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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1-01-24 15:34:38

Ⅰ 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

【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

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
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
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
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

【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

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
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2009年1月,中国国民党及台湾内多个工商团体开始呼吁执政政府尽速与大陆签署简称“CECA”的综合性经济协约。赞成此协定的官员及团体成员认为,应尽早协商签署该两岸经贸合作协定,才可以于《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实施后,避免台湾遭到被边缘化的经济危机。他们认为:台湾出口将近四成输出至中国大陆,若《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导致的东盟国家货品免税进入中国大陆,将让该四成出口大幅减少。惟与台湾与中国大陆签订暂定名《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的陆、台经贸合作协议,才能避免此情形发生。

内容
虽然《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内容尚未确定,但是其主要内容要于两岸互通将约定关税减免。也就是两岸达成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在细项上,若比照2010年实施的东盟加三协议,关税免税部份将包含了台湾输往大陆的石化、机械、纺织品及汽车零组件业等经济产业。

因为ECFA并未实际谈判或者签署,所以现在并没有具体内容透露出来
不过可以参照CEPA和《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作出一定的预测

【CEPA内容】
CEPA协议分6章23条,另有6个附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协议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提高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都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7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

【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双方应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 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Ⅱ cpp的合作协议

Collaboration Protocol Profile 合作协议框架
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本身各个职能的一些定义, 包括商业过程, 技术细节(信息转换, 信息传输,安全内容等)。

Ⅲ 何谓电子商务应用框架

电子商务应用框架主要包括:
(1)宏观网络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和数字城市;
(版2)电子商务的内外部权环境:计算机普及率及上网人数、金融电子化水平、网络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保证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系统、商家信誉问题,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企业信息化水平、人员素质;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合作伙伴、客户等提供的访问企业内部各种资源的统一平台;
(4)电子商务应用: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商流,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服务;
(5)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
(6)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
目前,电子商务应用框架的建设越来越深入、覆盖面越来越广,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存在着国家间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和协议的统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外部环境。
如需要建网站,推荐使用.top域名。

Ⅳ 从“流”的角度简述电子商务的总体框架

供你参考一下:

第一:网络营销策划书模板

第一部分 前言
策划书目的及目标的说明

第二部分 市场调研及分析

一. 行业动态调研及分析
1. 行业饱和程度
2. 行业发展前景
3. 国家政策影响
4. 行业技术及相关技术发展
5. 社会环境
6. 其他因素
二. 企业内部调研及分析
1. 财务状况,财务支出结构
2. 企业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生产水平
3. 员工能力,待遇,公司对员工的激励、考核、培训(员工调查)
4. 企业策划、销售、执行能力的调研(员工意见)
5. 产品各品项研究:定位、包装、价格、市场目标受众、竞争优势(员工意见)
三. 潜在进入者调研及分析
1. 行业进入成本/壁垒。
2. 行业退出成本。
3. 进入后对本企业的威胁。
4. 对竞争者的威胁。
四. 现有竞争者的调研及分析。
1. 财务状况,财务支出结构。
2. 企业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生产水品。
3. 员工能力,待遇,公司对员工的激励、考核、培训(员工调查)。
4. 企业策划、销售、执行能力的调研(员工意见)。
5. 产品各品项研究:定位、包装、价格、市场目标受众、竞争优势(员工&顾客意见)。
五. 替代品调研及分析。
1. 替代品工艺。
2. 消费者认可程度。
3. 发展态势。
六. 互补品调研及分析。
1. 是否存在互补品。
2. 互补品价格。
3. 互补品对产品的要求。
4. 互补品发展趋势及其未来新要求。
七. 原料供应商调研及分析。
1. 可供选择的供应者。
2. 原材料是否有替代品。
3. 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
4. 我们对其依赖程度。
5. 供应商的供应能力。
八. 中间商调研及分析。
1. 中间商的性质:配送商、经销商、代理商(独家、总代理…)
2. 中间商对我们产品的依赖(关注)程度(相对数值)。我们产品占用他资金的比例,给予他的利润比例…
3. 中间商的给予我们产品的支持(绝对数值):配送能力、资金实力、人力…
九. 消费者调研及分析。
1. 消费者背景研究:收入、教育、年龄、性别、家庭组成、种族、工作…
2. 消费者对产品和竞品的认知及态度:质量、价值、包装、型号、品牌声誉、品牌形象等及其认知差别。
3. 消费者的使用情况:购买动机、购买量、何时使用、如何使用等。
4. 购买角色。
5. 消费者对现有营销活动的评价。对广告的接受程度、对营业推广的理解等。

