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10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的方案內容
桐梓縣2010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 2010年6月1日—6月30日。
6月份第二個星期五(即6月11日)為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第三周為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 成立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由縣委宣傳部、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文廣旅遊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組成的桐梓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組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安全生產月」的有關活動,綜合指導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委會成員名單:
主 任: 謝恩濤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安委會主任
副主任: 申貴強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 員: 林 玲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 波縣安委辦主任、縣安監局局長
申 劍 縣公安局局長
楊國祥 縣文廣旅遊局副局長
成紹典 縣總工會副主席
吳 昊 團縣委書記
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委會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安全生產月」有關活動。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單位、本轄區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一)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氛圍
1、活動內容:從6月1日至30日,縣、鄉鎮政府所在地,各城鎮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建築工地、廠礦企業、車站、加油站、公路收費站、商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懸掛「安全生產月」活動主題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等內容的橫幅,張貼標語和宣傳畫,設置公共宣傳欄、宣傳櫥窗、宣傳畫廊、滾動字幕,發送手機公益簡訊等,營造「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濃厚氛圍。
2、組織單位:縣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日活動
1、活動時間和地點:2010年6月11日上午8:30至12:00,在縣城步行街。
2、活動內容:
(1)沿街懸掛活動主題有關條幅,營造現場氣氛。
(2)舉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事故案例、事故預防、應急處置、逃生自救等安全生產知識圖片展覽。
(3)設置咨詢台,布置展板,展板不得少於2塊。
(4)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材料。
(5)桐梓縣移動通信分公司、聯通分公司、電信局和氣象局向全縣通訊用戶發送有關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的簡訊。
3、活動方式
(1)安全生產咨詢
參加安全生產咨詢日活動單位具體為:婁山關鎮、安監局、公安局、水利局、氣象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局、農牧局、城管局、質監局、衛生局、教育科技局、林業局、公路段、交警大隊、消防大隊、供電分局、桐梓火車站、鐵路派出所、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隊、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隊、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隊。
活動形式:參加活動的單位要在咨詢點設立安全生產咨詢台,通過發放宣傳單或宣傳手冊、懸掛宣傳掛圖,現場解答群眾咨詢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廣泛宣傳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並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各鄉鎮要結合實際,選擇集鎮趕集日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咨詢活動。
參加單位於6月11日上午8:30到縣城長征路步行街集中(自帶宣傳材料、橫幅、桌椅、音響設施等),8:30開始,由城管局負責協調落實和部署活動場地。
(2)安全生產宣傳標語
縣政府辦、安監局、總工會、團縣委、文廣旅遊局、經貿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建設局、國土局、教育科技局、質監局、林業局、氣象局、農牧局、公路段、衛生局、電信局、水利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縣人民醫院、桐梓火車站、鐵路派出所、 崇遵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隊、崇遵高速公路桐梓路政中隊、崇遵高速公路松坎路政中隊、供電分局、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單位務必於6月10日前將以「安全生產月」為主題的橫幅標語交縣城管局,統一掛置在人民路、長征路等醒目位置;婁山關鎮境內採石場和煤礦,安全宣傳標語不得少於2幅,由婁山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縣城各人員密集場所安全標語不得少於2幅,由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一中、二中、四中、五中、婁山關鎮中心學校、二小、四小、婁山關將軍希望小學等學校將標語懸掛在各自校園門口,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縣城各建築工地的宣傳標語由縣建設局負責組織;縣安委會各專業辦公室督促其所管企業在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期間懸掛標語(不得少於1幅)。同時,各鄉鎮要在轄區范圍內通過懸掛橫幅、標語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3)各客運車輛在車身張貼安全宣傳標語每車不得少於2幅,時間保持到2010年6月30日,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
(4)縣教育科技局組織婁山關鎮中心小學部分學生參加咨詢日活動。
(5)縣文廣旅遊局負責咨詢日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服務隊下基層活動
1、活動內容:由縣政府各行業部門分別組織安全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方面的專家及安全監管人員等組成服務隊,深入到所屬企業、廠礦、工地、社區、學校、農村,採取宣講會、培訓班、安全咨詢、安全隱患診斷檢查、贈送安全生產學習教育資料等形式,直接向企業職工和基層群眾宣傳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幫助企業查隱患、堵漏洞、解難題。縣有關部門按各自行業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築施工、特種設備、農機等方面組織服務隊,每個鄉鎮組織不少於1支服務隊。
2、組織單位: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開展安全生產集中執法和治理行動
1、活動內容:結合夏季汛期安全生產特點,在全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運輸、人員密集場所、漁業生產、建築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採取聯合執法、專項執法等形式,集中組織執法行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整治重大安全隱患。
2、組織單位: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進校園集中宣傳活動
1、活動內容: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以切實增強公民文明交通意識,著力糾正各類違反交通法規的現象,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進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2、組織單位:由高速交警崇遵二大隊、縣教育科技局、縣公安交警大隊、桐梓縣第一小學共同組織。
(六)參加「安康杯」競賽和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創建活動
1、活動內容:在全縣各類企事業和機關單位,面向基層社區、企業、生產一線,集中開展以「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強化一線教育管理」為主題的「安康杯」競賽活動。發揮廣大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在全縣各企業班組或人員規模相當於班組的青年集體中開展以「安全生產、青年當先」為主題的「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活動。通過活動,杜絕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不斷提高廣大青年職工安全意識、素質和技能。
2、組織單位: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安監局。
(七)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活動
