索赔。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公共关系,是创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二是要依法处理好各种法律事件,避免其演化为创业组织的危机事件。在创业组织的运行过程中,有些法律风险会发生并形成一系列的法律事件。如何处理这些事件非常重要。处理好了,会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好则极可能导致创业组织出现危机。因此,在出现法律事件后,要注意区分法律事件性质、制订个性化处理程序、实施迅速有效的现场管理、明确参与事件处理者的权限并进行合理划分。这样,绝大多数法律事件将被消灭于萌芽之中,可以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即使是创业组织所面临的能够导致创业组织崩溃的法律危机事件,也并不是不能挽救的。创业者应针对危机的根源,积极管理和应对,大力开展危机公关,从而避免创业组织崩溃的法律风险。在创业组织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应该注意的是,同类型事件的处理没有唯一的标准和答案。因此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总而言之,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管理和规避创业法律风险是创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创业活动的安全、效益、持续经营
⑶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风险防范体系
所谓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风险防范体系,是指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建立的风险防范机构、机制、对策、方法、措施等的综合。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对IT从业人员进行电子商务运作和安全管理的系统而全面的教育,并培养其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给予其更多的培训及资格认证,从而使其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有一个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理念不能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内部管理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生在系统内的所有行为都是有定义的行为,并且符合程序控制的要求,所有行为的发生都有审计记录,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解决许多技术层次解决不了的风险问题。
实施风险防范等级管理
此点可借鉴我国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对企业来讲,风险可以分为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企业应该坚持安全成本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抓住重点,力求具体、明确、到位,讲究实效。
建立主动性安全基础构架
赛门铁克公司亚太地区副总裁Vince Steckler在2004年3月5日的亚太安全论坛上作了“在企业范围内建立主动性安全基础构架”的演讲,主要针对企业提供各种前瞻性措施,通过在企业范围内实施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效识别和管理漏洞,将安全策略与商业战略结合起来,筑起一道抵御不断升级的风险威胁的重要防线。
外生风险防范体系是指对电子商务企业风险起防范作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物流和电子支付等社会体系的总和。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制建设
在参考国际《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环境
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厂家、商家、网站、银行、消费者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问题,难以孤立地解决,必须建立一个社会信用体系环境。全社会首先要建立一种自己守信用、人人守信用、也相信别人守信用的心态。其次要健全完善信用制度,通过设置合理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标准,并通过监督机构,保证参与交易各方按期、按质、按量支付货款和交送货物。
加快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逐步开放市场,欢迎国内外的物流公司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使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日趋完善。二是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除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外,还要加快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步伐。三是要在物流管理技术化、信息化、柔性化和一体化等方面加强物流管理的创新。
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
电子商务交易需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时畅通,因此必须完善电子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尽快成立统一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内外协同防范体系
电子商务企业协同防范体系是指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和外部共同来完成的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协调机制建设和联盟建立等方面的总和。
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
有关部门(可以是政府、科研单位、院校和企业联合)应组织一支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集中力量尽快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问题,包括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认证技术、留痕技术等,并能够随着计算机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这些技术。应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结构和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CA认证机构。此外,还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这一系统应包括国际出入口(信息海关)监控、电子交易证书授权、密钥管理、安全产品评测认证、病毒检测和防治、系统攻击与反攻击等分中心。
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广与普及电子商务知识
必须加强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大力推广与普及有关电子商务的知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协调机制
这要求企业和各级信息安全保障中心和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密切配合,互通风险预警信息,从而共同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同时要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对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安全企业实践应用的协调,要把理论和实践真正的联系起来,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结合。
风险战略联盟建设
战略联盟不单是在获取利益、实现市场机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分担风险、防范风险方面同样也起着重要作用。2004年2月25日在旧金山举行的RSA峰会发布的公告,美国数家从事电脑安全的公司倡仪组成一个联盟组织用以保护企业及基础网络设施,共同防范信息风险。该组织被称为信息安全行业联盟(CSIA—Cyber Security Instry Alliance),将与美国国家安全部、国际及美国的标准组织合作,共防信息风险,支持新兴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电子商务企业内生防范体系的自控、外生防范体系的他律和协同防范体系的联防,三者缺一不可,并共同对电子商务企业风险起着防范制约作用。只有电子商务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当,加上长久连续的风险防范,才能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并成为未来商务的主流形式,才能使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相应的效益,提高自己的企业竞争力。
⑷ 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什么要怎样规避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
如何规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企业的管理者们应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法律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意向预防性法律防范可行性建议。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注意,并进而在法律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美国波音公司,该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未有清楚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预警机制应当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等方法,来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衡间,风险与危机共存,其中以下几点法律风险源尤为值得关注。
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融资类合同、合作类合同和施工承包类合同、材料供应类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尤其是如果未能经过有效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极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留下纠纷隐患。
并购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其中的一些关于特种行业的经营权转让标的大、价值评估难、转让手续繁琐、廉政风险大,虽然规范了转让程序和要求,但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仍然巨大。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企业管理机构给予特别关注。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劳动用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作为老牌的公路运输企业属劳动密集性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
