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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3 07:40:14

① 《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战略机遇期,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商函字〔2022〕8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4部分,共计12条措施构成,从培育平台企业、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搭建对接交流平台、优化协调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从促进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品牌独立站建设、提升仓储物流服务能力等方面出发,多维度支持各类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大力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促进本地平台发展、吸引骨干企业落地、助力国际市场拓展、优化配套服务等四个方面,分级分类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一,聚焦现有平台企业, 探索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及企业特点,加强精准服务。第二,培育新增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企业,有针对性地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诉求;培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新业态新模式初创平台。第三,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速全球布局,助力品牌出海,促进外贸升级。第四,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对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业绩贡献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企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自建独立站。根据企业建站投入、销售业绩等情况,对企业建设运营独立站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积累私域流量,培育特定品类精品垂直电商平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外仓支持政策。加大海外仓建设支持力度,结合企业海外建仓实际情况,完善海外仓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探索 创新海外仓支持方式,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支撑能力。

第二部分:持续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双枢纽”航空物流资源优势, 探索 拓展“两个试点”业务,积极促进跨境电商业态模式创新。

一是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清单。二是组织相关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积极争取采用“前置仓+区店调拨+店面直提”模式,在北京市内试点开展安全合规的跨境电子商务即买即提业务模式。三是深入挖掘本市“双枢纽”航空物流潜力,持续推进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第三部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对接合作平台。搭建供需对接、重要展会、合规培训三类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品牌展示和深入了解境外市场的契机。

一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的合作对接。二是组织跨境电商企业参与服贸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办好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为企业提供品牌展示、合作洽谈、信息交流的平台。三是依托行业协会等 社会 组织力量开展合规培训,对主要境外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标准进行解读,提高企业境外本土化经营水平。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协调调度机制。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联系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鼓励各区、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招商引资,引进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落地。

三、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电子商务处,55579373)

② 保险公司余抗模式方案

为充分发挥余杭区资源禀赋优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三)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四)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五)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
2.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3.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内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4.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使用UPS、DHL、FEDEX、国际EMS、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中外运专线、佳成专线、泛远专线等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对园区外当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含)-500万、500万(含)-2000万、2000万(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50%、6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
6.对年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30%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7.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上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8.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线上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0.区内传统企业入驻在我区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三三制”(财政资助1/3、第三方服务企业让利1/3、中小企业支付1/3)方式,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0.3万元会员费补助。
(四)大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1.对本地农副产品(农家乐)线上年纳税销售额达50万元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电子商务公司,按近两年内的网上推广、产品页面及包装设计、平台技术服务及外包运营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在径山茶、塘栖枇杷、蜜梨、竹制品(竹笛)、生态甲鱼(黑鱼)等符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的都市农业特色村,以及其他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村(社区)中择优开展“电商村”试点建设,经评审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后续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且年增长20%以上的,追加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电商模式创新
13.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计税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个人奖励。
14.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在满足区人才房政策条件下,给予优先申购权。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其重点人才可以特殊紧缺型人才身份每年申购一定数量实物型或货币型人才房,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申购方案,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余政办〔2013〕31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我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人才专项用房的,参照余政办〔2013〕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15.支持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对销售余杭产品的网店给予一定额度的产品铺底补助,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质网销店铺给予奖励。
16.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O2O、C2B、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对模式创新有显著进步,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五)加强配套支撑,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
17.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应积极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通过该公司担保,向其合作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运营发展,并享受基准利率和1%担保费率优惠。
18.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与公共平台建设。
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人才办、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海关余杭办事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有关平台、镇街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平台、镇街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纳入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录库。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当年发生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加强统计监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企业统计员队伍,对企业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2014年7月26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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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④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方案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方案

有时候我们需要多学习,所以我们会去了解一些培训的内容,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关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阅读。

为大力开展福建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加快福建省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以服务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国家现有电商人才培育框架和福建实际相结合、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政策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电商企业和行业协(商)会等在人才培育中的作用,实施我省“电商育才工程”,逐步推进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工作。争取用5年时间,全省普及电子商务知识 10万人次,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员 18万人次,培养电子商务高级人才2万人次,力争我省在电子商务人才构成、素质、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提升我省电子商务产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省电子商务服务产业的集群建设与发展,为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培训(10万人次)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不断更新电子商务知识结构,对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创新模式、最新发展趋势形成深刻认识;引导传统企业改变经营理念,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利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2.培训对象:主要是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干部、重点园区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3.培训内容:主要课程为电子商务概况、基础知识、安全知识、企业服务、政策制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发展趋势,传统企业电商转型等。

