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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24 17:37:00

A. 1、 电子商务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http://chanye.finance.sina.com.cn/zl/2004-10-12/226583.shtml

B.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目录

第1章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1.1电子商务概述
1.1.1电子商务的含义
1.1.2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1.1.3电子商务的分类
1.1.4电子商务框架
1.1.5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电子商务
1.2知识产权概述
1.2.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知识产权的类型与性质
1.3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3.1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观念、特点及保护程序的挑战
1.3.2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3国际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3.5电子商务对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习题l
第2章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
2.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2.1.1网络条件下作品表现形式
2.1.2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的延伸
2.1.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2.1.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2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
2.2.1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2.2.2电子商务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2.2.3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2.4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3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法的侵权问题
2.3.1网络联线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理论
2.3.2不同国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法律责任
2.4链接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4.1链接的概念和分类
2.4.2链接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5电子商务中数据库的保护
2.6电子商务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两个层面
2.6.2利益平衡的实现
习题2
第3章电子商务域名和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3.1电子商务与域名的关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机构及注册
3.2电子商务与商标权
3.2.1商标权概述
3.2.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商标权
3.2.3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3.2.4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
3.2.5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3.3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关系
3.3.1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3.2.2域名是否可以归入商标范畴
3.4域名争议和商标纠纷
3.4.1域名纠纷的产生原因
3.4.2纠纷的主要类别
3.4.3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3.4.4处理纠纷的途径
3.5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
3.5.1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地位
3.5.2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3.5.3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5.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习题3
第4章电子商务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4.1专利权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4.1.1专利权的概念
4.1.2国内外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4.1.3专利制度的特征
4.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
4.2.1电子商务的专利技术框架
4.2.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特点
4.2.3电子商务对专利权问题的影响
4.2.4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权
4.3国内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1国内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2国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3电子商务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
习题4
第5章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5.1网站的知识产权保护
5.1.1互联网技术简介
5.1.2网站(网页)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5.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2.1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问题
5.2.2网络中介服务商侵权问题
5.3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3.1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5.3.2我国超文本链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5.4网络用户在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
5.4.1下载
5.4.2网上浏览
5.5网络环境下几种合理的使用行为
5.5.1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载作品
5.5.2为学校教育制作多媒体制品
5.5.3网上远程教育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
5.6网络侵权行为的避免
习题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标保护的案例与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案
6.1.2案例二: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案
6.2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
6.2.1案例一: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另外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著作权纠纷
6.3综合案例
6.3.1案情简介
6.3.2公证取证难辨真伪
6.3.3网上商标保护缺少规范
6.3.4网上创作“身份”尚未明确
6.3.5网络版权保护立法需加强
参考文献
……

C. 电子商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在哪里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怎么来

电子商务类的企业,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核心知识产权一般是用软件著作权,作用等同于实用新型专利,要申请6件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话,就是你们的收入来源,技术服务费用也可以计入,你们是哪里的企业,如果离我近,我可以帮你们辅导下,当然不是免费的啦,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D. 电子商务法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和公民权利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方面,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上,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一旦确定管辖法院,则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适用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事实上,无论怎样弱化地域性,也总还存在着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影响。“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诈等方面,“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只是一种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

E. 如何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

您好!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内进行支付结算,并容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探索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实体法;(2)确定统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和审理标准;(3)建立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风险审查机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F. 如何预防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

建议找专业机构咨询。
这个一般人无法给出太多建议,可以找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详细咨询下,避免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G. 求:关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案例,最好是近几年的。谢谢~