第三部分 企业战略及产品策略的制定
一. 企业战略制定
二. 产品策略制定。(提供原则或标准)
1. 产品。
1) 品项:市场定位、目标受众。(打击竞品的专有品项)
2) 包装:陈列显著、方便、符合产品定位、价格等
2. 价格。
1) 符合企业战略?(长线产品/短线投资)
2) 符合产品定位?
① 利润为主/市场占有率为主
② 根据产品市场定位不同,采取不同价格策略。
③ 保留一支低利润甚至无利润产品,该品项各种市场表现(如包装宣传诉求点等)模仿主要竞争对手,以破坏其市场及形象。
3. 渠道。
1) 一般通路。对经销商的选择、管理控制、返点等。
2) 特通。由于产品特性及价格不同,我们可以选择那些特殊通道,以便它的目标客户能够便利的获得该产品。
3) 新终端开发队伍。
4) 直营队伍。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经销商的流失,直营队伍暂时性的弥补空白市场。
5) 客户数据库的管理。业代前期市场推广积累的客户资料及经销商自身对终端的开发,这些终端资料应当及时地通过业代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公司。公司对这些资料的管理可以避免因业代及经销商的流失而造成的终端流失。
4. 促销。
1) 广告:诉求点
2) 人员推销:
a) 人员的培训
b) 人员的岗位界定
c) 人员的考核
d) 人员的激励
3) 营业推广
a) 对顾客。ⅰ稳定主打产品价格;ⅱ对品牌的宣传
b) 对零售商。稳定价格,保证促销后价格能够恢复,销量得以维持;或者在短时间内抢先占领货架
c) 对中间商。尽量减少短期大力度促销活动,一方面会破坏市场,影响终端价格体系,另一方面经销商对终端很可能没有落实,从中截取,成为其“灰色收入”。
4) 公共关系。事件营销:把握正确的营销事件。直接告知消费者的营销事件应当包含消费者利益点,并且该信息是以直接明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利益点的

第四部分 具体执行&实施(建议方案)
一. 产品设计。
二. 价格设计。
三. 渠道设计。
四. 促销设计。

第五部分 结束语

第二:电子商务应用
电子商务是现代社会日益重要的新概念。何为电子商务,业界却是众说纷纭。就其本质而言,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其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在电子网络环境中进行商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作为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新型模式,发民迅猛。据世贸组织估计,2000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3000亿美元。美国Deloitte咨询公司预测,2002年电子商务营业收入可达1.1万亿美元,是1997年150亿美元的73倍。另据估计,到2001年,全球10%的商务将实现电子化,涉及到的商品与服务将达6000亿美元。从亚洲市场分析,美国车际数据公司IDC预测因特网的电子商务到2001年将以100倍的速度增长,营业额在各种销售渠道销售总额中将占有42%的份额。电子商务是推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因素,是连接信息技术与传统经济的关键环节。电子商务的发民日新月异,实有必要探讨电子商务发民为我国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电子商务简介

电子商务起源于美国,目前通常所谓之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基于Internet,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营销、服务、交易和管理等全程服务,具有业务组织运作、信息发布、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网上金融服务等各项功能,是一种基于信息的商业进程。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否全部通过网络完成,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电子商务,包括商品运送在内的商品或服务的完整交易过程均可在网络上实现,如购买软件、获取信息服务;另一类是不完全电子商务,只有部分交易事务过网络实现,如有形商品的运送即非网络所能完成。按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主体分类,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商家对消费者(Business to Customer),这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目前,Internet上已遍布各种类型的虚拟商业中心,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诸如鲜花、书籍、计算机、汽车等。第二类商家对商家(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商家(公司企业)通过Internet向供应商订货、付款。这一类型电子商务交易额较大,商家之间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订货和接受订货、合同等单证和付款。第三类商家对政府机构,相对而言,这一类型电子商务仍有待发展,目前,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业务采用。如美国要求联邦政府自1999年1月1日起所有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形式,英国政府1998年10月发表《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报告,规定2000--2001年实现90%的日常货物采购电子化,2001年将25%的正义业务网络化。
aaaa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一般都涉及到五个直接关系主体:客户(商家或消费者)、商户、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简称CA)、结算机构和通信杨柳。通信机构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传输其他四个主体间的业务信息数据,甚至数据商品。认证机构是不直接从电子商务交易中获利的受法律承认的权威机构,负责向客户、商户发放电子证书并进行管理,使网上交易各方能相互确认身份、资信 ,维护交易安全。结算机构包括信用卡公司和商业银行,是提供网上金融服务,帮助商户、客户实现电子货款收支的机构。商户开展电子商务,除必须获得CA的相关认证,还必须在结算机构申请获得可用于电子资金收支的特种商业账户。商户与客户之间确定交易内容、交易条件之后,经 CA确认双方网上交易资格,方可进行交易,同时,结算机构在CA的指示下通过数据信息处理从客户账户中划拨相应的交易金额至商户账户,完成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发展为企业创造机遇