4.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负责对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重点园区负责人培训;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干部、园区负责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

(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18万人次)

根据福建省电子商务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重点对二个领域、六个方向的电商专业人才进行培训。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跨境)电子商务营销实操技能和管理理念,培训后达到电子商务就业要求和具备创业能力。

2.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士;具有职高及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社会人士;各类院校学生。

3.培训内容:

(1)国内电子商务领域。按照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三个等级(电子商务员、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要求培训,具体可以分为网络客服、美工设计、运营推广、网站建设、仓储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六个方向。

(2)国际电子商务领域。这是专门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专才培训,分为外贸B2B和B2C两个类型的培训,其中外贸B2C具体有网络客服、美工设计、运营推广、网站建设、仓储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六个方向。

4.责任单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三)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培训(2万人次)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成为职业化电子商务高级管理和应用人才。

2.培训对象: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和中高层管理人员。

3.培训内容:电商模式创新与传统企业转型策略、电商组织运营与信息系统规划、电商营销策略与数据分析、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商团队建设与管理和电商经理人的角色定位、职业规划、绩效管理、财务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管理、数据驱动及改善等。

4.责任单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三、具体措施

以实施“电商育才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展我省商务系统管理人员与企业所需的电子商务各层次人才培育工作。

(一)搭建平台

1.设立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研究院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省内外高校和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在各设区市设立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并积极与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对接,争取将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作为福建分基地。合作企业在基地内提供相关的实战案例课程、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会等,并鼓励企业提供实际项目入校,训练学员提早对接企业项目,做好创业、就业准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籍实训基地积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牵头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创业培训和电商人才创业孵化,培育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机制。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可组建电子商务研究院,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布局的研究。

2.搭建省级电子商务培训网络学习平台

省商务厅以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研发,搭建“省级电子商务培训网络学习平台”和各模块培训课件,通过E-learning网络学堂,让受训学员尤其是各类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就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知识拓展学习。鼓励平台与电商企业深度合作,鼓励平台开放给电商企业作为人才招聘平台,以短期的订单式培训为受训学员增加实训机会,增加学员与企业双向选择的机会。

(二)组织培训

开展电子商务专才培训、电子商务管理高级研修班、八闽电商行--走进设区市(县、电商产业园)”电子商务大讲堂、电子商务沙龙、电子商务论坛(峰会)、电子商务大赛等系列活动。

1.电子商务专才培训

可采用三种途径:

(1)鼓励和支持各大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网络、腾讯等)的服务机构(如淘宝大学、网络营销大学、跨境电商网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面向全省各类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包括国家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以加速培养适合企业需求、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型、商务型和战略型电子商务人才。

(2)支持各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设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中心,针对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提供网络客服、美工设计、仓储物流、运营推广、平台建设、物流管理六个方向岗位和国际电子商务领域人才的中、短期专业培训,培养尽可能多的高素质本土电子商务人才,为本土电商企业搭建好平台提供人才支撑。

(3)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福建分基地作用,联合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省人社厅,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与电子商务岗位能力培训工作,为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应用提供专业、全面、系统、实用的知识与应用型电子商务中高端人才。

2.电子商务管理高级研修班

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主办,可采用服务外包形式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实施,主要面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干部、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负责人以及电子商务行业协(商)会会长、秘书长和企业高管。研修班根据需要不定期开班,研修班围绕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电商有关规划、政策制定、企业服务、电商模式创新、传统企业发展电商策略、大数据应用、电商投融资以及绩效管理和团队建设等内容开设,追踪电子商务热点、焦点问题,致力于传递电子商务新理念、新观念、新模式,分享先进电商管理知识,致力于提升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工作的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宽我省企业电子商务视野,培养高端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3.“八闽电商行--走进设区市(县、电商产业园)”

电子商务大讲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倡导,可采用服务外包形式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大讲堂”至少每季度开讲一次,每次讲座内容根据电商形势分析,紧跟福建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以及致力于帮助企业软实力的提升来设定,使更多的企业受益。

4.电子商务沙龙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倡导,以服务外包形式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沙龙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可采取企业走访、问题诊断、专题讲座与交流等形式,引导企业进行资源共享、整合,互帮互助,抱团学习成长,解决电商运营中的问题与困惑。

5.电子商务论坛(峰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倡导或牵头主办,以服务外包形式交由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1)各地举办的`电子商务论坛(峰会),形式不拘,旨在“汇聚全球电商力量,推动福建电商发展”。定位为各级政府主管、行业组织、商界领袖、电商企业和专家学者的高端对话。