Kuro被诉停止侵权—大陆首例P2P侵权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Kuro在内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录音制作者权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例P2P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步升表示,飞行网所开发的Kuro软件所提供的59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归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时并未获得授权向公众传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师戎朝认为用户只要安装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该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们目前的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但是这些歌曲真正的版权拥有者却浑然不知此事,更说不上有什么收益。5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原告所有,飞行网利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并积极宣传、诱导用户侵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的民事责任。
戎朝说取证时,我们邀请公证员在场监督,然后使用Kuro软件并进行现场注册,手机付费。在公证员的注视下,他们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载等功能。
但是,飞行网的代理律师黄晓还是对于歌曲下载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是由戎朝在其办公室电脑中进行上网操作,这存在一种假上网的可能,“公证书中表明其后所附光盘是根据该公证书所列的操作步骤制作完成的,但我们根据公证书中列明的操作步骤来操作,并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盘的内容。”
戎朝则认为,进行用户注册需要飞行网的中央服务器配合,手机付费需要移动来扣费,付费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一环扣一环,“难道说北京移动公司和公证员都参与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国台湾曾裁定Kuro服务商涉嫌侵权,判定服务商受到三年监禁,并处罚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权网络讼案中获得胜诉。
在国际上,也有P2P服务相关讼案,2005年6月,美国高院曾裁定P2P服务商必须为网上盗版活动负责,之后一些著名的P2P音乐网站先后关闭;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务商Kazaa涉嫌侵权,令其对软件作出修改。
1996年,台湾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创立了付费下载音乐网站Kuro,透过“点对点传输技术”(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互相分享、下载音乐,目前,Kuro的歌曲累积到五十万首。今年9月,台湾一家法院判决kuro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监禁,外加300万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即Kuro的总裁也被判两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因向Kuro提供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文件也被判监禁四个月。
2006年9月,kuro网站开闭,在其网站上有一个声明:
Kuro作为成功运营多年的华语数字音乐网站,于2006年9月15日在台湾正式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和解,同时取得了国内或者国际唱片知名业者的授权。这意味着Kuro已经彻底解决了数字音乐的版权困扰,将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案例分析】
1.什么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缩写,peer 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一般把P2P直接理解为“点对点”,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简单的说,P2P 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
2.侵权原因分析
事实上,业界关注的案件焦点不在于Kuro本身,而是其背后的P2P技术。因为,一旦Kuro被判侵权,那么所有利用P2P技术提供的服务都可能面临侵权之诉。
一方面,P2P只是网络文件的一种传输方式,服务商并不将作品上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供公众下载,而是在网民通过指令查找到其他网民的文件后,直接从其他网民的电脑中获取的。它像其他网络下载工具如网络蚂蚁、网际快车、迅雷、BT等一样,仅起到使互联网用户下载网上内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软件使用费而提供不合法音乐文件下载便捷的做法,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复制、移动音乐文件。只要网民按照Kuro的使用说明,将音乐文件放置到软件默认或指定目录下为Kuro识别、上传目录、同人共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可能侵权的行为是传输音乐文件给他人。Kuro网络提供的是一个拥有庞大用户群的音乐共享平台,其230万会员之中,相互认识的几乎没有。将音乐文件传输给陌生人,使其省去本应付出的购买正版光盘的费用,也构成了一种商业使用。
第三种可能侵权的行为就是下载他人共享之音乐文件。由于Kuro是收费软件,网民付费使用软件,这种下载就是商业使用。音乐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须通过合法购买,通过非法来源取得音乐文件,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飞行网是侵权音乐文件在Kuro通过P2P形式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组织者和最终获利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得到的启示P2P技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联盟的体制来规范,尽力避免其成为全世界群起攻击的公害。
“P2P是一个强大的新技术,使得在互联网上共享信息变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这样一项技术本身就是对社会承担了一份新的责任。任何一个没有制约的,大家都可以不负责任的东西,最后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害,以至于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广应用P2P,那首先必须让其为中国的社会承认,然后能够在世界上有我们的立足之地。”
要让P2P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不容易,P2P联盟至少有三个方面挑战。
(1)共享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共享的内容,不能够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识产权;
(3)P2P非常耗费带宽资源,宽带网产业链需要一个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纪互联雷紫东表示认同,称保证信息的合法版权,在P2P的推广应用中,必须摆在首要位置。
要解决版权的问题,并非一点办法也没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务内容通过中央控制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当然前提是中央系统能有很好的版权意识。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具有高科技性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
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的特异性,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鉴别,虽然也用对比法,但计算机程序侵权的鉴别和对比则具有不同的情况。
【案例简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刘钧,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个软件著作权的涉案行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元;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九千元;
(4)驳回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0.5元,由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184.5元(已交纳),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作品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英才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中11个涉案软件的独立开发者,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属于实现一般校验功能的软件,但对相关信息进行校验的方式并非唯一的表达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软件属于通用软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对此没有采纳;虽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无权就经过IIS解析后的9个涉案软件代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原告主张涉案软件程序系由开发人员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未经过所谓的解析过程,且原告服务器上的上述9个涉案软件源程序与该公司网站上使用的相关软件源程序除文字字体、书写格式存在区别外,其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相关“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源程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其自行开发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两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个软件源程序与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网站下载的上述9个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软件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张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软件源程序是经过IIS解析后生成的代码,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该公司自行开发的,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并不相同,但其未能说明其解析后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说明解析导致解析前后的源程序存在多处差异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9个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3)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应对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职,后被告唐桉和靳丽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丽娟作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其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集聘公司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且原告英才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郭绍波和牛文芳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郭绍波和牛文芳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与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启示: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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