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關於房產稅方面有什麼最新的消息嗎
關於房產稅
①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人民日報》撰文,《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文仔細回顧了中國近些年來的財政改革成果,對下一步財政政策進行了全面的梳理,提出要加快建立現代化財政制度,其中在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章節中,肖部長明確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
房產稅這個話題其實並不是什麼新鮮的話題,1986年我們國家就已經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在2010年的時候財政部就已經明確要進行房產稅改革,但是多年來,房產稅的靴子一直也沒有完全落下,作為一種存量稅種,徵收房產稅國家的基本考慮還是非常謹慎的。
但是此次肖部長的文章的核心關鍵點在於「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這就基本上回答了房產稅是存量稅還是增量稅的問題,如果是增量稅,房產稅就是對房地產的增值環境征稅,而如果是存量稅則是對房地產的持有環節征稅,而從現在的表述來看利用評估值的徵收方式實際上就是對房屋持有環節進行征稅,這種房產稅的模式和美國的房產稅徵收方式是非常類似的。在美國,房產稅是由每個州自行決定,平均稅率是0.8%-3%之間,一般採用的方式是按照房產的估值給予一個固定的免稅額,或者是給予一定比例的免稅,超過這個部分進行徵收。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房產稅稅基就是房屋評估值,這和肖部長的表述基本一致,每年政府會定期評估房屋的市場公平價格,在房產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房屋的估值越高則需要繳納的稅收也就越多,在美國房地產的估值主要取決於周邊房屋的價格、地塊的大小、房屋的面積、房型以及房屋的年限等等關鍵性因素,從而房產的估值按照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加以確定,比如說加利福利亞州就是按照40%來確定。所以房屋本身的價值和土地的價值是房產估值的重要決定性指標。
所以,此次中國徵收房產稅的定調極有可能借鑒美國的房產稅經驗,從房地產調控的角度來說,房產稅的徵收將會在住房領域增加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就像美國每年都要徵收房產稅,所以在美國持有房產的成本也非常高,這樣也就導致了炒房現象在美國其實相對較少。從稅收的角度來考慮,房產稅對於地方財政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稅收來源,房產稅的全面徵收有可能徹底改變地方財政的收入結構,從而改變之前土地財政的困局。但是,仍然有一點值得考慮:這就是房產稅不是增量稅,徵收房產稅就意味著從老百姓的口袋裡掏錢,所以各國對於徵收房產稅都是十分慎重的。
那麼我們現在需要擔憂房產稅了嗎?從短期來說,不必過分擔心,房產稅的徵收需要明確的國家立法程序,房產稅的推進是以立法先行為原則的,所以房產稅預計還有3-5年的緩沖期,在這之前不必過分擔心房產稅征稅的問題,但是對於普通人來說,還是需要考慮是不是減少房地產在家庭財富中的佔比,避免一旦開征房產稅對家庭財富的潛在沖擊。
房地產稅何時能夠出台?
