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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保險營銷案例

發布時間:2021-06-08 12:19:36

1. 案例一一個保險推銷員向剛剛參加工作的張先生推銷養老保險。張先生現在剛過完

剛剛參加工作的人員單位是會購買社保的,裡面有養老保險,所以退休養老保險是平不通的。

2. 保險營銷有哪些成功案例

現在產品都是靠營銷才賣的出去,案例很多。不如你使用保保網的微信通,可以將行業信息一網打盡/

3. 一個關於保險投保成功的案例,讓人感動的事跡。

這不簡單,最近的墜機事件,理賠情況都出來了。

很好的數據。

保險業緊急行動,啟動綠色通道,迅速開展「8·24」伊春飛機墜毀事故保險理賠工作,部分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趕赴伊春空難的事故現場,在第一時間送去保險理賠金並慰問受傷客戶及遇難者家屬。

截至8月26日15時,「8•24」墜機事故遇難人員中已確認有35人在20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險,預計賠付2543.98萬元。目前,相關保險公司已向13位遇難人員家屬支付賠款431.95萬元。

對倖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開始,目前已確認21人在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27份保單。

4. 一個關於保險金的案例..進來分析一下.

1、這是報紙上報道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在真實結果中,是法院組織雙方調解,結果是前妻拿3萬,現妻拿17萬;
2、在報紙上的分析是不論給前妻還是現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從前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時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險公司所認可的,離婚後,投保人一直沒有變更受益人,也說明了投保人是認可給她的;
4、從現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現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權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是不確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的一瞬間,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權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身故時,其合法妻子是現妻,當然應當給現妻了;
5、個人傾向於給現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這個爭議的發生與保險公司的審核不嚴是有關系的,當然,這個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國保險市場很不規范,才造成了這樣的糾紛,現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對於這樣不明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會接受的,也不會出現這樣的糾紛了。

5. 求,做保險成功人士的案例

保險皇後陳明莉生於台灣,
1982年加入美國(新加坡)友邦保險公司;連續16年獲得美國友邦AIA亞洲區冠軍、全區域冠軍;百萬圓卓MDRT終身會員。

她是世界華人壽險營銷員的驕傲,影響和激勵了整個一代人,曾做為演講嘉賓出席中國平安第二屆(北京)高峰會。2002年1月在深圳成功的舉辦了五千人的大型演講會,反響空前。成功網

從影視人員,到保險皇後,從負債累累,到億萬財富,從陌生拜訪,到萬余客戶,從借衣公主,到十傑女性,從數百第一,到終身會員。…… 憑著強烈的志向,堅韌的毅力和過人的智慧,她克服了前進道路上的種種障礙,從星光璀燦的演藝生涯,雍容華貴的太太到保險代理人並闖出一片輝煌天地。

1997年她的《借衣公主》一書出版發行,現已被譯成多國語言,並暢銷東南亞各國。
保險皇後 雅君
保險皇後 梁思敏

6. 誰有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養老保險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於 1979 年在宜昌龍泉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後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後與其脫離關系。被告經向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請示同意後,召開會議同意了原告的申請,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 7000 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 660 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嗣後至 1995 年 6 月,原告與被告無任何往來。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因工負傷認定審批表》、《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並由原宜昌縣龍泉鎮經委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原宜昌縣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 10 月 20 日,縣勞動局以宜縣勞[1995]47 號文件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其傷殘待遇的發放,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縣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企業支付,其待遇從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原告被認定為五級傷殘後,其待遇未落實,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區小溪塔街道辦事處補辦了養老保險手續,並於 2003 年 7 月 1 日兩次繳納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養老保險金 13982.40 元,勞動保障業務代理費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夷陵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於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勞仲裁字第 34 號仲裁裁決書,認為雙方於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願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請求。

原告李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90 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崗位,原告是退職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錯誤的。現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准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 1990 年至判決之日每月 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

被告龍泉建材公司辯稱:( 1 )依照國務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 1981 年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備退職條件不得退職,而原告要求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償費,於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協議。被告一次性給付補償後,「與廠方脫離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從程序和內容看,雙方從事實上已解除勞動關系。( 2 )雙方訂立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後,原告已將勞動關系檔案轉移至小溪塔勞動管理站,自行交納了從 1995 年以來的養老保險,也說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3 )宜昌縣勞動局《關於企業因工緻殘職工的級別、護理程度及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為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原告當時要求辦理傷殘證,是為從事個體經營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企業和主管部門才同意填報審批表和蓋章。被告始終未收到該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該文件後,也未向被告要求給付有關費用,直到 8 年後方要求給付,提出仲裁和起訴,遠已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無爭議的依法予以採信。對有爭議的證據,該院認為: 1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申請書提出不是本人所寫的問題。該院認為,原告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其遞交了一份申請書的客觀事實存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可以佐證,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義華證言的真實性問題。經庭審調查質證,一是付義華在李某某離廠時即為管理人員,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廠長,其間原告向其主張權利,付義華有權力和能力解決而未解決;二是付義華對原告的主張應向廠方其他管理人員通報或提出討論研究;三是付義華在任時未予通報研究,在離任時應作遺留問題移交下任管理人員,現無任何證據證實付義華接受過原告的主張或向其他管理人員通報、移交,系一孤證,且付義華雙未出庭作證質證,故對被告提出的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1 、雙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該院對上述爭議焦點評判如下:焦點 1 :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焦點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 7 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也難以支持。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於 2004 年 3 月 2 日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於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願,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為解決其離廠後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後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准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徵。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即遲延給付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共計7000元,並照顧其一台價值660元的黑白電視機後,原告交清所經管的物資、帳目,搬離磚瓦廠,「雙方再不存在任何經濟關系」,「再無任何遺留問題」。協議訂立後,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徵。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龍泉建材公司並非單方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於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於自願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李某某自願辭職並與被告龍泉建材公司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後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開萍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從本案來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並已實際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1995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並辦理了傷殘證後,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發生爭議60日內應申請仲裁,一審法院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認為原告現在的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並喪失了勝訴權,其權利依法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7. 案例分析一保險推銷請結合所學營銷心理學知識,分析該保險推銷員為何最終能夠

營銷心理學不滿抄足於對襲顧客需求的了解,更強調與顧客溝通、互動,真正進入顧客的內心世界,使營銷創意(產品策略創意、品牌創意、廣告宣傳創意、企業形象創意等)真正能與顧客達到心靈的共鳴。營銷心理學推崇的經營者與客戶最健康的關系,是「將心比心」的互動關系,就好像戀人一樣,由前者追求後者。這就要求營銷人員應當費盡心思,努力傾聽客戶的心聲,而且還要領悟他們在購買行為中的感受。很多時候,知道客戶如何感受,比了解客戶親口說出的購買理由更為重要。因此,研究營銷心理學,會大大改善企業和顧客的關系,提高顧客的滿意度和忠誠度。
營銷心理學不僅研究消費者的心理,也研究營銷者的心理,針對顧客心理特徵來改變營銷者的行為方式,從而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例如,要達到與顧客心靈共鳴的效果,營銷者就不應當將自己定位為銷售員,以免讓顧客一聽到銷售就產生壓迫感。營銷者應當將自己定位為購買咨詢人員,先取得客戶的信任,讓客戶自覺需要該產品,使他們在愉快的情緒下,主動查詢產品的詳情,進一步決定購買產品,甚至成企業或品牌的忠誠者。

8.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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