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銷與直銷的區別在那裡
營銷是制定方案的階段,就像打仗先制定作戰計劃似的。
直銷是自己賣自己的東西,自己直接和買家接觸!
典型的就是戴爾電腦的直銷模式!
㈡ 房產直銷計劃怎麼寫
一般來說,市場營銷計劃包括計劃概要:
1.對擬議的計劃給予扼要的綜述,以便管理部分快速瀏覽。
2.市場營銷現狀:提供有關市場,產品、競爭、配銷渠道和宏觀環境等方面的背景資料。
3.機會與問題分析:綜合主要的機會與挑戰、優劣勢、以及計劃必須涉及的產品所面臨的問題。
4.目標:確定計劃在銷售量、市場佔有率和盈利等領域所完成的目標。
5.市場營銷策略:提供用於完成計劃目標的主要市場營銷方法。
6.行動方案:本方案回答將要做什麼?誰去做?什麼時候做?費用多少?
7.預計盈虧報表:綜述計劃預計的開支。
8.控制:講述計劃將如何監控。
一、計劃概要
計劃書一開頭便應對本計劃的主要目標和建議作一扼要的概述,計劃概要可讓高級主管很快掌握計劃的核心內容,內容目錄應附在計劃概
要之後。
二、市場營銷現狀
計劃的這個部分負責提供與市場、產品、競爭、配銷和宏觀環境有關的背景資料。
市場情勢
應提供關於所服務的市場的資料,市場的規模與增長取決於過去幾年的總額,並按市場細分與地區細分來分別列出,而且還應列出有關顧客需求、觀念和購買行為的趨勢。
2.產品情勢
應列出過去幾年來產品線中各主要產品的銷售量、價格、差益額和純利潤等的資料。
3.競爭情勢
主要應辨明主要的競爭者並就他們的規模、目標、市場佔有率、產品質量、市場營銷策略以及任何有助於了解其意圖和行為的其他特徵等方面加以闡述。
4.宏觀環境情勢
應闡明影響房地產未來的重要的宏觀環境趨勢,即人口的、經濟的、技術的、政治法律的、社會文化的趨向。
三、機會與問題分析
應以描述市場營銷現狀資料為基礎,找出主要的機會與挑戰、優勢與劣勢和整個營銷期間內公司在此方案中面臨的問題等。
機會與挑戰分析
經理應找出公司所面臨的主要機會與挑戰指的是外部可能左右企業未來的因素。寫出這些因素是為了要建議一些可採取的行動,應把機會和挑戰分出輕重急緩,以便使其中之重要者能受到特別的關注。
2.優勢與劣勢分析
應找出公司的優劣勢,與機會和挑戰相反,優勢和劣勢是內在因素,前者為外在因素,公司的優勢是指公司可以成功利用的某些策略,公司的劣勢則是公司要改正的東西。
3.問題分析
在這里,公司用機會與挑戰和優勢與劣勢分析的研究結果來確定在計劃中必須強調的主要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決策將會導致隨後的目標,策略與戰術的確立。
四、目標
此時,公司已知道了問題所在,並要作為與目標有關的基本決策,這些目標將指導隨後的策略與行動方案的擬定。
有兩類目標-----財務目標和市場營銷目標需要確立。
財務目標
每個公司都會追求一定的財務目標,企業所有者將尋求一個穩定的長期投資的蓋率,並想知道當年可取得的利潤。
2.市場營銷目標
財務目標必須要轉化為市場營銷目標。例如,如果公司想得180萬元利潤,且其目標利潤率為銷售額的10%,那麼,必須確定一個銷售收益為1800萬元的目標,如果公司確定每單元售價20萬元,則其必須售出90套房屋。
目標的確立應符合一定的標准
·各個目標應以明確且可測度的形式來陳述,並有一定的完成期限。
·各個目標應保持內在的一致性。
·如果可能的話,目標應分層次地加以說明,應說明較低的目標是如何從較高的目標中引申出來。
五、市場營銷策略
應在此列出主要的市場營銷策略綱要,或者稱之為」精心策劃的行動」。在制定營銷策略時往往會面對多種可能的選擇,每一目標可用若干種方法來實現。例如,
增加10%的銷售收益的目標可以通過提高全部的房屋平均售價來取得,也可以通過增大房屋銷售量來實現。同樣,這些目標的每一目標同樣也可用多種方法取得。
如促進房屋銷售可通過擴大市場提高市場佔有率來獲得。對這些目標進行深入探討後,便可找出房屋營銷的主要策略。
策略陳述書可以如下所示
目標市場:高收入家庭,特別注重於男性消費者及各公司,注重於外企。
產品定位:質量高檔的外銷房。有商用、住家兩種。
價格:價格稍高於競爭廠家。
配銷渠道:主要通過各大著名房地產代理公司代理銷售。
服務:提供全面的物業管理。
廣告:針對市場定位策略的定位的目標市場,開展一個新的廣告活動,著重宣傳高價位、高舒適的特點,廣告預算增加30%。
研究與開發:增加25%的費用以根據顧客預購情況作及時的調整。使顧客能夠得到最大的滿足。
市場營銷研究:增加10%的費用來提高對消費者選擇過程的了解,並監視競爭者的舉動。
六、行動方案
策略陳述書闡述的是用以達到企業目標的主要市場營銷推動力。而現在市場營銷策略的每一要素都應經過深思熟慮來作回答:將做什麼?什麼時候去做?誰去做?將花費多少?等等具體行動。
㈢ 營銷、分銷、直銷、傳銷、金字塔計劃的區別
直銷是合法的每年向國家繳稅 產品有售後 可以退 可以換 沒有門檻費
傳銷就回不是這樣了答
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㈣ 營銷和直銷有什麼區別啊
營銷是企業如何發現、創造和交付價值以滿足一定目標市場的需求,同時獲取利潤的科學行為。
