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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24 16:40:0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⑵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步骤

案例分析的目的:将来进行电子商务项目优化、问题分析,以及策划电子商务方案和项目积累知识与方法。在进行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时,一般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模型进行系统分析,以科学把握案例的精髓。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模型(分析方法和步骤):

一、电子商务模式定义

二、案例基本情况汇总

三、案例价值网络定位

四、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

电子商务的技术模式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管理模式

电子商务的资本模式

五、分析结论与建议

一、电子商务模式定义

分析一个电子商务案例,首先要判断其电子商务模式,把握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特征和分类,进而理解其对电子商务各利益主体的优势,为进行案例分析奠定基础。

二、案例基本情况汇总

汇总是进行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的基础工作,需要通过现有文献、网络调查、实地考察、网站浏览、在线讨论列表和公司宣传材料等途径尽可能详细地收集拟分析案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汇总整理。一般应包括案例所涉及公司或项目的成立时间、投资主体、业务范围、产品或服务、发展历程和市场地位等内容。

三、案例价值网络定位

首先要对案例进行由表及里的系统分析,就是要在对电子商务案例的功能结构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界定电子商务模式中所包含的各个主体,具体包括相关电子商务公司、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等,把握主要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特点,明确该电子商务模式对各主体的功能及每个参与方所能获得的利益。

四、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在功能结构和价值网络定位的基础上,要就案例的商业模式、技术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和资本模式分别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掌握电子商务模式的内涵,为进行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和策划积累经验。

(一)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

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电子商务项目运行的秩序,是指电子商务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流、收入来源,以及各利益主体在电子商务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关系和作用的组织方式与体系结构。它具体体现了电子商务项目现在如何让获利,以及在未来长时间内的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1.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就是企业价值的社会定位,即企业使命。电子商务运营商随客户提供的价值可以表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差别化、低成本和目标集聚战略上。

(1)产品或服务的差别化战略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特征;产品上市时间;客户服务差异化;品牌形象。

(2)低成本战略

是一种先发制人的战略。主要表现在生产和销售成本的降低上。

(3)目标聚集战略

是一种具有自我约束能力的战略。当公司的实力不足以在产业更广泛的范围内竞争时,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特定的战略对象服务,往往能在该范围内超过竞争对手。

对电子商务案例战略目标分析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①公司所运营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②电子商务能够使公司向客户提供哪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使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哪些独特的客户价值?差别化、低成本还是目标聚集?

③对传统企业而言,要明确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是为了产生收益、减少开支、改善客户关系还是支持传统商务?

④电子商务是否能够使公司为客户解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

⑤公司是否有明确的战略目标规划。

2.目标用户

企业电子商务模式的目标用户定位是提升网站流量,吸引客户的重要步骤,目标用户可以是广大个人用户,也可以是企业客户,对目标用户的界定,一方面要从该地域范围界定,即判断用户的地理特征;另一方面还要从用户的性别、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生活方式和收入水平等人口学特征来划分。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目标用户分析时,需要回答以下几个回答。

①所分析的案例网站的用户范围是哪些?具有什么特征?

②对传统企业而言,电子商务能够使公司接触到哪些范围的用户?是面向全球的用户还是一定地理范围的客户?是面向商家还是面向消费者?这些用户具有什么特征?

3.产品或服务

当公司或网站决定了目标用户后,必须决定向这些用户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产品或服务分析时,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①案例的网站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哪些服务对公司的电子商务模式起着关键作用?

②对传统企业来说,电子商务是否改变了原有的产品或服务?

③公司对各类用户分别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

4.赢利模式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分析,需要回答如下问题

①案例的网站从哪些客户获得哪些收入

②对传统企业来讲,公司原有的收入来源有哪些途径,电子商务使公司收入来源产生了哪些变化?公司实施电子商务后有哪些新的收入来源?

③公司收入来源中,哪些对公司的利润水平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④哪些客户对哪些收入来源作出贡献?

⑤公司利润的决定因素有哪些?

5.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是相对稀缺的资源和有特色的服务能力,它能够创造长期的竞争优势。

核心能力是公司的集体智慧,特别是那种把多种技能、技术和流程集成在一起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的能力。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核心能力分析,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①公司拥有的能力­是什么?

②公司实施电子商务需要哪些新的能力?

③电子商务对公司已有的能力有哪些影响?

④公司的这些能力有哪些是其他公司难以模仿的因素?

⑤公司如何才能保持它的竞争优势?

⑥公司在形成和保持这些竞争优势的过程中,采用了哪些营销战略?

