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跨境电商税缴及账务怎么处理
跨境进口电抄商通常采用直袭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
1、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同时,《通知》对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以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
4、新政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负有升有降。对于单价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婴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税负变成了11.9%的缴税比例,而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化妆品来说,原先50%的行邮税则降为了32.9%的综合税率。
②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③ 欧阳翠华在跨境电商做过哪些跨境电商财税案例
我了解过,欧阳翠华和多家跨境企业合作过。比如:深圳的美云集、保视佳这些。除了跨境电商的企业之外,也做过上市公司500强的客户,现在也还是许多公司的跨境电商财税顾问。
④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影响哪些行业
跨境电子商务来税收新税制源实施所引发的成本上涨,对大型电商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它们退出市场。税改后国内跨境电商要经过一个整合期,重新洗牌在即。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低门槛时期彻底过去,跨境进口电商将进入规范化、规模化、公平化的高速发展轨道。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公布后,对整个行业结构影响显著,对一些企业有促进作用,如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器类等,但对个别企业如低价彩妆类可能呈现负面影响。商家可能根据“正面清单”中的具体细则来引进不同品类商品、调整商品结构。
“正面清单”是对跨境电商税改的一项补充性政策,能够为跨境电商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此次税改后,跨境电商整体经营成本会上升,企业加速进入淘汰赛,行业将进一步优胜劣汰。
不过,“正面清单”中,生鲜食品没有包含在内,业内认为这将对生鲜垂直类电商企业造成一定影响。未列其中的商品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寻找新型跨境通关模式,将耗费更多成本。
⑤ 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的税费怎么计算
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70%+进口环节增值税*70%+关税。
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如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案例扩展阅读:
跨境电商的包装注意事项:
1、如果有多件物品,要把每件物品都分开放置,为每件物品都准备充足的缓冲材料。不能塞一堆废报纸或者塑料袋,而应该使用气泡膜或者充气袋等专业的包装材料,使得买家获得良好的购买体验。颗粒缓冲材料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移动,所以采用颗粒材料,一定要压紧压实。
2、打包时最好使用一个新的坚固的箱子,并使用缓冲材料把空隙填满,但不要让箱子鼓起来。如果是旧箱子要把以前的标签移除,而且一个旧箱子的承重力是有一定折扣的,你需要确保它足够坚固。
3、用宽大的胶带(封箱带)来封装,不要用玻璃胶。再用封箱带把包装拉紧(封箱带用十字交叉的方法拉紧,如果是胶带至少6厘米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跨境电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跨境电子商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订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费
⑥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哪些问题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落后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目前是严格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征税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但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业态的税收征管问题并未涵盖,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以征税对象的界定为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货物与物品,货物与样品、广告品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本质区别,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国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他们具体的做法是将货物化整为零,分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变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与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负差别,最终实现逃避税款的目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困难
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
(三)交易界定困难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货物进出口为主,增值税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税种,交易价格也就成了征税的重要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直接联系,中间环节大大减少。交易主体往往在一瞬间完成货款支付,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留下任何书面依据。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商品真正的交易价格,给增值税的征收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征税手段难以确定
小额电子商务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收到货物时,交易就算正式结束。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没有所谓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整个征收链条的不完整性导致难以确定合理的征税手段。
⑦ 外贸电商和跨境电商有什么不同,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如今很多专人混淆了传统外贸电商与新型属跨境电商,那么二者有何不同呢?
外贸电商和跨境电商有何不同:
税收不同:外贸电商主要是传统的一般贸易,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然而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税收是非常简单的。
主体不同:在外贸电商时代,外贸企业仅仅是运用电子商务手段推广宣传自己以及产品,从网上进行寻找外商求购信息等,主体便是信息流;而在跨境电商时代,人们却要试图利用网络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海外消费者,主体便是商品流。
交易不同:在外贸电商的交易都是在线下完成的;而跨境电商大多都是在线上直接完成交易。
环节不同:在外贸电商里进出口的环节并没有任何缩短、改变;而跨境电商就要求尽量减少、缩短各种环节,以尽量降低中间成本。
模式不同:外贸电商基本模式为B2B;而跨境电商主流模式为B2C。那么跨境电商的确不等于外贸电商,跨境电商体现的是一种和传统的外贸电商有极大不同的新型的运行模式;只不过跨境电商也包含了外贸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