營銷是關於企業如何發現、創造和交付價值以滿足一定目標市場的需求,同時獲取利潤的學科。營銷學用來辨識未被滿足的需要,定義、量度目標市場的規模和利潤潛力,找到最適合企業進入的市場細分和適合該細分的市場供給品。
營銷經常由企業組織中的一個部門專門負責,這樣其實有利有弊。利在:便於集中受過營銷訓練的群體專門從事營銷工作;弊在:營銷不應該僅限於企業的一個部門來進行,而應該在企業所有活動中體現出來。營銷的手段一、群發推廣群發推廣分為兩種:一種是爭取運營商群發,一種是私自群發。運營商的群發是初期重點爭取的,因運營商的政策現則是想方設法私自群發。私自群發也分為兩種:一種是使用自己的服務號碼,向自己的用戶發產品推薦。另一種是用群發卡向用戶發產品推薦。私自群發准備:1、群發交換機2、群發軟體3、群發卡(外省高折扣)4、號碼(新號碼或活躍用戶號碼)5、群發語(經測試回復率高的)6、群發時間選定(竟測試回復率高的)7、群發頻率控制(根據運營商監控)群發推廣業務:sms、mms、wap(push)、ivr、crbt、java,其中以sms、ivr效果佳其他群發推廣:目前群發推廣除了用於sp產品的推廣,還用於企業廣告的推廣。其中用於企業廣告的推廣是目前無線廣告的最常用的一種推廣方式,在無線廣告界又被稱之為「直告」和「准告」。電信增值業務的市場推廣是需要群發推廣這一重要方式的,關鍵是怎麼合理的去運用,使用戶獲得真正需要的;才能使整個產業鏈健康循環的發展下去,達到多方的共贏。二、捆綁和強包捆綁和強包是通過渠道獲取活躍用戶的號碼和定製業務的相關信息,然後為用戶多定製其他的業務(主要是包月產品)。自從運營商上了業務管理平台和對相關介面人員進行了處理後,此方式已很少運用。三、模擬操作模擬操作是去發現運營商業務平台的漏洞,並且偽裝成用戶親自訂制。一切就像黑客一樣,術語叫做模擬上行。模擬上行分為兩種:一種是卡模擬上行,一種是網關 模擬上行。模擬的用戶有曾經訂購業務的,也有一些隨意的號碼。模擬操作要注數量和時間的控制,以及運營商清理完善後台的規律,還有用戶投訴及時處理和統計 分析。這種方式,一般的sp的技術做不到,得技術非常強才行。四、內容誘導內容誘導是通過改善服務的內容和質量,來獲取更多的客戶。或者說通過內容的邊緣化乃至色情化欺騙,誘使用戶訂制業務包月服務。其實內容誘導不外乎是業務介 紹有出入、群發語與實際內容有出入,資費有出入,訂購業務有陷阱,退訂難等。其中群發語是關鍵:有的是冒充朋友的名義給用戶發出的,有的是採用小mm的嬌 嘀嘀口氣,有的是通知事宜的言辭,有的是責怪或謾罵的語句等。總而言之,只要用戶回復,就會被定製業務。五、廣告、電話營銷、交叉營銷廣告營銷是通過平面、戶外、電視、電台、網路等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廣告的覆蓋面、廣告內容(包括宣傳設計、宣傳語等)、投入產出比率是控制的關鍵因素。其 中網路媒體的營銷除了廣告宣傳外,就是和網站合作進行代收費,用戶申請享受網站的收費服務需要過網站進行手機注冊,相比較網站代收費的收益較明顯。電話營銷是通過電話營銷去發展用戶(一般是小採用mm以運營商的名義去推或直接和運營商客服合作)。交叉營銷是幾項業務相互進行宣傳推廣。這是自營銷的一種有效辦法。假設可以在不同sp之間進行交叉營銷,效果會更加顯著的。六、呼叫轉移呼叫轉移是先簡訊誘惑一下,回復的號碼是看起來好象不是在哄騙,但用戶回復時卻被轉移到了真正的業務號碼。七、獎勵營銷獎勵營銷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推廣手段,但可惜的是許多操作卻是掛羊頭賣狗肉,所發出的獎品沒幾樣能真正到達用戶手中的。還有這種方式在和運營商搞地面活動時經常使用,通過此舉可以獲取運營商更多的營銷支持。八、變換指令變換指令是讓用戶免費試用一段時間,即將到期時給用戶發一則簡訊,通知免費期將到,同意正式使用發「y」,不同意發「n」——非常規范非常有良心。但實質上呢,發「n」的卻是同意正式使用。九、自消費自消費是通過自行消費的方式獲取流量和收入。自消費關鍵是獲取大量的折扣卡和運營商內部的sim卡,藉助支付與結算的差額,那麼sp就可以收入大增了,而 且會計帳上還可以非常搶眼。所以,要想盡快提高業務收入,自消費不失為一種相當巧妙的辦法。但這種方式無疑也存在較大的風險,因為賺的是運營商的利潤。十、搜索引擎營銷搜索引擎整合營銷SEM[1]中的PPC競價廣告和搜索引擎優化,現階段在中國PPC推廣主要是網路和google的競價排名推廣,是一種按照點擊付費的推廣方式,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進行符合搜索引擎標準的方法進行優化,從而提高在網路、google等搜索引擎上的自然排名,並獲得流量,已達到推廣的目的的一種推廣方式,搜索引擎作為網民上網比用的功能,在未來的網路營銷中將占據主流。十一、其他其他還有有比如調帳、變換庫指令、默卡利用......等等。
