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禁煙令內容是什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直屬各單位,衛生部部屬(管)醫院,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直屬(管)醫院,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衛生部,總參三部後勤部,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衛生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院(校)務部衛生部(處),總後直屬單位衛生部門,武警部隊各總隊、機動師、指揮部、直屬學院後勤(院務)部: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醫葯衛生領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條約。2006年1月9日,《公約》在我國正式生效。
《公約》第8條要求締約方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公眾接觸煙草煙霧。2007年7月,《公約》第二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防止接觸煙草煙霧准則》(以下簡稱《准則》)。按照《准則》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國應當在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場所完全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禁止吸煙已成為時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衛生組織宣布今後不再僱用吸煙者,並對現有吸煙職員提供戒煙幫助。據世界衛生組織對194個國家的統計結果,到2007年底,已有84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法規禁止在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吸煙,其中16個國家和地區的所有機構全面禁煙,其餘68個國家和地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等2類以上其他機構全面禁煙。2007年1月,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實現「無煙香港」目標,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全面禁煙。
Ⅱ 控煙宣傳標語
控煙宣傳標語有:
一、點燃快樂,熄滅健康。
二、吞雲吐霧,君子不為。
三、煙霧燎燎,無人親近。
四、無煙世界,關懷你我。
五、不要吸煙,寶貝親親。
六、煙霧繚繞,有礙健康。
七、為您健康,請勿吸煙。
八、此情此境,煙火勿用。
九、為了健康,請勿吸煙。
十、公共場所,嚴禁吸煙。
十一、吸煙禁止,環保安全。
十二、為人為己,遠離煙害。
十三、綠色環境,健康呼吸。
十四、煙草是毒,健康是福。
十五、無煙凈土,煙民留意。
十六、煙霧繚繞,危害不小。
十七、可以無煙,真的禁煙。
十八、無煙地帶,健康常在。
十九、香煙存包,火機入袋。
二十、此處無煙,君子風范。
Ⅲ 控煙宣傳教育內容是什麼
吸煙有危害,不僅僅危害人體健康,還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任何有組織生物體只要還有生命跡象就必須要呼吸,呼出體內的二氧化碳,吸入空氣中的氧氣,進行新陳代謝,以維持正常的生命活動。
被動吸煙指生活和工作在吸煙者周圍的人們,不自覺地吸進煙霧塵粒和各種有毒物質。據國際性的抽樣調查證實,吸煙致癌患者中的50%是被動吸煙者。
吸煙的誤區
抽得少,就不會影響身體健康這是一個很普遍的想法,但是卻是錯誤的,因為吸煙本身是一個毒素不斷積累的過程,每個人體質不一樣,爆發的時間也不一定。
很多人認為吸煙最大的危害是尼古丁,實際上,尼古丁只會讓人產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賴,真正帶來傷害的是香煙的燃燒產物焦油、煙氣、一氧化碳等,以焦油為例,卷煙在不完全燃燒的情況下產生的焦油含有16種致癌物質,4000多種烴類物質、硫化物等的混合物。
Ⅳ 控煙宣傳教育內容有哪些
控煙宣傳教育內容:
一、中國吸煙人數超過3億,約有7.4億不吸煙者遭受二手煙暴露的危害。
二、中國每年因吸煙死亡的人數逾100萬,超過結核病、艾滋病和瘧疾導致的死亡人數之和。
三、現在吸煙者中將來會有一半因吸煙而提早死亡,吸煙者的平均壽命比不吸煙者縮短至少10年。
四、煙草煙霧至少含有69種致癌物。
五、煙草製品中的尼古丁可導致煙草依賴,煙草依賴是一種慢性成癮性疾病。
六、吸煙及二手煙暴露均嚴重危害健康,即使吸入少量煙草煙霧也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七、二手煙暴露沒有安全水平,室內完全禁止吸煙是避免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
八、在室內設置吸煙區(室)、安裝通風換氣設施等均不能避免二手煙暴露的危害。
九、不存在無害的煙草製品,只要吸煙即有害健康。
十、「低焦油卷煙」、「中草葯卷煙」不能降低吸煙帶來的危害,反而容易誘導吸煙,影響吸煙者戒煙。
十一、吸煙可以導致多種惡性腫瘤,包括肺癌、口腔癌、鼻咽部惡性腫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腎癌、膀胱癌、宮頸癌、結腸直腸癌、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等。
Ⅳ 控煙的措施
2011年8月13日,在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官方網站上,通知公告欄中一則發布於8月8日的《中國煙草總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大卷煙包裝警語標識力度的通知》掛在首頁上。《通知》中提出了修訂要求,即加大警語字型大小,撤銷英文警語,警語字體與警語區背景色差要足夠明顯、醒目。
從具體操作上,要求卷煙條包的字體高度不小於6.5毫米,卷煙盒包的字體高度不小於4毫米,這一標准原來是2毫米。撤銷的英文警語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中的另一套中文警語替代。同時,將量化警語字體與警語區背景色差的色差值。
《通知》表示成立卷煙包裝標識審核專家小組,對各煙企完成的新包裝標識進行審核。從2012年4月1日起,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卷煙一律採用新的卷煙包裝標識。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約束領導幹部吸煙行為、「全面推行公共場所禁煙」寫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等控煙政策,為控煙立法提供了依據,明確表達了中國控煙的政治意願,立法控煙已成社會共識。
立法控煙建議:盡快制定國家級無煙環境法律法規,保護公眾免受二手煙危害;國家級無煙環境立法應按照《公約》第8條及其實施准則的要求,禁煙范圍應涵蓋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包括單人辦公室、餐飲及娛樂場所等;為有效實施該法律,應制定有效的執法機制,配備專職的執法監督管理人員;加大控煙宣傳力度,形成積極的控煙氛圍;政府財政應給予控煙工作一定數量的經費投入,鼓勵多渠道籌措控煙經費;鼓勵社會組織、民間社會等參與並監督控煙執法工作。
2014年3月8日,深圳控煙正式進入開罰期。2014年3月8日六大執法部門出動執法人員出動2464人次,監督場所3083家,一共處罰37名煙民,現場罰款1850元,所有的罰沒款項將交由財政部門統一支配。市控煙辦提醒市民,只要在禁煙場所內吸煙被執法人員發現,就會被直接當場罰款50元。
2014年11月24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
這是我國首次擬制定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全面控煙。
禁煙擴至室內所有公共場所
《條例》明確了禁止吸煙的范圍。其中,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室外全面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高等學校室外教學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等。