1、活動內容:國家確定6月份第三周為應急預案演練周。為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增強部門協同配合能力,充實救援裝備和力量,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及職工自我保護意識,針對夏季汛期特點,結合我縣實際,在全縣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運輸、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等高危行業領域和水上運輸、道路交通及酒店、賓館、農貿市場、大型超縣等公眾聚集場所,組織開展應對各種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練。通過演練活動,查找問題,完善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
2、組織單位:縣政府應急辦、縣公安消防大隊、各有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各企業除參加國家、省、市、縣和當地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外,結合單位特點,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縣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督促檢查。重點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全員安全培訓教育活動
全縣所有企業在「安全生產月」期間都要組織開展一次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全員培訓活動,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全體職工都要參加培訓,並將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安全培訓檔案。各級各部門要加強督促,將各企業培訓情況逐級上報。
(二)開展企業班組安全建設活動
企業班組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強化現場管理為主題,充分利用班前會,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教育和每周一次講評等安全活動,增強活動知識性和趣味性,使每個人真正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企業要及時總結推廣班組安全建設經驗,做到安全責任全員化、制度建設規范化、現場管理精細化、教育培訓常規化,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三)開展「反三違」和「零事故」為主題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
發動全體員工,從企業決策、中層管理到車間、班組、生產崗位,採取多種宣傳形式,開展反違章操作、反違章指揮、反違反勞動紀律活動,強化全員安全意識和素質,集中消除一批安全盲區、死角和隱患,實現「零事故」月。
(四)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對發生過事故的企業,利用「安全生產月」機會,進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對未發生過事故的企業要以同行業中發生的事故為鑒,舉一反三,通過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查找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工作中的不足,達到以事故推動工作的目的。 (一)加強領導,科學籌劃
縣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要把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作為「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內容和主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謀劃部署,科學組織實施,落實責任和經費投入,確保「安全生產月」各項活動順利開展。
(二)部門配合,突出重點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指導協調的作用,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月」活動,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重點抓好「安全進企業、進校園、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五進活動,不斷拓寬活動參與面和受眾面。
(三)輿論引導,營造氛圍
充分發揮電視台、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大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協作配合,各新聞單位圍繞「安全發展、預防為主」活動主題,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宣傳先進典型,傳播安全理念,營造「安全生產月」濃厚輿論氛圍。
(四)創新思路,務求實效
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堅持貼近實際、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突出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特色,創新內容和形式,注重活動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確保「安全生產月」活動取得實效。
各鄉鎮、縣安委會各專業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活動方案和總結,分別於6月 5 日和7月 3 日前報縣「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委員會辦公室,活動總結要附影像資料(無影像資料年度安全考核扣1分)。
② 黑龍江省公路條例的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與規定的公路邊溝外緣,無邊溝的坡角外3.5米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鄉道不少於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不少於50米,二級公路不少於20米。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築控制區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因公路新建、改建成公路建築控制區調整,被劃入公路控制區內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擴建、改建。當公路建設需要時,由所在區域內的人民政府負責動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圍內確需設置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圍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牧拴畜、亂停亂放車輛、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禁止拋棄、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試車、教車和隨意停車。
第二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或檢查車輛;
(二)停車乘降旅客;
(三)非機動車、行人和牲畜進入。
第二十八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無人看守的公鐵平交道口的公路兩端,除設置緩行標志外,還應按標准設置安全路坎。
第二十九條對已列入公路發展規劃擬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行審批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建設。
第三十條對已立項即將開工和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道口,確需增設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經批准新增設的平交道口,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修建。並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有關費用。對新增設的平交道口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寬需要時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原審批的平交道口未達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應限期達到標准。
第三十二條對軸載質量超過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要求確需通過的車輛,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承擔公路管理機構為此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確需佔用和挖掘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應繳納有關費用。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佔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關費用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時,屬地內的有關部門應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疏導交通,完成現場勘查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清障。
③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我市路政管理工作
如何管理好公路,維護好路產路權,應從以下幾方面抓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增強文明服務意識。