(2)搭建海峡两岸电子商务论坛,邀请两岸电子商务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定期共同就全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穿戴式设备、电子商务、在线教育等)发展议题进行研讨,并推动两岸电商企业在经验交流、产品交流、人才交流上有实际贡献。

6.电子商务大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全力支持行业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可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高校、企业、传媒等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大赛等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树立成功电商榜样企业,沉淀优秀网商讲师。电子商务大赛竞赛形式及主题应多元创新,包含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创新、团队管理、全网营销实战技巧、网店美工设计、电子商务创业模拟等。竞赛优先与省内知名电商企业合作。鼓励以两岸交流为主题的竞赛活动。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培训指导专委会

省商务厅会同省人社厅总牵头,主要由省内外高校知名电商教授、社会知名电商专家和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高管等参与,组建“福建省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培训指导专委会”,负责对全省有关电子商务的培训工作包括培训平台和体系建设、培训活动以及对培训过程进行指导建议和监督评估。

(二)建立培训考核认证体系

由省商务厅、省人社厅总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以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发挥省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培训指导专委会和高等院校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研发机构的优势,共同组织整合内外部专家资源,在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对专业人才在二个领域、六个方向上的具体需求,开发我省相应的电子商务师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我省实际的电子商务技能培训、考核认证体系。

(三)认定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实力,电商岗位较全面的各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商企业等作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

(四)建立师资数据库

由省商务厅牵头,联同省级及各市、县电子商务协(商)会等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电子商务优秀讲师师资数据库,建立师资档案,为各地电子商务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

(五)建立上下联动联办和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培训模式

建立省、部联办,省、设区市、县(市、区)联办和省、县(市、区)联办以及委托协(商)会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组织承办的培训模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序推进各项培训工作,确保长远发展、务实管用,形成社会联动、齐抓共促的良好格局。

(六)组织参加培训

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培训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发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高级人才培训,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借助媒体宣传,鼓励企业相关人员、未就业或再就业人员、各类院校学生参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将电子商务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负责人。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培训师资选配,计划安排等工作的监管以及培训管理、统计等工作,准确反映培训的实际情况,强化培训效果评估,提升培训质量。

(二)加强对实训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在福建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施过程中,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要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汇报的方式进行培训质量考察和监控;被认定的实训基地要实行培训和认证情况报告制度,每年6月和12月各实训基地需要就半年以来的培训人数、培训场次,学员反馈及后续成效情况等上报省商务厅,作为动态评估内容。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加强对实训基地的业务指导,督促不断完善和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实训方式,把握电商产业动态和行业趋势,增强实训的针对性、实操性;二是建立实训基地年检制度。每年3月对实训基地上年度培训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引入学员对机构打分制度,对上年度实训质量较差、培训后学员满意度反馈和后续成效低的,不再继续认定其实训基地资格,同时对于学员满意度和考核成效高的实训基地进行相应激励。

(三)推动有序的人才交流。完善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通过搭建各种形式的人才交流平台,为省内各类电子商务人才与企业需求进行对接。鼓励引进高层次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以及网络实操人才,对于引进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可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政策要求,享受创业、教育、医疗、投融资担保以及个人住房、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打造良好的电商人才流通环境,引导各类电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新媒体的作用,开辟专栏,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充分发挥各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和推广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给予财政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的精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电子商务培训纳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根据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培训的具体措施。对参加福建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并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一定补助,同时表彰、奖励优秀的服务机构和实训基地,并对培训考核认证体系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相关条件的人员、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文件规定,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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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电子商务的发展前途如何

我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我们同学几乎找的都不对口,电商专业在中国的就业率仅达到20%。
不过我觉得在今后几年回持续增长的,
我很看好这个行业哦