电子商务推动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化浪潮,是未来25年世界经济发展的首要推动力。作为一种经济运作方式 ,源于商业领域,其影响又远远超出商业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引发一场商务和经营的革命,正改变传统商务框架,推动经济创新,被喻为人类社会经济发民史上继工业革命之后的又一场深刻革命。对企业而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其创造绝佳的发展机遇。
首先,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网络进行商贸活动的一种最先进手段,一旦与传统行业有效结合,可促其腾飞。
1、为企业发民创造巨大的市场,提供众多、便捷的商机。 aaaaInternet的迅速发展使之成为继传统市场之后的又一个巨大的市场,这一市场突破国与国的界限,以全新的时空优势,把全球的客户和企业连接起来,创造巨大的市场。这一巨大新型市场主要表现为:第一、提供网络上的在线浏览、产品选择与数字货币支付新方式;第二,创造公共网络上的新产品与新服务;第三,提供公共网络上安全传输信息。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意味着信息经济高潮的真正来临,可使散布在各地的信息资源汇集在一起,在这个市场上,信息的发布、传输、获取和处理变得十分快捷,反过来促使信息呈指数般增长,这其中便为企业提供众多、便捷的商机。据预测今后3年全球上网人数将增至10亿,未来10年全球1/3的国际贸易将从网络贸易形式完成。IDC的市场研究表明,到2001年商户对商户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将增至1770杨美元,到2002年将增至3270亿美元。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展现出这一市场现实的和潜在的丰厚商业利润所在。
2、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竞争力。
网络、通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商业的供货能力、客户需求都发生了变化,信息已成为信息时代的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因而企业有必要调整其组织机构,利用电子商务方式,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市场需求,快速作出反应,提高竞争力。简单地说,企业可利用Internet技术建立企业内部网络Intetnet,促进企业整体商务活动完全实现电子化和信息化,进一步促进企业内部的使用与交流;企业可以在Internet上建立自己的Web网站,研究网上消费者的行为,定位网上产品,经营网上商店,发展网上虚拟企业,开展企业网上营销,开创网络品牌;在条件具备时,企业可以把网络扩大到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建成Extranet。
3、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电子商务以一种最大公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雇员联系在一起,使供需双方及时互通信息,因而极大地促进供需双方的经济活动,减少了交易费用和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对企业而言,利用电子商务,不仅开辟了新的市场,找到新的客户,而且能够保证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和服务更加简单、高效。而像填写订单,出具发票,业务工作的统计,短 、中、长期的经营决策,客房支持等一系列企业商务活动,不仅较传统手工方式大幅度减少了业务量,同时能根据数据的记录、处理、跟踪和反馈情况及时进行业务处理,使商务流程更加通畅和快捷。据预测,2002年电子商务每年可为商界节约12500亿美元。
其次,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信息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将极大推动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技术是信息技术,它的发展将有力地带动一批信息产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更为优良的外部环境。据世界银行估计,1996年全球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达3000亿美元,可以预见,未来各国将为吸引资本建构信息设施开展激烈竞争。
aaaa值得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优良的发展环境。在电子商务市场,企业无需庞大的商业体系,无需众多的营销人员,而只通过Internet上的一个网页,便可以进入市场。企业无论大小,都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竞争,用最直接的流通方式、最少的流通环节、最节省的库存、最迅速的流通速度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据报道,过去两年中,美国小企业上网比例由19.7%猛增到41.2%,2001年全美20%的小企业将设立自己的网页,36%的企业将网上销售业务。电子商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新契机.

