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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宣傳

發布時間:2022-07-23 07:55:13

A.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精神,為指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國家、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准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普查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葯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各省份可根據需求適當增加普查附表,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實施。

三、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於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方面確定。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本區域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准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藉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普查實施。分階段組織實施前期准備、清查建庫、普查試點、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備、啟動清查建庫和普查試點,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1.前期准備:成立機構,制定普查方案,落實經費渠道,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普查制度、確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統開發建設以及其他技術准備工作。開展普查宣傳與培訓工作。

2.清查建庫: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開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

3.普查試點:開展普查試點,完善普查制度、技術規范和信息系統。

4.全面普查: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採集、數據審核、數據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資料庫等工作。

5.總結發布: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省、市兩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幹以及各省級普查培訓師資的培訓。省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其餘普查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國發〔2016〕59號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部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中央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研究制定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編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監測、調查、質量管理等相關規范;開展普查表格設計、軟體及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宣傳、培訓與指導,普查試點,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全國數據匯總、加工,建檔、檢查驗收、總結等。

地方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各地污染源普查實施總體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數據採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製、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對開展普查試點工作的地區和貧困縣予以補助。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六、普查質量管理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B. 怎麼才能在百度收到自己

,河北香河

自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在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縣環保局始終保持質量第一的方針,把品質請求作為污染源普查的性命線,把質量把持貫串於普查工作的全進程,美滿實現了各項工作義務。近日,我縣榮獲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全國進步群體名稱。

一、健全組織機構,培育精幹步隊。為了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調和,縣政府成破了以主管縣長為組長,各相關部分一把手為成員的香河縣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引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同一組織和實行。縣環保局抽調技巧骨幹,組成了一支精悍普查工作隊伍,切實負起了組織和諧全縣普查工作的職責。普查辦工作人員專門到統計、計生等局部進行了征詢,懂得經濟普查跟人口普查過程中的教訓、做法和常見問題,同時普遍徵求看法,組織人員論證,保障了普查方案的迷信性和有效性。

二、強化宣揚力度,香河,發展多樣宣傳,香河農民。為把此次普查工作做實做細,縣普查辦制訂了相乾的宣傳計劃,採用召開宣傳發動會、電視專題、張貼標語、發放《致全縣污染源普查對象的公然信》等多情勢的宣傳方法,強化宣傳力度,使傳染源普查工作婦孺皆知,香河政府。

三、增強督促領導,嚴把數據質量。為使全部普查工作有序開展,在各階段工作中,縣普查辦工作職員親身到各普查小組進行督促指點,並對普查表填報情況及數據錄入情形進行質量抽查,嚴厲質量節制,確保每一環節普查數據都能全面反應我縣的實際情況,圓滿完成了我縣污染源普查工作。

C. 污染普查員是做什麼的

為加強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完成,普查員是指根據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條件選擇聘用的、在相應的普查區域內直接承擔污染源普查任務的工作人員。

(3)污染源普查宣傳擴展閱讀

國務院決定以2007年12月31日為普查時點,於2008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這是一次重大的國情調查。搞好全國污染源普查,准確了解污染源及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有利於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切實改善環境質量,解決影響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在這次污染源普查中,各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受政府的委託,肩負著收集污染源普查基礎數據的重任。你們的工作是整個污染源普查最重要、最基礎的環節,是能否獲得准確數據的關鍵所在。數據的准確陝直接關繫到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質量,乃至這項工作的成敗。你們的工作十分重要,責任很重大,也十分光榮。

這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圍廣、普查內容多、技術要求高,任務十分艱巨。我殷切希望各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要本著對國家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高度政治責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到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依法普查。