⑥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用电子工具从事商务贸易活动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受到我国电子商务法定调整的,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法规。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二、电子商务的关联对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交易离不开以下四方面的关系:
1、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2、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也称为清算系统。
电子商务,有门户网站经营比较完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1、电子商务高圆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支撑体系
现代社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撑体系。
(1)电子商务的进行需要依靠技术服务。即电子商务的实施要依靠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络等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完成信息的交流和传输,这就需要计算机硬件与软件技术的支持。
(2)电子商务的完善也要依靠技术服务。企业只有对电子商务所对应的软件和信息处理程序不断优化,才能更加适应市场的需要。在这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服务成为电子商务发展完善的强有力支撑。
2、以电子虚拟市场为运作空间
电子虚拟市场是指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商业活动的市场。电子虚拟市场从广义上来讲就是电子商务的运作空间。近年来,西方学者给电子商戚洞塌务运作空间赋予了一个新的名词"Marketspace"(市场空间,或虚拟市场),在这种空间中,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用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的商业活动,创造数字化经济(TheDigitalEconomy)。电子虚拟市场将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客体和市场经营活动的实现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进行电子化、数字化或虚拟化。
3、以全球市场为市场范围
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范围,不再具有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明显标志。其重要的技术基础--国际互联网,就是遍布全球的,因此世界正在形成虚拟的电子社区和电子社会,需求将在这样的虚拟的电子社会中形成。同时,个人将可以跨越国界进行交易,使得国际贸易进一步多样化。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角度看,国际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全球范围的商务空间。跨越时空,组织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员参与同一颤冲项目的运作,或者向全世界消费者展示并销售刚刚诞生的产品已经成为企业现实的选择。
4、以全球消费者为服务范围
电子商务的渗透范围包括全社会的参与,其参与者已不仅仅限于提供高科技产品的公司,如软件公司、娱乐和信息产业的工商企业等。当今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数字化的革命将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并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与工作方式。它提出的"高新与传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生产消费管理结构的虚拟化的深入,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创新中心、营运中心、加工中心、配送中心、结算中心"的分工,随之而来的发展是人们的数字化生存,因此电子商务实际是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今天网络消费者已经实现了跨越时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购物,不用离开家或办公室,人们就可以通过进入网络电子杂志、报纸获取新闻与信息,了解天下大事,并且可以购买到从日常用品到书籍、保险等一切商品或劳务。
5、以迅速、互动的信息反馈方式为高效运营的保证。
通过电子信箱、FTP、网站等媒介,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传递告别了以往迟缓、单向的特点,迈向了通向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重要步伐。在这样的情形下,原有的商业销售与消费模式正在发生变化。由于任何国家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浏览到上网企业的网址,并随时可以进行信息反馈与沟通,因此国际互联网为工商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高效运营提供了国际舞台。
6、以新的商务规则为安全保证
由于结算中的信用瓶颈始终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障碍性问题,参与交易的双方、金融机构都应当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通畅与便利,制订合适的"游戏规则"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虑。这涉及到各方之间的协议与基础设施的配合,才能保证资金与商品的转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⑦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法律也是越来越完善了。
只是还需要一个过程。以下是历年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⑧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8)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⑨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枪支、毒品等违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电子邮件、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三)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提供用户信息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务,防范和制止阻碍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的行为,保障商家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及时顺畅。
(五)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借助各类渠道、资源和力量,防范和制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有序
提倡合法规范、公平公正的网上营销、电子签约和售后服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各类交易纠纷。
(一)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合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发展会员,防范和制止以收取高额费用或购买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发展会员行为,杜绝以互联网为隐蔽手段的传销行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二)规范各类网上促销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
(三)规范电子签约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户协议,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用户在接受协议前能够便利完整地阅知其内容。防范和制止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协议签订的行为。提倡企业在修改用户协议时,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并注明修改原因和变动内容。
(四)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规范网上拍卖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方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清晰、完整地表述拍卖标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网上拍卖规则条款。
(五)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和换货退货制度。防范和制止企业逃避售后责任、拖延换货和拒不受理退货的行为,维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保障资金流动安全
提倡合法规范、稳妥安全的电子支付,防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和流转风险。
(一)规范交易方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增强交易参与方的支付安全意识,规范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行为。引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码和财务数据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线资金结算体系,降低结算成本和支付费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合法运营,防范电子支付交易服务风险。引导电子支付行业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记录、交易数据保存、内部信息加密和业务流程监管制度,采取有效的争议和差错处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术和体制保障。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提高行业信誉,谨慎稳健运营,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三)防范电子支付金融风险。规范电子支付非银行金融服务,防范网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动。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防范和制止以电子支付为手段的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行为。协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研究电子支付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统一市场问题,规范虚拟货币的流通秩序。
五、规范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健全物流支撑体系
规范和改善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规范商品配送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商品订单和交易协议,防范和制止配送延误、实物不符、额外收取运费等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在因不可预知和控制的情况影响商品送达时,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物流配送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挖掘社会储运资源潜力,提高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面向网上商户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配送机构,形成覆盖各行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高响应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形成有效的电子商务宣传引导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宣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增强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不法企业和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和曝光。
(二)推动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体系建设。针对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推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等政策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贯彻落实,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制订各类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技术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四)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形成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订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标准,建立电子商务应用绩效调研机制和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促进扶持和规范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的测评工作,针对具有显著代表性的骨干企业,研究整理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交流推广发展电子商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意识,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视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加强与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搞好学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培训和国际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专业化电子商务管理人才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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