未設室外吸煙點視為全面禁煙
根據《條例》,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游樂園等一些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立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煙的場所。
《條例》同時提出,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提高煙稅 紐西蘭:每包20支標准包裝的卷煙價格在2013年1月1日上漲至16紐西蘭元(合10歐元),這是每年提高卷煙稅的四年計劃生效後的第一次提稅,該計劃將把煙稅至少提高40%。慈善機構戒煙組織稱,由於通脹因素,卷煙稅的提高幅度為11.1%,即每包標准包裝的卷煙價格提高1.60紐西蘭元。每包25支裝的卷煙價格提高了2紐西蘭元,提高到20紐西蘭元。紐西蘭計劃在未來3年內,加上通脹因素,每年把卷煙稅提高10%。
菲律賓:從2013年1月1日正式開征煙酒「罪惡稅」後,當地的煙草價格幾乎翻番,而增加的稅收部分將被投入醫療保健計劃中。政府制定的目標是低價香煙稅收為12比索,高價香煙為25比索,基本上等於原煙價的1倍。在2017年以前,菲煙稅將逐步提高到每包26比索(1比索=0.0244美元),也就是每包卷煙的售價將調高到約52比索。
印度:印度政府正在考慮對煙草產品和酒精再徵收一種稅——所謂的「罪惡稅」。被指定的罪惡稅,將被用於為2012年-2017年的第十二個5年計劃期間的部分衛生預算籌集資金。印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在12月27日舉行會議,對這個提案進行了討論。
土耳其:從2013年1月1日起,土耳其開始對卷煙增稅。根據土耳其政府的增稅計劃,煙草稅將從原來的80%上調至81.6%,這將導致卷煙價格上漲5%-10%。增稅開始後,菲莫公司成為第一家宣布卷煙價格上漲的公司,把所有產品的零售價格增加1土耳其里拉。
冰島:自2013年1月1日起,冰島卷煙再次上漲,漲勢已持續6年。2008-2012年,煙草稅分別提高了12.5%、15%、10%、7%和5%,2013年初將提高20%,使每包煙的價格提高108克朗(約合0.83美元),達1200克朗(約合9.26美元)。
白俄羅斯:政府從2013年1月1日起,將煙草消費稅率提高50%至100%。根據價格範圍,過濾嘴卷煙的消費稅率將提高55.6%至110%。卷煙和斗煙以及雪茄的消費稅率將提高66.7%,而小雪茄的消費稅率將提高73.8%。 禁煙令 相對於提高煙稅和實行平裝法而言,禁煙令的出台和實施可能較為順利和更容易些。大多數國家會採取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禁令、採取圖片警語等措施,還有一些國家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國禁止gutkha煙和嚼煙的生產、銷售和推廣等。
阿聯酋:2013年1月1日後,不帶有圖片健康警語的卷煙將被禁止在阿聯酋公開出售。不遵守這項法規的人將面臨嚴厲處罰。處罰的嚴厲程度可能從處以15萬迪拉姆,一直到「將產品逐出市場」不等。
歐洲:2013年,歐洲委員會提議制定一項禁止所有加香卷煙和薄荷卷煙的法令還提議,所有在歐盟內製造的卷煙直徑必須為7.5毫米或更大。這項提案還會對包裝產生影響。根據提議實施的新法,卷煙包裝表面的75%也必須覆蓋健康警語和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的圖片。
韓國:從2013年1月1日開始,所有國家公園都被指定為無煙區。被發現吸煙的遊客將被處以10萬韓元的罰款,相當於價值40包卷煙的罰款。被發現在相同區域重復違法的人,可被處以高達30萬韓元的罰款。國家公園內只是禁止在休息室、休息區、停車場和疏散地吸煙。從2012年11月開始,已有超過300名國家公園的遊客被抓住在禁煙區內吸煙,並且被罰款。
印度:印度奧里薩邦政府將對guthka煙及含尼古丁成分的嚼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全面禁令。衛生和家庭福利部長Damodar Rout在宣布該禁令時稱,最高法院和各高等法院之前曾命令各邦實行這種禁令,因為含尼古丁成分的咀嚼型masalas煙引發了例如癌症等疾病。
澳大利亞:從2013年1月7日開始,禁止在游戲場、公共汽車站、運動場、游泳池和所有公共建築物的入口處吸煙。
Ⅵ 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研究擬定控煙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導、檢查相關部門、行業的控煙工作;
(三)組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部門開展控煙工作聯合執法,並定期通報控煙法規執行情況;
(四)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設計並發布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六)設置統一的控煙工作舉報、投訴電話、郵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應處理機制;
(七)處理控煙工作日常事務,協調解決控煙工作相關問題。第六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控煙工作:
(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煙草煙霧危害健康教育;
(三)機關單位負責對本機關以及所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文化、公安、體育、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體育場和旅遊景點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場(店)的控煙工作以及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場所、葯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區)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央在蘭、省在蘭和外地駐蘭單位以及設在社區的棋牌娛樂、老年活動等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控煙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煙場所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包括:
(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療養院的室內區域;
(二)托幼機構、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除本項所述場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學習、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三)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老年文體娛樂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
(七)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瓶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船、火車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內區域;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第十條 限制吸煙場所包括:
(一)各類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等餐飲服務的室內區域;
(二)各類賓館、酒店、旅館、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歌(舞)廳、洗浴場所、棋牌娛樂等公眾休閑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機場的室內區域。
