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積極宣傳保險反欺詐宣傳
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反保險欺詐工作中,全行業都要充分認識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重要意義,保險欺詐不僅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侵蝕保險機構效益,而且破壞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形象。因此對今後的反保險欺詐工作,具體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系統規劃。反保險欺詐工作涉及行業內外的方方面面,各單位必須統籌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健全反欺詐制度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保險機構要承擔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體責任,將反保險欺詐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控體系進行規劃,從公司治理層面開始,強化責任意識,完善制度機制,提升技術手段和優化資源配置。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和專業委員會等形式搭建反欺詐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詐工作效能;學會要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反保險欺詐的理論研究,探索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規律。
二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當前,保險欺詐案件多發、形式多樣,應突出重點懲治的原則,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保險欺詐行為列為反欺詐重點。監管部門應加大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對在案件管理和風險防範中有責任的,嚴格按照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應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發生的欺詐,要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探索重點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機制,適時研究開發反欺詐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要分清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推動反欺詐工作「三步走」:今年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立體系、健全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共享、執法協作為重點,著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反保險欺詐工作任務比較多,各單位一定要抓緊落實。
三是注重方法,務求實效。不同類型的欺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成因,各單位應加強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欺詐工作。治理機會型欺詐以預防為重點,保險機構應探索推行投保、索賠反欺詐提示等制度,行業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宣傳教育力度,切實防止投機性的保險欺詐行為;治理職業型欺詐以打擊為主,監管部門應加強行業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聯合查處保險詐騙犯罪團伙,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優化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上,要分清責任,層層落實,切忌走過場。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貽誤工作良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是積極探索,善於總結。反保險欺詐工作點多面廣,各家公司、各個地區面臨的反欺詐形勢和任務各有不同。前一階段,行業在健全反欺詐組織體系、強化區域合作、加強反欺詐技術運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階段,我們要在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創新力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適用行業實際的反保險欺詐工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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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偽造假保單的後果
法律分析:偽造假保單構成保險詐騙罪。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如果所犯數額較大,將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所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將會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3. 保險業非法集資宣傳月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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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理公司偽造保險單
根據平安保險的《個人壽險業務人員基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章業務人員的品質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規范業務人員行為,獎優罰劣,促進壽險業務健康發展,共建中國道德標准最高的保險公司,特製定個人壽險業務人員品質管理辦法。
第一節嘉獎
第七十一條業務人員有下列各事項之一,且經公司「業評會」審查認定屬實的,將予以
適當嘉獎:
(一)有具體事例或言行維護公司形象、贏得榮譽,取得一定社會效益的;
(二)為維護公司利益或保護財產安全見義勇為的;
(三)熱心參與公益活動,為樹立公司形象、維護公司品牌做貢獻的;
(四)為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對提升公司經營績效做出貢獻的;
(五)經常協助推動公司各項訓練活動,對業務同仁的工作績效有長期助益的;
