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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進行營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發布時間:2021-07-21 09:41:11

①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② 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③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七不準」

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不準存貸掛鉤,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④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金融機構在進行營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⑥ 金融機構哪些人員不得從事營銷活動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專,接受金融機構屬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
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計算機軟體技術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自有設備租賃。
企業營銷策劃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翻譯服務,會務服務,市場信息咨詢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
企業形象策劃,廣告的設計、製作,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文化藝術交流策劃。【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⑦ 你覺得作為金融機構你覺得金融業應該盡到的責任應該有哪些

信息披露
金融機構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益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機構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金額的確定、支付時點和方式;金融產品和服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投訴途徑。
營銷禁止
金融機構在營銷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其他同業聲譽;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冊商標、宣傳冊頁;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誇大宣傳;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對未按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者促銷;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營銷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未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事項進行說明。
文本管理和格式條款
金融機構格式合同及服務協議文本,不得存在誤導、欺詐等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含有減輕、免除己方責任,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及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等不合理條款;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金融機構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需要收集個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者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儲個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個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篡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金融信息遺失、損毀、泄露或者篡改等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復制、非法存儲、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個人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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