(二)电子商务的技术模式

在所有电子商务项目中,都需要合理规划它的技术模式,技术模式是商业模式的实现基础。它是支撑电子商务系统正常运行和发生意外时保护系统、恢复系统的软硬件和人员配置系统。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技术模式分析,需要一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①公司电子商务采取哪些技术开发与应用模式?

②公司电子商务应用的总体技术结构是什么?

③公司电子商务系统中计算机硬件系统的配置情况,软件的选择与应用情况?

④公司商品扫描系统、支付刷卡系统、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专用系统的应用情况。

⑤公司电子商务网站的解决方案和使用的安全技术

⑥公司电子商务的支付技术应用情况

⑦公司电子商务应用中网络和通信系统的结构与技术水平

(三)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是公司面向客户,以市场的观点对整个商务活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的整体结构,它包括如何让客户知晓并认同公司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和如何实现公司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以满

足客户需求。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经营模式分析,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①公司采用何种策略和方式推广自身的商业模式,以扩大客户规模?

②客户搜寻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与方式有那些?商品展示采取什么方式?客户与公司的信息交流采取什么方式?

③商务咨询洽谈的方式与途径是什么?交易订单签约方式是电子化的还是纸质的?

④交易的货款支付采取何种方式?具有什么特点?商品的物流配送采取哪种方式?具有什么特点?公司提供什么样的电子化服务方式?

(四)电子商务的管理模式

是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从组织上提供的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发生意外时能保护系统、恢复系统的法律、标准、规章、制度、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等结构体系,它能对系统的运行进行跟踪监测、反馈控制、预测和决策。

进行电子商务案例的管理模式分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公司电子商务组织采用何种形式?其组织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什么特点?

②公司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具有什么特点?是否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③公司电子商务管理具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④电子商务的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支付管理具有哪些特点?

⑤公司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有效性如何?

⑥企业电子商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采取何种安全技术和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⑦网站建立了哪些信用机制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各环节的顺畅进行?

(五)电子商务的资本模式

是指从电子商务资本的进入、运作到退出的整个结构。公司电子商务的资本模式主要有风险投资型的资本模式和传统投资型的资本模式两种。

⑶ 查找一则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分析你的观点

电子商务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设立,注册资金为620万元,共有三方股东;出资情况分别为:被告信息港发展公司出资220万元,占出资比例35.48%、被告银翔中心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原告聂梅英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该公司系从事电子商务、CA认证等服务的特殊行业。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注册资金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电子商务公司为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需新增注册资金2380万元。为此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1、为了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2380万元,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2、同意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负责增资,其中信息港发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负责增资845万元、银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聂梅英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3、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4、出资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关规定执行,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和聂梅英表示以现金形式出资;5、以8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各股东负责的增资交天津信息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股东如不能按时完成承诺的筹资数额,未能实现部分自动放弃认缴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认缴。其他股东不再认缴的部分,由董事长负责引资完成。”聂梅英对该决议第三条,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2005年8月15日聂梅英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根据聂梅英的提议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四次股东会临时会议。此次股东会只形成了会议纪要,未形成股东会决议。2005年9月20日电子商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五次股东会会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同意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合并后朗德公司解散,聂梅英表示反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从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上看,是各股东就增资事项进行的商讨,其中各股东对于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并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引入新股东增资,两方意见相左。我国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缴的权利,也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合作,同谁合作,以及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经营能够正常开展。因此,法律规定了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增资份额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部份,股东是否可以较股东之外的人优先认缴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对此可以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去分析和判断。《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使公司股份维持在原股东之间,不轻易向外扩散。公司股份是一个整体,由各股东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来自于公司原有股东的让与。如果允许股东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资,无疑是公司的原股东向增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如果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东让与了新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东愿意自己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其应比他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公司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增资,才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因此,认定公司原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能认缴的增资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的权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当原有股东能够满足公司的增资需要时,就不能由股东之外的人认缴这部分增资。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对公司的增资有权优先认缴,且不同意新股东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缴公司需要增资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公司进行增资。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公司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第三条规定:“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由于聂梅英曾明确表示反对该条内容,并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因此,在聂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东进行增资,该条款的规定侵害了聂梅英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各股东应按原出资比例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增资。在第二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按原出资比例增资仍无异议,但对于以什么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引入新股东出资,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出资意见不一,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期限到期后,各股东虽未按期履行增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股东自动放弃优先认缴权。因为在第三次会议后的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于第三次会议所约定的出资期限的变更持不同意见,并未形成最后定论,仍处于继续协商的状态。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上诉人放弃优先认缴权不妥。此外,第四次会议虽然只形成会议纪要,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只要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会议纪要的内容足以证明在出资期限问题上,变更了第三次会议所作决议的规定。
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主要是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应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就此决议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此次会议所议之合并事项,实质上仍是要解决公司的增资问题。从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册资本数额来看,其成立就是为了向电子商务公司增资。与其他公司合并是解决增资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东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并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还要待实际评估资产状况后,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为2,380万元,但其与电子商务公司合并是否能够满足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要对朗德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后才能确定。只有在该公司净资产达到2,380万元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朗德公司的各股东向电子商务公司投入了2,380万元。公司合并与否应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并以不损害各股东合法利益为前提。本案合并的实际目的是增资,现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资2,380万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并无实际意义。为了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并行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聂梅英优先向公司增资的权利。
综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如果就公司事务产生分歧,应通过表决的方式解决,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按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聂梅英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增资享有的优先认缴权。因此,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认定这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有效应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纠正。
关于聂梅英提出确认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并未实际与朗德公司合并,还只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一个将要与朗德公司合并的决议,该决议事实上并未得以实施,且在确认了本案聂梅英对本次增资有优先认缴权的前提下,如果聂梅英将资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与朗德公司合并的问题。故在确认第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下,此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⑷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你可以分析一下现在的B2B网站,比如阿里巴巴