什麼是直銷?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什麼是直銷企業?直銷企業,是指依照規定經批准採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什麼是直銷員?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直銷的起源直銷起源於中國的清末民初!有史料記載,早在1929年中國內地的王星記扇庄的第二代當家王子清就曾用一種類似直銷的方式招攬生意:無論什麼人只要給王星記介紹業務,均可得到成交額中的5%~10%的傭金。這是世界上最早有史料記載的直銷,也是直銷的起源!現代直銷起源於美國,直銷最早的萌芽始於20世紀40年代,由猶太人卡撒貝創立。雖信息化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圖方便快捷購物心理而興起。現在直銷幾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場經濟成熟和發達的國家。雖然直銷可說是人類最早的商業配銷方式,但是直銷並沒有被人好好的了解,至今對直銷的定義一直沒有定論,原因是直銷這種模式被分為了兩大類:第一類:(Direct Selling)產品生產商、製造商、進口商通過直銷商(兼消費者)以面對面的方式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含單層直銷和多層直銷。單層直銷有 20%的直銷公司使用,多層直銷則有80%的直銷公司在使用。(Uni-Level Marketing)是直銷商(兼消費者)將公司產品或服務銷售給消費者,根據其銷售業績向公司領取獎金的銷售模式;(Muti-Level Marketing)又稱「傳銷」是根據公司的獎勵制度,直銷商(兼消費者)除了將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銷售給消費者之外,還可以吸收、輔導、培訓消費者成為他的下線直銷商,他則稱為上線直銷商,上線直銷商可以根據下線直銷商的人數、代數、業績晉升階級,並獲得不同比例的獎金。第二類:(Direct Marketing)這種模式也叫直效營銷,產品生產商、製造商、進口商通過媒體(郵寄DM、電視購物頻道、網際網路)將產品或者咨詢傳遞給消費者。直復營銷中的「直」,是指不通過分銷商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復」字是指企業與顧客之間的交互,顧客對企業營銷努力有一個明確的回復(買與不買),企業對可統計到的明確的回復數據,由此對以往的營銷效果作出評價。第一類直銷被稱作狹義的直銷,第一類和第二類加起來被稱作廣義的直銷。2005年12月1日,我國《直銷管理條例》的出台,此條例所稱的直銷是: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條例指的直銷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種定義。而第一類直銷模式中最主要的一種營銷模式多層次行銷即我們平時所稱的傳銷已經被我國禁止。所以上述的兩類行銷模式的共同點大大增加,他們的共同特點就是無店鋪銷售,產品或服務不經過分銷商,直接到用戶手中。在這里給廣義的直銷一個確定概念:(Direct sales)產品製造商、生產商或者進口商直接將產品或服務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方式。直銷,顧名思義是直接銷售的意思,把產品或服務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營銷方式才是真正意義的直銷。我們常見的真正具有直銷意義的銷售方式有如下一些:1、門店服務,例如理發店,理發師直接為顧客服務。2、前廳後廚,例如飯店,從廚房到餐廳飯店把飯菜及服務直接提供給消費者。3、前店後廠,例如裁縫店,從縫紉間到櫃台裁縫師傅直接把服裝提供給消費者。4、委託加工,例如發電機組,工廠按要求生產並直接提供給電站。5、特種工業,例如軍工廠直接把產品銷售給軍隊等等。從我國禁止非法傳銷後,逐漸有人開始使用直銷一詞來代替傳銷一詞。「直銷模式」實質上就是通過簡化、消滅中間商,來降低產品的流通成本並滿足顧客利益最大化需求。在非直銷模式中,有兩支銷售隊伍,即製造商到經銷商,再由經銷商到顧客。在國內,直銷是這樣定義的:製造商在向公眾進行一定訴求的基礎上,直接與目標客戶溝通,以達到實踐消費的營銷活動。直銷有3方面的要素:一是公眾消費意識的支持;二是一對一關系的建立與形成;三是現場展示與焦點促銷。由於直銷直接面對客戶,減少了倉儲面積並杜絕了呆賬,沒有經銷商和相應的庫存帶來的額外成本,因而可以保障公司及客戶利益,加快成長步伐。公司要進行直銷,首先必須透徹研究顧客需求,而不是競爭對手,通過細分市場和提供異質化產品來切入市場。其次要增加直銷的觸角,與顧客保持互動,如網上直銷,電子商務,DIY定單接納,電話直銷等。再次要有科學管理直銷團隊的方法,確保銷售團隊高效運轉
㈤ 直銷和營銷有什麼區別