隨著交通行政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明顯增多,對路政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要求就必須更高,為此要著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高路政執法隊伍的整體水平。
首先,各級路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公路法律、法規和路政管理業務理論,積極參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門舉辦的路政執法人員培訓班,掌握業務知識,增強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
其次經常聘請法律界人士給路政人員授課、培訓,並指導以法辦案的實踐活動。
再次是路政人員在行使依法治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職責過程中,要自覺地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把樹立公路行業良好風氣作為「形象工程」來抓。
四是路政人員必須規范執法行為,按照規定著裝,佩載行政執法證件,亮證執法,認真按照《交通行政執法忌語》和《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的要求,文明執法,堅持把文明用語和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納入路政執法人員考核內容之中。
五是逐步改變事後查處的被動式管理,轉向事前預防的主動式管理,必須加強路政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一些可能危害公路的行為,做到早預防、早監控、早制止,努力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既可減輕管理相對人的經濟負擔,又降低了執法行為成本;提倡對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在工程尚未竣工前就提前介入路政管理,既可防公路附屬設施遭到破壞或丟失,又可防沿線群眾趁勢在路邊亂搭亂建。
(二)認真宣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公路交通法律法規,為路政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公路法》、《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宣貫的力度上仍存在著廣度不夠、深度不足的問題。新的形勢、新的要求需要我們加大對《公路法》、《規定》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力度,按照省市交通部門的總體部署,做到「報刊有文、電視有形、電台有聲、站場有聲勢、街旁有標語、交通繁華地段有宣傳點」,使宣傳活動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把公路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做到有規模、有影響、有聲勢,進一步優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環境。
(三)對路政管理人員進行思想、組織、作風、紀律等方面的整頓。思想整頓,重點解決執法意識和執法宗旨的問題;組織整頓,主要檢查路政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和執法主體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紀律整頓,堅持杜絕有法不依、執法隨意的現象;作風整頓,檢查是否做到「兩公開,一監督」,制止和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執法態度是否文明等。要結合實施,認真搞好自查自糾,對違反執法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執法人員要堅決注銷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通過整頓,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依法行政,執法公正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嚴明執法作風,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路路政執法隊伍。
(四)建立與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線村鎮工作聯絡制度。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突出,執法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訴訟和非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多。由於《公路法》賦予路政部門強制執行權非常有限,更多的只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恢復原狀」從法理上講,不是行政處罰行為,又非行政強制措施.若當事人既不停止違法行為,又不恢復原狀,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未授予強制權,路政部門雖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卻由於沒有強制權,尤其是即時強制權,如果要制止這些違法行為繼續存在,那麼與人民法院的聯系也就愈來愈顯得重要。為此建立與人民法院的聯絡制度勢在必行,與人民法院定期召開聯絡會議,可請法院同志授課、培訓、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重大路政事案向法院咨詢,組織路政人員旁聽行政案件的審理,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建立與公路沿線鄉鎮、村工作聯絡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萬戶,公路沿線村鎮是路政管理的重點,提高群眾愛路護路意識,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公路必須重視的力量。
第一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群眾宣傳公路法規,宣傳形式要豐富多樣,講究實效,取得沿線鄉村領導和群眾的支持與配合。
第二要建立匯報會,定期向沿線鄉鎮、村領導匯報路政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要求。
(五)創新路政管理機制,實行聯動執法。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給路政管理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路政部門強制執行權力薄弱,在處理案件中有必要與政法部門特別是交警建立公路執法聯動機制,實行聯合巡查,聯合執法,以提高管理效率和處置效果。路政管理人員行政執法力度薄弱,整個行業未能形成統一的聯合執法格局,執法過程中處罰許可權有限等因素制約著公路管理執法工作,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問題上尤為突出。
在當前公路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形下,建議以下兩種措施來彌補這一缺陷。
1、加強部門、區域協作,聯合治超。爭取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的重視,積極尋求相關部門和其他地市同行的支持配合。在路政日常巡查中,主動與運政、交警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及時傳遞有關違法信息,進行聯動、聯合處罰違法人員。
2、建立社會監督舉報網路。利用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轄區養管的所有路段、里程等級和起始點以及舉報電話,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將發現的侵害公路行為或雙超車輛及時向公路部門舉報,與養護道班的兼職路政員一起形成嚴密的公路監督網。同時,實行舉報有獎制度,公布獎勵的幅度和標准,給予舉報者一定的物質獎勵,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六)開展創建「路政管理示範縣」活動。省局開展的創建「路政管理示範縣」活動就是為構建和諧的路政管理體系,加大與公路沿線地方政府的配合。在路政管理工作中,加強與地方政府聯系,以謙虛的態度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路政管理工作的計劃和進展情況,同時也不忘宣傳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爭取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策略地推動路政管理向政府行為轉變,至少將基層政府的干預降到最低程度。
④ 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四、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五、依法管理轄區內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依法審批建築控制區內有關事項,拆除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築和設施;
六、負責管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並對其運輸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七、依法審批挖掘、佔用、利用公路項目;
八、負責監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標志、標線;
九、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十、參與路政復議、訴訟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供電、通信設施、水利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許可;
二、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的許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管道、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五、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許可;