⑸ 电子商务法规案例分析

1.承诺有效,应当履行协议
2,甲公司违约

⑹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B2C

B2C企业销售给他们的最终用户。

作为消费者,你在网上购买的任何东西,比如服装,家居用品,娱乐等,都是B2C交易的一部分。

B2C购买的决策过程比B2B购买要短得多,特别是对于价值较低的产品而言更是如此。毕竟购买一双新网球鞋比企业审查一家将要合作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食品供应商要容易得多。

由于销售周期较短,B2C企业通常花费较少的营销资金,但与B2B企业相比,B2C企业的平均订单价值和重复订单也较低。

B2C不仅包括产品,还包括服务。

B2C创新者利用移动应用程序,原生广告和再营销等技术直接向客户营销,让他们的业务变得更容易。

例如,使用像“Lawn Guru”这样的应用程序,消费者可以轻松与当地的草坪修剪服务,花园和庭院专家或除雪专家取得联系。

此外,家庭服务企业可以使用Housecall Pro的管道软件应用程序来跟踪员工路线,给客户发短信,并在路上处理付款,这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有利。

2、B2B

在B2B业务模型中,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销售其产品或服务。有时买方是最终用户,且通常买方(B2B中的第二个B)会将产品转售给最终消费者。

B2B模式通常意味着较长的销售周期,同时具有更高的订单价值和更多的重复购买。

B2B创新者通过电商店面取代商品目录和订购单,并在利基市场提高了针对性,为自己创造了一席之地。

2015年,谷歌发现,近一半的B2B买家是千禧一代 - 几乎是2012年的两倍随着年轻一代进入商业决策的时代,B2B在线销售变得越来越重要。

3、C2B

C2B允许个人向企业出售商品和服务。

在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下,一个网站可能允许客户发布他们想要完成的工作,并让企业竞标这个机会。联属营销服务也将被视为C2B。

Elance(现在的Upwork)是这种模式的早期创新者,帮助企业雇佣自由职业者。

C2B电子商务模式的竞争优势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这种方法让消费者有权定价,或者让企业直接竞争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创新者创造性地利用这一模式,将公司与网红联系起来,推销自己的产品。

4、C2C

C2C将消费者连接起来,交换商品和服务,通常通过收取交易或上架费用盈利。

像Craigslist的网站和易趣这样的公司在互联网的早期开创了这种模式.C2C业务受益于有动机的买家和卖家的自我推动增长,但在质量控制和技术维护方面面临着关键挑战。

⑺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应该有效,因为电子商务网站是提供客户交易的平台,韩某是顾客,通过交易已经内成功拍下汽容车了,商家应该支付,但是卖主谈到有人录错了,那么那个录错的就是第一责任人,他应该赔偿韩某的损失,如果录错只是借口,那么卖家必须给付韩某汽车。而且韩某已经掌握了交易资料,这在法院是非常有利的证据。另外既然交易已经成功,就说明卖家已经知道买卖的流程,也应该知道韩某花116元要购买汽车,他们为什么没能即使阻止,反而将电子确认书和合同交给了韩某呢?这很可能是汽车公司的炒作,只不过没想到韩某会把他们告上法院。
我觉得反映出电子商务相关机构监管不严,没有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交易流程的严格性,准确性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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