我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电子商务虽为企业发展创造巨大机遇,然而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并非一蹴而就之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着众多的挑战与障碍。
1、电子商务本身存在的发展障碍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也是各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共同挑战。电子商务作为崭新的商务形式,网络化和金融化是其发展的关键,解决电子商务运作中的身份验证问题和安全性问题是其发展的前提。这些问题未获较好的解决之前,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首先不是意味着高效率,而是高成本、不稳定、不安全。当企业走向网络世界,面对无限的信息和商机的时候,也将自己暴露在竞争对手和潜在破坏者面前,如若缺乏良好的技术防范手段,企业的信息经营与管理系统易遭受破坏,信息易被窃取,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因素增大;如若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不确定风险因素更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将更多的企业吸引到这一巨大新型市场中来。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同时采用技术手段和立法规范手段解决。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网络化和金融化水平,使电子商务能简便、安全和普遍得以实现。目前,Interent 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助于我国网络化、金融化建设,而当前广泛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谁、加密技术、SSL协议、SET协议也为解决身份难问题和安全性问题提供途径。另一方面,运用立法规范手段,确立有关规则,使电子商务建立在安全有保障的法制环境中。作为新兴商务模式,具有与传统商务模式迥异之特点,传统商事法律规范难以适用,而商家、消费者、政府机构只有在确定的电子商务与目前进行的传统的贸易形式具有同样的确定性,交易方是在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及责任承担制度下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才可能被更多的人接受。
但是,就现状而言,频频发生的黑客(Hacker)事件表明解决问题的关键技术仍有待发展,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更是一项新鲜事物。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一重大尝试。1998年新加坡制订的《电子交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较为完整的专项国内立法。此外,美国也走在前列,许多州已经通过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法律。我国目前仅《合同法》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是就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作了规范,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电子合同的证明力问题、电子合同管辖权问题、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认证中心的法律责任问题 ,均未确立必要规范。地方性规章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广东省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暂行规定》、《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规范作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而言,技术与立法有待发展是制约我国企业开展商务的一大客观因素。

2、企业信息化建设程度差是制约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又一障碍。
电子商务是近风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有Internet上进行的的商务活动,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较高的网络发展水平与较高的计算机运用普及程度。这二者直接影响企业住处化建设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水准。显而 易见,较高的企业住处化建设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就我国具体情况分析,这一障碍较发厉害国家成尤为突出。我国的计算机应用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同时,我国的网络发展水平也亟待提高。在此,仅举一些数据加以说明。很多骨干网络的带宽水平仅64Kbps,即使是邮电部的网络带宽也仅为 2Mbps,而美国国家级骨干网络的最低带宽水平为622Mbps。我国上网的大部分企业采用X25线路或电话线,很少采用64Kbps或更高的DDN,上网费用昂贵,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条件上网。网络发展水平及计算机应用普及程度直接制约着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进度,在15000家左右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口袋有10%的企业口袋有少量的计算机用于文字处理等简单应用。网络不发达,已有网络运营存在诸多总是问题等,均非企业一已之力可以解决,这些都 是制约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一大现实障碍。