(六)服務品質良好、業績優秀且在公司服務年限長的;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跡。
業務人員有符合上條各項情形之一者,「業評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一)書面獎勵;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頒發獎金;
(四)提供培訓機會;
(五)受邀參加年度表彰大會,並接受優良事跡表彰;
(六)其他適當獎勵。
第二節罰則
第七十二條業務人員發生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者,經公司「業評會」審查認定屬實,根據
該行為性質,予以警告、記過、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等處分。
(一)代簽名
業務員在投保書、契約審核函件、體檢報告書中的健康告知、各類疾病問卷、授權委託
書、委託轉帳合同、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公司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或監護人)親筆簽名的相關保險資料上非客戶本人親筆簽名的,警告一次;業務員
代客戶簽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誤導客戶
1.向客戶提供虛假資料或誤導性的宣傳說明,或曲意解釋條款、投保規則、保全規則,或擅自修改、變更投保書和保單資料、擅自提高、減低保險費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釋產品說明書內容;
2.向客戶誇大或承諾投資收益、分紅紅利,或誇大資金投資渠道、保險保障利益;
3.向客戶隱瞞投資風險事實、投資帳戶保費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投資帳戶的
各項費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種行為之一發生,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不實告知:
協同客戶隱瞞真相或明知客戶告知不實卻不如實聲明,或不如實填寫投保、保全、理賠等公司規定須如實填寫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戶利益受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協同客戶提供不完整體檢病史,或隱瞞客戶提供的體檢病史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向新進業務人員做不實說明使其對公司組織規定及各項制度產生誤解,唆使新進業務員對客戶做不如實告知導致糾紛的,警告一次。
(四)冒名頂替體檢:
協同客戶讓他人頂替體檢、偽造或修改體檢報告,或明知客戶頂替體檢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找他人頂替體檢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參與保險欺詐
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簽發保險單,或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或擅自與客戶簽定附加合約,或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與客戶簽訂投保申請(倒簽單),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參與製造假賠案、欺騙公司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滯留客戶保險費、保險金
除不可抗力外,業務員代收的首期、續期保險費、保全補費,應於當天下班前繳交給保險人,如因故未能及時繳交,則應於次日或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繳交,否則視為滯留保費。
除不可抗力外,業務員應將客戶的溢交保險費、保險金、解約金、貸款或其他款項,於當天轉交給客戶,如因故未能及時轉交,則應於次日轉交,否則視為滯留保險金。滯留保費、保險金的給予記過一次;若無合理理由,滯留保費超過七個工作日、或滯留保險金超過七天的,除追扣滯留款項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擅自更改客戶投保資料業務員擅自更改客戶確認的投保或保全申請,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八)掛單行為發生掛單行為(私下轉讓保單),當事雙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戶無人服務、導致公司或客戶損失的,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九)客戶投訴
1.對客戶服務態度不良,或違反公司的新契約、保全、續期、理賠等業務管理規定,對客戶服務質量不良,警告一次;因上述行為導致客戶投訴、退保或與公司發生糾紛的,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2.業務人員通過非正當渠道獲取客戶資料,導致投訴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解除代理合同。
(十)強制或引誘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戶資料、隱瞞猶豫期或阻撓客戶猶豫期退保。
利用行政權利、職務或職業的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或用不正當手段唆使客戶修改有效契約、改投新契約,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誘使客戶投保或使之撤銷、終止任何保險契約,或隱瞞猶豫期或阻撓客戶猶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戶個人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等有關資料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破壞公司形象未經過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在新聞媒體上發表有關公司的各類廣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未經公司許可授權非本公司代理人招攬保險業務的行為;擅自盜用公司或他人名義對客戶進行誘騙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義印製並散發保險資料的;擅自刊登散發增員廣告,誤導應聘人員的;業務員如與客戶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訴訟的;不通過正常的途徑反映問題,卻故意散播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在職場內吵架,參與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戶、准主顧的;詆毀同業、同事,或為其他保險機構經辦、銷售保單的,或兼做保險經紀業務、代理再保險業務的;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者;以上行為一經發現,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業務員個人信息不真實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一經發現,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其推薦人警告一次。