财务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涉及遵守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利益,例如有些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管理法律风险: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车辆、安全等管理工作中,涉及管理瑕疵引发的侵权法律风险,收取服务费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
⑸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代理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代理授权书及销售代理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法律风险伴随着合同调研、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决定了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持续运行、动态调整的。
四、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必须独立承担合同风险。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因此,企业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有效应付风险。
⑹ 如何规避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问题一:行业企业在申请上市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企业在考虑上市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管理规范的问题,这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内部运作不规范 ;甚至有的企业原本就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产权不清、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等,这些企业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经过一段过程。这些问题是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也是对券商压力最大的问题。按照《公司法》与目前正在讨论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拟上市企业首先必须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先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在“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其次拟上市企业还要在内部管理与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与完善。
问题二:什么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
由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杨律师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合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针对当前有些知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跳槽”、辞职等人才流动所引发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严重泄露问题,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例如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职工和流动走的职工。
问题三:企业在处理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时具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收和解聘员工时有哪些相
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律师 :关于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些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企业在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有机会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企业解聘员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收集保留员工违规的证据;企业打算解聘某员工时,尽量在合同期满时解聘,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辞工后有可能和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可以考虑和其签订禁业竞争合同,但要给员工适当的补偿。
问题四: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参与不正当竞争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杨律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较多,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及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等。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监督检察部门还可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 :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如果政府违法行政或者执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企业经营者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纠正错误行为,并赔偿错误行政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六:目前,不少行业企业都在从事对外贸易,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尤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及时要求买方改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接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立即改证,若买方不改证或延期改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反之,若卖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则视为默认信用证对合同的变更。
二、在跟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应选用CIF或CFR条件,若选用FOB条件,则必须规定由卖方代买方租船、订舱,否则,对卖方而言,信用证只有在买方愿意履行合同时才有用。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者订舱,而提单是必须提交的单据,若届时买方不派船,也就无从取得单据,无单据也就无法议付货款。
三、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卖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或转售,或运回货物以期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索赔。
四、卖方要警惕买方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进行欺诈,使得银行保证支付的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加大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价格条件用FOB;在信用证中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提交该种检验证书付款;信用证内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装运,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须进口商承兑汇票等等。
五、买方要注意索赔有效期的签订,防止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来掩盖商品质量问题。否则,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六、买方一旦发现卖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几批货物存在缺陷或卖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构成严重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援引“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下达止付令,禁止卖方再继续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八、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中慎用“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该条款是指船舶在受载港或卸载港除合理使用的时间以外,一旦发生船舶滞港,则滞期启动累计计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无法预见的外因。该条款是一个有利于船东或承运人的海上运输惯例之一,但对托运人或承运人则颇为不利。
问题七: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
杨律师: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宽泛,除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版权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商号、原产地标志与货源标志等等。
企业经营者要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首先要预防。如对商业秘密,应当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对新技术、新设计,应当尽快申请专利;对版权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版权登记;对使用的商标,应当予以注册,必要时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或者联合商标。另一方面,在遇到侵权时,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维权,既可以申请行政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可灵活运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法律措施。
问题八:在现有的市场竞争机制下,行业企业为什么需要聘请长期的法律顾问?