七、在公路上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許可;
八、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的許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其他標志的許可;
十一、更新、採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護路林的許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的許可;
十三、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進行疏浚作業的許可。
一、水運市場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動設施的檢驗工作。三、船員管理工作。四、現場監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職責:
(一)水運市場的管理工作
對水運企業的籌建、開業的審核和水路運輸企業的年度審核工作,該局始終在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的指導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對企業的法人資格、組織機構、業務章程、安全操作規程、船舶、船員及其他安全服務設施等進行嚴格審查並呈報上級部門進行審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動設施的檢驗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結冰封航,來年5月初融冰開湖。因此,該局根據水運企業的需求和申請,受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的委託,在每年的4月底開始,堅持每月對轄區范圍內船舶、浮動設施、乘客上下船設施等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認真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在船檢工作中,該局嚴格遵照執行檢驗規程的要求,本著「把服務放在首位、把安全作為第一」的原則,做到其一嚴把檢驗質量關,其二按規范工時要求限時辦結,及時製作並發放船舶檢驗證書,以保障水運企業在「五一」黃金周期間船舶能夠及時開航並適航,浮動碼頭始終處於安全有效的工作狀態。
(三)船員管理工作
嚴把船員的資格審核關,嚴格船員適任能力管理。船員適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為此,該局每年均督導並參與水運企業在開航前組織的船員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識、應急救援、游泳及相關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規等。使企業的領導、船員和從業人員進一步了解和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水上交通安全知識、船舶消防、救生等應急知識和技能,以便為開航後的水運安全工作服務。
(四)現場監管工作
依據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區局的工作要求,為抓好「重點水域、重點時段、重點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員少、工作環境艱苦等困難,堅持每天派駐兩名海事工作人員堅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時發現、糾正水上交通安全隱患,同時也起到了及時為水運企業提供業務服務及安全指導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運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並落實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該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企業設置定點的污油污水回收設施,同時要求企業確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專職人員,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記錄。
⑤ 牆體廣告
一般刷牆7-25元左右 ,噴繪25-75元左右 ,決定價格的因素有:
1、發布數量決定價格:數量多,成本降低,價格可以下降。數量少,價格上升
2,高、低牆不同價格不同,圍牆施工效率高,價格低,高牆復雜,價格高
3,牆體廣告的顏色決定價格:牆體廣告的常用顏色一般是紅、黃、藍、綠、白這幾種廣告色用得多一些。但其成本價格不一樣,白色最便宜,紅色最貴。其次是綠、黃。再次之是藍色。價格差在0-1元之間波動
4,廣告版式的復雜與簡單也決定著價格的高低,客戶樣稿的版式決定價格,版式越復雜,相對價格稍高,反之價格稍低。
6、牆體廣告資源決定牆體價格:牆體資源的多少決定牆體廣告價格,牆體廣告資源越多,工程進展順利,相對來說價格就比較便宜
7、天氣和季節情況決定牆體價格:如晴天居多,施工速度相對能加快,成本相對較低。雨水天氣多,牆面不幹,施工難度大,一般價格相對也高。
8、可以找新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於2005年4月。公司創始團隊具有17年牆體廣告經歷和經驗。公司具有設計、製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的資質。多年來,公司始終堅持專心、專業、專注農村廣告整體解決方案,幫助客戶創造品牌,開拓市場的經營理念,通過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已成為西北廣告行業的領軍企業,是國內知名大型廣告公司之一。
⑥ 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高速公路管理的主要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索賠;道路財產被盜時,向Dao追償(與公安部門合作);因自然損壞或惡劣天氣造成損壞時,應及時通知養護部門。
道路生產可分為交通設施和輔助設施,主要包括路面、路基、護欄板、綠化設施、交通標志、收費站設施等。
公路物業管理的實施主要由公路執法部門負責。通過日常檢查,對道路財產狀況進行監控,並對各種損壞和盜竊行為進行調查和跟蹤。
(6)路政宣傳標語擴展閱讀:
1、公路及公路生產范圍
《公路法》第七條規定:「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壞、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因此,保護公路生產不受侵犯,充分發揮公路使用效益是公路行政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2、高速公路管理設施
公路管理設施包括通信、配電、監控、照明、充電、養護等,沿線設有管理中心和交警局。通信、監控和收費是高速公路的三大管理系統,可以遠程監控交通狀況,控制進出高速公路的車輛。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指揮中心可通過無線通信與現場通信,派出救援車輛或直升機,現場也可通過配置在路邊的應急電話與指揮中心進行通信。照明主要分為路燈和反游標志,設計日趨多樣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高速公路
⑦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路政執法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范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和隨意執法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積極開展文明執法創建活動。路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范》,增進服務意識,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路政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執法風紀管理。
第六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事和網上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務,構建路政執法電子政務平台。 第八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保持風紀嚴整,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執法時佩戴統一規定的標志、胸卡、腰帶、手套,上路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執法服裝上掛胸花、胸針等裝飾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等與執法無關的物件;
(三)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
(四)嚴禁歪戴帽、捲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腳、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行為;
(五)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儀表整潔,儀容端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頭發、長胡須、長鬢角,不得露光頭;
(二)女性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頭發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佩戴首飾。
第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執法要保持端正、莊重,指揮車輛手勢要明確、利索、規范,手勢標准參照公安交通警察現行規定執行;
(二)2名以上路政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有序;
(三)外出時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維護路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當事人情緒激動或者有過激言行的,要冷靜處理,以理服人,不得針鋒相對,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著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態失控。