鼓勵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無煙餐廳包廂、無煙客房、無煙樓層等無煙場所。
上述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的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在期限屆滿後應當取消,該場所控制吸煙由限制吸煙轉為禁止吸煙。具體期限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Ⅶ 控煙工作計劃、制度、總結
沙王橋養護管理站2005年 控煙工作總結
2005年,我站大力開展控煙工作,積極宣傳吸煙的危害,在有關公共場所開展干預工作,有效提高了廣大幹部群眾對煙草危害健康知識的知曉率和對控煙工作的認同度。
一是結合「行動」的有關會議,要求「行動」各成員部門在各自線條內通過會議、宣傳欄等方式加強宣傳。我站按照部署,積極響應,並在各科室及會議室張貼禁煙標志,開展禁煙工作。
二是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和聯系,通過印發控煙手冊等手段加強大眾傳媒的宣傳,使我站職工及家屬院居民對吸煙危害健康有了一定認識。
三是由單位控煙小組領導牽頭組織「5.31」無煙日宣傳咨詢活動,組織家屬院居民在門口張貼無煙日主題,向過往群眾分發控煙宣傳資料。
四是控煙小組領導認真落實單位及家屬院控煙健康教育,開展「創無煙單位」活動,成立有關機構,結合健康教育課向全體職工講授有關知識,並明令在我站所管轄區內全面禁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沙王橋養護管理站計劃
今年,我站要深入開展控煙工作,大力宣傳吸煙的危害,努力提高廣大幹部群眾對煙草危害健康的認識和健康知識的知曉率和對控煙工作的認同度,在有關公共場所開展干預工作,保障群眾健康水平。
1、要求「行動」各成員在各自線條內通過會議、宣傳欄等方式加強宣傳,並在會議室及辦公室內設禁煙標志,要求會議室及辦公室禁煙。
2、由我站控煙領導小組牽頭組織「5.31」無煙日宣傳咨詢活動,通過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在家屬院門口發放宣傳資料加強大眾傳媒的宣傳。
3、由我站領導小組下發上級提供的各種控煙宣傳資料,並積極協助各控煙部門,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4、要求各科室落實控煙健康教育,並積極開展「創無煙單位」活動。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沙王橋養護站2006年控煙工作計劃
為了創造良好的控煙環境,教育職工養成不吸煙習慣,促進職工身心健康發展,響應政府號召,爭創無煙單位,現制定2006年控煙工作計劃。
1、 單位成立控煙領導小組,建立健全網路細胞工程組織,由控煙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各部門分頭實施。
2、 各科室及會議室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並設有醒目的禁煙標志。
3、 動員全體幹部職工共同參與控煙活動。
4、 積極開展控煙教育,充分利用宣傳欄、倡議書等各種形式,加強控煙教育,提高控煙知識。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沙王橋養護管理站2006年控煙工作總結
為了提高全體幹部職工的戒煙意識,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達到健康的生活目的,我站在控煙小組的領導下和市上控煙組織的關懷支持下,遵照「一切為全民健康」這個宗旨,狠抓控煙宣傳。
1、 狠抓宣傳,普及提高幹部職工居民戒煙意識和水平。
2、在戒煙知識宣傳方面,主要圍繞戒煙方法,吸煙對自己和他人造成的身體危害,進行全面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的利用散發戒煙倡議書等各種形式,對幹部職工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幹部職工的控煙知識。
在抓控煙教育工作中,我們僅抓了以上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距控煙工作的要求還有一段距離,力爭在新的一年把工作做的更詳細,更扎實。二00六年十二月十日
沙王橋養護管理站2007年控煙計劃
為進一步鞏固創衛成果,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水平,全面提高職工的生活和環境質量,推進健康教育工作扎實開展,根據市愛衛會工作和要求,結合我站實際情況制定「控煙」工作計劃。
一、 目標
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控煙」活動,達到營造健康的環境,培育健康的理念,優化健康的設施、完善健康的服務,擁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幹部職工掌握有關的控煙知識和衛生保健常識,增強衛生意識、創建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形成一定的健康行為規范,介導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 計劃安排
1、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緊緊圍繞今年愛國衛生月「控煙」、「禁煙」的工作活動和世界衛生日為主題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定期在宣傳欄中進行健康知識宣傳,利用宣傳形成一個強烈的工作氛圍。
2、加強職工的衛生意識,嚴格操作規程,防治疾病傳播;加強職工的保健教育,注意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3、加強對公共場所控煙宣傳,鞏固控煙成果。
4、定期組織健康教育檔案培訓,隨時檢查。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Ⅷ 上海市控煙條例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葯品監督、交通和港口、商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二) 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三) 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
(四) 除前項以外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 體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 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七) 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
(八) 公用事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
(九) 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十) 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十一) 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台;
(十二) 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十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和吸煙室以外禁止吸煙:
(一) 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
(二) 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三) 星級旅館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旅館應當設置專門的非吸煙住宿樓層或者客房。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除專門設置的吸煙室外,室內區域禁止吸煙。
第八條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的,應當具備良好的排風條件,並設置明顯的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宣傳標識。
