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去工商銀行存定期卻被推銷了安邦共贏3號投資型綜合保險(火災家庭財產保險)這到底是什麼東東
您好,火災家庭財產保險屬於綜合型保險,算是理財險,保本同樣又有收益。
要看你買的這款保險的期限是多久,所以一年後能不能取到錢是一個問題,若是要交5年,那麼就要期限滿了才返給你你的本金及收益。若是你簽訂了協議的,那麼就放心不會收不全(前提是有合同之類的)。
你去銀行存款,不是去的櫃台吧,銀行有專門設置的網點(證券或者保險),而你可能是被保險經紀人給推薦了買保險。
(1)安邦保險保險營銷案例擴展閱讀:
1、投資型保險是人壽保險下面一個分支,這類保險是屬於創新型壽險,最初是西方國家為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壽險造成損失而設計的,之後演變為客戶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一種金融投資工具。
投資型保險分為三類:分紅險、萬能壽險、投資聯結險。其中分紅險投資策略較保守,收益相對其他投資險為最低,但風險也最低;萬能壽險設置保底收益,保險公司投資策略為中長期增長,主要投資工具為國債、企業債券、大額銀行協議存款、證券投資基金,存取靈活,收益可觀;投資聯結險主要投資工具和萬能險相同不過投資策略相對進取,無保底收益,所以存在較大風險但潛在增值性也最大。
2、家庭財產保險是面向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的火災保險。
家財險的特點在於投保人是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業務分散,額小量大,風險結構以火災、盜竊等風險為主。
①普通家庭財產保險
②家庭財產兩全保險
③房屋及室內財產保險
④安居類綜合保險
⑤投資保障型家庭財產保險
⑥專項家庭財產保險
B. 保險營銷有哪些成功案例
現在產品都是靠營銷才賣的出去,案例很多。不如你使用保保網的微信通,可以將行業信息一網打盡/
C. 安邦保險被接管,你的保單是否安全
首先,安邦被接管之後,結果應該也差不多,保險保障基金會出人出錢幫忙打理,「在安邦保險接管期滿,如果公司經營基本穩定、相關資產處置基本完成、主要戰略股東完成注資,接管工作組向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准後可以結束接管。」
再次,萬一安邦破產了,怎麼辦?保險公司破產的幾率非常非常小,在中國還從來沒有發生過。保險牌照的稀缺性,決定了一定會有資本願意接盤,所以這方面大可放心。
D. 求,做保險成功人士的案例
保險皇後陳明莉生於台灣,
1982年加入美國(新加坡)友邦保險公司;連續16年獲得美國友邦AIA亞洲區冠軍、全區域冠軍;百萬圓卓MDRT終身會員。
她是世界華人壽險營銷員的驕傲,影響和激勵了整個一代人,曾做為演講嘉賓出席中國平安第二屆(北京)高峰會。2002年1月在深圳成功的舉辦了五千人的大型演講會,反響空前。成功網
從影視人員,到保險皇後,從負債累累,到億萬財富,從陌生拜訪,到萬余客戶,從借衣公主,到十傑女性,從數百第一,到終身會員。…… 憑著強烈的志向,堅韌的毅力和過人的智慧,她克服了前進道路上的種種障礙,從星光璀燦的演藝生涯,雍容華貴的太太到保險代理人並闖出一片輝煌天地。
1997年她的《借衣公主》一書出版發行,現已被譯成多國語言,並暢銷東南亞各國。
保險皇後 雅君
保險皇後 梁思敏
E. 去工商銀行存錢,被工作人員誤導存了安邦保險,五年的,是騙人的嗎好擔心
去工商銀行存錢,被工作人員誤導存了安邦保險,五年的,這個安邦保險不是騙人的,但據了解安邦保險集團已經解散公司了,如果是誤導存的,可以聯系銀行工作人員退出保險。
買保險一定要注意,要核實清楚公司情況,如果保險公司出了問題,自己買的保險就無法兌現,投資就無法得到回報。
(5)安邦保險保險營銷案例擴展閱讀:
安邦保險公司事件:
2018年2月23日,因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鑒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決定於2018年2月23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對吳小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九十五億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零五億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2020年9月14日,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決議解散公司,並成立清算組(籌)。
F.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G.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H. 一個關於保險投保成功的案例,讓人感動的事跡。
這不簡單,最近的墜機事件,理賠情況都出來了。
很好的數據。
保險業緊急行動,啟動綠色通道,迅速開展「8·24」伊春飛機墜毀事故保險理賠工作,部分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趕赴伊春空難的事故現場,在第一時間送去保險理賠金並慰問受傷客戶及遇難者家屬。
截至8月26日15時,「8•24」墜機事故遇難人員中已確認有35人在20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險,預計賠付2543.98萬元。目前,相關保險公司已向13位遇難人員家屬支付賠款431.95萬元。
對倖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開始,目前已確認21人在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27份保單。
I. 安邦保險為何要發聲明稱目前經營一切正常
據報道,6月14日凌晨,安邦保險集團通過官方網站發布聲明,稱安邦保險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小暉先生,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職,已授權集團相關高管代為履行職務,集團經營狀況一切正常。
據悉在吳小暉離職後,近日安邦保險集團旗下綜合金融平台安邦金融宣布,與國內領先的數字化金融科技服務商璇璣智投展開戰略合作。雙方將聯合開發數字化金融服務「安邦金融&璇璣智能投顧平台」,並在金融安全和人工智慧等領域展開深入合作。安邦金融和璇璣的合作,標志著傳統金融集團進軍智能化金融領域,對中國金融市場穩定及安全性發展將起到重大推動作用。
J.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