第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言語熱情誠懇,表述通俗易懂,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規范的文明執法用語;
(二)提倡使用普通話;
(三)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規定,禁止使用譏諷性、歧視性、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和講粗話、講臟話。
第十二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較高的政治、道德、知識、能力和身體素質,並做到:
(一)熟悉有關法律和基本業務知識,注重學習和實踐,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努力提高文明執法技能;
(二)准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命令,維護法令、政令的暢通和路政執法的公信力;
(三)忠於法律,忠於職守,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公正執法,嚴格執法,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徇私情,勇於堅持原則,敢於抵制當事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說情;遇到與路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權利和人格,維護其合法權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糾公路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接待群眾來訪以及與當事人談話時,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及時妥善處理受理事項,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三)嚴禁使用冷、硬、橫、蠻及其他怠慢、蔑視性態度對待當事人。
第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
(二)辱罵、毆打當事人;
(三)酒後上崗執法;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罰款;
(五)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六)違法扣留車輛、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分扣留物品;
(七)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九)無法定依據執法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
(十)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查閱室等方式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件號碼、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條款摘要;
(三)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程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四)執法監督,包括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與適用范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與查詢辦法;
(六)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時享有的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六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路政執法裝備,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種類予以配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區、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一)路政執法人員在公路上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器材,可以選配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
(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滅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牽引繩、捲尺、照相機或者攝像機等;
(三)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按照《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有關執法裝備以及便民服務的必要設施和設備。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對待、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做到不偏私、不歧視,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的項目和法律依據,應當按照規范的內容格式予以公示並實施。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手續,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期限盡可能少於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推行行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首問人職責范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
(三)申請事項屬於上級單位職責范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轉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前款所稱首問人,是指接待申請人咨詢和辦理許可手續的首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務:
(一)接受申請人通過書面、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二)免費提供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三)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辦事指南卡,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電子觸摸屏、顯示屏等設施提供服務指南,公布辦理時間和咨詢、監督電話;
(四)根據需要和條件,配備供申請人使用的桌椅、筆紙、飲水設施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
(五)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六)認真受理咨詢,及時解答,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准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節 許可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下列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檢查:
(一)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許可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
(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對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許可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准和范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四)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五)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築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
(二)能夠書面檢查的,要優先通過書面檢查的方式進行;
(三)通過書面檢查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依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的,應當僅就被許可事項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四)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許可權,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刁難被許可人;
(六)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七)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准和范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並責令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
(三)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
(五)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注銷情形的,依法注銷相關行政許可。
第三節 超限檢查