(十三)同事之間的不規范行為以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爭搶增員,警告一次;遭投訴的,記過一次。
(十四)惡意投訴
為達某種目的虛構事實,本人或挑唆他人對公司員工、業務同仁、特約體檢醫院、定點醫院惡意投訴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五)違反業務管理規定
1.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未經公司核準的建議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展業資料的,記過一次。
2.接到保險單正本(含保單回執)、新契約審核函件,若無合理理由,未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客戶的,警告一次;投保人簽收保單30日內,若無合理理由,業務員未將保單回執交回公司的,警告一次。
3、收取客戶押金,墊付客戶保費並引起糾紛的,警告一次;打白條收取客戶保費的,記過一次;開具陰陽收據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4、無故不接受公司業務檢查,或經業務品質稽核人員提出改正意見仍無明顯改善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記過一次。抵制公司客戶服務部門的電話回訪工作,或被客戶投訴後不積極配合公司調查處理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記過一次。
(十六)凡在考核、晉升、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其已獲取資格外,其本人及相關責任人警告一次;以虛增業務為目的,故意使銷售的保單於猶豫期內退保的,記過一次;一年內有兩次(含)以上的類似行為,解除代理合同。
(十七)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兩年內因疾病生故,經查銷售過程有過失的,記過一次;若有故意行為的,解除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八)業務人員參與同業挖角活動的,一經發現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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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公司為達業績讓員工做虛假保單合法嗎
是違法行為,偽造險種騙保費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銷售偽造保險單涉嫌騙保,騙保是違法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虛假訂單將直接影響銷售人員的業務素質,嚴重者將直接取消代理商資格。虛假訂單不僅會給客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會產生負面影響。這也是對推銷員和保險公司聲譽的致命打擊。
6. 星火保免費贈送百萬保單是騙局嗎
星火保免費送百萬保單是騙局,涉及虛假宣傳。
時代的發展腳步非常迅速,國內的每個行業也不甘落後,因此迅速佔領市場,推銷自己的產品。但是有的商家在宣傳商品時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的目光,因此虛假宣傳。導致許多消費者在接觸到真相以後都很憤怒,而且我國監管部門也會對此類公司做出懲罰。此類虛假宣傳在保險行業非常盛行,有許多小的保險公司為了拉攏客戶,經常會喊出免費贈送保單。而且往往這些保單的保障額度都很大有上百萬,因此許多不知情況的消費者就會上當受騙。
7. 我爸買了個泰康人壽鑫享人生的保單,每年交3萬,交15年後,每年可領3萬到我99歲,這種算虛假宣傳嗎
不算虛假宣傳,可以在簽合同的時候好好看看有沒有這項條款,再進行簽字。
泰康人壽(全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由陳東升於1996年8月22日在北京創立。
其已發展成為一家涵蓋保險、資管、醫養三大核心業務的保險金融服務集團,秉承著「服務公眾、回饋社會」理念,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曾榮獲「年度最佳壽險公司(2018TOP金融榜評選)」,位列2020北京民營企業百強榜前十名。
企業業務:
以個人保險為核心,團體保險、銀行保險和續期業務齊頭發展產品涵蓋少兒、女性、醫療、養老、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分紅、投連、萬能保險等各方面。
投資業務名列行業前茅,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掛牌 三大事業部相繼成立,《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出台之後,泰康人壽對公司願景進行重新定位 ——致力於把公司建設成為「最具親和力、最受市場青睞的大型保險金融服務集團」。
2006年3月23日,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掛牌營業,它是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在公司資產管理中心的基礎上組建而成,是國內債券市場、存款市場、基金和股票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
8. 保險 非法集資 宣傳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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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團購車險安全嗎
可以團購,團購車險不復雜,投保人只需要參加團購提供汽車牌號、交強險投保狀況等,就可在車險團購網站上購買汽車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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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兩面性,對於車險團購來說也不例外。隨著車險團購的興起,人們不僅要享受車險團購的好處,還要警惕車險團購帶來的一些風險。
消費者在團購車險時需要警惕的幾種情況:首先是虛假宣傳。團購車險往往注重低價促銷,但產品往往存在諸多局限性。一旦發生事故,車主會發現裡面有可疑的東西,損失往往是支出的數倍。
第二類要警惕的問題是假保單,有一些團購網站收了車主的錢,提供假保單,等車主發現問題,網站早已人去站空。還有一方面要警惕的是一些網站組織團購的目的並非賣車險,而是收集資料,他們利用這些資料向保險公司出售。
雖然團購是現在非常流行的購物方式,且團購保險具有一定的優惠,但是我們還是需要謹慎選擇。奶爸建議,在目前車險團購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最好通過保險公司官方網站購買網上車險,以規避自身利益。最後汽車保險對於車主而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家一定要合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