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費者權益保障日的一些宣傳圖片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此舉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貳』 為什麼有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
銀行的消費者保護權益,是根據消保規定出台的,現在人民銀行又進一步強化了消費者保護權益,對金融機構的處罰非常厲害。
『叄』 論述銀行從業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收獲
根據我們關於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點、熱點問題,依據目前的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框架進行由淺入深的思考,運用辯證思維的方法,對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進行總結分析;立足於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金融行業發展狀況,提出了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相關設計與完善措施,力圖使本文能夠在同行業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中具有實踐性、指導性、前瞻性。 對於我國銀行業來說,近年來,伴隨著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個性化、專屬化,圍繞著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行業內如何有效地維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日漸突出,有關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更是變得炙手可熱。銀行消費者作為直接介入金融服務活動的參與者,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重視。由此,開展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哪些問題、如何高效開展工作;銀行作為提供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專門機構,怎樣履行自身義務,保護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顯得日益突。
銀行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現實狀況 立法方面不足的現狀 銀行消費者這一概念本應是普通消費者在金融業這一專業領域的具體延伸,但並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別是來自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方面的確認。 現階段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法律依據就是目前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該法頒布實施於1994年,至今已經有19年的歷史,顯然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比如對新興的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二是從該法第2條來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對調整主體稱呼為「消費者」,本身就很模糊,沒有對主體的身份性質給予明確的定義,經過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了將自然人歸為《消法》領域保護對象的通行做法,但這僅僅是一種通行做法或者說習慣成自然。僅從這點上也可以看出我們現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義中「生活消費」的這個消費目的來定性顯得過於狹隘,無法適應金融行業的消費交易特點,比如,就我們銀行業來說,基金理財、代理國債以及一些中間業務的開展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這個范疇.這還不涉及我們銀行業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復雜程度這個方向上來認識這個局限性。
『肆』 中國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原則
五大基本原則:
一、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
從法律地位上看,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屬於平等的民事活動主體。可在實際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消費者是分散的個體,而經營者多數是有組織的經濟實體,有些甚至是經濟實力非常雄厚的企業,而消費者經濟能力相對較弱又缺乏專業的辨別商品或服務的技術知識。再者,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主要是以滿足其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為目的,而經營者關心的是能否給其帶來經濟效益,兩者之間利益需求的差異,必然要求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同時,站在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上,對經營者設定了明確的義務,也規定了國家機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責,同時,在消費爭議的解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救濟問題上,規定了一系列有利於消費者的程序和措施,對消費給予了特別保護。
二、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世界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充分、及時、有效保護
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 (1)每個消費者的權益均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規定的,受其它法律保護。 (2)每個消費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費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費者在社會生活不同領域、不同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要求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的責任,退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的責任,而且還要求經營者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因欺詐行為造成損害的加倍賠償責任。 (4)行政職能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司機關等。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立案查處。
四、平等自願、誠實信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消費者的權利」中又明確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尊重權等,在「經營者的義務」中也明確了經營者經營當誠實信用的一些具體義務,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更規定了經營者違反此原則的處罰措施。
五、經營者應當承擔質量責任[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質量缺陷而遭受損害,可向有直接合同關系或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的生產商、銷售商(含批發商與零售商)提出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伍』 怎樣宣傳消法提高消費者意識的分析
一、提升消費者維權參與意識的途徑
2.
公示維權信息是提升消費者維權參與意識的手段。
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專業
市場、
綜合市場和大型商場、
超市設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
在出入口處
適合位置張貼公布國家質檢抽檢信息,
在報刊電台刊播國家質檢抽檢結論。
製作
「消費投訴指南」,
告知「消費者權利、
糾紛解決途徑、
權利有效期、
投訴電話」,
並提醒消費者索取憑證。在廠家商品的說明書上附帶告知消費者維權方式和電
話。
在大型商場、
超市和集市設立消費維權監督台和投訴電話。
在工商局配置「1
2315」快速執法車
3.
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是營造消費者維權參與意識的有效方法。
消費者
的受害行為除按
《消法》
規定的途徑解決外,
還可藉助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導向作
用,讓新聞媒體披露經營者侵權行為真相和消費者受害事實,擴大社會影響力,
一方面讓社會各界關愛和幫助弱勢消費者,
一方面讓受害消費者感受到有媒體的
撐腰和壯膽。
有關新聞媒體為消費者討公道、
討說法的作為將有力地幫助和拉動
了消費者參與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
4.