直銷有多種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離開固定銷售地點,即無店鋪銷售。成立於1978年的世界 直銷聯盟(WFDSA),是全球直銷業自發組成的一個自律組織。該聯盟認為直銷是一種直接 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直銷有多種組織形式和計酬方式,而傳銷只是直銷 的一種。在我國由於翻譯上理解不同,出現了「傳銷」、「直銷」、「網路營銷」、「單層 直銷」、「多層直銷」等多種概念,造成對傳銷與直銷的混淆。直銷除傳銷經營方式外,還 包括郵購、目錄購貨、電話行銷、電子購物、自動售貨、會員服務、訪問銷售、家庭聚會銷 售等。 傳銷相對於直銷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徵是:一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介紹,才能 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 隊伍的資格。二是組成網路,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 屬關系,組成傳銷網路。三是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 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 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系傳銷網路的重要基礎。 你還可以通過四點可以區別非法的傳銷和合法的直銷:第一必須在中國投資建廠;第二是不 是入會的時候要收取高額的會費;第三公司是靠拉人頭賺錢還是以銷售產品為主;第四產品 有沒有退貸保障。 〖ML〗〖BT1〗營銷與推銷的區別是什麼 市場營銷不同於推銷或銷售。推銷或促銷只是一種手段,而營銷是一種真正的戰略。 營銷員可以做推銷工作,而推銷員絕對承擔不了營銷員的業務工作。營銷員的職業特點與推 銷員有本質的區別。嚴格意義上的"營銷員"指的是:企業市場營銷管理活動中從事市場調查 、市場預測、市場研究、市場營銷戰略分析、營銷計劃制定和策劃、商品(產品)市場開發 、商品市場投放策劃、市場信息管理、價格管理銷售促進、商品推銷、公共關系等業務活動 中的各層管理與業務人員。顯然,真正的營銷員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推銷員或業務員了。 營銷有以下業務技能要求:1.有豐富的市場營銷知識和產品銷售經驗;2.具有識別商業機 會和捕捉商業機會的概念技能;3.熟悉現代溝通與激勵模式,有能力在短時間內,配合銷 售經理帶領所屬團隊出色完成所屬的銷售任務;4.良好的表達與溝通能力
㈥ 銷售計劃書飲料方面的
一, 新產品分析:產品特性,質量,價格與同類產品比較孰優孰劣。 二回, 市場分析:答1, 銷售對象分析::是對個人還是下游企業,購買力如何,從而推測市場需求量。2, 同行業分析:同行業產品產量,銷售地域,市場份額,估算自己的產品能占市場份額%。三,銷售計劃。1, 年銷售量——月銷售量。(地域銷售量等)2, 銷售地域,網點。(時尋找代理商還是本公司直銷)。四,措施。1, 銷售人員數量,人員培訓。2, 地域分工,任務分配。(銷售數量,金額,售後服務。)3, 獎懲。以上是本人的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㈦ 直銷,和營銷 ,和傳銷的區別
本文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對兩條例的關鍵詞滯銷、傳銷進行分析和評價。
在漢語中,直銷和傳銷兩個詞的意思區分不明顯;在英文中「non-store retailing」翻譯為無固定地點銷售,也被稱為廣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翻譯為狹義的直銷。Direct selling 中又包括Multilevel marketing ,翻譯為「多層次直銷」,後者在台灣叫做「傳銷」。直銷剛進入內地時,傳銷和直銷兩個詞沒有分別,只是98年,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出台後,傳銷成為非法,相關企業開始稱呼為「直銷」。事實上在學界,一致認為傳銷是直銷的一種,所謂傳銷就是「多層次直銷」。
一、傳銷的定義和評析
這次兩《條例》的出台,定義傳銷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記者答問》對傳銷的解答,《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傳銷」也就是學界所認為的「多層次直銷」,當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具體列舉了傳銷的三種形態,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項規定就是我們俗稱的「拉人頭」,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傭金,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行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發展的人數(直接或間接)計酬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即騙取入門費,入門費或存貨負擔換取入門資格或發展他人資格)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交納費用(入門費)或者認購商品(存貨負擔,無退貨限制要求)等變相交納費用