②「房地產稅不會那麼快出台,即使征下來,對房地產也沒多大影響。」12月20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在2018年《經濟藍皮書》發布會間隙對記者分析時說。
他指出,開征房地產稅,首先要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議程,再進行多次審議,所以房地產稅很快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另外,徵收房地產稅需要對房子進行評估,這需要大量的中介機構。
12月20日,財政部長肖捷在《人民日報》撰文指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
按照黨中央審議通過的 《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新開征稅種,一律由法律進行規范;將現行由國務院行政法規規范的稅種上升為由法律規范,同時廢止有關稅收條例。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肖捷在文章中指出要完善地方稅種。根據稅基弱流動性、收入成長性、征管便利性等原則,合理確定地方稅稅種。在目前已實施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煙葉稅、土地增值稅等為地方稅的基礎上,繼續拓展地方稅的范圍,同時逐步擴大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改革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實施房地產稅徵收,需要解決重復性徵稅問題。原因是,目前住宅用地一般有70年使用年限,購房者其實是付出了70年的土地租金。
李揚指出,實施房地產稅徵收,等於是實施對居民徵收直接稅,但是這要把土地批租制度,以及目前流轉環節的房產稅一並考慮進行改革。而要解決房地產發展的長效機制,最好是要讓集體土地入市。目前租售同權就屬於長效機制政策。
此前,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說,推進房地產稅的立法有兩個難點:一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土地價值在升值,而房屋在貶值,稅基難以統一;另一方面,土地屬於國有,而房屋屬於私有,一個統一的稅如何對兩個不同的納稅主體徵收,也是一個重大的挑戰。
許善達也指出,目前對企業已經徵收房產稅了,對居民徵收房產稅作為稅制結構的一部分是可以的,但是現在沒有方案,只有上海、重慶兩個地區的試點。他不贊成以在保有環節徵收房產稅的方式調節房地產市場
❷ 如何加強基層稅務部門房產稅的徵收管理
加強基層稅務部門房產稅的徵收管理:
一、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強領導,克服不重視零散稅收征管的思想,根據本省房產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學習遼寧省的做法,採取切實措施把加強出租房屋稅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實處,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廣泛開展稅收宣傳,利用電視、電台、報刊等多種形式進行稅法宣傳,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納稅,並了解要繳哪些稅、如何申報納稅以及納稅時限等,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促進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
三、要依靠黨政領導,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會協稅護稅網路。要與房管部門、街道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起護稅、協稅工作關系,並通過這些部門的支持配合,及時、准確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況,嚴格徵收管理。
四、要加大"雙清"力度,清理房產稅漏征漏管戶。凡沒有對房屋出租開展"雙清"檢查的地區,要盡快抓緊時間開展"雙清"檢查,把它作為努力完成今年稅收任務的一項措施來抓。清理的面要適當放寬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業區,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區;既要清查企業納稅單位,也要清查未辦理納稅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轉租。
五、對在清理檢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規定承租人為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對不能提供租賃合同或不能據實提供租金收入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情況核定不同區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標准,據以徵收房產稅;對代征單位和個人,各地可依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確定並支付代征手續費。
六、開展房產稅"雙清"檢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組織,層層落實,集中人力和時間,盡量爭取在年內進行。"雙清"檢查結束後,各地要向總局寫出專題報告。
❸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據《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稅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第二章 試點區域
第三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范圍徵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 徵收對象
第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徵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牆、無連接的成套住宅。
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准,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准。
第四章 納稅人
第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第五章 計稅依據
第六條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
凡納入徵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徵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第七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征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第六章 稅 率
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第七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築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築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後的面積。
第十條 免稅面積的計算。納稅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
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其中: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稅人選擇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第八章 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徵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稅房產毀損的,由納稅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徵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九章 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
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一並徵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地點為住房所在地。納稅人有多處應稅房產,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七條 國土房管部門應在《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獨棟商品住宅的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基礎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身份證件號碼、產權共有情況、聯系電話,房屋坐落、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樓盤)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等。
國土房管部門實時將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和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在重慶擁有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及時建立“一戶式”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檔案。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提供的戶口簿,確定應稅住房的家庭人員。家庭人員以納稅人共同戶籍記載的人員為准。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按照徵收范圍內納稅人及家庭人員擁有住房情況,確定扣除免稅面積。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依據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戶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提供減免稅要件和其他納稅資料,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徵收檔案信息比對,核實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進行稅款徵收,並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個人住房房產稅,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征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 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在辦稅場所或者通過網路、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稅的納稅人進行定期公告,公告後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徵信系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查閱、調取應稅住房所有人與納稅相關的資料、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應稅房產情況及其他個人隱私信息保密,除稅收違法行為信息外,不得對外泄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以國土房管部門公布為准。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欠稅信息傳遞給國土房管部門,由國土房管部門對欠稅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納稅人繳清欠稅後解除。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控管機制。對納稅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財政、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設等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的涉稅信息資料,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利用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簡訊等方式,宣傳個人住房房產稅,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