第九條國家機關的會議室、餐廳以及共用的工作場所等室內公共活動區域禁止吸煙。
第十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並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第十二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禁煙管理制度,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
(三) 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四) 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
第十三條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職責,並可以對不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控煙工作的監測和評估。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控煙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者為控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控煙工作應當作為本市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二)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以及旅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三) 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四)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五) 公安部門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六) 房屋行政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七)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且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Ⅸ 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控制吸煙,減少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控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控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控煙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研究擬定控煙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導、檢查相關部門、行業的控煙工作;
(三)組織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部門開展控煙工作聯合執法,並定期通報控煙法規執行情況;
(四)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設計並發布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六)設置統一的控煙工作舉報、投訴電話、郵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應處理機制;
(七)處理控煙工作日常事務,協調解決控煙工作相關問題。第六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控煙工作: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煙草煙霧危害健康教育;
(三)機關單位負責對本機關以及所屬單位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文化旅遊、公安、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體育場和旅遊景點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餐飲場所、葯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以及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縣(區)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中央在蘭、省在蘭和外地駐蘭單位以及設在社區的棋牌娛樂、老年活動等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其管轄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控煙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煙場所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場所分為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包括:
(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療養院的室內區域;
(二)托幼機構、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動的室內、外區域;除本項所述場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學習、教育和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三)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和書店、商場(店)、超市的室內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老年文體娛樂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六)各種公共場所電梯內區域;
(七)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瓶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輪渡船、火車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內區域;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第十條限制吸煙場所包括:
(一)各類餐廳、酒吧、咖啡廳、茶樓等餐飲服務的室內區域;
(二)各類賓館、酒店、旅館、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歌(舞)廳、洗浴場所、棋牌娛樂等公眾休閑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機場的室內區域。
鼓勵在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無煙餐廳包廂、無煙客房、無煙樓層等無煙場所。
上述限制吸煙場所設置的吸煙室或者劃定的吸煙區在期限屆滿後應當取消,該場所控制吸煙由限制吸煙轉為禁止吸煙。具體期限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Ⅹ 什麼叫控煙條例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2月23日 10:10:11 星期二 來源:中國杭州政府網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 一 條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杭州市市區和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 三 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 四 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工商、煙草專賣、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交通、旅遊、體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 五 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學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活動區域;