5、 作為交換,被發展人員獲取加入資格或者發展人員(下線)資格
6、 不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團隊計酬,發展下線以下線業績計酬,屬於多層次直銷)具體分解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為主體為組織者、經營者
2、 為牟取非法利益
3、 發展人員(下線)
4、 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
5、 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禁止傳銷條例》是以第二條和第七條分別以概括式和列舉式對傳銷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從立法技術上而言,此兩條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地區別傳銷和其他正常經營活動的界限,容易造成誤解,純屬立法的不嚴謹。
首先,從上面對三種傳銷行為的具體分析,此三種行為就是第二條規定的具體化,其實也說不上具體化,實際上就是對第二條的分解,第二條就是第七條三句話的在語文上的合成而已。第七條並沒有在第二條基礎上傳達更多的信息。而第二條的「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表述則表明了傳銷這種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其次,對「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都有規定組織者和經營者通過一系列的手段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筆者對「非法利益」不甚理解,本來,上述兩條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所採取的上述一系列手段和方式是被該條例確定為非法,而組織者和經營者因此所牟取的利益當然就是「非法」利益,不會存在利用上述的手段和方式還可以牟取合法利益。因此大可不必在「利益」前加上非法作為限定。這種法律語句在我國的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現,如《刑法》第165條。
再次,筆者認為,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有些歧義,此項規定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據該項規定,筆者可以得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換言之,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收取被發展人員交納的費用,授予其加入「組織或計劃」的資格,以此獲取利益的行為就是傳銷行為,同時,該項對「組織或計劃」(雖然該項沒有具體提出「組織或者計劃」的概念,筆者理解為「加入」的對象應該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組織或者計劃」)的性質沒有限定。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話,現實生活中很多交易就是傳銷了,也就是「非法」了。因此,該項規定是明顯的不嚴謹。
另外,通過對第二條和第七條的分析,我們知道傳銷行為的主體應當是組織者和經營者,雖然傳銷行為的構成還存在著其他人員的參與,即被發展人員。當然,組織者和經營者的傳銷行為被條例認定是違法行為,然而被發展人員參與傳銷的行為到底是不是違法行為呢?
筆者認為,這需要看被發展人員是否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如果轉變成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從事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即為傳銷行為;如果沒有轉變為組織者或經營者,只是應組織者或經營者(或上線)的要求發展其他參與人員從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行為,或者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後繼續發展其他參與人員,此類行為是發展行為(無論此發展行為系介紹還是誘騙、脅迫),應當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