(重慶市政府網)
❹ 自有房產經營用怎麼交房產稅
法律分析:需要繳納房產稅。許多人誤以為自有房屋做為自已公司的辦公場所沒有租金收入,就可以避稅了。事實是恰恰相反,稅務機關可按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計征房產稅,年稅率12%。要交的房產稅反而更多。如果公司支付租金的話,涉稅較不付租金要少。1.稅務機關只按租金收入作為計稅基礎,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1)營業稅。首先對租金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算公式為:每月應納營業稅稅額=月租金收入×適用稅率。如果出租的是營業用房,適用稅率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適用3%的優惠稅率。(2)按照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有三個檔次:個人所在地為市區的,適用稅率為7%;個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適用稅率為5%;個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適用稅率為1%。(3)按照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為: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3%(4)房產稅。房產稅的稅額按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每月應納房產稅稅額=月租金收入×適用稅率。如果出租的是營業用房,適用稅率為12%;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適用4%的優惠稅率。(5)印花稅。個人出租門店簽定的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還需要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適用稅率為1‰。計算方法為:應納印花稅稅額=月租金收入×租賃期限(月份數)×適用稅率。(6)個人所得稅。扣除上述繳納的稅費(包括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以後,就是個人出租房屋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還需要就這一所得額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優惠稅率10%。自己的所在地可能還有一些優惠政策,上述稅金未必全部繳納。2.支付租金有稅務局開出的合法發票,可以稅前列支。所以,年末盈利數大於支付的租金,可以少繳納所得稅25%。不過要付租金的話,應先向當地稅務局咨詢,有沒有最低或最高額限制。如果有的話,稅務局有權比照當地房屋租賃價格征稅。
法律依據:《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與財政、公安、房管、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強房產稅宣傳,做好房產稅的協稅護稅工作,努力形成稅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協稅護稅的局面。
❺ 房產稅改革是怎麼回事
現行房產稅1986年開征。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產稅改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產稅的多種稅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財政體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的征稅對象為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後的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1986年9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房產稅宣傳提綱》中說:徵收房產稅,有利於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並且為實行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的土地;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准,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准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經濟落後地區的稅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於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產用地,財政部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到10年。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中說,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作用是: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於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於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為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創造條件。
城市房地產稅2009年取消 ,「外資」開繳房產稅 。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稅。上述關於房地產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適用於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繼續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內、對外實行兩套稅制,稅法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准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於改革房地產稅的要求: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准,擴大徵收范圍,適當下放管理許可權;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台,適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產稅改革措施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沒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據同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筆者註:似應為房地產稅,下同),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或者改革房地產稅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納稅人的范圍,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標准(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最低稅額標准從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稅額標准則從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當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國務院發布上述決定是為了落實本院同年8月31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徵收房產稅。
2009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產稅內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說: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於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分別為803.7億元和921.0億元,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59521.6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35%和1.55%,占當年中國地方稅總額5080.3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5.82%和18.13%。
主要目標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將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財產稅,公平稅負,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實施
成功地實施房產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財產認定、評估、徵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內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良好的財產簿記、對財產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征管。
❻ 宣傳、文化單位是否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89號)規定:「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6號。
