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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

發布時間:2021-06-25 14:21:11

Ⅰ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來保險營銷員申請領取《自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條件。
崗前培訓是指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後續教育是指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80小時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每年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培訓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開展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以及本年度的培訓計劃
第四十二條保險營銷員應當持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的《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

Ⅱ 1.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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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從事回保險銷售活動過程中每答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屬於(後續教育)。
解析:第三十八條保險營銷員申請領取《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條件。崗前培訓是指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後續教育是指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Ⅲ 營銷員在銷售未成年人有關的保險產品過程中是否就被保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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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投訴
相關監管規定如下:
1、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是否出示《展業證》。
2、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
3、是否存在代簽名,以及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情況。
4、是否向客戶如實告知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是否向客戶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營銷員在銷售未成年人有關的保險產品過程中是否就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等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主動告知。
6、保險營銷員銷售新型產品的是否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7、營銷員是否存在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和承諾、誇大收益的行為。
8、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以停售為名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9、是否存在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的情況。
10、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情況。
11、是否存在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
12、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的情況下,營銷員是否繼續向客戶推銷,干擾客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3、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向不特定人群隨機撥打電話或手機進行產品銷售的情況。
14、營銷員是否存在隨機撥打電話或手機邀請未特定人群參見產品說明會的情況。
15、公司或營銷員是否存在向未特定人群或居民住戶隨機發放產品宣傳材料的情況。
16、公司及其銷售人員是否存在利用產品說明會誤導參會人員(不特定人群)的情況,如存在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和承諾、誇大收益的行為,向客戶提供片面、虛假的產品信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

依據你的描述,他們已經違反了第十五條的規定。

Ⅳ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符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是

保險銷售從業抄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襲中,符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是:不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要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4)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擴展閱讀: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選擇保護投保方的合法權益。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Ⅳ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符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內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容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Ⅵ 1.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屬

答案: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襲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屬於(後續教育)。

解析:第三十八條保險營銷員申請領取《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條件。崗前培訓是指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後續教育是指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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