D.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
第四條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污染源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
第六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准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八條
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
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第十一條
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餘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產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產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
第十二條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
第十三條
污染源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採用全國統一的標准和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准。
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包括: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組織實施以及經費預算等。
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擬訂污染源普查表,報國家統計局審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本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附表,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使用。
第十九條
在普查啟動階段,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進行單位清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民政、工商、質檢以及其他具有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應當向同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並協助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以本行政區域現有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確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結合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資料,對污染源逐一核實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單位名錄。
第二十條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圍的大、中型工業企業,應當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本企業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借調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借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
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普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普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員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
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的職權,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並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改正其填報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實、不完整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普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
普查人員執行污染源調查任務,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普查員工作證;未出示普查員工作證的,普查對象可以拒絕接受調查。
第二十五條
普查人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對象,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寫完成後,應當由普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普查對象應當對其簽字或者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登記、錄入的普查資料與普查對象填報的普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並對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資料的准確性負責。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登記、錄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資料過程中,對普查資料有疑義的,應當向普查對象核實,普查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關標准、技術要求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上報普查數據。
第二十八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污染源普查數據備份和數據入庫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資料庫,並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更新。
第二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並對普查中的每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污染源普查數據不符合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關標准、技術要求的,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調查,確保普查數據的一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對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核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
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進行污染源普查。 第三十一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決定發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報,經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發布。
第三十二條
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工、整理的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註明秘密的等級,並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對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污染源信息資料庫的基礎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平台,促進普查成果的開發和應用。
第三十五條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為考核普查對象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不得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徵收排污費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對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資料的;
(二)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
(三)對拒絕、抵制偽造或者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八條
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或者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對象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普查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污染源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遲報、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污染源普查數據的;
(二)推諉、拒絕或者阻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
單位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檢舉,並對檢舉有功的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對檢舉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 我們應採取那些措施應對環境問題

環保是現代生活中人類面臨的最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基礎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傳,提高人們的覺悟與認識,加強環保意識.
其次,要進行廢物回收利用,減少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使用塑料製品
最後,要對清潔方面作改進.使市容更整潔.
為了地球的明天,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努力,要好好地保護環境.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2、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3、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減少圓珠筆外殼的浪費與垃圾量.
4、外出吃飯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
5、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 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

對於保護環境,需要做的事情實在太多了。許多事情當然必須由國家和政府來做,比如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禁止使用氟利昂等等。但是,有些事情卻與我們每一個人有關。我們如何做到從我做起,保護環境呢?下面幾條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
首先,必須遵守有關禁止亂扔各種廢棄物的規定,把廢棄物扔到指定的地點或者容器內,特別是不要亂扔廢電池,因為一節廢電池中所含的重金屬,如果流到清潔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厲害的。
其次,在學習中,要盡量節省文具用品,杜絕浪費,比如,鉛筆是用木材製造的,浪費了鉛筆就等於毀滅了森林。
第三,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飲料杯、泡沫飯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紙飯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來替代,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垃圾的產生。
第四,雖然泡泡糖是小朋友們十分喜愛的糖果,是一種有益於人體健康的食品,但是,千萬不要亂扔咀嚼後的膠基,因為它會到處亂黏。在吃的時候,可以先將它的包裝紙收好,用來包裹吐出來的膠基,然後,再將它扔到廢物箱內。
第五,不要隨意捕殺野生動物,尤其不要吃人類的益友——青蛙,因為1隻青蛙1年內大約能吃掉1.5萬只昆蟲,其中主要是害蟲。
第六,要愛護花草樹木,不破壞城市綠化,並且積極參加綠化植樹活動。
第七,離開房間時,關上電燈並且拔掉電視機、音響、計算機等的電器插頭。
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沒有必要使室溫超過18℃,如果你覺得冷,可以多穿一點衣服。
第九,盡可能用節能燈代替普通燈泡,盡管它的價格相對貴一些,但它的耗電量只及普通燈泡的一小部分。
第十,用密閉容器代替塑料包裝物來儲藏食物。
第十一,購買飲料盡可能選擇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裝飲料。
第十二,請攜帶自己的購物袋去購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
第十三,節約用水,在刷牙時,請關閉水龍頭。
第十四,園丁應施用有機
肥料,如混合肥和糞肥,避免
使用殺蟲劑和除草劑,因為它們會滲入泥土,危害水源。
第十五,開車時減速行駛,這樣耗油量小,還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第十六,盡量以步代車或騎自行車。
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也無論是家庭、國家,還是世界,環境永遠是我們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們自己。

F. 一條公益廣告「認真搞好污染源普查,真實反映環境與發展全貌」的作文

關於這樣的作文那你就可以寫一下搞好污染源普查的一些重要性啊。反映環境與發展全貌的。作用以及以後的意義之類的了

G.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第四條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第五條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污染源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第六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准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第八條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九條污染源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按照要求填報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第十條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第十一條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餘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產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產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第十二條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第十三條污染源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採用全國統一的標准和技術要求。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第十七條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准。
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包括: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組織實施以及經費預算等。
擬訂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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