第十條 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支持宣傳文化企業發展的通知》((93)財文字第46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國稅發〔1993〕59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規定:「......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四、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一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5〕163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該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單位均按上述兩個《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財稅〔2007〕36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體化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文化體制改革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現將該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和新增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從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三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25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名單發給你們。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已於2006年年底廢止,名單所列試點單位(見附件)的自用車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船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名單所列試點單位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除免徵車船使用稅以外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
五、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六、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❼ 房產稅首批15個實施城市是什麼
房產稅首批15個實施城市網傳分別是:北京、上海、深圳、廣州、杭州、南京、成都、三亞、海口、廈門、武漢、重慶、蘇州、寧波、天津。
房地產稅作為大家最近關心的熱點,目前具體徵收的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是如此頻繁的宣傳節奏,也說明中央這次的決心非常大。
簡單介紹
房產稅是指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鑒於房產稅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從個別城市開始試點。
2011年1月28,上海、重慶開始試點房產稅。此前第二批列入試點的城市屢有傳聞。杭州是第二批房產稅試點擴容傳聞最多的城市。2013年5月24日,房產稅試點擴容被證實,將增加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專家稱直指一二線高房價城市。
❽ 河南省房產稅的徵收標准及細則有沒有
河南省房產稅的徵收標准,從《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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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省政府【發文字型大小】 -----------【頒布時間】1987-02-15【生效時間】 1987-01-01【時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在城市、縣城、工礦區開征房產稅,農村不徵收。建制鎮房產稅是否開征、何時開征,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稅的其它房產。
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本細則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規范化管理,保證房產稅政策的正確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南省房產稅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與財政、公安、房管、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強房產稅宣傳,做好房產稅的協稅護稅工作,努力形成稅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協稅護稅的局面。
第二章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第四條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房屋產權屬於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擁有房屋產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符合法人條件的單位其房屋產權屬於國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三)房屋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確定房產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二)產權未確定的;
(三)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第六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對一些特殊情況的納稅人進行如下認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內未將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應承擔連帶納稅義務,繳納稅款。
(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免稅單位及其他納稅單位的房產,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融資租賃的房屋,在租賃期內,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據該房屋的價值繳納房產稅;租賃期滿後,房屋產權轉移給承租方的,承租方為納稅義務人。
第三章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的認定
第七條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對構成房屋的財產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在認定納稅人的財產是否具備房屋標准時,應依照下列條件:
(一)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
(二)能夠遮風避雨;
(三)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等。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不構成房屋的財產,不徵收房產稅。
第九條房產稅在規定的范圍內徵收。其具體征稅范圍是:
(一) 城市,包括城市市區和郊區;
(二) 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條對於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難以確定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
第四章計稅依據和稅率的認定
第十一條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按下列程序進行確定:
(一)房產的計稅價值是指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30%後的余值,稅率為1.2%。
(二)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三)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附屬設備或配套設施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中央空調等設備;
2.各種管線,包括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
3.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第十二條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管線,應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
(二)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第十三條對於出現下列情況的,房產的計稅價值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科目內記載房屋原價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按規定核定其房產原值;
(二)對沒有房產原值或者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比照同類結構、同等地段的房產價值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對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稅的,應以出租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稅率為12%。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徵收;對於居民住房出租後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稅按12%的稅率徵收。
第十五條對房屋出租人不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租金標准。其具體方法是:
以納稅人實際出租的房屋建築面積和適用的租金標准計算出應稅租金收入。租金標准由各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地方稅務機關調查測定。
第十六條房屋的租金標准由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程序進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級、類別租金標準的依據:
1.房屋座落地的繁華程度;
2.房屋結構;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舊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標準的許可權為:
1.市轄區的租金標准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2.縣城及其以下地區的租金標准由縣(市)地方稅務局核定。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標准和地段等級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適當進行調整。
(四)下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將本地區核定的租金標准、地段等級等情況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對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凡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關聯內容相符的,可視為自有自用房產,按房產計稅價值計征房產稅;對不能提供自用房產證明的,應按出租房屋徵收房產稅。
第十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增加後的房屋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房屋裝飾裝修後增值的部分,凡記入賬簿「固定資產」科目的,要按增值後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工程尚未決算入賬但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要依照工程預算減除30%後的余值計稅;對沒有基建預算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價值計稅。工程決算入賬後,依照入賬的價值計稅。