杨律师: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处处面临经营风险。企业不仅要预防市场本身的风险,更要预防法律风险。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来说,从大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和对策,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分担企业决策者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各种政策、法规及法律环境对企业之利弊,加强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形势的了解,以制定将来的经营规划,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管理决策的科学、可行,并收到成效。从小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协助完善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书,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运作,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协助管理各类合同,确定合同类别,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协助企业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提高履约率,增加经济效益;当企业遇到的民事、经济、刑事或行政纠纷、诉讼和仲裁事务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⑺ 企业如何评估、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负责人得有评估、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
建立法律法规获取渠道,定期识别版获取。权
得有懂法和懂企业管理的人,将法其转化为公司制度,根据法律更新情况定期修正。
企业得有一批制度落实执行力强的管理人员,把制度落下去。
⑻ 如何规避企业法务风险
(一)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指导思想: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积极面对、科学分工、明确责任。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由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决策及总体工作,布置工作任务。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文件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起草、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对外交易资料的收集及保管工作。由企业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资料的保存工作,由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与法律风险防范有关的重要文件原件的保管工作。
(三)开展工作。
1、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应当是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法务人员或者顾问律师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是在合同需求部门提供合同基本资料后的合同起草工作;对较大标的额合同或者合同结构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提交法务人员审查、修改;合同复印件及履行合同涉及的文件复印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2、对久催不还、有偿还能力且企业不打算与其继续合作的债务人在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后采取法律途径催要。
法律实践证明:商帐追讨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电话追讨、律师函追讨、关系追讨、诉讼追讨等,这几种方式中,对于有些债务人只能采取诉讼追讨的途径。比如:有些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有些债务人四处欠债。在采取诉讼追讨时,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应当选择在债务人尚有财产或债权时进行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应建立相关债权进入诉讼途径的机制:对且只能对那些久催不还、有偿还能力且企业不打算与其继续合作的债务人进行起诉。
3、整理并推广使用合同签约范本。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有很多的交易有固定的模式,对此企业可以将同类型的交易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签约范本。不建议企业将签约范本印刷成册做成格式文本,因为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根据合同起草工作的性质,以及企业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交易中,对交易的内容并不完全了解,故对于签约范本的起草,应有具体经办部门提供合同的基础文本,并填写合同起草调查表。
4、建立企业日常经营法律问题咨询机制。
业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提出咨询,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予以解答,对于比较重大的事项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员工的法律行为提供指导,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参考。
5、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案卷制度。
为了防止在劳动仲裁中搜集证据困难,企业应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要求,梳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思路。
6、建立企业设立、变更、解散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理顺企业的实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在企业设立变更解散时将提交工商部门的资料备份。由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起草或审查挂名股东协议、显名股东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等。
7、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生产部门要及时总结发现生产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发现后及时通报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由技术人员、法务人员和顾问律师协同向企业汇报,企业决策后,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业务部门在对外交往时应注意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对于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积极向工商局申请。在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时,按照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办理。
8、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
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统计制度。根据统计,发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改进企业管理措施,减少诉讼(或仲裁)的发生。二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案卷制度。案卷至少应包括以下材料: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开庭笔录、证据材料、判决书等。三要实行建立诉讼(或仲裁)案件沟通制度。发生诉讼(或仲裁)后,相关部门与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定期沟通,使法务人员或律师及时详细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也使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的意见及时地反馈到职能部门,提高职能部门防范法律风险的自觉性。
9、建立企业职工法律培训机制。
建立企业职工法律培训机制是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的重要方面,通过让员工了解自己岗位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合同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发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时就有意识地去预防法律风险。
⑼ 如何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各行业业务不同,常发法律风险亦不同。建议聘请法律顾问,有针对性的给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⑽ 如何规避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招聘广告的撰写
广告中招聘条件的明确是最关键的问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二、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劳动者连续旷工15天,用人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用人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这份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过民主程序三个要件,除名就会被撤销;
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
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用人单位是有义务来证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
4.考勤制度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所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