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築業蓬勃發展,建築業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築業屬於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築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築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六、規范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八、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九、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課程,保障廣大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開展工傷預防試點的地區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工傷預防,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築業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並將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築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建築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十一、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託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齊抓共管合力維護建築工人工傷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定期組織開展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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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工地項目工傷險含義
工地項目工傷險是專門為工人進行保障的社會保險。是指工人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人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當工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國家和社會會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
拓展資料:
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2、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3、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范圍。4、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❸ 建築工地工傷保險制度
1、----
——先說「什麼叫確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法第7條中的規定」,這是可能老闆賴皮的一種說法,——他以為建築工地的工人工作不固定,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勞動僱用關系)」想以此推脫責任。大多數建築工地都沒有給建築工人交納五險一金(就是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失業金險等)這也是中國建築工地的普遍現象,但出了事,受傷的工人就得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以中國建築工地的勞務現狀(不簽合同,不交五險一金)來否定自己的傷害和痛苦。
——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解析:就是用人單位同你商量後,他同意請你打工,你同意跟他幹活,從上班的第一起你們的勞動關系就確定了(就形成了勞動僱用關系),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來否定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就得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你沒有跟他簽訂合同,同樣要按簽訂書面合同一樣的標准給你待遇(當然就包括安全保障和傷亡保險了),你也要按簽訂書面合同一樣的的標准跟他幹活。-----所以不用擔心沒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問題,老闆一般都會耍賴,你就得依靠法律來辦,你必需申請勞動局介入調查和處理。
2、----
——「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准」。國家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傷賠償標准,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工傷保險辦法等相關規定來調整。
你也沒有說清楚是幾級?
————給一個七到十級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給你看一下: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7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後,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你到你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或保險機構查詢一下吧!)
另附(工傷法律賠償網址給你,自己有什麼疑惑上這個網查詢):
非常同情農民工兄弟,也非常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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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規定的,建築工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4)工傷保險走進建設工地宣傳擴展閱讀:
工傷的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❺ 關於建築工地農民工強制工傷保險規定有哪些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築工地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系有明確的規定。
明確勞動關系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職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建立。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確所受之傷屬於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建築公司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建築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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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建築工地的工傷保險
建築工地工傷保險的參保需要用人單位須填寫《工傷保險關系表》、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參保人員增加手續,工作人員受理核准後蓋章,返回匯總表、增減表各一份,用人單位於次月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繳費,即可完成購買。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❼ 建築工地工傷保險怎麼上
1.辦事流程:
1、工程項目招投標(根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理處的有關規定執行)
2、工程項目登記:
(1)須帶材料: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程序:
①業務管理員對單位填報的《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審核表》進行審核。
②經審核無誤後,對參保單位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將相關的信息輸入電腦,同時列印《審核表》。
(3)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4)辦理窗口: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窗口)
(7)工傷保險走進建設工地宣傳擴展閱讀:
工程項目登記:
(1)須帶材料: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程序:
①業務管理員對單位填報的《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審核表》進行審核。
②經審核無誤後,對參保單位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將相關的信息輸入電腦,同時列印《審核表》。
(3)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4)辦理窗口: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窗口)
3、申報繳費
(1)須帶材料:《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審核表》和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2)辦理程序:
①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已建立銀稅庫聯網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其繳稅銀行賬戶中存足應繳費款後,可持上述資料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稅服務廳申報並採取實時扣款方式,費款扣繳成功後,主管地稅分局列印稅收完稅證。
②未辦理稅務登記或未建立銀稅庫聯網的建築施工企業可憑上述資料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稅服務廳申報並採取門征繳費方式,經刷卡或轉賬扣繳成功後,主管地稅分局列印稅收轉賬完稅證。
(3)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4)辦理窗口:市區各建築施工企業到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外來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外省、市、我市各縣(市)在市區的建築施工企業)到溫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或溫州市建築業代征點辦理繳費事宜。
4、人員登記
(1)須帶材料:第一次須帶《建設工程項目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稅收轉賬完稅證》。
(2)辦理程序:
①建築施工企業(用人單位)提供經總包單位項目部確認的《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花名冊》(二份)。
②業務管理員對《花名冊》中的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由業務管理員蓋章簽字,其中一份交還用人單位留底。
③業務管理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人員名單輸入電腦。
(3)辦理時限:按參保登記的人數確定時限。
(4)辦理窗口: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窗口)
(5)注意事項: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
5、工傷認定
職工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參保地對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求,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7、待遇核定
(1)須帶材料:
①《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書》或《工傷審批表》
②未及時申報登記的職工,應提供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建設工程項目未及時申報名冊職工補辦參保登記確認表》
③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用收據
④有傷殘等級的職工應提供《溫州市職工因工緻殘程度鑒定表》
⑤項目竣工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提供《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工傷職工待遇支付延期表》
⑥因工死亡的職工家屬應提供,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火化收款發票及證明、法定繼承人有效證明或代理書
⑦有供養應提供本人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街道、鄉政府有關無經濟來源證明、戶口簿等材料
⑧因交通故事引起的工傷應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2)辦理流程:
①建築施工企業(用人單位)提供經總包單位項目部確認的《溫州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②業務管理員應對企業填寫並蓋章的《申報表》等內容進行審核。
③對符合要求的予以輸入計算機,並列印《溫州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單》。經業務科長審核後,予以保存。
④業務管理員通知申報單位來領取《核定單》的同時告知報銷金額並要求單位開據收款收據。
⑤參保單位憑《核定單》和單位收款收據到財務科辦理相關手續。
(3)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交通事故除外)
(4)辦理窗口: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窗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❽ 採取什麼措施,建築行業來參加工傷保險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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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參加工傷保險有什麼好處?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各項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長期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後的醫療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
3.建築業職工必須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實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目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的重要途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建設單位在施工之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4.建築業以什麼形式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5.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6.建築工地按項目參保後,哪些人員將納入保障范圍?
建築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後,工傷保險將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即本建築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後,在本建築項目施工中發生事故經認定為工傷的,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為促進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採取了哪些強制措施?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❾ 建築工地如何走工傷保險
你好,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才能做工傷鑒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而且同樣的等級各地賠償金額會有差異。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議尋求律師的幫助。或請按以下方式操作: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❿ 建築工地民工工傷保險
法律分析:市區統籌范圍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及其農民工均列入參保范圍;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及其農民工參照執行。
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稱農民工,是指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築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