如果被發展人員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參加「組織或計劃」並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上線的發展,從事銷售行為,而沒有其他發展行為,或者只是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的上線的發展,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而並沒有發展其他人的行為,此種情況的北發展人員處於傳銷組織或計劃的最低端或最終端,他們的參與行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應否承擔責任呢?筆者認為,他們的行為不能應當認定為違法,因為他們沒有傳銷行為(作為組織者或經營者),也沒有發展行為,此類被發展人員還有可能是受害者,由於他們的認識能力,和信息的獲取不足,被欺騙或者被脅迫加入、參與傳銷。對於此類人員的參與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規定為「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筆者認為,此規定明顯與該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相沖突,也不符合基本法理。第一條規定為「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可見,本條例的首要任務是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卻認定所有參加傳銷行為系違法,並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筆者認為對不加區分的參與行為均認定為違法並承擔責任的規定不妥,特別是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很好保護一般參加人員的利益。
雖然,有關人士在《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禁止傳銷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中解答傳銷活動中不同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時,區分了三種情況:一是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三是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以上的解答,我們可以看出與解答內容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的規定。比如,解答認為對於一般的參與人員,處理的辦法是予以「告誡」,可以理解為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告誡」是條例當中所沒有規定的一種處理方式,也不屬於法定的處罰方式,可以明確的是,對於此種情況是屬於違法行為,但不可以處以2000以下罰款。另外對於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條例對於傳銷行為的民事責任沒有涉及。筆者認為,即便如此,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對於受欺騙和脅迫的一般參加者而言,他們損失的利益是應當得到返還的。至於其他被發展人員介紹而自願參加傳銷的一般參加人員,筆者認為,雖然其參加行為屬於違法,但在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承擔外,一般參加人員的損失可依據民事法律規定獲取賠償。
二、直銷的定義和評析
「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我們可以分解為:
1、 直銷是一種經銷方式
2、 企業招募的直銷員不是本企業正式員工,不屬於勞動關系。
3、 人員推銷,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推銷。區別於電視直銷、廣告媒體、等向消費者推銷的方式(如戴爾)。
4、 推銷行為在固定場所之外,此處的固定場所系直銷公司的場所。交易的發生無固定地點。
5、 推銷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一般理解為人員,當然嚴格的講也不限於人員。(理由)
6、 直銷活動的主體是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人員,即直銷企業和直銷員。他們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直銷的主體。
