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金融營銷人員策略
金融營銷來人員是指源參與服務提供並影響客戶感覺的全體員工、客戶以及處於服務環境中的其他客戶。
金融營銷人員策略是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的一種外部營銷、客戶與客戶接觸的員工之間的一種相互作用的市場營銷、與客戶接觸的員工與服務組織之間的一種內部營銷模式。
⑵ 金融營銷的分銷策略有哪些含義
金融營銷分銷策略是指實現將金融產品或服務從生產領域傳遞給既定目標回客戶的一種途徑或答方法。
金融產品的分銷過程起點是金融機構,終點為特定客戶,客戶可以是自然人或是企業法人。對所有金融機構而言,想要提高市場佔有率,提升盈利水平,設立效率高、可行性強的分銷渠道至關重要。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就必須在充分考慮營銷成本、服務傳遞效率等因素的情況下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分銷策略,實現短時間、低成本、高效率地給目標客戶傳遞金融服務。
⑶ 金融營銷分銷策略有哪些作用
1.可以有效滿足客戶需求:金融機構必須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了解客戶的需求,根據不同的需求選擇最為合適的分銷渠道,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傳遞給目標客戶。同時,金融機構還必須隨時了解客戶需求的變化,適時創新金融產品,調整金融產品的種類和改進其功能,以便有效解決金融市場中的供求矛盾、地區矛盾、結構矛盾、時間矛盾,充分滿足不同地區、不同層次客戶的不同需求。
2.為客戶提供便利: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數量龐大,金融產品種類繁多,一家金融機構自身的活動范圍、人力、物力、財力有限,無法將其全部金融產品銷售給自己的全部目標客戶。因此金融機構必須選擇合理的、有效的分銷渠道,藉助中間商的優勢實現銷售在時間和空間范圍上的擴展,減少流通渠道,滿足客戶需要。
3.降低費用,提高盈利能力:金融分銷渠道有直接分銷渠道和間接分銷渠道,兩種分銷渠道各有所長。直接分銷渠道是通過廣布營業網點來實現的,但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營業成本,因此可以藉助間接分銷渠道來彌補此弊端。通過選擇合理的分銷渠道,可以在減少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減少營業費用的同時,擴大客戶面,促進銷售,提高市場佔有率。
4.分散風險:採用合適的金融分銷渠道,可以使各渠道成員在分享利益的同時,共同分擔由金融產品銷售、市場波動等各種不可控因素所帶來的各種風險。
可見,金融機構只有選擇科學合理的分銷策略,才能把產品便捷、准確、高效地傳遞給目標客戶。
⑷ 什麼是金融營銷的直接分銷策略
此策略是根據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是否有中間商來劃分的。直接分銷策略內又稱容為零階分銷渠道策略,是指金融機構不通過中間商直接把金融產品銷售給目標客戶的策略;間接分銷策略,是指金融機構通過中間商向目標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策略,間接分銷策略根據銷售環節的長短可分為短渠道策略和長渠道策略,而長渠道策略又可為二階渠道策略和多階渠道策略。
⑸ 金融企業關系營銷策略分為哪兩種
金融關系企業分為企業跟人。
⑹ 金融營銷人員策略有哪幾種模式
1.服務組織支配的服務:基於效率成本領先戰略,嚴格的操作過程使服務系統版標准化,限制員工自權主權,顧客只能選擇幾種標准化的服務。
2.一線員工支配的服務:服務人員被賦予自主權,如果服務人員素質或品質較低,則可能存在過度或不當行權的現象。
3.客戶支配的服務:分為兩種極端情況:標准化服務和定製服務。標准化服務是客戶可以控制的有限的服務選擇;而定製化的服務需花費很高的成本。
⑺ 金融營銷分銷策略的選擇有哪些原則
(一)暢通高效、經濟性原則:這是渠道選擇的首要原則。任何正確的渠道決策都應符合暢通高效的要求。金融產品的流通時間、流通速度、流通費用是衡量分銷效率的重要標志。暢通的分銷渠道應以目標客戶需求為導向,將金融產品盡好、盡早地通過最短的路線,以盡可能優惠的價格送達目標客戶方便購買的地點。暢通高效的分銷渠道模式不僅要讓目標客戶在適當的地點、時間以合理的價格買到滿意的金融產品,而且應努力提高金融機構的分銷效率,爭取降低分銷費用,以盡可能低的分銷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贏得競爭的時間和價格優勢。
(二)覆蓋適度原則:金融機構在選擇分銷渠道模式時,僅僅考慮加快速度、降低費用是不夠的,還應考慮及時准確地送達的金融產品能不能銷售出去,是否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足以覆蓋目標市場。因此,不能一味地強調降低分銷成本,這樣可能導致銷售量下降、市場覆蓋率不足的後果。成本的降低應是規模效應和速度效應的結果。在分銷渠道模式的選擇中,也應避免擴張過度、分布范圍過廣,以免造成溝通和服務的困難,導致無法控制和管理目標市場。這是金融機構是否新設網點時需充分考慮的一個原則。
(三)持續穩定原則:金融機構的分銷渠道模式一經確定,便需花費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建立和鞏固,整個過程往往是復雜而緩慢的。所以,金融機構一般不會輕易更換渠道成員,更不會隨意轉換渠道模式。分銷渠道的設計是營銷組合中具有長期性的決策,只有保持渠道的持續穩定,才能進一步提高分銷渠道的效益。暢通有序、覆蓋適度是分銷渠道穩固的基礎。
(四)適度控制的原則:控制是指金融機構對分銷渠道施加影響的程度。從長遠來看,金融機構對分銷渠道的選擇除了考慮其經濟性外,還必須考慮能否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由於影響分銷渠道的各個因素總在不斷變化,一些原來固有的分銷渠道難免會出現某些不合理的問題,這時就需要分銷渠道具有一定的調整功能,以適應市場的新情況、新變化,保持渠道的適應力和生命力。調整時應綜合考慮各個因素的協調,使渠道始終都在可控制的范圍內保持基本的穩定狀態。在各種分銷策略中,金融機構對於自身分支機構的控制最容易,但成本相對較高,市場覆蓋率較低;建立特約經銷商或代理關系的中間商較易控制,但金融機構對特約中間商的依賴過強;利用多家中間商在同一市場進行銷售會降低風險,但對中間商控制能力會削弱。分銷渠道越長、越寬,金融機構與中間商之間的關系越弱,也越難控制中間商。
(五)協調平衡原則:金融機構在選擇、管理分銷渠道時,不能只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而忽略其他渠道成員的局部利益,應合理分配各個成員間的利益。
渠道成員之間的合作、沖突、競爭的關系,要求渠道的領導者對此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統一、協調、有效地引導渠道成員充分合作,鼓勵渠道成員之間有益的競爭,減少沖突發生的可能性,解決矛盾,確保總體目標的實現。
(六)靈活性原則:除了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外,金融機構無法完全控制所有的分銷渠道,所以在制定分銷策略時需靈活、隨機應變。金融機構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購買習慣、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分銷策略,並保持適度的彈性,隨時根據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進行相應的調整。
(七)發揮優勢原則:金融機構在選擇分銷渠道模式時為了爭取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要注意發揮自己各個方面的優勢,將分銷渠道模式的設計與金融機構的產品策略、價格策略、促銷策略結合起來,增強營銷組合的整體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