(三)對於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要按房產計稅價值計繳房產稅;對於以房產投資為名義,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視為租金收入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四)對納稅人將房屋出租後在一年內未收取租金收入的,應由納稅人先按房產計稅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待實際取得租金收入後再按租金收入結算稅款。
(五)對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以外的其他設備(設施)租賃費的,凡能合理、准確劃分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對不能准確劃分的,應按租金收入總額計征房產稅。
(六)對各單位聯建的房產,以各單位分得的面積,分別按規定確定計稅依據。
(七)納稅單位和個人的一幢房產,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應按其各自佔用的建築面積比例劃分,分別按計稅余值和租金收入計稅。無法准確劃分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五章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第十九條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其納稅地點按下列程序進行確定:
(一)房產所在地應按納稅人應稅房產座落的行政區劃來確定;
(二)納稅人應稅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三)對納稅地點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裁定。
第二十條按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地稅機關確定;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的,原則上按稅款所屬期限分期徵收,特殊情況下可以對納稅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徵收入庫。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自建、購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購入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三)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從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四)納稅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計算繳納房產稅。
(五)工程尚未決算但對新建房產已使用或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從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無租出借給納稅單位或個人使用的,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從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第六章納稅申報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必須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贈送、繼承、出典房產的;
(三)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四)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申報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第七章減稅、免稅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符合《條例》及其有關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並按審批管理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第二十六條減免房產稅的審批管理許可權
(一)省地方稅務局的審批許可權:
1.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年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
2.其他需報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的減免稅。
(二)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的審批許可權:
1.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年稅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其他經省局授權需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
(三)縣(市)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許可權:
1.《條例》中規定的政策性免稅項目;
2.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年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
3.其它經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授權審批的減免稅。
第二十七條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納稅人需要報送下列資料:
(一)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減免稅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減免稅的原因和理由;
(二)認真填寫《房產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真實反映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
(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後,要派人深入到企業,對減免稅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認真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按照減免稅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進行審批或上報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機關審批。
第二十九條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對下級上報的減免稅材料,要認真進行審查,按照稅收減免稅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對資料不全、情況不清、數據不準的減免稅申請,可以責令下級單位補報材料或退回原報單位,重新調查上報。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減稅、免稅事項需要上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應以正式書面報告的形式報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經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審批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享受減免稅照顧。減免稅期滿後,應當自期滿次月起恢復納稅。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在未獲得批准前,應按縣(市)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依法納稅;對屬於納稅人虛假申報騙取減免稅的,一經查實,地方稅務機關除取消減免稅照顧,責令限期補交稅款和滯納金外,並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房產稅減免審批事項,實行各級地方稅務局分級負責制。對未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的,除取消審批決定外,要逐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稅源及其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將房產稅納稅人納入稅收日常管理,並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征管質量考核,對漏征漏管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房產稅稅源、稅款徵收,減稅、免稅等資料檔案,切實加強房產稅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納稅人涉及房產稅納稅資料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 房產稅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二) 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三)對納稅人有關房產稅的審核、檢查資料;
(四)納稅人的繳納稅款情況;
(五)其他有關房產稅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縣(市)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下列有關房產稅資料檔案:
(一)年應納房產稅額在三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二)累計欠繳房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三)所屬各徵收單位房產稅稅款徵收情況;
(四)減、免稅審核、上報、審批情況;
(五)稅收政策調研資料,請示、答復業務問題資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下列有關房產稅資料檔案:
(一)年應納房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二)累計欠繳房產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三)各縣(市、區)稅款徵收進度情況;
(四)減、免稅審核、上報、審批情況;
(五)稅收政策調研資料,請示、答復業務問題資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省地方稅務局要建立下列有關房產稅資料檔案:
(一)年應納房產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二)累計欠繳房產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
(三)各省轄市稅款徵收進度情況;
(四)稅收政策調研資料,請示、答復業務問題資料;
(五)稅收收入分析資料;
(六)減免稅審核、調查、審批、上報等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徵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在房產稅徵收管理中,各級地稅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委託公安、房管、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代征房產稅稅款,並按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❾ 如何做好房產稅正面宣傳工作
當然得說地方徵收這種稅的用途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就說地方沒錢了,教育,醫療,都沒辦法投入了。農民也沒辦法補貼了。
❿ 如何做好個體門面房產稅徵收工作
做好個體門面房產稅徵收工作,就要首先做好統計工作,然後有步驟的開展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