第三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以目測情況作為判定依據。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固定檢測和巡查檢測相關的執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導車輛進入檢測站點,注意維護好進出站口的交通秩序,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二)對車輛進行檢測,向駕駛員出具檢測單;
(三)經檢測發現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車輛進行復檢,合格後放行;
(五)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錄入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規定未超限,或者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二)對超限且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擅自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車輛在處理完畢後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第四節 監督巡查
第三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進行監督巡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交通特點、公路等級等因素,確定巡查頻率。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舉報獎勵、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揮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群眾的積極性,以彌補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執行,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二)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三)保持聯絡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四)嚴禁將車輛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以及公車私用;
(五)嚴禁惡意遮擋或者未懸掛車牌行車;
(六)非因公務需要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娛樂場所。
第三十六條 車輛警示裝置的使用應當以保障工作需要為准,盡量不擾民,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示燈、警報器;
(二)確需使用警示裝置時,能使用警示燈即可完成任務的,不使用警報器;
(三)確需使用警報器時,應當以斷續使用警報器為主;
(四)車隊行駛時,前車已使用警報器的,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路監督巡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公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等損毀,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設置臨時警示標志,做好現場保護,同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通知公路經營企業及時補設警示標志並採取措施修復;
(二)發現公路上有遺灑物並能夠自行處理的,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可先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處理;遺灑物為遺失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執行;
(三)發現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指導和督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並根據需要維持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時,及時啟動疏導預案,會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分流和疏導工作;
(四)發現群眾遇到困難,需要緊急求助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幫助;
(五)發現屬於緊急情況的,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處置制度執行;
(六)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監督巡查完畢,路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製作巡查記錄,並做好交接班。巡查記錄應當記載巡查時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員、巡查車牌號、巡查情況及處理時間和結果等信息。
巡查記錄應當每周定期進行總結講評。巡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與養護聯合巡查機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節 攔車規定
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安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志,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范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攔車情況進行總結講評,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 第五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准確;
(二)嚴格履行程序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採納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各方平等陳述、申辯的機會;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得拒絕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請求;
(六)收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執行,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預防和化解行政執法爭議,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
(二)注重執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處罰,也要糾正違法行為,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糾;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
(四)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規范的案由格式認定公路違法行為並製作法律文書。
第五十五條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公路違法行為,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近。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路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路管理機構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路政執法人員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對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同時構成民事違法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配合民事責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對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對各項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有功必獎、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十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范,為路政文明執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執行本規范,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文明執法創建考核范圍。
第六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對違反本規范有關執法紀律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舉報,及時查處路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⑧ 路政宣傳單怎麼寫,發給農民的 內容大概就是不要侵佔路產路權之類的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備界人士理解與支持
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更需全社會來共同參與
⑨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路政的具體職責:
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巡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路政的歷史:
殷商時期的路政:
殷商時,稱道路為「行」。商王太戊命費侯中衙為「車正」,管理道路事宜。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篇》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