3、确定相宜的时机启动电子商务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
1998年媒体或有关国际调查咨询公司对全球2000年至2003年电子交易市场份额的预测颇为 乐观,但应注意的是,所有的预测都是针对全球或地区性的,没有任何一家机构预测中国未来几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能够达到多少。因此,企业考虑在国内启动电子商务业务是时,须谨慎投资,除参考全球的份额外,还必须考虑中国自身的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的的时机。同时,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技术上、经济上的投入,根据一般的经济规律,只有投入达一定规模后,才能逐渐收回成本。据调查,1995年初全球共 2000多家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至1998年,经营情况才出现转折性突破,一批网上商家开始盈利。另据Activemedia调查,目前网上销售获利的企业占46%。因此,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时一定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和规划,在条件成熟时还要有投入产出概念,在社会需求达到一定程度进果断抓住时机,获取最佳效益。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上网人数210万左右,尚未形成一定规模,但发民很快,并且,上网者 集中在一定的年龄段(中青年),具有相同的消费倾向,适于开展信息咨询业、旅游业、保险业、技术产品销售、汽车销售、证券交易等。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关键时期。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tnet商业应用,1998年5月14日,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在美国的推动下,98年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132个成员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宣言》,规定至少一年免征Internet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发达国家为抢占先机极积努力。我国开展电子商务的尝试也在不断进行:金卡工程是电子商务应用的雏形;上海商委商业信息中心开发网上商城购物系统:上海忆祥购物中心,运作良好;外经贸部主办开通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成为了解中国商品的热门站点;国家旅游局建立中国旅游网(CNTA),已有400多家旅游上网;首都电子商务工程运作令人瞩目;国家经贸委和信息产业部实施面向21世纪以电子商贸为主 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已经启动;湖南邮电部与IBM共同开发中小企业"网上安家工程"引起关注。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支付手段仍需借助现金或信用卡),停留在对安全、保密、认证、法律等技术手段和标准规范是否成熟可靠的探讨上,实际应用还基本处于真空地带。因此,政府部门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网络基础建设投入,培养网络人材,扩大有益宣传,帮助转换经营、消费理念,制定必要的规范,促使广大企业克服障碍,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形式,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这也是我国企业获得腾飞的一大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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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

啊,我们书上都有哦,(*^__^*) 嘻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文译文)

2002-12-09 13:51 国际司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目 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a) 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 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c) 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
(d) 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 二 条
全 面 经 济 合 作 措 施
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
(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条
货 物 贸 易
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c) “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
(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
(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
(b)原产地规则;
(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
(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
(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
(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
(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 四 条
服 务 贸 易
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
(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 五 条
投 资
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
(a) 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b) 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资保护。

第 六 条
早 期 收 获
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 产品范围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动物
02 肉及食用杂碎
03 鱼
04 乳品
05 其他动物产品
06 活树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
(ii) 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 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 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 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5. 为了推动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本协议附件4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予执行或视情况要求加快实施。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条
其 它 经 济 合 作 领 域
1. 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a) 农业;
(b) 信息及通讯技术;
(c) 人力资源开发;
(d) 投资;以及
(e) 湄公河盆地的开发。

2. 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3. 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
(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
(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
(iii)海关合作。
(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c)促进电子商务;
(d)能力建设;以及
(e)技术转让。
4. 各缔约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实行技术援助,特别是针对东盟新成员国,以调整它们的经济结构,扩大它们与中国的贸易与投资。

第 三 部 分
第 八 条
时 间 框 架
1. 在货物贸易方面,关于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

2.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12月结束。

3. 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实施时需要:(a)考虑各缔约方的敏感领域;(b)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4. 对于本协议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经济合作的其他领域,各缔约方应继续巩固实施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列的现有的或经同意的各项计划,制定新的经济合作计划,并在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达成协议。各缔约方应迅速采取行动,以便以所有相关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尽早实施。这些协议应包含实施其中各项承诺的时间框架。

第 九 条
最 惠 国 待 遇
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应给予所有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符合WTO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

第 十 条
一 般 例 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缔约方彼此或各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保护其国家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 十 一 条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1. 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1年内,为实施本协议建立适当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称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建立前,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 十 二 条
谈 判 的 机 构 安 排
1. 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东盟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

2. 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可以建立其他机构来协调和实施依照本协议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

3. 中国—东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应通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中国外经贸部”)与东盟经济高官会(简称SEOM),定期向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简称AEM)汇报其谈判进度及成果。
4. 无论中国—东盟TNC于何时何地进行谈判,东盟秘书处和外经贸部应联合给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 十 三 条
杂 项 条 款
1. 本协议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照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照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各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本协议的约束或限制。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本协议的条款可经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达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订。

第 十 五 条
交 存 方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 十 六 条
生 效

1. 本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缔约方应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3. 如一缔约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4. 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即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其他缔约方。

鉴此,我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本协议以英文书就,一式两份,2002年11月4日签署于柬埔寨金边。

附件1 各缔约方在第六条(3)(a)(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例外产品清单

附件2 第六条(3)(a)(ii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特定产品

附件3 A.依照第六条第3款(b)(i)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产品类别 B.第六条第3款(b)(i)的实施时间框架

附件4 第六条第5款所列的活动

Ⅵ 紧急求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英文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全文)来源:慧聪机械工业网

6月29日14时40分许,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完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云林董事长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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