7、 直銷的產品范圍只能是授權部門公布為准,不能超出范圍。
但從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直銷方式而言,此種方式除開傳統在我國從事直銷的企業外,其他非直銷企業也有用過此種銷售方式,比如某門窗生產商或銷售商通過招募人員,與被招募人員簽訂銷售合同(非勞動合同),由被招募人員以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義直接向小區居民進行推銷,以推銷產品數量獲取報酬,沒有售出產品則沒有報酬(即沒有底薪)。此種方式可謂普遍,比如推銷車輛設備,軟體等。
如果法律對此種交易方式加以干預,以高額注冊資金等方式對擬採用或已採用此種銷售方式的企業施加限制,實在是對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預。如果此條例是基於此目的而出台,那麼此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與現代市場主體以意思自治,交易自由的潮流背道而馳的。並且縱觀世界其他國家,恕筆者孤陋寡聞,也沒有看到由國家立法對這種交易方式進行干預的先例。
如果此條例是如國務院法制辦有關人士所言,此條例的出台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筆者認為直銷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在直銷理論中,主要是存在於多層次直銷中,按目前條例的規定,多層次直銷已經被列為傳銷,屬於禁止之列,而直銷條例中的直銷屬於單層次直銷,單層次直銷也許也存在有關人士所言的信息不對稱,人員分散的特點,但對社會危害的可能性要比多層次直銷要小得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直銷立法就是規范多層次直銷,沒有規范單層次直銷的立法,其原因是一方面允許多層次直銷的法律中當然包括對單層次直銷的規范,由於就在多層次直銷的內容之中包括單層次直銷,對多層次直銷的規范就當然規范了單層次直銷。但是在這些國家的法律中,對於不被包含在多層次直銷之中的單層次直銷,即只是採用單層次直銷方式的模式是沒有用特殊的法律來規范的。另一方面,就算在禁止多層次直銷的國家,也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新加坡在允許多層次直銷之前,在《禁止多層次傳銷和金字塔銷售法》之外是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單層次直銷的。比照我國,就相當於只需要有《禁止傳銷條例》就足以,禁止以外的都是允許的。
三、結論
最後,筆者認為兩條例對直銷和傳銷的定義不清晰,界限模糊。也反映立法部門對直銷的研究認識不足,以至於產生對多層次直銷是完全禁止,還是適當發展並加以監管;是順應各國潮流,還是先顧國情的矛盾心態。我們也只有期待著今後的《直銷法》吧,我深信直銷立法會到法律這個層次的。另外筆者注意到有意思的現象,在業界和政府主管部門對直銷立法熱切關注之下,學界對此卻關注甚少,特別是法學界,也許這就是研究不足的原因吧。
來自網友文章
㈧ 營銷與直銷有什麼不同
營銷,是在創造、溝通、傳播和交換產品中,為顧客、客戶、合作夥伴以及整個社會帶來經濟價值的活動、過程和體系。主要是指營銷人員針對市場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行為的過程。
直銷,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鋪以外的地方(例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者其他場所),由獨立的營銷人員以面對面的方式,通過講解和示範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介紹給消費者,進行消費品的行銷。
營銷和直銷的區別:
1. 銷售對象:直銷的銷售對象大部分是圈內人;營銷的銷售對象大部分是圈外人。
2. 銷售模式:直銷是一對一,營銷是一對多。
3. 銷售員目標:直銷員的目的是找下線,營銷的目的是賣出更多的產品。
4. 覆蓋范圍:直銷員總是想找下線,希望自己下面的直銷員越多越好,不考慮市場是夠飽和,不考慮自己是否會壓太多貨。營銷會考慮本地區的消費人數和消費能力。
5. 顧客選擇自由度:直銷員通常會給顧客強加一種觀念,我的產品是最好的,我的產品適合所有人群,不管潛在顧客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和品味,不給潛在顧客選擇的餘地,這會讓潛在顧客很反感。這一點又加強了第一點,直銷員更加容易失去潛在客戶。
營銷會分析顧客群,對不通的潛在客戶找銷售不同的產品,在不同的區域按照不同的顧客的消費能力來銷售。顧客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買賣過程對顧客沒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