著力解決消費糾紛是提升消費者維權參與意識的保障。
有關部門必須積極受
理,
著力解決每一件消費糾紛,
讓消費者真真感受到投訴有門、
投訴有果。
消費
者協會應盡全力幫助解決有爭議的質量糾紛投訴案,在未影響商品原狀的情況
下,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調換的,
消協應幫助其調換,
消費者不願調換的,
消協應
幫助其退貨。
若確定存在質量問題,
消協應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消協和各監督
站對消費者投訴的每項一件案件都要認真對待和落實。
對確因投訴的事實超越了
法律和事理的,
消協人員應多做解釋工作,
避免態度粗暴、
方法簡單,
挫傷消費
者的投訴熱情。
二、
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對策
1
、
確立正確的市場營銷策略,逐步推出多種新型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一個
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銀行,
必須有一個縱觀全局、
高瞻遠矚的大市場營銷策略。
就
商業銀行而言,在制定新產品策略上,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廉、
人廉我變。
在新產品開發上,
要充分開展市場調研,
充分了解消費信息,
制定出
不同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信貸營銷措施來滿足不同客戶的消費需求。
2
、
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簡化信貸受理環節。建立一個社會共享、合法公證的個
人咨詢、
資信網路是推動個人消費信貸的重要信用基礎,
目前,
應抓緊建立個人
收入申報制度,
認真實行居民儲蓄實名制,
建立完善的擔保制度,
盡快建立「個
人信用檔案」中心,
為個人消費信貸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商業銀行應著手建立自
己的個人信用制度檔案,
其內容由自然人身份證和個人社會檔案、
個人社會保險、
個人銀行帳戶、
收入來源、
個人支配的用於抵押的資產組成。
商業銀行個人信用
制度檔案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以形成一個社會共享、
合法公證的個人資信、
咨詢
網路,
從而增強對借款自然人咨信狀況評價的准確性、
科學性,
增加貸款的安全
系數,切實防範和化解消費信貸的風險。
3
、
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增強消費觀念,提高居民負債消費意識。實踐證明宣傳
工作是能夠為企業帶來豐厚利潤的重要手段。要正確理解勤儉節約的時代內涵,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作為一種傳統的道德觀念,
勤儉節約不再表現為節
衣縮食,
而主要體現為一種精神,
一種以合法的勞動手段換取更多的正當的勞動
報酬的奮斗精神。
輿論界要倡導人們敢於消費、
善於消費、
科學消費,
積極享受
自己的勞動成果,
提高生活質量,
增強人們的即期消費意識,
把遠期消費需求轉
變為即期消費行為,使「用今天的錢,圓明天的夢」成為一種時尚。
4
、
制定靈活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還款策略,滿足不同承受能力的消費者。開
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要考慮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在執行國家政策的同時,
在允
許浮動利息的范圍內,
對低收入階層人員實行優惠政策,
通過制定靈活多樣的還
貸方式,以適應不同階層的消費者的需求。對個人收入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
如公務員、
國家工作機關工作人員、
教師、
醫生等可按工資水平的高低掌握貸款
額度;
貸款期限可靈活掌握,
還款方式可選擇分期付款;擔保方式可抵押,
也可
選擇個人所在單位或具有資產證明開發商提供第三方擔保;
對收入不穩定的貸款
對象,可使其提供不動產作抵押,這樣做可以減輕低收入社會階層的壓力。
5
、
加強法律、
法規制度建設,
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
健全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法律
體系,
減少因個人信用意識差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目前,
在我國辦理個人消費信
貸的個人信用證及徵集渠道不暢通,具體的法規制度還不健全,特別是對失信、
違約的懲處還不具體,
在辦理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
既要遵守金融法規,
保證資
金的安全性,
又要盡量簡化手續,
嚴格執行貸款審查、
審批程序;
對保證人或保
證單位的信用記錄進行嚴格的審查;
嚴格限制貸款人之間的相互擔保;
對抵押類
貸款要嚴把審查與評估關,
建立一套措施完備、
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
約束機制,
把資產風險管理降低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
爭取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和贏得社會的普遍認可,
營造一個
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
成為推廣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首要問題;
而政府有
關部門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
措施鼓勵個人消費信貸,
對不合理收費進行嚴格控
制,
建立和完善個人抵押貸款制度,
在信貸規模、
資金運用、
貸款利率等方面給
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適當延長個人消費信貸的償還期限,
成為推廣個人消費信貸
業務的關鍵問題;
而得到立法部門的配合,
盡快建立規范的個人消費信用關系的
法規,
大力爭取新聞媒體的支持,
加大對此項業務的宣傳報道,
使全社會都知道
並關心個人消費信貸,
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氛圍,
成為推廣個人
消費信貸業務的重要問題。
對於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過程中,
誠信維
權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
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雙刃劍。
因此,
構築誠信
維權體系尤為重要。
『陸』 請你來設計一次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活動 (1)設計適合中學生的三種實踐活動 (2)設計兩條宣傳標語
試試排練個話劇。小品之類的
『柒』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捌』 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檢查有哪些項目
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檢查: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個人賬戶信息安全
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以「預防為先、教育為重、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為原則,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到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開發、審批入市、營銷推介、售後評估等各個業務環節,通過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合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面向全社會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和教育。
以提升社會公眾金融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為目的,通過廣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公眾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認知水平,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隔閡與誤會,提升銀行業信譽和公信力。
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銀行的金融服務時,銀行應遵守為客戶保密的原則,對ATM機、網銀系統、徵信系統、賬戶管理系統、客戶管理系統等系統採取了設置訪問許可權、增加身份識別功能等措施保護客戶個人金融信息、辦理司法查詢時驗看協查通知書、相關司法文書、留存查詢人員身份證件等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及信息安全。
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安全的信息系統、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