(四)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的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
(六)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會議室;
(八)公共汽(電)車、計程車、軌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
(九)公共電梯內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公園、廣場舉行集會等重大活動時禁止吸煙。
第 六 條 下列公共場所室內區域可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要求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吸煙區 或者專用吸煙室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經營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發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的服務區域;
(三)商店(場)、超市、商品交易市場的營業區域;
(四)錄像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區域;
(五)體育場館及非經營性運動健身場所除觀眾區、比賽區或運動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六)公共汽(電)車、計程車、軌道交通、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或售票區域;
(七)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室;
(八)單位的辦事大廳、營業廳、禮堂、食堂等場所,但第五條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除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控制吸煙場所。
經營性住宿場所應當設置無煙樓層或者無煙客房。
擁有五十個以上餐位的經營性餐飲場所和對社會開放的棋牌房應當設置無煙包廂。
第 七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通向戶外的通風設施;
(二)與非吸煙區、非吸煙室有效隔離;
(三)遠離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設置明顯的標識;
(五)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設置統一的控制吸煙宣傳標識。
第 八 條 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煙或者攜帶燃燒的卷煙、雪茄煙或者 煙斗。
第 九 條 禁止吸煙場所和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
(四)不在本單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區域;對不聽勸阻者,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 十 條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採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專用吸煙室。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 十 一條 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三)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 十 二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網路、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
第 十 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公務員、醫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衛生、工商、煙草專賣、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交通、旅遊、體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吸煙有害健康、控制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 十 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條例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工作、休息等場所為禁止吸煙區域,明確責任人,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 十 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在本單位內部設立控煙監督員,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 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 十 六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煙草製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一天。
鼓勵吸煙者在「世界無煙日」停止吸煙一天。
第 十 七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標志。
第 十 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 十 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五)項或者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 二 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經營者,由衛生行政部門 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學校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向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通報,予以教育。
第 二 十一 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條 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 二 十二 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予以處罰。
第 二 十三 條 對拒絕、阻礙有關執法人員或者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 二 十四 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控制吸煙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 二 十五 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